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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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8.16

∙【字 号】昌州政办发[2012]113号

∙【施行日期】2012.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2〕1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企事业单位:

  《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和减灾防灾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与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州区域内发生的洪涝灾害、干旱、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同时充分利用国家和自治区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为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自治州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组织、协调自治州抗灾救灾工作。其组成如下:

  总 指 挥:自治州州长

  副总指挥:自治州分管民政工作副州长

  昌吉州军分区副司令

  州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副秘书长

  州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州发改委、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办、教育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商务局、外事侨务办、交通运输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地震局、气象局、昌吉电业局、昌吉军分区、武警昌吉支队、武警昌吉消防支队、陆军预备役团、中国电信、移动、联通昌吉分公司、州红十字会、州保险行业协会等。

  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民政局长兼任。

  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自治州减灾和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县市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5)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县市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减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急需救灾物资的生产、调运工作。负责灾区信息网络资源的协调、管理和重要信息系统容灾备份工作;指导救灾减灾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网络建设;负责灾区应急通讯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

  州民政局:组织、协调民政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收集、核查灾情,汇总灾情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统一发布民政救灾相关信息。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分配中央及区、州民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分配发放;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参与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民政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上级和自治州安排的救灾资金的筹集、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以及监督检查;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救灾工作经费,确保自治州本级救灾减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州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协调做好危及灾民生命的救援工作。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并进行灾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解决灾后城市供水、供热、供气问题。

  州应急办:负责收集、报送灾情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指挥部门有关决定或领导批示精神。

  州教育局:建立救灾减灾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书本工作长效机制,帮助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州科技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减灾科研项目,普及防灾减灾科技知识。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及防治规划;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为自然灾害灾情提供基础性测绘服务保障。

  州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抗灾自救。

  州水利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州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州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州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牧区病虫草鼠、动物疫病、草原火灾等防治工作,为受灾牲畜解决饲草料供应。

  州粮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州商务局:负责灾害期间救援物资、生活用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州外事侨务办:协助做好救灾减灾的涉外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州卫生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防治和灾后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州内药品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负责对州内食品销售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

  州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监测、监理,分析判断污染扩散趋势,提出污染治理意见。

  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负责灾区抢险救灾减灾、捐赠活动的宣传报道和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州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州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州地震局:负责地震预警、监测、预报,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强震动观测、余震监测、震情分析会商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参与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防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昌吉电业局:负责灾区的电力调度和恢复工作,保障灾区用电安全。

  昌吉军分区:根据州党委、州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昌吉支队、武警昌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组织灾民临时安置点的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和应急救援工作。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昌吉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讯保障和有关信息的监控。

  州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协助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昌吉回族自治州保险行业协会:做好灾害风险预警和灾害损失经济赔偿,扩大保险覆盖面,引导保险公司丰富保险产品。认真落实各项理赔服务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3 应急准备

  3.1财力准备

  (1)州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好自治州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督促各县市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2)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州、县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3.2物资准备

  (1)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完善自治州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在仓储规模、物资种类和数量、应急期间保障能力上达到一定的要求。

  (2)各县市要按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修建能够满足本县市应急需求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并储备必备的救灾物资。

  (3)各县市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与有关企业和物资供应部门签订购销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供给。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加强州、县市两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确保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充分利用各系统、各部门的现代科技装备,建立和加强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3)各县市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提高灾情收集报告的科技含量。

  3.4装备准备

  (1)自治州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州、县市民政局要配备救灾必须的设备和装备。乡镇应配备必要的救灾装备。

  3.5人员准备

  (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并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不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能力。

  (2)组织民政、气象、卫生、水利、地震、国土资源、农业、建设、商务等部门专家组成救灾专家组,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要同驻州军警部队建立应急期间救灾物资紧急运输保障队伍,落实车辆、人员,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24小时内运抵灾区救助灾民。

  (4)县市要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分散而有组织的应急救援队伍,并报上一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备案;建立健全与军队、预备役、公安、武警、消防、电力、卫生、交通、通讯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确保第一时间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灾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3.6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1)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馆、影剧院、学校、街头绿地等公共设施。

  (2)完善避难方案以及避难场所的地点和名称。

  (3)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总体规划中应明确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同时,避难场所要有应急避难设施和基本生活用品储备。

  3.7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进一步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功能,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和典型宣传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8宣传、培训和演习

  (1)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开展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建立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灾害救助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开展不定期的培训。

  (3)各县市每年都要根据灾害发生的特点,组织开展综合救灾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救援队伍的合成应急、协同应急、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1) 自治州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汛期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畜牧局的动物疫病信息、草原火灾信息等信息数据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 自治州各有关专业监测部门对本部门监测到的自然灾害信息应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发现异常监测信息要及时处理和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做好防灾减灾的安排部署工作。

  4.2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1)根据灾害预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自治州有关部门和各相关的县市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2)接到重要灾情信息2小时内,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同时向自治区民政厅报送;发生重大灾情及延续期间,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判灾情,不定期对外通报救灾信息,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4.3灾情信息管理

  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灾情种类、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受淹城区;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损失。

  (2)因灾需救助情况需要以下指标:需口粮救助人口、需救助口粮数量、需衣被救助人口、需救助衣被数量、需取暖救助人口、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需重建住房户数、需重建住房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已救助人口、集中安置人口、集中安置点数量、已支出生活补助资金总数、已救助口粮人口、已支出口粮救助款、已发放救助口粮数量、已救助衣被人口、已支出衣被救助款、已发放救助衣被数量、已救助取暖人口,已支出取暖救助款、已支出饮水救助款、已重建住房户数、已支出重建住房款。

  4.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市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立即向州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越级报告国家民政部和自治区民政厅,同时上报州民政局。自治州民政局在接到县市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自治州、县市两级民政部门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民政部门每天9时(北京时间,以下同)之前将前一天的灾情向州民政局上报,州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自治区民政厅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市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在接到县市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州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4)对于干旱灾害,县市民政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上报核报。

  4.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州、县市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分类,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定期召开灾情趋势会商会,核定灾情。

  (2)针对灾情分类,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3.4 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帐、因灾倒损住房户台帐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帐,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的依据。

5 预警响应

  各灾害预警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预报灾害信息,启动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规避灾害风险警告,宣传避灾自救知识和技能,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启动救灾物资调运机制。

  5.1启动条件

  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1)某一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水、干旱,冰雹、雨雪、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救助群众10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d.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

  (2)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 启动程序

 (1)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市和主管部门,应立即收集和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内向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州民政局报告灾情。

  (2)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启动预案建议,并报告副总指挥或总指挥。

  (3)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办公室主任根据灾害等级程度,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状态。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级、州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以及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治州将自然灾害救助设定为四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由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分管副州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Ⅲ级响应由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Ⅳ级响应由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救助工作。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履行本部门职责。

  6.1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某一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2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0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

  (2)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向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出进入Ⅰ级响应建议;总指挥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自治州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自治州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自治州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向州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并及时上报后续情况;

  (2)立即建立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和联动机制,了解救援工作进展与需求,及时展开救助。

  (3)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与自治区民政厅、建立联系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4)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州民政局会商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积极申请下拨中央和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州级救灾物资,同时与自治区民政厅协商,申请解决调运救灾物资;协助基层做好救助款物的使用。

  (5)收集、报告灾害救助信息。每2小时与灾区进行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快报》,报告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并在自治州民政局网站发布。

  (6) 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开展全州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7)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自治州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向总指挥提出终止一级响应建议,总指挥适时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某一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15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0间以上,150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

  (2)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向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副总指挥(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州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自治州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分管民政工作副州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 灾情发生后,自治州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向州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并及时上报后续情况;

  (2)自治州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与自治区民政厅建立联系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4)立即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加强沟通交流,协调配合,形成救助工作的合力。

  (5)灾情发生24小时内,派出由自治州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自治州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6)根据灾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州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自治州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同时积极申请下拨上级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州本级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交通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同时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情况申请自治区解决并调运救灾物资;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及时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的指示。

  (7)收集、报告灾害救助信息。每2小时与灾区进行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快报》,报告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并在自治州民政局网站发布。

  (8)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开展全州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9)自治州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州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自治州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分管民政工作副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某一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 10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00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

  (2)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向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副总指挥(分管民政工作副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自治州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分管民政工作副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 灾情发生后,立即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向州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并及时上报后续情况;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3)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加强协商交流,互通情况,指导当地开展抗灾自救工作。

  (4)灾情发生24小时内,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根据灾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州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自治州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同时积极申请下拨上级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州级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交通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同时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情况申请自治区解决并调运救灾物资;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快报》,报告州党委、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并在州民政局网站发布。

  (7)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开展全州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8)自治州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州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自治州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分管民政工作副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某一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救助群众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c.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

  (2)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向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的建议;报经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同意后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

  由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指导受灾县市做好抗灾自救工作。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州民政局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3)根据灾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州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自治州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如有需要,在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快报》,报告州党委、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并在州民政局网站发布。

  (5)自治州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州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报经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和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重大灾情和救助工作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3)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必要时,由自治州新闻办组织协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州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上级和州本级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州民政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2) 州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县市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县市民政部门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并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州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根据各县市向自治州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州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及时向州人民政府进行报告,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民政厅、财政厅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4)州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安排好州本级和上级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分配工作,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救助资金,粮食部门组织粮源保证供应。

  (6)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过冬衣被问题。

  (7)发改委、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必要时政府可协调专业施工队统一修建。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县市民政局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县市因灾倒损房屋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灾倒损住房户台帐;州民政局接到县市的汇总表后10日内,组织专门人员对重灾县市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填写分县市统计表上报自治区民政厅。抽查发现误差较大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上报。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州民政局会同县市民政局,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县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对重大自然灾害需要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救灾资金。同时,州民政局会同州财政局及时下拨本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8)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9)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州民政局将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8 附 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州、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不履行相应职责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州自然灾害救助指挥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和完善。各县市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县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民政局制订,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8.5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11月26日下发的《昌吉回族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昌州政办发〔2009〕133号)同时废止。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相关文档: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01-17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01-17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01-17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01-17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01-17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01-17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01-17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01-17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创优法制环境暂行规定》的通知01-17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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