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件应用

时间:23-10-05 网友

FIDIC合同条件实用技巧

FIDIC合同条件在国际上有着广泛影响。作为参加国际工程承包的承包商,必须熟悉。首先,直接应用FIDIC条件的工程项目很多,国内涉外工程中也很常见,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贷款项目都规定采用FIDIC条件。其次,国际上有影响的几种合同文本和FIDIC条件的内容十分类似。第三,许多国家在FIDIC条件基础上制定了自己的合同文本。第四,FIDIC条件中双方权利和义务比较公正,做法已成了国际惯例,若遇到业主自己起草的合同文本,可以与FIDIC对照,找出对自己有利和不利的条款,以采取措施避免风险。

一、 国际工程承包中主要的合同文本

(一) FIDIC合同条件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最新1999年出版的系列有:

《施工合同条件》。

为第一版。在原《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1987年出版,88年和92年修订)的

基础上作了较大变动。

《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用于电气和机械设备供货和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通常由承包商按照雇主要求,设计

和提供生产设备和其他工程。原有《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用于交钥匙工程承包方式。通常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

《简明合同格式》。

用于资本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或资本金额较大但简单和重复性的工程或工期较

短的工程。通常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进行施工,也可适用于包括或全部是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构筑物的合同。

较早出版的还有:

《土木工程分包合同条件》。用于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订立合同。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用于业主和咨询工程师之间订立合同。

(二) ICE合同条件

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制订。ICE创立于1818年,ICE出版的合同条件在国际上广

泛应用。FIDIC第一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即根据ICE施工合同条件制订。

(三) JCT合同条件

JCT是英国建筑业多个专业组织的合同审定联合会,它包括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皇家

注册测量师学会、地区市政协会和咨询工程师协会。成立于1931年。JCT系列合同条件在英联邦国家广泛应用。最新版为1998年出版。具体分成九个类别:

1、 标准建筑合同。按照地方政府或私人投资、带工程量清单、不带工程量清单、带近似的工程量清单分为六种标准合同文本。

2、 承包人带设计的合同。

3、 固定总价合同。

4、 总包标准合同。

5、 Intermediate Form of Building Contract.(IFC) (适用于中等类型工程)

6、 小型工程合同。

7、 管理承包合同。

8、 单价合同。

9、 分包合同标准文本。

(四) NEC合同条件(New Engineering Contract)

也是由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制订。1993年出版第一版,1995年出版第二版。NEC系列

合同包括:

1、 工程施工合同。用于业主和总包商之间的合同。

2、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用于总包商和分包商之间。

3、 专业服务合同。用于业主和项目管理人、监理人、设计人、测量师等之间的合同。

4、 裁判者合同(The Adjudicator’s Contract)。用于指定裁判者解决任何NEC合同项下的争议的合同。

(五) AIA合同条件

美国建筑师学会(AIA)制定。主要用于私营的房屋建筑工程,在美国影响很大。

文件系列十分齐全。包括A、B、C、D、F、G等系列:

A系列,用于业主与承包商的合同文件。

B系列,用于业主与建筑师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

C系列,用于建筑师与专业咨询人员之间。

D系列,用于建筑师行业内部使用的文件。

F系列,财务管理报表。

G系列,建筑师企业及项目管理中使用的文件。

再按不同承包模式分类。如传统施工承包模式、CM模式、设计-建造承包模式等。

核心是A201,相当于施工合同通用条件。内容与FIDIC合同条件非常相似。

(六) 香港使用的标准合同

类型

标准合同简称

有工程量

HKIA/RICS(香港分会)合同

由香港建筑师学会和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香港分会)出版,广泛用于私营机构

香港政府建筑合同

由香港政府出版,用于所有政府机构的建筑工程

有近似工程量

香港政府土木工程合同

由香港政府出版,用于所有政府机构的建筑工程

无工程量

RICS(香港分会)小型工程

用于小型工程

香港政府建筑无工程量合同

用于无工程量表的小型工程

香港政府建筑工程期限合同

用于确定期限合同(有费率一览表)

香港政府机电工程合同

用于机电工程

二、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及应用

(一)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特点

1、 为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

2、 为单价合同,可以部分为总价合同

3、 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业主、承包商、工程师之间的关系为三角关系,业主与承包商和工程师之间有合同关系,而承包商与工程师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二)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结构

共20条247款。标题为:一般规定;雇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员工;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试验;雇主的接收;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款和付款;由雇主终止;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

(三)FIDIC条件的主要条款及应用技巧(99版,及与第四版的对照)

1、合同文件的组成(第1条第1款,简写1.1,下同)和优先次序(1.5)

99版中合同文件的组成和优先次序是:

a、 合同协议书

b、 中标函

c、 投标函

d、 专用条件

e、 通用条件

f、 规范

g、 图纸

h、 资料表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与第四版基本相同。

合同文件组成十分重要,只有构成合同文件的材料才对双方有约束力。必须注意如果不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非所有招标文件构成合同文件,投标人须知并不是合同文件。因此对于承包商有利的投标人须知内容,应尽量在订立合同时写入合同文件。

中标意向书也不是合同文件,对业主没有约束力,不能盲目根据中标意向书中的要求做工作。

案例:某承包商根据中标意向书的要求预先订制了预制桩。最后业主并未选该承包商作为中标人。并拒绝支付预制桩的价款。

优先解释顺序是另一个要注意的问题。

合同文件出现相互矛盾不可避免。这时承包商应运用优先解释顺序避免损失。

案例:某房建项目,世界银行贷款,合同在技术规范中写明,承包商必须使用进口钢材并且承担全部费用。但在合同特殊条款“税收”中又规定由业主办理所有进口材料的免税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商要求业主支付当地海关税,但业主认为进口钢材的工作属于承包商按照技术规范履约,应承担相关费用。工程师最后裁决由业主支付当地海关税,因为世界银行在贷款指南中明确规定不能使用其贷款支付当地的税金;而且根据优先解释次序,特殊条款优于技术规范,因此承包商所承担的全部费用应理解为只是运抵工地的购置费+保险费+运费,而不包括关税。

案例:某房建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规定应使用白水泥进行洗手间的马赛克勾缝,但在技术规范中写明这项工作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业主要求承包商使用白水泥,而承包商认为技术规范优于工程量清单,应按普通硅酸盐水泥施工,最后工程师裁决,承包商可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若业主要求用白水泥,则工程师须发出变更指令,给承包商追加费用。

2、 延误

工程师延误图纸或指示(1.9)给承包商造成延误和增加费用,承包商可以要求补偿工期和经济损失。以前的版本中,经济损失的补偿只有费用。注意,“费用”在FIDIC条件的词语定义中只包括成本,不包括利润。99版与以前版本相比,增加了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合理利润。这对承包商来说无疑是变得有利了。类似的条款还有(2.1款)雇主未能及时给予承包商现场进入权、(10.3)款由于雇主原因妨碍竣工试验达14天以上、(16.1款)承包商不能获得进度款而暂停工作,新版中均包括合理利润的索赔。但有些延误却仍然未包括利润补偿。

3、 雇主的索赔(2.5)

99版在雇主的索赔方面也增加了不少条款。应引起重视。

2.5款规定雇主向承包商索赔时应发出通知,通知应在雇主了解引起索赔的事项或情况后尽快发出。并未规定一个期限。而承包商向雇主索赔却有一个28天的期限。这个条款显然对业主有利。

对于业主索赔条款,承包商必须熟悉,这样才能避免被业主索赔。在7.5款业主拒收不合格材料或工艺中规定了如果拒收和再次试验使雇主增加了费用,承包商应支付该费用给雇主。8.6款规定工程进度拖延时承包商应修订进度计划,如果这些修订方法使雇主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这些费用。

4、 工程师(3)

FIDIC条件中的工程师相当于国内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的权力是很大的。起到为业主控制投资、进度和质量的作用。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工程师起到桥梁作用,平常承包商只需和工程师打交道而不直接找业主。合同规定雇主和承包商任何争议应首先提交工程师。工程师也是作为第一裁判员。

但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比如承包商的质量义务,即使经工程师检查合格,如果后来发现仍有质量问题,一切责任仍由承包商承担。工期也不能顺延。

工程师可以委派助手。包括驻地工程师(Resident Engineer)和检查员(inspector),检查员的工作就是检查质量,而驻地工程师可以受工程师委托行使工程师的权力发布各种指示。但除非业主和承包商同意,工程师不应将重要事项的确定权委托助手。比如作出索赔处理决定,签发各种证书。

工程师的指示应是书面的。对于口头指示,99版在确认的时间上作了较大变动。第四版中承包商对工程师口头指示的确认是在七天之内,99版改成了二个工作日内。给出指示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承包商提交书面确认,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后二个工作日内确认或拒绝。这就要求承包商必须尽快确认工程师的口头指示,以免时间久了工程师遗忘或故意不确认。实际中因承包商没及时书面确认工程师口头指示而导致损失的事很多。承包商必须十分重视。

对于工程师作出的决定承包商应该履行,除非按合同争议解决办法进入下一个裁决程序。

工程师虽受业主委托管理工程,但他是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并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职业上要求他应该公正行事。但实际上毕竟由业主支付其报酬,总是有些偏向于业主。承包商应和工程师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免工程师处处为难自己。

5、 保证金与银行保函

1)种类

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抵押,也可由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保函。常见的是由银行开出保函。根据担保的责任和功用不同,常见的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工程保留金保函。新版FIDIC条件增加了业主的支付保函。

a.投标保函

通常为投标报价总金额的2.5%,有效期一般为90天,最长的可达180天。有些业主不是要求按报价比例,而是按一笔固定金额支付。

投标保函的作用是投标有效期内如果承包商撤标、或中标后不和业主签订合同或不递交履约保函,则业主可没收投标保函。

要注意的是:若业主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确定中标,可能会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这时如果承包商觉得项目无利可图,可以拒绝延长,乘机放弃投标。这种情况下业主无权没收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定标后,业主将归还未中标者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中标者递交履约保函替换投标保函。承包商应及时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并解冻其定期存款或抵押金。

b.履约保函(4.2)

是为了防止承包商中途毁约。通常为合同额的10%,有效期到保修期完毕。

99版中履约保函由于是无条件保函,所以增加了下面的条款:

雇主可以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的情况只包括:

(a) 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延长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b) 承包商未能在42天内将应付给雇主的索赔款付给雇主;

(c) 承包商未能在收到雇主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42天内进行纠正;

(d) 承包商原因(严重违约、破产等)雇主终止合同的情况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保修期内既有履约保函又有维修期保函,对承包商来说很不合理。应争取在合同中写明履约保函有效期到竣工为止,或者写明竣工以后履约保函金额相应减少。

如果业主在履约过程中临时削减部分工程内容,致使合同金额减少,则履约保函的金额也应相应下调。

c.预付款保函

第四版中FIDIC通用条款中没有动员预付款的条款。如果需要,必须在专用条款中写明。99版中增加了条款,但当约定有预付款时条款才有效。预付款担保金额与预付款等额。在业主扣完预付款后失效。专用条款中应写明担保金额随预付款的逐步扣还而递减。承包商应定期就递减值获得业主确认并正式通知担保银行,办理相应的减额手续。这样可以减除在发生难以预料的情况时有关责任和可能被多索付的风险,同时还可逐步降低保函手续费支出。

d.保留金保函

保留金从每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一般为进度款的10%),到达合同总价的约定百分比(通常为5%)为止,作为制约承包商修补工程缺陷的手段。有效期到保修期完毕。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时退还一半,保修期结束退还另一半。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用维修期保函代替保修期的一半保留金。

实际运作中业主经常以各种借口拖延甚至拒绝退还保留金。因此,需要对该地区的习惯作法进行调查,还需调查业主的支付信誉。有些国际承包公司有报价时就将保留金打入工程成本中。

e.业主提供的支付保函

是99版新增内容。是向承包商保证按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当业主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商可以没收支付保函。对承包商是一个有利的规定。

2)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

有条件保函就是要提出理由才能向银行索付,FIDIC第四版时提倡使用有条件保函,但99版保函格式为无条件保函。

无条件保函是“见索即付”的,就是不需要理由,只要向银行要求支付,银行就必须无条件支付。对承包商来说有很大风险。

如果用的是第四版,就应要求业主采用有条件保函,否则就要把风险考虑在报价之内。必要时只能放弃投标。国际工程承包中,业主凭保函向银行无理提款的事时有发生,甚至发生诈骗案件。

如果用的是99版,由于承包商提供的保函和业主提供的支付保函都为无条件保函,因此,风险是对等的。

3)保函的“转开”与“转递”

业主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限定承包商必须经由项目所在国的一家第一流的银行出具保函,或在外国银行开出保函后,通过当地一家中间银行向业主呈交保函。这家中间银行通常是项目所在国的商业银行。

我国国际承包公司应尽量说服业主接受中国银行直接开出的各类保函。如果必须通过当地一家中间银行向业主呈交保函,则应特别注意在具体办理时,掌握“转开”与“转递”的区别,力争办理“转递”,这将直接影响承包商的潜在风险和有关费用。

“转开”(Endorse或Counter-guarantee)时,当地银行把这种情况视为“见索即付”类保函,承担直接责任。如果发生业主索付的情况,当地的“转开”银行立刻办理支付手续,事后再与原开证银行进行财务结算。因此,转开对于承包商风险较大,同时还要承担与直接开出时相同的银行保函手续费,等于双重付费。

“转递”(Authenticate)时,当地银行只起到联络作用,承担的是间接责任。如果发生业主索付的情况,当地的“转递”银行只是负责传递信息给原开证银行,并以开证银行的意见为准。若原开证银行不同意支付,则当地的“转递”银行只需原话转告业主即可。若原开证银行同意支付,“转递”银行要等收到这笔款项后才能转付给业主。因此,“转递”不仅可以降低承包商风险,而且手续费仅几个美元,甚至有的银行考虑到与承包商的业务关系而不收任何手续费。

承包商应注意平时对保函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必须及时撤销并收回有关保函,另外对有些保函必须及时办理减额手续,以减少风险,降低费用。

6、 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4.12)

指承包商在现场施工时遇到的,自然物质条件、人为的及其他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造成延误和增加费用,承包商可以索赔。

99版中规定,如果工程师在审查时发现以前有对承包商有利的物质条件使承包商成本减少,要从索赔额中扣除,但不应造成合同价格减少。

关于气候条件,FIDIC条件中的处理方法是:一般气候条件,属于承包商风险,不能索赔工期和费用损失;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承包商可索赔工期,但不能索赔费用;如果导致自然灾害,则属于不可抗力,属于雇主风险,可以索赔工期和费用(指损坏修复费用,但不包括延误损失费用,见第19条不可抗力)。

案例:国内某水电站引水隧洞,下雨时山体裂缝导致工地淹没。承包商以山体裂缝为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为由提出索赔,工程师同意。

7、 指定分包商(5)

承包商须证明以前已支付了指定分包商的合理款项。

8、 工程质量

FIDIC条件中对承包商工程质量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承包商在履约证书颁发前对工程质量自始至终完全负责。承包商质量问题将导致严重后果。工程师可以指示承包商拆除、重做不合格部位,即使工程师原来检查检验合格,后来又发现质量问题,承包商要承担一切费用和工期损失责任;质量问题将会增加保函被没收的风险,更重要的是一旦发生质量问题需要拆除重做,承包商的成本将会大幅增加;99版中还增加了最终工程不被接受承包商承担一切损失的条款。因此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合同质量规定,不能有侥幸心理。

在9.4款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中规定:如果重新试验(第二次)仍未通过,工程师有权:

a、下令进行第三次重复竣工试验;

b、拒收整个工程或分项工程;

c、如果雇主同意,可以颁发接收证书,但要折价。

在关于缺陷责任的11.4款未能修补缺陷中又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雇主可确定一个延长期,如果在延长期还不能修补好缺陷,而且缺陷是由承包商承担的责任,则雇主可选择:

a、由雇主自己或交其他承包商完成这项工作,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b、减少合同价格(相当于折价);

c、如果雇主认为不能使用该工程或某个部分,可以终止整个合同或不能使用的部分。

注意:在9.4款的b中和11.4款的c中,即在不能使用导致拒收的情况下,雇主有权收回工程或拒收部分全部支出总额,加上融资费用和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将生产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

9、 进度控制(8)

1)、应呈交的进度计划

承包商在投标时应呈交一分进度计划,包括施工组织。中标签定合同后,合同规定

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呈交一份进度计划,并获得工程师批准。这份进度计划应更详细、更具操作性。承包商应对进度计划负全部责任,虽然经工程师批准,但不解除承包商对进度计划缺陷的责任。

在FIDIC通用条件中,进度计划不是合同文件。(在NEC合同中是作为合同文件的。)

但是递交进度计划对承包商十分重要。

经批准后的进度计划可以作为索赔依据。通过实际工期和进度计划的比较,就可以找出工期拖延的天数。由于工程师不批准进度计划对自己没有损害,受损害的只是承包商的利益,因此,无需催促承包商提交进度计划,甚至故意拖延批准,却允许承包商施工,导致承包商在工期索赔时无据可依。所以承包商必须主动提交并催促工程师批准。

案例:

某承包商按合同提交了进度计划,并同时标出工程师应在各道工序施工前提供相关图

纸的时间。但在施工时工程师没能满足出图时间表,因而造成整个工期拖延。采用FIDIC第四版。

仲裁裁定:根据第6.3款和第20.4款,工程师有义务按时提供图纸。由于承包商已对

图纸需求早有图表和文字提示,应该赔偿承包商停工待图的全部经济损失并顺延合同工期。

2)、修订的进度计划

当发生工程未按计划进度进行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以确

保按期完工。此时工程师对修订的进度计划的批准也不解除承包商对进度计划缺陷的责任。但承包商却可在索赔时按修订的进度计划计算延误时间。

3)、工期顺延的条款

在8.4条中列出了工期可以顺延的原因:

a、 变更或合同中某项工作量的显著变化;

b、 根据其他条款规定可以顺延的原因;

c、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d、 流行病或政府行为;

e、 雇主或其他承包商引起的延误。

注意,只有当这些原因可能造成总工期延误时,才能索赔工期。因此承包商必须能证明延误的确对总工期产生了影响,而不只是局部延误。如果有网络图,事情就变得非常简单,只需把延误的工作代入网络图,就可以知道是否对总工期产生了影响。

4)、超过84天以上的暂停(8.11)

如果因为非承包商原因,工程师下达暂停施工令超过84天以上,承包商可以要求工程师允许继续施工。如在提出这一要求后28天内工程师没有许可,承包商可以通知工程师,将受暂停影响的部分视为根据变更规定的删减项目。如果暂停影响整个工程,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10、测量和估价(12)

1)、测量

就是工程量计量(Measure)。工程师要求测量工程量时,应向承包商代表发出通知,承包商如果不到场参加测量,工程师的测量记录有效。

如果是按图纸或记录进行计量,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共同核查,达成一致后在记录上签字。如果承包商不同意记录,必须在被要求检查记录后14天内提出异议。14天内不提出异议通知,视为认可记录。

测量方法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国际上测量方法是由合同双方自己选择的,不象国内有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国际上也有一些普遍采用的计算方法,如英国的《建筑工程量计算原则(国际通用)》、《建筑工程量标准计算方法》。但只有在当事人采用的情况下才对合同有约束力。所以承包商在报价时就应弄清采用什么规则。否则后果会很严重。

比如,多少尺寸的洞口的混凝土需要扣除,以个计算的工程量中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如一个窨井,报价是否该包括连接管进出口的安装,是否包括窨井铁盖的安装。

有些文件虽然采用了某个计算规则,但为了方便,又在工程量表中合并了某些项目,比如规则中可能混凝土、模板、钢筋分别计算,但工程量表中可能把三者合并成一个混凝土项目。如果没有弄清,就会导致报价失误。

另一个问题是,未经同意,承包商超出图纸范围的工程量是不予计量的。承包商不能随便增加图纸中没有的工程量,否则是得不到付款的。

2)、估价

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时用实际计量的工程量乘单价结算。实际工程量与清单中的工程量在时会发生很大差异。怎么确定单价?原则是:

a、 合同中已有的,按合同中的费率或价格;

b、 类似的,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c、 没有的,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99版中,对第一和第二种情况,如果变动较大,允许对分项工程单价进行调整。只要满足:

*分项工程数量超过工程量表上的数量的10%以上,

*数量的变化与单价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 价的0.01%,

*因数量变化使其单位成本超过1%,

*合同中没有规定该 项工作为固定费率项目。

而在第四版中,并没有规定可以对原有项目的单价可以调整。而是当竣工结算时如果

总的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5%时,对总价调整一笔金额。

案例:某挖土工程,工程量表上为145立方米,承包商因此以很低的价格报价。实际

为1450立方米,由于合同为第四版FIDIC,不允许对合同中已有工作的单价进行调整。

11、变更(13.1、13.2)

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立即向工程师说明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

变更范围有:

a、 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b、 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c、 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d、 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e、 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

f、 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不经批准,承包商不能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

这是个十分重要的条款。承包商应准确理解并熟练运用这个条款。

首先,并非所有工程师变更指示都应执行。比如新增与合同无关的额外工程,承包商

可以先谈价格,如果不满意就可以拒绝做这部分工程。又如删减的工作交其他承包商完成时,可以要求这部分工程所包含的管理费和利润。

案例:某工程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工程拖延严重,业主为了尽快完成工程,把室外绿化

工程交给其他承包商完成。该承包商成功索赔了管理费和利润。

其次,如果工程师强制性的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如可能因为与其他承包商发生工序

或时间冲突),则构成变更指令,对承包商造成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可以补偿。但对承包商的进度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却不构成变更指令。

第三点,如果变更指令下达后,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物资,必须及时提出,如果确实为了获得这些物资需要增加比正常情况下更多的费用,可以要求补偿。如果不提出,那么工作的价格就会套用原来合同规定的价格。比如,承包商根据原合同安排了施工设备,但变更工程需要调用原先承包商没有计划设备,这时承包商发生的费用可能大大超过正常情况下完成这部分工程所需费用。这时就可以要求补偿。

99版在变更部分又增加了一个对承包商来说可以增加收入机会的条款。就是13.2款价值工程:

承包商可以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书面建议,包括加快竣工、降低雇主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费用、提高雇主的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等。如果建议使得合同价值减少,可以和雇主分享一半好处:

(工程本身价值减少额-合同价值减少额)/2

如果是负数就没有这项。

12、 风险调整条款

FIDIC条件是可调价合同,对于有些风险调整在通用条件中就已明确规定。对于这些直接就可根据合同条款就可以得到补偿的条款,工程师一般很容易批准。因此承包商必须熟悉。

1)因法律改变的调整(13.7)

对于基准日期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改变,影响工期和费用,可以要求补偿。基准日是指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比如税率的调整。

2)因成本改变的调整(13.8)

99版通用条件增加了调价公式,是按价格指数进行调整的:

调整系数4e1c3bbf0fe63293cbc79ec3dce9fac1.png

a为不调整部分;分母为基准日指数。

但只有当投标书附录中“调整数据表”填写了数据,这个条款才有效。否则作为不调整看待。

3)关于汇率变动

汇率变动是否可以调整,需要双方约定。承包商应充分搞清汇率条款对承包商的风险影响。有时这种影响是致命的。

案例:95年某国内公司在常州承包一日资项目。以日元报价,日元支付。日元从报价时的1美元:85日元狂跌到1美元:120日元。该项目由原先的可盈利项目变成了巨额亏损项目。

汇率通常有这些约定方法:

* 约定给承包商的全部或部分付款为某种外币;如以美元报价,以美元支付。

* 约定整个合同期内始终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承包商报价所依据的投标汇率为不变汇率按约定的百分比支付某种外币;如以美元报价,50%以美元支付,50%以人民币支付,基准日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

* 约定按支付日当天中央银行公布的汇率为标准,进行换算。如以美元报价,以人民币支付,支付时按当天中央银行公布的汇率为标准。

不管何种约定,汇率的风险都是存在的,承包商必须预测汇率变动趋势。

13、 期中付款(14.6)

程序是:承包商月末提交月报表,工程师在收到报表后28天内签发期中付款证书,雇主在工程师收到报表后56天内支付。

通用条件规定,工程师可在任一次付款证书中,对以前任何付款证书作出应有的改正或修改。所以承包商不能以为得到了期中支付就不会再变了。

雇主付款延误,承包商有权得到利息。99版中(14.8)明确了利息以高出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公布的贴现率三个百分点的年利率进行计算,并应用同一种货币支付。这对承包商是有利的。

14、 由雇主终止(15.2)

  中途终止合同是一种严重的事情,对双方来说可能都会有很大损失。所以承包商应尽力避免自身原因被对方终止合同。

如果承包商有下列行为,雇主有权终止合同:

a) 有严重违约行为;

b) 未经许可将整个工程分包或将合同转让他人;

c) 破产或无力偿债;

d) 行贿。

此时,承包商将赔偿雇主一切损失,该得的款项也要等到雇主完成工程后才能清算。

另一种情况是雇主自己的原因要求终止合同。(15.5)此时承包商可得到一切损失的补偿。包括已完工程价格、已订购的材料设备(雇主支付后归雇主所有)、临时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撤离人员的撤离、及其他合理发生的费用,但通常不包括未完工程利润损失。

15、 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16)

1)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16.1)

如果工程师未能按规定颁发期中付款证书,或雇主未能按时付款,承包商可在不少于21天前通知雇主,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直到收到为止。此时不影响利息的索赔。同时也可索赔工期和费用,及合理利润。而在第四版中没有合理利润的索赔。

2)由承包商终止(16.2)

出现下列情况,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

1. 发出暂停工作通知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证明;

2. 工程师未能在收到报表后56天内发出付款证书;

3. 付款到期后42天内仍未收到付款;

4. 雇主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5. 暂停施工84天以上影响了整个工程;

6. 雇主破产或无力偿债。

承包商可通知雇主,14天后终止合同。最后两项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3)终止时的付款(16.4)

包括了承包商的一切损失,也包括利润损失。所谓利润损失是指未完工程的利润损失。

案例:上海正大商业广场,正大集团投资,法国的艾撒意公司总承包。工程造价1.75亿美元。1998年初受亚洲金融风暴影响,3月份工程款250万美元不能支付,4月份支付期到后承包商发出通知,30天后再不支付将暂停施工。又施工了30天,到5月份30天满后仍没支付,于是暂停施工。暂停施工一个月后6月份还是没付,承包商根据合同发出终止通知,解除了合同。开始索赔。最初提出1200万美元,正大集团同意支付800万美元。谈判未成,承包商提出仲裁,合同约定是北京的仲裁机构仲裁。承包商请英国律师编制索赔报告,律师费就是20万美元。提出的索赔总额为2543万美元。包括三大项:

* 已完工程价款:

已完的、已开始未完的、开办费

* 直接损失:

合同终结前的延误、移走临时设施的费用、履约保函手续费、人员遣散费、分包合同的解除费、法律咨询费、利息损失等十二项。

* 未完工程预期利润损失:

总部管理费、风险费、预计利润

  仲裁进行了一年另十个月。最后裁定763万美元。

16、 雇主的风险(17.3、17.4)

包括:

a.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工程所在国内的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承包商人员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的暴乱、骚乱或混乱;

d.工程所在国内的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但可能由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e.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

f.除合同规定以外雇主使用或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g.由雇主人员或雇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

h.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预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已采取适宜预防措施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雇主风险导致工期和费用损失,承包商可以得到补偿。99版中规定6和7项还应包括合理利润。而第四版中没有合理利润的索赔。

17、不可抗力(19)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a. 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为。

b. 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等。

c. 承包商人员以外的人员的骚动、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

d. 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e. 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活动。

即业主风险中除e、f、g项的其他几项。不可抗力还包括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如政府行为、法律规定等。

需要注意的是:a到d项发生时遭受延误和增加费用可以补偿。e项却没有列入费用可以补偿的范围。可以看出,e项是不能补偿延误损失的。但从业主风险条款中可以看出,e项导致的损坏修复可以补偿,应包括承包商施工机械损坏修复的补偿。

不可抗力持续84天以上,或累计超过140天,任何一方可以发出通知终止合同。此时承包商可以得到所有损失补偿,但不包括未完工程利润。注意,这点与16.2款雇主原因承包商终止合同(可以索赔未完工程利润)是不同的。

案例:某水库项目。用FIDIC第四版。合同规定6年内完工。但在开工后第18个月,海湾战争爆发,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承包商只得卖掉全部设备并撤出现场。

业主认为工程师有延长工期的权力,承包商可以在战争结束后继续施工,不同意终止合同。最后提交国际仲裁。

仲裁判定:根据合同,战争属于业主的特殊风险,工程师发出暂时停工指示84天以上,承包商可要求28天内复工,28天内不能复工,承包商就可以解除合同。(99版规定和第四版同)。如果要求承包商在战争结束后继续施工,则应重新签订合同。这时承包商可以重新与业主协商价格。

18、保险(18)

保险是转移风险的重要措施。承包商必须按合同规定投保。

保险种类:

*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材料)

*承包商设备

*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承包商人员(附加包括雇主和工程师,但雇主和工程师自己行为或疏忽引起的损失和索赔除外)。

雇主风险一般不保,但后三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保。

通用条件中规定由承包商投保。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事实上承包商把保险费计入成本,最终还是由业主支付。因此,由谁投保只影响报价计算。保险费率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0.8%。

也可以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但建筑工程一切险是财产险,要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另保承包商人员伤亡险。

按规定投保后,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损失按合同中的责任各自承担。但如果承包商未按规定投保,要由承包商赔付投保时可以获得赔付的款项。

如果是分包,则可以由总包商投保,也可以由分包商自己投保。

案例:江苏中建公司在科威特的分包项目,由总包商投保。四人受伤,一次火灾。

19、索赔、争端和仲裁(20)

1)、承包商的索赔程序(20.1)

* 承包商在察觉或应已察觉索赔事件后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雇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 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引起索赔的事件后42天内,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索赔报告。

*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后42天内,或承包商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

* 如果承包商未能达到本款或有关任何索赔的其他条款的要求,除非该索赔根据本款第二段的规定被拒绝,对给予任何延长期和追加付款,应考虑承包商此项未达到要求对索赔的彻底调查造成的阻碍或影响的程度。

2)、工程师决定的效力

99版中规定工程师可以对双方的争议公正地作出决定,当任何一方不满意工程师的决定时可以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DAB),但未规定必须多长时间之内提交。因此可以认为99版中工程师的决定没有最终决定效力。只要任何一方不满意,就可以交由DAB裁决。而在第四版中,工程师作出决定后70天之内双方未发出要求仲裁的通知,则工程师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争端裁决委员会(DAB)(20.2、20.3、20.4)

为99版中增加的条款。

DAB由双方联合任命。可由一人或三人组成。如由三人组成,各方推荐一名报对方认可,第三人与这些成员协商确定,第三人为主席。

DAB的报酬由雇主和承包商每方负担一半。

如果双方间发生合同争端,包括对工程师决定的争端,任一方可以将该争端以书面形式提交DAB。

DAB应在收到委托后84天内,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作出决定。

如果任一方对DAB的决定不满意,可在收到该决定通知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不满通知。28天内未提出不满通知,则DAB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如果DAB未能在收到委托后84天内作出决定,也可在期满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不满通知。

4)、友好解决(20.5)

仲裁前,双方还应争取友好协商解决。仲裁将在发出不满通知后的56天后进行。56天的时间就是让双方继续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5)、仲裁(20.6)

FIDIC条件中规定,除非另有协议,仲裁应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由三位仲裁人员负责解决。国际商会(ICC)总部设在巴黎。

双方也可约定,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进行。也是国际通用的,但需要双方约定。

仲裁是一裁终局的。仲裁费用一般是双方自理的。也可能是由败诉方负担。需要事先了解清楚。

我国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应尽量在仲裁条款中写明在中国境内解决,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这样办理比较方便,而且中国的仲裁也有国际信誉,对外资在华投资项目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等更应如此。

案例:某公路改建项目,为世界银行贷款,合同额为981万美元,工期24个月。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所在国与邻国在贸易协定问题上发生争执,邻国因而关闭边境,造成项目燃油危机长达11个月,影响施工,引起争端。合同指定采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发生争端后,工程师只同意支付175万美元索赔款。但承包商不接受。按规定递交了仲裁通知书,请了国际名律师。业主害怕败诉,在友好解决的时间内同承包商继续协商,最后同意支付429万美元,并顺延工期11个月。 word/media/image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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