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7.02
∙【字 号】昌州政办发[2012]104号
∙【施行日期】2012.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2〕10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缩小和降低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订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应急预案体系由州总体应急预案、州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县市(园区)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六大类构成。
自治州总体应急预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州级专项应急预案由各牵头职能部门制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下发执行。
部门应急预案由州直有关部门(单位)制定。
县市(园区)参照自治州的有关做法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举办集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制订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订落实上一级政府各类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订相关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州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各县市(园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单位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县市、本行业、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各县市、有关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体现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结合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部门实际,针对性强。
(五)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用性强。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分级标准、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程序、信息共享和处理、通信、指挥和协调、紧急处置、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群众的安全防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新闻报道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宣传、培训和演练等。
(七)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预案管理与更新、国际沟通与协作、奖励与责任、制订与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八)附录,包括与本部门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一)自治州总体应急预案的内容体系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内容编制。
(二)自治州级专项应急预案内容体系按照本专业(本部门)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
(三)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牵头部门组织制定。
(四)各县市(园区)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六)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编制指南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在征求意见函发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自由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五条 自治州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县市(园区)和自治州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驻昌部队意见,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后,报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州长签发,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县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县市长签发,以县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第十七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度。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备案。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制订的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前15日内报当地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印发后,制定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订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订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机构或职责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订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相关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通讯录。
第二十五条 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对实施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专项预案、部门预案正式印发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组织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召开领导组(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九条 所有承担预案规定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工作人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尤其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学习熟悉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中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应急预案制订年度演练计划。针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实际,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预案行动方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要进行认真评估总结,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各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州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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