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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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1.27

∙【字 号】昌州政办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规〔202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州本级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昌吉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直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县市、园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各级子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违反规定、在经营管理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等,致使企业国有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法规规章、区州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第四条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强化国有企业内部与外部监督,严格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促进全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体系

  第六条 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体制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区、州重大决策部署在企业贯彻执行,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监督。

  第七条 企业集团要建立健全监督工作体系,确保监督工作全覆盖。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企业内部各项监督联动配合,确保内部监督及时有效。

  第八条 建立完善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制度,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监督。

  第九条 在企业内部设置监事会,加大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监督力度,进一步落实监事会职权,保障监事会依法行权履职。建立企业监事会向股东会履职报告制度,强化监事会及监事的监督责任。

  第十条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切实发挥其在参与公司决策和治理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机构要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健全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选人用人、薪酬分配、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等制度,规范国有资本运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服务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强任中审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建立国有企业经常性审计制度。积极开展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

  第十三条 纪委监委应当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依纪监督,依法监察。

  

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的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内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决策方面

  (一)违反决策程序进行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

  (二)擅自决定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决定的事项,负责人擅自决定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为了个人利益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企业权益。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管控方面

  (一)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四)对州属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十七条 企业购销管理方面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三)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对账、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八条 企业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三)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十九条 企业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二十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投资并购方面

  (一)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四)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六)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九)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改组改制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

  第二十三条 企业资金管理方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设立“小金库”。

  (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

  (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侵占、盗取、欺诈。

  (八)在核销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进行资产核销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风险管控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二十五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四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二十六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八条 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判决、裁定、行政(处罚)决定、审计报告等。

  (二)审计、评估、法律、税务和专业技术鉴定等经济鉴证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鉴证意见或者证明等。

  (三)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经营投资预报损失,企业内部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资产损失等级的划分,以损失资产价值作为主要依据,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300万元(含)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企业不得将资产损失进行分解、人为降低损失类别。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企业在委托贷款、对外担保、股东借款、预付款采购、信用赊销等对外资金信用输出中,没有建立和实施恰当的风险控制审查机制或者恶意规避风险控制审查导致资产损失的,无论金额大小,均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无论金额大小,均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第三十二条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三十三条 经初步审查,单笔资产损失价值估计达到较大或者重大资产损失等级的,应组织实施专家听证程序,对资产损失的定性和定级开展审查。

  

第五章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第三十四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十六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负责人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负责人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规定。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六)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的,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者将单项资产损失进行分解、人为降低损失等级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较大资产损失或者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内部控制工作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一条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中,属于集体决策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在决策中所持意见和岗位职责,划分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一)在股东(大)会决策中,未按照授权意见进行表决的国有产权代表为主要责任人。

  (二)在董事会决策中,持赞同意见的成员为主要责任人,弃权的成员为次要责任人。

  (三)在经营班子决策中,总经理为主要责任人,持赞同意见和弃权的成员为次要责任人。

  (四)个人在集体讨论表决时,对违规决策行为明确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本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个人擅自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本人为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等方式。

  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扣减薪酬: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薪酬或任期激励收入。

  禁入限制:包括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

  违反党规党纪和监察法相关规定的,由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四条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该年度内不得参加企业调资。

  对承担责任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以下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该年度内不得参加企业调资。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80%的绩效年薪,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调资。

  对承担责任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8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8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调资。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调资。

  对承担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调资。

  (四)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薪酬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薪酬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五)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六)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负有责任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或者多次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对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漏报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调查,包庇相关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除按照本办法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四十九条 州国资委主要负责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制订实施州本级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建立健全州本级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认定专家库。

  (三)指导监督州本级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四)组织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认定依据确认工作,负责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企业本级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负责将责任追究有关案宗整理建档,档案副本报送有关部门查阅。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条 企业本级主要负责本企业下属全资、控股各级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制订实施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配合开展由州国资委负责的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三)组织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认定依据确认工作,负责本企业下属全资、控股各级企业除州国资委查处范围以外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四)负责将责任追究有关案宗整理建档,档案副本报送州国资委备案并送有关部门查阅。

  (五)加强本企业及下属全资、控股各级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风险防范和财产保全工作。

  (六)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一条 经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有关事项或者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或者自行回避。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财物的,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受委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五十三条 开展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受理。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一经发现,应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对掌握的违规经营投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二)调查。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查违规经营投资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违规经营投资情况调查报告。

  在上述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者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中止责任追究程序,按照规定向司法机关或者纪委监委移送相关案宗材料。在司法机关或者纪委监委处理结果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恢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程序。

  (三)处理。根据调查事实,在违规经营投资和责任初步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其中,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初步认定为较大和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组织实施专家听证会,专家听证意见作为按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在听取相关责任人陈述、专家听证会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权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在处理决定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落实处理决定,并向上级单位报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情况。

  (四)整改。发生违规经营投资的企业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州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五)建档。收集、整理责任追究有关案宗材料,整理建档,档案副本送有权部门查阅。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认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人员与有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上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诉或申请复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或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五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节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五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接到举报或者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其他方式发现企业出现违规经营投资情形的,直接启动调查程序。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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