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3-01-17 网友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9.17

∙【字 号】昌州政办发[2003]121号

∙【施行日期】2003.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3]1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办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依法管理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监察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应充分体现"公示、承诺、监督、追究"的要求,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对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事项,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有关事项,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政府确定的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二)政府、政府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三)政府、政府部门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五)政府、政府部门领导任免事项。

  (六)政府、政府部门的职能、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和原则、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服务承诺、违反承诺责任追究等事项,具体包括:

  1、部门职责、内设相关机构职责和办事人员职责;

  2、所遵循的法律、政策、决议、决定以及有关指标和需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等;

  3、办事程序、办事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必备的文书资料;

  4、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承诺;

  5、办事纪律规定、廉政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

  6、内外监督机制,如举报电话、举报箱、意见箱、受理人的姓名、职责和本部门聘请的行风义务监督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7、办事的最后结果、应达到的标准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等。

  (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及对违法行政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等行政执法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公示事项。

  (九)政府、政府部门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

  (十)公务员考试录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各类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等人事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向本单位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

  (三)工作人员任免、晋级、轮岗、奖惩有关情况;

  (四)本机关工作人员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并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特点,以及公众关心程度,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研究确定。同级政府部门应当每个季度将政务公开的情况及公开的具体内容报本级监察局备案,下一级人民政府也应当每半年将政务公开的情况和公开的具体内容报上一级监察局备案。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当本着因地制宜、简便易行,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的原则,根据公开的内容确定,做到及时、真实、全面。将公开的内容在本部门的醒目处或办事窗口公开。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通过墙报公示;

  (二)设立政务公开栏;

  (三)发布公益广告;

  (四)实行政务通报;

  (五)举行政务听证会;

  (六)建立政务信息网络;

  (七)实行政务公开的其它形式。

  第十三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时间

  第十四条 对内公开事项应每月公开一次,原则上在每月10日以前。比较重要的临时性工作,如住房分配、招生、公开招考工作人员、职称评定、干部竞争上岗等,应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 办事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等一般应事先公开。有关办事结果等可以在事中或事后公开。对固定性工作,如办照换证,事业性、服务性收费等,应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如财务收支、罚没款收支等应定期公开。其它对外公开的重要事项原则上每两月或半年公开一次。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政务公开工作应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部门及其所属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监察机关投诉。各级监察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认真及时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把政务公开作为廉政建设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和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昌吉州对党政机关及公务员损害投资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未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或者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要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到位,搞形式、走过场的;

  2、未按规定的内容、时限、程序进行政务公开,又不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的;

  3、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应公开而不公开或经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的;

  4、弄虚作假、欺骗群众和上级组织,逃避监督或者骗取荣誉的;

  5、授意、指使或者怂恿下属人员干扰实行政务公开,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的;

  6、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致使矛盾激化,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7、对投诉不依本规定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的,由各级监察机关组织实施;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做出决定;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移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人民政府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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