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项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6.10
∙【字 号】昌州政办发[2003]72号
∙【施行日期】2003.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项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3]7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金融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项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项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自治州项目工作,推进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自治州《关于切实加强自治州项目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投资的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依照管理有序、机制灵活、统筹兼顾、务实高效的原则,项目工作由自治州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项目办)领导组织协调各县市、各部门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州项目办代表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州项目工作,具体负责自治州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了解和掌握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信息,针对国家产业政策、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导向,结合自治州优势产业带、产业区、产业群布局,研究和提出自治州重点建设项目;
(二)牵头组织和协调自治州重点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前期工作;负责自治州重点项目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国家各部委之间的衔接与联络;邀请专家、学者对选编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等工作;
(三)负责各县市、各部门项目申报、资金争取和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统一运作;协调做好各县市、各部门重大项目的上下衔接工作,避免重复投入,减少项目运作成本;
(四)依据《自治州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筹集与管理暂行办法》,统一管理和使用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
(五)负责各县市项目办及各部门项目业务指导协调工作;
(六)办理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根据自治州项目工作实际,结合自治州国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州项目办主要按照州计委和有关部门已上报自治区和国家争取投资、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或利用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确定工作重点并开展工作。
第六条 建立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制。根据不同时期项目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自治州重点项目,由州项目办组织建立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的重点项目领导责任制,明确职责,实行项目工作管理目标责任制。
(一)州项目办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项目建设内容,制定项目前期工作责任目标,主要明确工作内容、工作任务和工作成果等要求,并纳入各级领导业绩考核主要指标,同时作为项目工作评奖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前期工作责任目标与使用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相对接。
第七条 建立科学决策机制。根据自治州经济发展实际,由州项目办牵头组织,每年至少一次,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昌吉调研,广泛收集并整理专家、学者的意见,把握国家产业政策走势,适时打造项目;对自治州重大项目,州项目办负责征询自治区及国家各部委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州项目办每季度召开一次县市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项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接有关项目工作。
第九条 对项目工作中屯积的人力资源实行动态联络制。州项目办代表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项目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的专家、学者等人力资源,实行定期回访和联络。
第四章 信息体系建设
第十条 积极协助州发改委建立项目信息库。按照"竣工投产一批、开工建设一批、申办争取一批、谋划储备一批"的要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资金投向,分别按行业、按进度和县市建立不同类别的项目信息库。
第十一条 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库。对多年来在项目工作中已开发出来的人力资源,进行有机地整合,内部造册登记,充分挖掘和利用人力资源。
第十二条 建立投资经济信息库。根据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导向,依托自治州驻北京、乌市及其他省市的办事处、联络处,利用各方人力资源,广泛收集和整理,分门别类建立自治州投资经济信息库,为打造项目提供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自治州各部门、各行业的项目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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