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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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12

∙【字 号】昌州政办发[2009]63号

∙【施行日期】2009.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9]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昌吉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新疆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自治州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使用政府财政投入或贴息的企业建设项目;

  (五)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六)使用外国政府及机构贷款或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对使用上述资金的项目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稽察监督、竣工验收、后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事业领域,主要包括:

  (一)农林、水利、交通、能源、城乡公共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等公益性项目;

  (三)高新技术、循环经济、资源节约、优势资源开发利用、服务业等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项目前期工作以及项目咨询评估、规划编制等费用支出;

  (六)符合条件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规划和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二)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确保重点原则。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中标价、中标价控制决算价。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原则。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竣工验收制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 州、县发改委是政府投资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编制,项目储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计划的下达,综合协调、监督稽察等综合管理监督工作。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七条 州、县财政部门依法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州、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决算以及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州、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申报制度。由各县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提出,按以下要求区别不同情况提交申请投资报告:

  (一)申请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在每年的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申请乌昌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报送州发改委,由州发改委同财政部门提出投资安排建议计划,报州人民政府决策。

  (二)申请国家、自治区预算内建设资金或国债资金的项目,由各县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在每年的6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申请,报州发改委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申请行业渠道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州级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州发改委和州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部门确定的投向和安排重点,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意见。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审查和审批等。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委托由具备乙级以上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一)申请政府投资安排的项目,单个项目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州发改委审批或按规定由自治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项目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须审批初步设计;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不足100万元的,只审核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必须已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手续齐全;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手续完备;项目承担单位或法人等手续齐全。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对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和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发改委在受理、审批和转报过程中,要采取听证、委托咨询公司进行评估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时须向发展改委提交以下资料:

  (一)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二)项目建议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向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资料:

  (一)要求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建议书批文;

  (四)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函;

  (六)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申请审批初步设计报告时须向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资料:

  (一)要求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请示;

  (二)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四)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的正式用地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确需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应逐步试点推行"代建制"。按照自治区"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借鉴和总结已推行"代建制"试点地区的经验,对全额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先行重点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具体实施由州发改委牵头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部门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按照计划、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年终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单位必须单独设立专户,并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十一条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使用政府投资,作为国有股权,对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民营企业使用政府投资,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国有出资人代表,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作为资本公积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和其他自筹或银行贷款资金共同建设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批准下达的计划,积极筹措资金,保障配套需要。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事项核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项目审批后,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招标事项核准后方可开展招标投标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必须招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款的;

  (六)其他不适宜招标的。

  第二十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拟邀请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二十六条 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活动,由政府的建设、水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业相关招投标规定,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在指定的昌吉日报和西部庭州网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实行公告制度。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的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记录,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中标合同管理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法人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中标价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需要调增中标合同金额的,属于下列情形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一)一次性增加金额低于中标价5%的,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应规定审核同意,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二)一次性增加金额在中标价5%-10%之间,由项目业主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同意;

  (三)一次性增加金额超过中标价10%且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凡一次性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行业部门及专家评审后报政府批准。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按照"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消防、档案、环保等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和试运行后,项目业主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或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有关专业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在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造价以竣工决算为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按投资额的15-20%预留竣工决算审计准备金,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尽快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价。工程质量实行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各部门应当遵守建设程序和规定,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部门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管理等过程中,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并对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进行罚款,或暂停项目执行或提请财政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三)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第三十九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违法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公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及概算和结算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结算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州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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