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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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1.24

∙【字 号】昌州政办发[2011]87号

∙【施行日期】2011.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1]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自治州重大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自治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境内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的防御和救灾。

  1.2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2.2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加强气象灾害的应急管理,使应对气象灾害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2.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州人民政府系处置全州范围内气象灾害事件的主体,各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实行联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试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以及《昌吉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由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州气象灾害监测预测应急办公室构成。

  2.1自治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

  成立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州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有:负责具体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重大事项。

  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州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州长和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处置特别重大级(I级)、重大级(II)灾害应急,副总指挥负责处置一般级(Ⅳ级)和较大级(Ⅲ级)灾害应急。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由州气象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影视局、公安局、交通局、旅游局、民政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环保局、昌吉电业局、解放军(武警)驻昌部队、电信部门等组成。主要职责是:州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监测、评估及气象服务和气象信息传输保障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气象工作保障,加强和完善涉及气象服务保障支持、气象灾害监测、气象预警系统建设;州发改委负责协调安排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和物资计划;州经信委负责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损通讯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讯系统,保证救灾通讯畅通;州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灾、抗灾经费、气象灾害监测、气象预警系统建设的资金支持;文化体育广电影视局负责及时向社会播发当地突发性气象灾害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警报(包括预警信号)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视情况增播和插播,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州公安局负责维护受灾地区的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物资运输及抗灾相关车辆的畅通无阻。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州交通局负责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旅游局负责做好各旅游景点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州民政局负责灾情普查、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接收、拨付救灾捐款物工作,确保灾民生活稳定;州卫生局负责防灾减灾受伤人员及灾民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灾后瘟疫的防治工作;州住建局负责保障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及时提供水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环境监测等相关信息,建立有效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电力、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解放军(武警)驻昌部队:负责支援抗灾抢险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气象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有:负责督查、落实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的重大决定;组织了解、收集和汇总气象灾害实况信息、灾情信息;组织气象灾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建立和维护应急信息平台。

  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州范围内一般级(Ⅳ级)和较大级(Ⅲ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分别进行特别重大级(I级)、重大级(II)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州气象灾害监测预测应急办公室

  州气象灾害监测预测应急办公室设在州气象局,由州气象局局长担任主任,成员由州气象局相关业务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有:负责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和警报的发布;密切监测气象灾害发展,提出气象灾害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建议;组织实施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

  2.3州重大气象灾害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成立州级现场指挥部,负责灾害现场的处置工作,现场指挥由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委派。现场指挥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在现场工作期间,有权调集人员、器材装备作应急使用。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分别如下。

  (1)灾情收集评估和报道组。由州气象局牵头,成员有州民政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公安局、安监局、卫生局、旅游局、文化体育广电影视局等部门及灾害发生地政府组成,负责调查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失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灾情等有关信息。

  (2)抢险组。由灾害发生地政府牵头,成员有州卫生局、武警、消防、人武部和灾害发生地政府等组成,特大灾害请求驻军部队支援。负责迅速派出救灾队伍,抢救受伤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等。

  (3)通信保障组。由州经信委牵头,主要由州直各电信公司及灾害发生地政府组成,负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灾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气象业务通信网络和救灾通信畅通。

  (4)交通运输组。由州交通局牵头,成员有州公安局、公路管理局等部门及灾害发生地政府组成,负责尽快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5)基础设施抢修和应急恢复组:由州建设局牵头,成员有州水利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及灾害发生地政府组成,负责组织抢修灾区受损重要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

  (6)次生灾害源防治组。由州国土资源局牵头,成员有州经贸委、建设局、民政局、水利局、环保局、消防支队、电力公司等部门及灾害发生地政府组成,负责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7)物资供应和灾民转移安置组。由州民政局牵头,成员有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粮食局等部门及灾害发生地政府组成,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资金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负责调配救济物品,发放救灾款,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8)安全保卫组。由州公安局牵头,成员有解放军(武警)驻昌部队等部门组成,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负责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的安全。

  (9)医疗防疫组。由州卫生局牵头,成员有州防疫、医药等部门组成,负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10)涉外工作组。由州外事办牵头,成员有州经贸委、旅游局、外事办公室等部门组成,负责依据有关规定,高效、有序地处理气象灾害发生后的所有涉外工作(附工作程序图1)。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州气象局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州民政局和灾害发生地政府要及时搜集灾害情况,并迅速上报,遇有人员死亡的必须在2小时之内上报。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州气象局提供气象灾害实况信息(附气象灾害监测与信息网络图2)

  州气象局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在充分征求自治区气象台的意见后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州应急办。

  3.2预警预防

  报警工作由州气象灾害监测预测应急办公室负责,州气象局制作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测意见。经州气象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审定后,上报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

  处警工作由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评估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判断,对报警信息进行集体研究,形成意见,报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决策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特别重大级、重大级和较大级,由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一般级在上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由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实施。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一旦启动,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在一小时之内通报应急机构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求其进入应急状态。

  3.3预警支持系统

  充分利用比较完善的区、州、县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业务体系,开展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

  为有效地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快速通信系统,保证信息传递的时效性。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将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级(Ⅳ级)、较大级 (Ⅲ级)、重大级(II级)、特别重大级(I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预警标准是:在自治州区域内,州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达到或可能达到一般级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2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2级,对社会、经济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明显影响。灾情判定指标达到如下状况之一:死亡5人以下;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Ⅲ级预警标准是:在自治州区域内,州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达到或可能达到较大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对社会、经济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灾情判定指标达到如下状况之一: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II级预警标准是:在自治州区域内,州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达到或可能达到重大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对社会、经济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灾情判定指标达到如下状况之一: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关闭12小时以上。

  I级预警标准是:在自治州区域内,州气象局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达到或可能达到特别重大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灾情判定指标达到如下状况之一:死亡30人以上;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I、II级预警由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气象灾害预测结果、发生实况和灾情报告,报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并由其发布;Ⅲ、IV级预警由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研究,报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后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I级和Ⅱ级灾害由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Ⅲ级和IV级灾害由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

  4.2应急响应程序

  州气象灾害应急包括灾前预防应急和灾后救灾应急。当气象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I级(或Ⅱ级)预警标准时,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应向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由其批准并启动相应级应急预案,在上级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时,应执行自治区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预测、预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气象灾害时,或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气象灾害发生后,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立即主持灾害性天气会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明确并宣布灾区相关区域进入气象灾害预防应急期或救灾应急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预防应急或救灾应急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迅速成立州级现场指挥部,调派应急队伍进入灾区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前为预防应急阶段,重点是居民疏散、设施加固、采取预防性措施等;气象灾害发生后为救灾应急阶段,重点是灾民救助、伤员救治、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等。

  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一般的气象灾害时,或一般的气象灾害发生后,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副总指挥立即主持灾害性天气会商,部署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州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武警、部队按照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部署和各自的职责,实施对灾区的紧急支援。

  州气象局启动内部应急程序,各相关岗位应急人员到岗到位,全天候跟踪灾害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全程跟踪服务(附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3)

  4.3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处理措施

  组织次生灾害防御组,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段和设施采取紧急措施,并加强监视和控制,防止灾害扩散,减轻灾害损失。对于暴雨、暴雪或强对流(冰雹、雷雨大风等)引起的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受损,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基础设施抢修。对于暴雨引起的坍塌、洪涝等灾害,启动相应的地质灾害、水灾应急预案等。

  4.4信息共享和处理

  气象监测信息通过信息网络自动传输到自治区气象台,由区气象台和州气象局共同分析、总结,得出灾害性天气实况报告;现场信息采集由灾情收集评估组负责。

  4.5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启动州级应急预案后,在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现场指挥部负责调用和指挥协调各应急小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应急小组应积极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迅速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4.6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由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撰写新闻统发稿,经现场指挥审阅,报州气象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及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政府宣传、广电等部门所属的新闻媒体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准确刊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灾害防御指南信息(附表4)。

  4.7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级(I级)、重大级(II)气象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专家组研究提出报告,报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决策,在报经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Ⅲ、IV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专家组研究提出报告,报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灾害应急期间,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人员保持全天候联络状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保障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气象灾害监测预测应急办公室和现场指挥部之间通讯畅通。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加强防御暴雨、暴雪、寒潮、高温、冰雹,大风等防护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州气象灾害各应急小组应当随时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保证按照相应的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进一步强化以医疗、消防、公安、民防队伍等救援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施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转化,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5.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州政府下达指令,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政府指令,向各自系统进行部署落实,动员灾区各行各业和所有群众,号召其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动员灾区外社会各方力量对灾区支援。建立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力量的有效动员。

  5.4技术储备与保障

  科学制定重特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民政等部门,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

  在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的协助下,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组织交通、电信、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6.2社会救助

  由州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州红十字会负责接收通过上级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根据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的分配方案,向受灾群众分发。

  6.3保险

  气象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6.4调查分析

  州气象局组织对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进行技术评估,灾情收集评估组进入灾区现场收集相关资料,形成调查报告后,报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审核。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救助、赔偿依据。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

7.宣传、培训和演习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内容向社会广泛宣传,公布有关气象灾害灾情值班电话,建立灾情速报系统;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抗灾救灾的科学知识。

  组织专家开展灾害咨询工作;对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展开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采用各种手段传播救护知识,提高公众的救护能力。

  选择适当区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演习和专门性应急演习,由州政府统一组织、防灾减灾机构具体负责;演习结束后进行评估和经验教训总结。

8.附则

  8.1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气象局负责制定和解释,并负责预案的修改和完善。

  8.2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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