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文本介绍

时间:23-10-05 网友

FIDIC合同文本介绍

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多数国家或地区政府、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有标准的招标程序、合同文件、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仲载方式。使用这些标准的招投标程序、合同文件,便于投标人熟悉合同条款,减少编制投标文件时所考虑的潜在风险,以降低报价。发生争议的时候,可以执行合同文件所附带的争议解决条款来处理纠纷。标准的合同条件能够合理公平的在合同双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不认真履行合同造成的额外费用支出和相关争议。

FIDIC作为国际上权威的咨询工程师机构,多年来所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是国际工程界几十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公正的规定了合同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程序严谨,可操作性强。如今已在工程建设、机械和电气设备的提供等方面被广泛使用。现简要介绍FIDIC合同条件的发展过程和新版(99版)合同条件的适用范围等情况。

一、FIDIC合同文件的发展

1957年,FIDIC与国际房屋建筑和公共工程联合会[现在的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FIEC)]在英国咨询工程师联合会(ACE)颁布的《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格式》的基础上出版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第1版)(俗称“红皮书”),常称为FIDIC条件。该条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为专用合同条件。 1963年,首次出版了适用于业主和承包商的机械与设备供应和安装的《电气与机械工程标准合同条件格式》即黄皮书。

1969年,红皮书出版了第二版。这版增加了第三部分,疏浚和填筑工程专用条件。

1977年,FIDIC和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FIEC)联合编写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Europeenne de la Construction(巴黎),这是红皮书和第三版。

1980年,黄皮书出了第二版。

1987年9月红皮书出版了第四版。将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件)扩大了,单独成册出版,但其条款编号与第一部分一一对应,使两部分合在一起共同构成确定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件。第二部分必须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起草。为了方便第二部分的编写,其编有解释性说明以及条款的例子,为合同双方提供了必要且可供选择了条文。(1988年,做了若干编辑方面的修改之后,红皮书再次重印。这些修改不影响有关条款的涵义,只是澄清了其真正意图。)

同时出版的还有黄皮书第三版《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分为三个独立的部分:序言,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

1995年,出版了橘皮书《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合同条件》。

以上的红皮书(1987)、黄皮书(1987)、橘皮书(1995)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分合同条件》、蓝皮书(《招标程序》)、白皮书(《顾客/咨询工程师模式服务协议》)、《联合承包协议》、《咨询服务分包协议》共同构成FIDIC彩虹族系列合同文件。

1999年9月,FIDIC出版了一套4本全新的标准合同条件:

《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的保称是:由业主设计的房屋和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rtuction for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Employer);
《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新黄皮书)的名称是:由承包商设计的电气和机械设备安装与民用和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Plant and Designed-Build for Electrlcal and Mechanical Plant and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Contractor)。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银皮书(Silver Book)。

FIDIC还编写了适合于小规模项目的《简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绿皮书(Green Book)。

二、新版FIDIC合同条件

新版FIDIC合同条件更具有灵活性和易用性,如果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某一条并不适用于实际项目,那么可以简单的将其删除而不需要在专用条件中特别说明。编写通用条件中子条款的内容时,也充分考虑了其适用范围,便其适用于大多数合同。(不过,子条款并不是FIDIC合同的必要部分,用户可根据需要选用。)新红皮书、新黄皮书和银皮书均包括以下三部分: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投标书、合同协议、争议评审协议。各合同条件的通用条件部分都有二十条款。绿皮书则包括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裁决规则和应用指南(指南不是合同文件,仅为用户提供使用上的帮助),合同条件共15条,52款。

1.《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

适用范围:

建造合同条件特别适合于传统的“设计-招标-建造”(Design-Bid-Construction)建设履行方式。该合同条件适用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复杂程度高、业主提供设计的项目。新红上书基本继承了原红皮书的“风险分担”的原则,即业主愿意承担比较大的风险。因此,业主希望做几乎全部设计(可能不包括施工图、结构补强等);雇用工程师作为其代理人管理合同,管理施工以及签证支付;希望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持续得到全部信息,并能作变更等;希望支付根据工程量清单或通过的工作总价。而承包商仅根据业主提供的图纸资料进行施工。(当然,承包商有时要根据要求承担结构、机械和电气部分的设计工作。)那么,《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正是此种类型业主所需的合同范本。特点:

(1)框架:新红皮书放弃了原红皮书第四版的框架,而是继承了1995年橘皮书的格式,合同条件分为20个标题,与瓣黄皮书、银皮书合同条件的大部分条款一致,同时加入了一些新的定义,便于使用和理解。

(2)业主方面:新红皮书对业主的职责、权力、义务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如对业主资金安排、支付时间和补偿、业主违约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工细化。

(3)承包商方面:对承包商的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如承包商应将质量保证体系和月进度报告的所有细节都提供给工程师、在何种条件下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工程检验维修的期限等。

(4)索赔、仲载方面:增加了与索赔有关的条款并丰富了细节,加入了争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由3个委员会负责处理那些工程师的裁决不被双方认可的争端。
2.《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

适用范围:

《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特别适合于“设计-建造”(Design-Construction)建设发行方式。该合同范本适用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复杂程度高、承包商提供设计、业主愿意将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的情况。《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与《建造合同条件》相比,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业主不再将合同的绝大部分风险由自己承担,而将一定风险转移至承包商。因此,如果业主希望:(1)如在一些传统的项目里,特别是电气和机械工作,由承包商作大部分的设计,比如业主提供设计要求,承包商提供详细设计;(2)采纳设计-建造履行程序,由业主提交一个工程目的、范围和设计方面技术标准说明的“业主要求”,承包商来满足该要求;(3)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督导设备的现场安装以及签证支付;(4)执行总价合同,分阶段支付。那么,《设备合同范本》(新黄皮书)将适合这一需要。 特点:

(1)框架:借鉴1995年橘皮书的格式,合同结构类似新红皮书,并与新红皮书、银皮书相统一。

(2)业主方面:对设计管理的要求更加系统、严格,通用条件里就专门有一条共7款关于设计管理工作的规定。同时赋予了工程师较大权力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批;限制了业主在更换工程师方面的随意性,如果承包商对业主提出的新工程师人选不满意,则业主无权更换;业主对承包商的支付,采用以总价为基础的合同方式,期中支付和费用变更的方式均有详细规定。

(3)承包商方面:承包商要根据合同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在设计和实施开始前,都要将其全部细节送工程师审查;增加可供选择的“竣工后检验”并严格了“竣工检验”环节以确保工程的最终质量;另外,新黄皮书的规定使承包商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如将“工程所在国之外发生的叛乱、革命、暴动政变、内战、离子辐射、放射性污染等”在原黄皮书中由业主承担的风险改由承包商来承担,当然因为设计工作是由承包商来提供的,设计方面的风险自然也由承包商承担。 (4)索赔、仲载方面:与新红皮书一样,采用DAB工作程序来解决争端。

3.《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

适用范围: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是一种现代新型的建设履行方式。该合同范本适用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复杂程度高、承包商提供设计、承包商承担绝大部分风险的情况。与其它三个合同范本的最大区别在于,在《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下业主只承担工程项目的很小风险,而将绝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这是由于作为这些项目(特别是私人投资的商业项目)投资方的业主在投资前关心的是工程的最终价格和最终工期,以便他们能够准确的预测在该项目上投资的经济可行性。所以,他们希望少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以避免追加费用和延长工期。因此,当业主希望:(1)承包商承担全部设计责任,合同价格的高度确定性,以及时间不允许逾期;(2)不卷入每天的项目工作中去;(3)多支付承包商建造费用,但作为条件承包商须承担额外的工程总价及工期的风险;(4)项目的管理严格采纳双方当事人的方式,如无工程师的介入,那么,《EPC/交钥匙项目合同范本》(银皮书)正是所需。另外,使用EPC合同的项目的招标阶段给予承包商充分的时间和资料使其全面了解业主的要求并进行前期规划、风险评估的估价;业主也不得过度干预承包商的工作;业主的付款方式应按照合同支付,而无须象新红皮书和新黄皮书里规定的工程师核查工程量并签认支付证书后才付款。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特别适宜于下列项目类型:(1)民间主动融资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e),或公共/民间伙伴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或BOT(Built Operate Transfer)及其它特许经营合同的项目;(2)发电厂或工厂且业主期望以固定价格的交钥匙方式来履行项目;(3)基础设计项目(如公路、铁路、桥、水或污水处理石、水坝等)或类似项目,业主提供资金并希望以固定价格的交钥匙方式来履行项目;(4)民用项目且业主希望采纳固定价格的交钥匙方式来履行项目,通常项目的完成包括所有家具、调试和设备。特点:

(1)风险:EPC合同明确划分了业主的承包商的风险,特别是承包商要独自承担发生最为频繁的“外部自然力”这一风险。

(2)管理方式:由于业主承担的风险已大大减少,他就没有必要专门聘请工程师来代表他对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管理。EPC合同中规定,业主或委派业主代表直接对项目进行管理,人选的更迭不须经进承包商同意;业主或业主代表对设计的管理比黄皮书宽松;但是对工期和费用索赔管理是极为严格的,这也是EPC合同订立的初衷。

4.《简明格式合同》(绿皮书)

适用范围:

FIDIC编委会编写绿皮书的宗旨在于使该合同范本适用于投资规模相对较小的民用和土木工程,如:

(1)造价在500,000美元以下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下;

(2)工程相对简单,不需专业分包合同;

(3)重复性工作;

(4)施工周期短。

承包商根据业主或业主代表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当然,简明格式合同也适用于部分或全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电气、机械和建筑设计的项目。

类似银皮书关于管理模式的条款,“工程师”一词也没有出现在合同条件里。这是因为在相对直接和简单的项目中,工程师的存在没有必要性。当然,如果业主愿意,他仍然可以任命工程师。鉴于绿皮书短小、简单、易于被用户掌握,编委会强烈地希望绿皮书能够被非英语系国家翻译成其母语,从而广泛地应用。此外,对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和在世界范围邀请招标的项目,绿皮书也被推荐使用。特点:

(1)简单:正如绿皮书的名字一样,本合同格式的最大特点就是简单,合同条件中的一些定义被删除了而另一些被重新解释;专用条件部分只有题目没有内容,仅当业主认为有必要时才加入内容;没有提供履约保函的建议格式;同时,文件的协议书中提供了一种简单的“报价和接受”的方法以简化工作程序,即将投标书和协议书格式合并为一个文件,业主在招标时在协议书上写好适当的内容,由承包商报价并填写其他部分,如果业主决定接受,就在该承包商的标书签字,当返还的一份协议书到达承包商处的时候,合同即生效。

(2)业主方面:合同条件中关于“业主批准”的条款只有两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承包商将自己的风险转移给业主;通过简化合同条件,将承包商索赔的内容都合并在一个条款中;同时,提供了好几种变更估价和合同估价方式以供选择。

(3)承包商方面:在竣工时间、工程接收、修补缺陷等条款方面也和其他合同文本有一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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