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施工合同条件用于业主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多国开发银行统一版)

时间:23-10-05 网友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

(2006年3月)

通用条款

用于业主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

(多国开发银行统一版)

本合同条款是各参与银行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之间特许协定下专门使用的合同条款,因此,无论如何,在未经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书面形式的批准之前,本合同条款任何部分都不能进行复制、翻译、改编和在检索系统中储存,也不能进行互相传达,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印或再出版,包括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或其它形式。如果任何团体或个人欲获得批准,请按下列地址进行联系:

Case Postale 311

CH-1215 Geneva 15

Switzerland

Tel. +41 22 799 49 00

Fax +41 22 799 49 01

E-mail: fidic@fidic.org

如果在没有明确的说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对本合同条款的翻译版本的精确性和完整性不负任何责任。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第1章 一般规定 1

1.1 定义

1.2 解释

1.3 通讯联络

1.4 法律和语言

1.5 文件的优先次序

1.6 合同协议书

1.7 转让

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1.9 拖延的图纸或指示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1.12 保密事项

1.13 遵守法律

1.14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1.15 银行的检查和审计

第2章 雇主 9

2.1 进入现场的权利

2.2 许可、执照和批准

2.3 雇主的人员

2.4 雇主的资金安排

2.5 雇主的索赔

第3章 工程师 11

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3.2 工程师的授权

3.3 工程师的指示

3.4 工程师的撤换

3.5 决定

第4章 承包商 14

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4.2 履约保证

4.3 承包商的代表

4.4 分包商

4.5 分包合同利益的转让

4.6 合作

4.7 放线

4.8 安全措施

4.9 质量保证

4.10 现场数据

4.11 接受的合同款额的完备性

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4.14 避免干扰

4.15 进场路线

4.16 货物的运输

4.17 承包商的设备

4.18 环境保护

4.19 电、水、气

4.20 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

4.21 进度报告

4.22 现场保安

4.23 承包商的现场工作

4.24 化石

第5章 指定分包商 23

5.1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

5.2 对指定的反对

5.3 对指定分包商的支付

5.4 支付的证据

第6章 职员和劳工 25

6.1 职员和劳工的雇用

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6.3 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员

6.4 劳动法

6.5 工作时间

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

6.7 健康和安全

6.8 承包商的监督

6.9 承包商的人员

6.10 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6.11 妨碍治安的行为

6.12 外籍人员

6.13 食品的供应

6.14 水的供应

6.15 应对昆虫和害虫公害的措施

6.16 饮用酒及毒品

6.17 军火

6.18 节日和宗教习俗

6.19 丧葬安排

6.20 禁止强迫性或强制性劳动

6.21 禁止有害的童工雇佣

6.22 工人的工作经历

第7章 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 30

7.1 实施方式

7.2 样本

7.3 检查

7.4 检验

7.5 拒收

7.6 补救工作

7.7 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拥有权

7.8 矿区使用费

第8章 开工、延误和暂停 33

8.1 工程的开工

8.2 竣工时间

8.3 进度计划

8.4 竣工时间的延长

8.5 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8.6 进展速度

8.7 误期损害赔偿费

8.8 工程暂停

8.9 暂停引起的后果

8.10 暂停时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8.11 持续的暂停

8.12 复工

第9章 竣工检验 37

9.1 承包商的义务

9.2 延误的检验

9.3 重新检验

9.4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第10章 雇主的接收 39

10.1 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

10.2 对部分工程的接收

10.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10.4 地表需要恢复原状

第11章 缺陷责任 41

11.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11.2 修补缺陷的费用

11.3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11.4 未能补救缺陷

11.5 清除有缺陷的部分工程

11.6 进一步的检验

11.7 进入权

11.8 承包商的检查

11.9 履约证书

11.10 未履行的义务

11.11 现场的清理

第12章 测量和估价 44

12.1 需测量的工程

12.2 测量方法

12.3 估价

12.4 省略

第13章 变更和调整 46

13.1 有权变更

13.2 价值工程

13.3 变更程序

13.4 以适用的货币支付

13.5 暂定金额

13.6 计日工

13.7 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

13.8 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第14章 合同价格和支付 51

14.1 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3 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

14.4 支付表

14.5 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

14.6 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

14.7 支付

14.8 延误的支付

14.9 保留金的支付

14.10 竣工报表

14.11 申请最终支付证书

14.12 结清单

14.13 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

14.14 雇主责任的终止

14.15 支付的货币

第15章 雇主提出终止 59

15.1 通知改正

15.2 雇主提出终止

15.3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

15.4 终止后的支付

15.5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力

15.6 腐败和欺诈行为

第16章 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 65

16.1 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

16.2 承包商提出终止

16.3 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

16.4 终止时的支付

第17章 风险和责任 68

17.1 保障

17.2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17.3 雇主的风险

17.4 雇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

17.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17.6 责任限度

17.7 使用雇主的住处或设施

第18章 保险 71

18.1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

18.2 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

18.3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

18.4 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

第19章 不可抗力 75

19.1 不可抗力的定义

19.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9.3 减少延误的责任

19.4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

19.5 不可抗力对分包商的影响

19.6 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

19.7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第20章 索赔、争端和仲裁 78

20.1 承包商的索赔

20.2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

20.3 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

20.4 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20.5 友好解决

20.6 仲裁

20.7 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20.8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期满

附录1 争端裁决协议书的通用条件 83

附录2 程序规则 88

子条款索引 90


第1章 一般规定

1.1 定义

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

合同

“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

“合同协议书”指第1.6款【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

“中标函”指雇主对投标文件签署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所达成并签订的协议构成)。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就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就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投标函”指名称为投标函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包括已签字的对雇主的工程报价。

“规范”指合同中名称为规范的文件,及根据合同规定对规范的增加和修改。此文件具体描述了工程。

“图纸”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图纸,及由雇主(或其代表)根据合同颁发的对图纸的增加和修改。

“资料表”指合同中名称为资料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提交。此文件可能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和/或单价表。

“投标文件”指投标函和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应随投标函提交的其它所有文件。

“投标函附录”指名称为投标函附录并已填写完毕的文件,附于投标函之后并构成投标函的一部分。

“工程量表”和“计日工计划”指资料表中如此命名的文件(如有时)。

当事各方和当事人

“一方”指雇主或承包商(根据上下文而定)。

“雇主”指在投标函附录中指定为雇主的当事人或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指在雇主收到的投标函中指明为承包商的当事人(一个或多个)及其合法继承人。

“工程师”指雇主为合同之目的指定作为工程师工作并在投标函附录中指明的人员,或由雇主按照第3.4款【工程师的撤换】随时指定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

“承包商的代表”指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定的或由承包商按照第4.3款【承包商的代表】随时指定的代表承包商的人员。

“雇主的人员”指工程师,第3.2款【工程师的授权】中所指的工程师助理以及所有其他职员、劳工和工程师或雇主的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由雇主或工程师作为雇主的人员通知给承包商的人员。

“承包商的人员”指承包商的代表和所有承包商在现场使用的人员,包括职员、劳工和承包商及各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及其他所有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分包商”指合同中指明为分包商的所有人员,或为部分工程指定为分包商的人员;及所有上述人员的合法继承人。

“争端裁决委员会”指合同中如此命名的一个或三个当事人,或按照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或按照第20.3款【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指定的其他人员(一个或多个)。

“FIDIC”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银行”指以合同资料命名的金融组织(如有时)。

“借款人”指以合同资料中借款人命名的人员(如有时)。

日期、检验、期限和完成

“基准日期”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28天的当日。

“开工日期”指按照第8.1款【工程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竣工时间”指在投标函附录中说明的,按照第8.2款【竣工时间】的规定,由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的日期(包括按照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

“竣工检验”指在雇主接收工程或某区段(视情况而定)前按照第9款【竣工检验】进行的检验,此检验可在合同中说明、或由双方协商决定、或以变更的形式被指示进行。

“接收证书”指按照第10条【雇主的接收】颁发的证书。

“竣工后的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在雇主接收了工程或某区段(视情况而定)后,按照特殊应用条款的规定进行的检验(如有时)。

“缺陷通知期”指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从工程或区段按照第10.1款【工程或区段的接收】被证明完工的日期算起,到按照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通知工程或该区段(视情况而定)中的缺陷的期限(包括按照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

“履约证书”指按照第11.9款【履约证书】颁发的证书。

“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

款项与支付

“接受的合同款额”指雇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补工程所接受的金额。

“合同价格”指第14.1款【合同价格】中定义的价格,包括根据合同所做的调整。

“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内或现场外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最终支付证书”指按照第14.13款【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颁发的支付证书。

“最终报表”指第14.11款【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中定义的报表。

“外币”指可用来支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格的某种货币,但不指当地货币。

“期中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颁发的付款证书,但不包括最终支付证书。

“当地币”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支付证书”指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颁发的支付证书。

“暂定金额”指合同中指明为暂定金额的一笔金额(如有时),用于按照第13.5款【暂定金额】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提供永久设备、材料和服务的一笔金额(如有时)。

“保留金”指雇主按照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扣留并按第14.9款【保留金的支付】支付的累计的保留金。

“报表”指承包商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申请支付证书时作为申请一部分而提交的报表。

工程和货物

“承包商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车辆和其它设备。其中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的设备(如有时)、永久设备、材料和所有其它将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任何物品。

“货物”指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永久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

“材料”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永久设备除外),包括由承包商按照合同仅负责供应的材料(如有时)。

“永久工程”指将由承包商按照合同实施的永久工程。

“永久设备”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机械、仪器和车辆。

“区段”指投标函附录中指明为区段的部分工程(如有时)。

“临时工程”指为了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上所需的各种类型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

其它定义

“承包商的文件”指由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提交的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及其它软件、图纸、手册、模型、和其它技术性文件(如有时)。

“工程所在国”指现场(或大部分现场)所在的国家,永久工程将在此实施。

“雇主的设备”指规范中说明的,在实施工程的过程中,雇主提供给承包商使用的机械、仪器和车辆(如有时);但不包括尚未被雇主接收的永久设备。

“不可抗力”如第19条【不可抗力】中所定义。

“法律”指所有国家(或州)的立法、法令、法规和其它法律、任何合法设立的政府机构的规章和章程。

“履约保证”指第4.2款【履约保证】中的保证(可能有多份)。

“现场”指永久工程将要实施且永久设备和材料将运达的地点,及其它合同中规定为现场一部分的地点。

“不可预见”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那天还不能合理预见的。

“变更”指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被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的任何变动。

1.2 解释

在合同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否则:

表示阳性、阴性或中性的词包括所有的性别;

单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复数含义,复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单数含义;

包括“同意”、“批准”或“协议”这些字眼的规定,要求将涉及的协议书面记录下来;

“书面的”或“书面地”指手写、打字、印刷或运用电子技术制做,并形成了永久性的记录,并且

“投标文件”与“投标书”的含义相同,“投标者”与“投标人”含义相同,“投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含义相同。

解释本合同条件时,不应考虑旁注和其它标题。

在本合同条件中,包括“成本加利润”的规定要求利润为成本价格的二十分之一,除非在合同资料中有其它的规定。

1.3 通讯联络

在合同条件中,无论何处述及发出或颁发批准、证书、同意、决定、通知和要求,这些通讯联络均应:

为书面的,且应派人面交并取得收据,或者邮寄,或由信使送达,或按投标函附录中所列通过经同意的电子传输系统传输;且

递交、邮寄或传输到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收件人地址。但是:

如果收件人发出了更改地址的通知,其后的信件应投送到相应的地址;且

如果收件人在要求批准或同意时没有另做说明,此批准或同意可送达发出要求的地址。

批准、证书、同意及决定不得被无理扣压或拖延。向一方颁发证书时,颁发者应向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印件。当另一方或工程师向一方发出通知时,应向工程师或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印件(视情况而定)。

1.4 法律和语言

合同应受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国家(或其它管辖区域)的法律的制约。

如果合同的任何部分使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从而构成了不同的版本,则以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主导语言编写的版本优先。

往来信函应使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语言。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没有规定,则往来信函应使用编写合同(或大部分合同)的语言。

1.5 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被视作互为说明的。为解释之目的,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中标函,

投标函,

专用条件―A部分,

通用条件―B部分,

本通用条件,

规范,

图纸,和

资料表以及其它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如果在合同文件中发现任何含混或矛盾之处,工程师应颁发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1.6 合同协议书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28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应以专用条件后所附的格式为基础。法律规定的与签订合同协议书有关的印花税和其它类似费用(如有时)应由雇主承担。

1.7 转让

任一方都不得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或转让根据合同应得的利益或权益。但一方:

经另一方的事先同意可以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决定权完全在于另一方,及

可将其按照合同对任何到期或将到期的金额所享有的权利,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作为抵押转让出去。

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规范和图纸应由雇主保护和保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合同及每份后续图纸的两份复印件,承包商可自行复制或要求雇主为其提供更多的复印件,但费用自理。

在移交给雇主之前,每份承包商的文件都应由承包商来保护和保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6份承包商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的复印件、规范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商的文件(如有时)、图纸和变更以及其它按照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雇主的人员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看和使用所有上述文件。

如果一方在用于施工的文件中发现了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向另一方通知此类错误或缺陷。

1.9 拖延的图纸或指示

当因必要的图纸或指示不能在合理的特定时间内颁发给承包商,从而可能引起工程延误或中断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包括所必需的图纸或指示的详细内容、应颁发的详细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因图纸或指示迟发可能造成的延误或中断的具体性质和程度。

如果因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且已在(附有详细证据的)通知中说明的时间内颁发承包商在通知中要求的图纸或指示,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进一步的通知,且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获得: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对任何此类延误的一段延期,如果竣工被拖延或将被拖延;及

对此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此支付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收到上述进一步的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对这些事项表示批准或做出决定。

但是,如果工程师未能及时提供图纸或指示是由承包商的错误或延误(包括递交承包商的文件时的错误和延误)引起的,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上述延期、费用或利润。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在合同双方之间,承包商应对承包商的文件和其它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

应认为承包商通过签订合同给予了雇主复印、使用及传输(包括修改和使用对其的修改)承包商的文件的免费使用的许可证,此许可证是无限期的、可转让且非专用的。此许可证应:

在工程各有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工作期(取较长者)内有效,

使任何合法拥有工程有关部分的当事人为完成、操作、维护、改变、调整、修理和拆除工程之目的,复印、使用、传输承包商的文件,且

在承包商的文件采用计算机程序和其它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其在置于现场及其它合同中许可的地点的计算机(包括由承包商提供的代用计算机)上使用。

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不得因本款规定外的任何目的为第三方复印、使用或传输承包商的文件及其它任何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在合同双方之间,雇主应对规范、图纸和其它由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承包商可为合同之目的,自费复印、使用、及传输上述文件。除非因履行合同而必需,否则不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为第三方复印、使用、或传输上述文件。

1.12 保密事项

为证实承包商是否遵守合同,承包商和雇主职员应按照工程师的合理要求透露其要求的保密事项和其它情况。

每一方都要保守合同机密,但,当出于实施合同规定的其各自职责的目的,或出于符合法律要求的目的时,可除外。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不能出版或泄漏其他各方所准备实施的工程资料。然而,承包商可以允许公开一些公认的可利用信息,或为完成其它项目所要求提升其资质的要求的资料。

1.13 遵守法律

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履行合同时,承包商应遵守适用的法律的规定:

雇主应已经(或将要)获得永久工程的规划、分区和其它类似许可,及规范中说明已经(或将要)由雇主取得的其它许可;雇主应保障承包商不受其未得到上述许可的后果的侵害;且

对于法律中要求的与实施、完成工程和修补缺陷有关的各项事宜,应由承包商发出通知、支付税款、关税和费用,并获得所有的许可、许可证和批准;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遭其未做到上述要求的后果的损失。

1.14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组成的联营体、联合集团或其它联合团体时:

应认为上述当事人应向雇主对合同的履行负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上述当事人应向雇主通知他们的负责人,此负责人有权管理承包商及其中每位成员;且

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1.15 银行的检查和审计

承包商要允许银行和(或)银行授权的人员对现场和/或承包商关于合同履行的账目和记录进行检查,如果银行有要求,还要由银行所授权的审计人员对这些账目和记录进行审计。

第2章 雇主

2.1 进入现场的权利

雇主应在投标函附录中注明的时间(或各时间段)内给予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所有部分的权利。此类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商独享。如果合同要求雇主赋予(承包商)对基础、结构、永久设备或通行手段的占用权,则雇主应在规范注明的时间内按照规范中规定的方式履行该职责。但是在收到履约保证之前,雇主可以不给予任何此类权利或占用。

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未注明时间,则雇主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此时间应能使承包商可以按照第8.3款【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顺利开始施工。

如果由于雇主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致使承包商延误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

a 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对所有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以及

b 获得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对此事做出商定或决定。

然而,如果雇主的过失(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承包商的某些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包括承包商的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的延误,则承包商无权要求获得此类延长的工期、费用或利润。

2.2 许可、执照和批准

雇主应根据承包商的请求,为以下事宜向承包商提供合理的协助(如果他的地位能够做到),以帮助承包商:

a 获得与合同有关的但不易取得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的副本,以及

b 申请法律所要求的许可、执照或批准,包括

i 依据第1.13款【遵守法律】要求承包商必须获得的,

ii 为了货物的运送,包括清关所需的,以及

iii 当承包商的设备运离现场而出口时所需的。

2.3 雇主的人员

雇主有责任保证现场的雇主的人员和雇主的其他承包商:

a 依照第4.6款【合作】为承包商的工作提供合作,以及

b 采取类似于承包商按照第4.8款【安全措施】(a)、(b)和(c)段和第4.18款【环境保护】的要求而应采取的措施。

2.4 雇主的资金安排

在接到承包商的请求后,雇主应在28天内提供合理的证据,表明他已做出了资金安排,并将一直坚持实施这种安排,此安排能够使雇主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照当时的估算值)的款额。如果雇主欲对其资金安排做出任何实质性变更,雇主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提供详细资料。

此外,如果银行已经通知借款人银行已经停止所实施工程的全部或一部分贷款的支付,则雇主要在借款人收到银行的停止贷款通知之后的7天内,将此详细的停止贷款通知承包商,包括此通知的日期,工程师的复印件。如果在银行通知停止贷款60天之后,雇主可得到其它可替换的资金来源可继续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则雇主要提供合理的证据,表明在什么程度时,可得到可利用的资金来源。

2.5 雇主的索赔

如果雇主认为按照任何合同条件或其它与合同有关的条款规定他有权获得支付和(或)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则雇主或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说明细节。但对于按照第4.19款【电、水、气】、第4.20款【雇主的设备及免费提供的材料】的规定,承包商应支付的款额或其它因承包商要求某些服务而应支付的款额,则无须发出通知。

当雇主意识到某事件或情况可能导致索赔时应尽快地发出通知,不能超过28天时限。涉及任何延期的通知应在相关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发出。

在细节中应详细说明索赔条款或其它依据,包括雇主按照合同认为他自己有权获得的费用和(或)延期的证明,工程师应依据第3.5款【决定】做出商定或决定:(i) 雇主有权获得的由承包商支付的款额 如有时 ,以及/或 (ii) 依据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给予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如有时)。

此笔款额应在合同价格及支付证书中扣除。雇主仅有权从支付证书中确定的款额中抵消或扣除,或依据本款向承包商另外提出索赔。

第3章 工程师

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雇主应任命工程师,该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工程师的人员包括有恰当资格的工程师以及其他有能力履行上述职责的专业人员。

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力。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其规定权力之前需获得雇主的批准,则此类要求应与合同专用条件中注明。雇主不能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限制,除非与承包商达成一致。

然而,每当工程师行使某种需经雇主批准的权力时,则被认为他已从雇主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为合同之目的)。

除非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a)当履行职责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时,均认为工程师为雇主工作。

(b)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何一方依照合同具有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以及

(c)工程师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没有否定),不能解除承包商依照合同应具有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漏项、误差以及未能遵守合同的责任。

还要满足下列规定:

在工程师按照本合同条件二级条款的要求采取行动之前,要得到雇主的特别批准。

子条款第4.12款【确定延长合同期和/或追加费用的批准】。

子条款第13.1款【发布变更指示】,除了

在紧急情况下由工程师确定,或

如果变更会以低于合同平均价格增加接受的合同金额。

子条款第13.3款【承包商按照子条提出的变更的批准】。

子条款第13.4款【对每种可支付货币可支付数量的说明】。

尽管按照上面所列的义务责任要经过批准,然而,如果在工程师看来,当紧急情况影响到了工程的使用寿命或相关的性能,工程师可以指导承包商来实施所有这些工程,不会免除承包商合同约束下的所有责任,或者要指导承包商进行工程师认为对于减少或减小风险是必要的工作。尽管没有得到雇主的批准,承包商也要立即服从,按照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工程师要按照第13款的规定来确定由于这些相关指示性工程对合同价格产生的附加费用,并要将此通知于承包商,并要递交给雇主一份复印件。

3.2 工程师的授权

工程师可以随时将他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助理,并可撤回此类委托或授权。这些助理包括现场工程师和(或)指定的对设备和(或)材料进行检查和(或)检验的独立检查人员。此类委托、授权或撤回应是书面的并且在合同双方接到副本之前不能生效。但是工程师不能授予其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决定任何事项的权力,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

助理必须是合适的合格人员,有能力履行这些职责以及行使这种权力,并且能够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交流。

被委托职责或授予权力的每个助理只有权力在其被授权范围内对承包商发布指示。由助理按照授权做出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应与工程师做出的具有同等的效力。

但:

(a)未对任何工作、永久设备及材料提出否定意见并不构成批准,也不影响工程师拒绝该工作、永久设备及材料的权利;

(b)如果承包商对助理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尽快对此类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3.3 工程师的指示

工程师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在任何时候)向承包商发出指示以及为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所必需的附加的或修改的图纸。承包商只能从工程师以及按照本条款授权的助理处接受指示。如果某一指示构成了变更,则适用于第13条【变更和调整】。

承包商必须遵守工程师或授权助理对有关合同的某些问题所发出的指示。只要有可能,这些指示均应是书面的。如果工程师或授权助理:

(a)发出口头指示;

(b)在发出指示后2个工作日内,从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他人)处接到指示的书面确认;以及

(c)在接到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未颁发书面拒绝和(或)指示作为回复,

则此确认构成工程师或授权助理的书面指示(视情况而定)。

3.4 工程师的撤换

如果雇主准备撤换工程师,则必须在期望撤换日期42天以前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拟替换的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及相关经历。如果承包商对替换人选向雇主发出了拒绝通知,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则雇主不能撤换工程师。

3.5 决定

每当合同条件要求工程师按照本款规定对某一事项做出商定或决定时,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工程师应将每一项协议或决定向每一方发出通知以及具体的证明资料。每一方均应遵守该协议或决定,除非和直到按照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规定做出了修改。

第4章 承包商

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以及工程师的指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永久设备、合同中注明的承包商的文件、所有承包商的人员、货物、消耗品以及其他物品或服务。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除合同中规定的范围,承包商(1)应对所有承包商的文件、临时工程和按照合同规定对每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所做的设计负责;以及(2)但对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

在工程师的要求下,承包商应提交为实施工程拟采用的方法以及所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在事先未通知工程师的情况下,不得对此类安排和方法进行重大修改。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否则:

(a)承包商应按照合同中说明的程序向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承包商的文件;

(b)承包商的文件必须符合规范和图纸,并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还应包括工程师要求的为统一各方设计而应加入图纸中的附加信息;

(c)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责,并且该部分工程完工后应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以及

(d)在开始竣工检验之前,承包商应按照规范规定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维修手册,且应足够详细,以使雇主能够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和修理该部分工程。在将此类文件和手册提交工程师之前,依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的规定,不得认为为接收之目的该部分工程业已完成。

4.2 履约保证

承包商应(自费)取得一份保证其恰当履约的履约保证,保证的金额和货币种类应与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一致。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未说明金额,则本款不适用。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将此履约保证提交给雇主,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副本。该保证应在雇主批准的实体和国家(或其它管辖区)管辖范围内颁发,并采用专用条件附件中规定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在承包商完成工程和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承包商应保证履约保证将持续有效。如果该保证的条款明确说明了其期满日期,而且承包商在此期满日期前第28天还无权收回此履约保证,则承包商应相应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并修补了缺陷。

雇主不能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但按照合同雇主有权获得款额的情况除外。

雇主应保障并使承包商免于因为雇主按照履约保证对无权索赔的情况提出索赔的后果而遭受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雇主应在接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

不受本合同条件子条款规定的限定,无论什么时候当成本和/或法律条款发生了变化,或由于合同价格以专门货币可支付数量超过25%的部分发生了变化,工程师确定了追加的或减少的合同价格,则承包商要在工程师的要求下立即以相同的比例,并以同种货币增加或减少(视情况而定)履约担保的总量。

4.3 承包商的代表

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的代表,并授予他在按照合同代表承包商工作时所必需的一切权力。

除非合同中已注明承包商的代表的姓名,否则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准备任命的代表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工程师,以取得同意。如果同意被扣压或随后撤销,或该指定人员无法担任承包商的代表,则承包商应同样地提交另一合适人选的姓名及详细情况以获批准。

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的代表的任命或对其进行更换。

承包商的代表应以其全部时间协助承包商履行合同。如果承包商的代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暂离现场,则在工程师的事先同意下可以任命一名合适的替代人员,随后通知工程师。

承包商的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按照第3.3款【工程师的指示】的规定接受指示。

承包商的代表可将其权力、职责与责任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在工程师收到由承包商的代表签发的说明人员姓名、注明这些权力、职责与责任已委托或撤销的通知之前,任何此类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效力。

承包商的代表及其委托人应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交流。如果承包商的代表及其委托人未能流利地使用规定的语言,则承包商要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指派能胜任的翻译人员,其数量要由工程师确定。

4.4 分包商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商应将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视为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并为之负全部责任。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a 承包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向合同中已注明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需征得同意;

b 其他拟雇用的分包商须得到工程师的事先同意;

c 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8天将每位分包商的工程预期开工日期以及现场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以及

d 每份分包合同应包含一条规定,即雇主有权按照第4.5款【分包合同利益的转让】(如果可行)或出现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中规定的终止合同的情况时要求将此分包合同转让给雇主。

承包商要确保施加于承包商的子条款第1.12款【保密事项】同样适用于分包商。

当可行时,承包商要给那些来自于乡下的承包商公平的和合理的机会让他们成为分包商。

4.5 分包合同利益的转让

如果分包商的义务超过了缺陷通知期的期满之日,且工程师在此期满日前已指示承包商将此分包合同的利益转让给雇主,则承包商应按指示行事。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承包商在转让生效以后对分包商实施的工程对雇主不负责任。

4.6 合作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适当的机会:

a 雇主的人员;

b 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以及

c 任何合法公共机构的人员,

这些人员可能被雇用于现场或于现场附近从事合同中未包括的任何工作。

如果(并在一定程度上)此类指示使承包商增加了不可预见的费用,则构成了变更。为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商的服务包括使用承包商的设备,承包商负责的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安排。

如果按照合同规定,要求雇主按照承包商的文件给予承包商对任何基础、结构、永久设备或通行手段的占用,承包商应在规范规定的时间内以其规定的方式向工程师提交此类文件。

4.7 放线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照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承包商应对工程各部分的正确定位负责,并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或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

雇主应对此类给定的或通知的参照项目的任何差错负责,但承包商在使用这些参照项目前应付出合理的努力去证实其准确性。

如果由于这些参照项目的差错而不可避免地对实施工程造成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而且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发现这种差错并避免此类延误和(或)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接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做出商定或决定:

i 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该差错不能合理被发现;以及

ii 上面 a 、 b 段中描述的与该程度相关事项。

4.8 安全措施

承包商应该:

a 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

b 注意有权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c 付出合理的努力清理现场和工程不必要的障碍,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伤害;

d 提供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直至竣工和按照第10款【雇主的接收】进行移交,以及

e 提供因工程实施,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以及公众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需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

4.9 质量保证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符合合同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细节。工程师有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

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之前均应将所有程序的细节和执行文件提交工程师,供其参考。任何具有技术特性的文件颁发给工程师时,必须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承包商对该文件的事先批准。

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承包商依据合同具有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

4.10 现场数据

在基准日期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雇主掌握的一切现场地表以下及水文条件的有关数据,包括环境方面的数据,以供其参考。雇主同样应向承包商提供其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数据。承包商应负责对所有数据的解释。

在一定程度上只要可行(考虑到费用和时间),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可能对投标文件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故及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在同一程度上,承包商也被认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及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了检查与审核,并对所有相关事宜感到满意,包括(但不限定):

a 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 水文及气候条件;

c 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工作和货物的范围和性质;

d 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程序和雇佣劳务的习惯作法;以及

e 承包商要求的通行道路、食宿、设施、人员、电力、交通、水及其他服务。

4.11 接受的合同款额的完备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

a 已完全理解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合宜性和充分性,以及

b 该接受的合同款额是基于第4.10款【现场数据】提供的数据、解释、必要资料、检查、审核及其他相关资料。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接受的合同款额应包括承包商在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定金额应承担的义务,如有时)以及为恰当地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本款中,“外界条件”是指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遇见的外界自然条件及人为的条件和其他外界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在他看来是无法预见的外界条件,则承包商应尽可能快地通知工程师。

此通知应描述该外界条件以便工程师审查,并说明原因为什么承包商认为是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应继续实施工程,采用在此外界条件下合适的以及合理的措施,并且应该遵守工程师给予的任何指示。如果此指示构成了变更,第13条【变更和调整】将适用。

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了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发出了通知,且因此遭到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承包商应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接到此通知并对此外界条件进行审查和(或)检查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做出商定或决定:

i 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该外界条件不可预见;以及

ii 上面 a 、 b 段中描述的与该程度相关的事项。

然而,在依照子段(ii)最终商定或决定附加费用之前,工程师还应审查是否在工程类似部分(如有时)上其他外界条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合理预见的外界条件更为有利。如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了此类更为有利的条件,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因此条件而应支付费用的扣除作出商定或决定,并且加入合同价格和支付证书中(作为扣除)。但由于工程类似部分遭受的所有外界条件而按 b 款所作的调整和所有这些扣除的净作用不应导致合同价格的净扣除。

工程师可以考虑承包商对提交投标文件时合理预见的外界条件提交的任何证据,但不受这些证据的约束。

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承包商应为包括进入现场在内的他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获得为工程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14 避免干扰

承包商不应不必要地或不适当地干扰:

a 公众的方便;或

b 进入和使用以及占用所有道路和人行道,不论这些道路和人行道是公共的或是在雇主或其他人的占用之下。

承包商应保障并使雇主免于因上述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带来的后果而遭受的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4.15 进场路线

承包商应被认为对他选用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感到满意。承包商应付出合理的努力保护这些道路或桥梁免于因为承包商的交通运输或承包商的人员而遭受损坏。这些努力包括适当地使用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

除合同中另有说明者外:

a 承包商应该(就双方而言)负责他使用的进场路线的任何必要的维护;

b 承包商应提供所有沿进场路线必需的标志或方向指示,并应为使用此类进场路线、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c 雇主不对由于任何进场路线的采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

d 雇主不保证任何特定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和可用性;以及

e 因承包商所需的使用的进场路线的不适宜性或不可用性而导致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4.16 货物的运输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a 承包商应在任何永久设备或其他主要货物运送现场日期前不少于21天,通知工程师;

b 承包商应对工程所需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载、运输、接收、卸货、保存和保护负责;以及

c 承包商应保障并使雇主免于因为货物运输的损坏而遭受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并应协商及支付由于运输所导致的索赔。

4.17 承包商的设备

承包商应对所有承包商的设备负责。所有承包商的设备一经运至现场,都应视为专门用于该工程的实施。没有工程师的同意,承包商不得将任何主要的承包商的设备移出现场。但负责将货物或承包商的人员运离现场的运输工具,不必经过同意。

4.18 环境保护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因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

承包商应保证承包商产生的散发物、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规范中规定的数值,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值。

4.19 电、水、气

除以下说明外,承包商应对其所需的所有电力、水及其他服务的供应负责。

为工程之目的承包商有权享用现场供应的电、水、气及其他设施,其详细规定和价格在规范中给出。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为此类设施的使用以及所消耗的数量的测定提供任何必需的仪器。

此类设施所消耗的数量和应支付的款额(在此价格上),应由工程师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做出商定或决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该项款额。

4.20 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

雇主应按规范中说明的细节、安排和价格,在实施工程中向承包商提供雇主的设备(如有时)。除非规范中另有规定,否则:

a 雇主应对雇主的设备负责,但是,

b 当承包商的任何人员在操作、驾驶、指导、占有或控制雇主的设备时,承包商应对每项雇主的设备负责。

工程师应对使用雇主的设备的合适数量及应支付的款额(以上述指定价格)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做出商定或决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该项款额。

雇主应按照规范中规定的细则,免费提供那些“免费提供的材料”(如有时)。雇主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这些材料。然后,承包商应对材料进行目测检查,并应将这些材料的任何短缺、缺陷或损坏通知工程师。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雇主应立即补齐任何短缺、修复任何缺陷或损坏。

在目测检查后,此类免费提供的材料将归承包商照管、监护和控制。承包商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雇主对此材料目测检查时不明显的短缺、缺陷或损坏所负有的责任。

4.21 进度报告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承包商应编制月进度报告,并将6份副本提交给工程师。第一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紧随开工日期的第一个月历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应在该月最后一天之后的7天内提交月进度报告。

报告应持续至承包商完成了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

每份报告应包括:

a 设计(如有时)、承包商的文件、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和调试的每一阶段以及指定分包商(在第5款【指定分包商】中定义的)实施工程的这些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与详细说明;

b 表明制造和现场进展状况的照片;

c 与每项主要永久设备和材料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以下各项的实际或预期日期:

i 开始制造;

ii 承包商的检查;

iii 检验;以及

iv 运输和到达现场

d 在第6.10款【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中描述的详细情况;

e 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f 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颁发的通知清单;

g 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以及

h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事件和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而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4.22 现场保安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 承包商应负责阻止未获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以及

b 授权人员仅限于承包商的人员和雇主的人员,以及雇主的其他承包商在现场的授权人员并由雇主或工程师通知了承包商的任何其他人员。

4.23 承包商的现场工作

承包商应将其工作限制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可能得到并获得工程师同意作为工作区的任何附加区域。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他的人员与设备处在现场及此类附加区域之内,并避免他们进入邻地。

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商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承包商的任何设备或剩余材料。承包商应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颁发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该接收证书涉及的那部分现场和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承包商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承包商应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状况。但是,承包商可以在现场保留在缺陷通知期间内为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所需的货物。

4.24 化石

在工程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其他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遗迹或物品应处于雇主的看管和权力之下。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商的人员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这些发现物。

一旦发现此类物品,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可发出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承包商由于遵守该指示而引起延误和 /或 招致了费用,则应进一步通知工程师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接到此进一步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做出商定或决定。

第5章 指定分包商

5.1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

在合同中,“指定分包商”是指一个分包商:

a 合同中指明作为指定分包商的,或

b 工程师依据第13款【变更和调整】指示承包商将其作为一名分包商雇用的人员。

5.2 对指定的反对

承包商没有义务雇用一名他已通知工程师并提交具体证明资料说明其有理由反对的指定分包商。如果因为(但不限于)下述任何事宜而反对,则该反对应被认为是合理的,除非雇主同意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下述事宜的后果:

a 有理由相信分包商没有足够的能力、资源或资金实力;

b 分包合同未规定指定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的任何疏忽或对货物的错误操作的责任;或

c 分包合同未规定指定分包商对所分包工程(包括设计,如有时),应该:

i 向承包商承担该项义务和责任以使承包商可以依照合同免除他的义务和责任,以及

ii 保障承包商免于按照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以及由于分包商未能履行这些义务或完成这些责任而导致的后果所具有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以及

iii 只有当承包商收到业主关于参考第5.3款【对指定分包商的支付】的分条款的支付费用时才被支付。

5.3 对指定分包商的支付

承包商应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师证实的依据分包合同应支付的款额。该项款额加上其他费用应按照第13.5款【暂定金额】 b 段的规定加入合同价格,但第5.4款〖支付的证据〗中说明的情况除外。

5.4 支付的证据

在颁发一份包括支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款额的支付证书之前,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按以前的支付证书已向指定分包商支付了所有应支付的款额(适当地扣除保留金或其他)。除非承包商:

a 向工程师提交了合理的证据,或

b i 以书面材料使工程师同意他有权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以及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用于业主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多国开发银行统一版)》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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