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昌州政办发[2010]27号
【发布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14
【实施日期】2010.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0]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自治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分级标准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自治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
2.2 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
2.3 自治州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事故抢救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理组
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测
3.2 信息报告和处理
3.3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Ⅰ级响应
4.4 Ⅱ级响应
4.5 Ⅲ级响应
4.6 Ⅳ级响应
4.7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4.9 医疗卫生救助
4.10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11 现场检测与评估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救援工作总结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救援装备保障
6.3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物资保障
6.7 资金保障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 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自治州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事故灾难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上级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反应快速,运转高效。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平时预防与现场处置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1.5 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自治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自治州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自治区领导同志认为需要自治区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县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自治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1 自治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安委会授权成立自治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州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自治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自治州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下达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命令。
(2)领导、组织、协调自治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组织工作组及时赶赴现场,联系协调各相关单位实施应急措施。
(4)聘请安全生产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5)指导成立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相关工作。
指 挥 长:自治州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州长
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副指挥长: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
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事故发生领域(行业和部门)主管部门负责人
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主要成员单位:自治州安监局、州委宣传部、州政府办、监察局、经贸委、建设局、公安局、消防局、交通局、国资委、卫生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监局、农机局、气象局、环保局、总工会、煤炭局、应急办、信息办、广电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昌吉军分区、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
2.2 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州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具体承担应急救援中的联络协调和自治州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承担全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县市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全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5)当发生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6)掌握社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及时调用相关应急救援物资。
(7)做好本预案的启动记录,对本预案启动进行总结评估,定期组织本预案的演练。
(8)及时对自治州指挥部成员及联络人员名单进行确认更新。
(9)建立与各部门、各县市、各应急救援机构的信息共享网络机制。
(10)承担自治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自治州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州政府办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联络工作;向州人民政府提供所需信息。
(2)州安监局职责: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发布预警信息;承担全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工作;向州人民政府提供所需信息,组织对各类事故现场勘查和事故后的相关技术的测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3)州党委宣传部职责: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准确向外界发布事故灾情、救援及处理情况。
(4)州监察局职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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