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解析
一。 概述
1.1 FIDIC简介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inieurs—Conseils)的简称。该联合会始建于1913年,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拥有80多个会员国的国际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洛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代表我国于1996年10月加入该组织。
FIDIC除下属若干个地区委员会外还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主要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电器机械合同委员会(EMCC)及职业责任委员会(PLC)等。FIDIC专业委员会针对不同的工程采购模式编纂了许多标准合同条件范本,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电器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等。1957年,FIDIC与欧洲建筑工程联合会(FIEC)一起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ICE Conditions)的基础上编纂了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版。该版主要沿用英国的传统做法和法律体系。1969年第二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面世,该版没有修改第一版的内客,只是增加了适用于疏浚工程的特殊条件。1977年第三版FIDIC上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出版,对第二版作了较大修改。同时出版了《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释》。 1987年出版了第四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又出版了第四版修订版,对87年版做了17处修订。为了指导应用,FIDIC又于1989年出版了一本更加详细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随着国际工程合同额的持续增长,合同争端的增加,在客观上需要适应性更强、能更好地界定发承包双方责权利的标准合同范本,在对88年版进行多处修订的基础上FIDIC又编纂了1999年版施工合同条件范本。由此可以看出FIDIC一直在致力于对施工合同范本的改进和完善。正因为如此,不仅世界银行和各洲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无一例外地要求借款国在工程发包时采用FIDIC合同条件,美国总承包商协会(FIFG)、中美洲建筑工程联合会(FIIC)、亚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协会国际联合会(IFAWPCA)均推荐在实行土木工程国际招标时以FIDIC作为合同条件的范本。我国是接受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最多的国家之一,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利用世行和亚行贷款开发的基础设施项目几乎全部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不仅如此,我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颁布的1992和1999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是在参考FIDIC的基础上编纂的.
1.2 FIDIC合同条件的特点
(1)公正合理、责任分明
合同条件的各项规定体现了编纂者对业主、承包商的义务、职责和权利的分配的倾向性以及基于这种倾向性的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由于FIDIC重视来自各方的意见反馈,所以在其条件中的各项规定越来越体现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利益的均衡和风险的合理分担.并且在合同条件中体现双赢的理念。合同条件对发承包双方的职责既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又给予必要的限制,使双方责权利的合理性不断得到完善.
(2)程序严谨,易于操作
合同条件对各种问题的处理程序都有严谨的规定,尤其是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呈递备案的时间,解决的时间下限的规定极为严格,责任方要为误期或拖拉付出代价。另外还特别强调各种书面文件和证据的重要性,从而使各方均有章可循,使条款中的规定易于操作和实施。
(3)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相结合
各版本的FIDIC合同条件均分为“通用条件”(General Conditions)和“专用条件"(Particular Conditions)。其中通用条件是指对某一类工程具有普遍适用性质的条款。而专用条件的作用是将特定的工程合同具体化,对通用条件进行修改或补充。这样做的好处是,对招标方而言,可节省编制招标文件的工作量;对投标方而言,无须担心不熟悉的合同条件导致的报价风险,只须重点研究专用条件以确定报价策略。
l)FIDIC通用合同条件:
某一特定版本的FIDIC通用条件都是固定不变的。以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为例,工程建设项目只要是属于房屋建筑或者工程的施工,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水电工程、路桥工程、港口工程等建设项目均可使用。通用条件对合同中多方面的问题给予全面的论述,大致可划分为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费用管理的条款、工程进度控制的条款、质量控制的条款和涉及法律法规性的条款等五大部分。这种划分只能是大致的,有些条款同时涉及费用管理、工程进度控制等几方面的问题,因此很难将其准确地划人某一范畴。
2)FIDIC专用合同条件:
FIDIC的专用条件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考虑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的不同,项目的特点和业主对合同实施的要求不同,通过对通用条件的修改和补充来实现对特定合同 的具体化。在FIDIC专用合同条件中有很多建议性的措辞和范例,业主及工程师可酌情采用这些措辞范例或另行编制更能反映发包方意愿的措辞对通用条件进行修改或补充。凡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与第一部分的不同之处均以第二部分为准。第二部分的条款号与第一部分相同。这样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就共同构成一套完整的合同条件。
1.3 FIDIC合同条件的应用
对于各种类型的建设项目,最好在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都实行标准化。尤其是大型项目,无论其主要部分是建筑程工程、土木工程、化学、电力、机械工程或是上述的任何组合,所需的合同条件日趋复杂.因此采用合同各方和融资各方均熟悉的、标准化的合同范本将显得愈发重要。
如能采用标准的合同范本,投标人不用为不熟悉的合同条件而准备更多的不可预见费;招标人可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而只是在特殊风险发生时才对承包方给予补偿;各方的合同管理人员也不用为不断改变的合同条件而付出无休止的努力。
(1)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直接采用
在世界各地凡世界银行或各洲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均要求全文采用FIDIC合同条件。因而项目的各参与方必须了解和熟悉FIDIC系列合同条件,才能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并根据合同条件行使自己的职权和保护己方的权益。
在我国,凡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均全文采用FIDIC“红皮书”。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政部受国务院委托,直接负责对华贷款的归口管理工作.财政部根据中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实际需要,在世行的帮助下对世行制定的几种合同文本进行了修改。这些文件于1991年初版,1995年通过世行的终审,并于1997年5月正式出版试行。
(2)对比借鉴采用
很多国家的相关部门都自行编制合同条件,这些合同条件与FIDIC范本均有相似之处,主要区别在于处理问题的程序规定和风险分担的原则。FIDIC合同条件在处理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的问题方面比较公正,各项程序的安排相对严谨完善。因此可在熟练掌握FIDIC合同条件的基础上与其他合同条件逐条对比、分析研究、从中发现风险因素,制定切实的防范或利用风险的措施或发现索赔机遇。
(3)局部选用
咨询工程师在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或总包商编制分包文件时,可局部选择FIDIC合同条件中的某些部分、某些条款、某些思路、某些程序或规定,也可以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借助某些思路或程序随机地处理遇到的问题。
(4)合同谈判时参考
由于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公认的权威性的文件,在招标过程中如承包商感到招标文件的某些规定不合理或不完善,可以将FIDIC合同条件当作“国际惯例",在合同谈判时要求对方修改,删除或补充某些条款。
从上述各方面的应用不难看出,深入系统地学习FIDIC系列合同条件可使参与工程采购的各方专业人员在项目管理的思路上与国际惯例接轨,并可大幅提升合同管理的水平。
二。 1999年版FIDIC合同范本系列的构成
1999年版FIDIC合同范本包括以下四种,即《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一建造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 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和《简明合同格式》.这套合同范本的组合是认真汲取过去的经验,加入新的理念,为适应各类工程和各种承包管理模式而重新编写的。各合同范本的通用条件均为20章,专用条件分别适用不同的承包方式,业主在发包时可根据需要灵活地“拼装”,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要求。这种做法为各类工程普遍利用国际经验创造了条件。
(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该条件简称新红皮书,是1987年版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最新修订版。主要适用于业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工程或土木工程项目.其特点是承包商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业主可要求承包商做少量的设计工作,这些设计可以包含土木、机械、电气或构筑物的某些部分.这些部分的范围和设计标准必须在规范中做出明确规定,如果大部分工程都要求承包商设计,很显然红皮书就不适用了.
(2)生产设备和设计一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该条件简称新黄皮书(简称P&DB),是1987年版黄皮书《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的最新修订版。主要适用于电气或机械设备的供货及建筑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其特点是具有设计—建造资质的承包商按照业主的要求设计并建造该项目,可能包括土木、机械、电气或构筑物的任何组合。采用这种模式时由于设计是承包商的职责,承包商则有可能以牺牲质量来降低成本.因此业主应考虑雇佣专业技术顾问来保证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得以体现。
(3)设计采购施工(EPC)/ 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该条件简称新橘皮书,是1995年版橘皮书《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最新修订版。主要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的生产线或发电厂等工厂或类似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的开发项目.采用这种采购方式的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并提供配备完善的全部设施,业主介入较少.欲达到上述目的,只有采用总价合同并要求承包商承担更大的风险.此外,业主还希望项目以纯两方的方式展开,即不雇佣“工程师”指导施工和负责合同管理。在这种模式下,业主愿意承受较P&DB模式多的付款,作为对承包商承担固定价格和固定工期风险的回报。
(4)简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
该合同格式在FIDIC合同范本系列中首次出现。适用于合同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该合同格式也可用于较大金额的合同,特别适用于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较短的工程。一般情况下由承包商按照业主方提供的设计进行施工,但也适用于部分或全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或构筑物的合同.
上述四种合同范本由FIDIC推荐广泛用于国际招标。在某些司法权限方面,特别是用于国内合同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某些修改。需要提及的是《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未在1999年再版之列,需要者可继续采用1990年的版本。
三 新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1999年版FIDIC新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是1987年版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最新修订版.适用于单价与子项包干混合式建筑工程或土木工程合同。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General Conditions)包括20章,163款,论述了20个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一般规定,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职员和劳工,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误期和暂停,竣工检验,业主的接收,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
在通用条件后面是“专用条件编写指南"(Guidance for the Preparation of Particular Conditions),仍旧以上述20个方面为顺序,FIDIC就最有可能进行修改的措辞以范例的形式给出推荐的表述方式.
随后是7个保函格式范本,包括:母公司保函范例格式、投标保函范例格式、履约担保函—即付保函范例格式、担保保证范例格式、预付款保函范例格式、保留金保函范例格式和业主支付保函范例格式.其中除履约保函和履约担保范例格式外,其余5种范例格式都是1988年版FIDIC红皮书未曾包括的内容。
最后是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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