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概述

时间:23-09-20 网友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要求理解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本质及地位。 

本章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有:合同和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特点;合同的分类及各种合同的涵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的意义;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分类的意义。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一般意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与协议(了解)
一般来说,法律规范中多用合同,当事人间常用协议;有名合同多用合同,无名合同多用协议;正式合同
多用合同,非正式合同多用协议。
(三)合同与契约(了解)
合同与契约是作为同义语使用的。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的特征主要有三个:
(一)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


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合同法的概念
(一)合同法的涵义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是指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1、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法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的主体,不论中国的、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都属于本法调整的范围。
合同的种类包括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还包括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二、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财产流转关系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转移过程。
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和特点(了解)
(一)我国合同立法状况
(二)统一合同法的制定
(三)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第三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原则的概述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一般规范性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抽象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二)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合法原则。
(三)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尊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三、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七、合法性原则


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
一、合同分类的标准及意义
(一)分类的标准
(二)分类的意义

二、合同的分类
(一)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三)主合同与从合同
(四)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七)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八)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九)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十)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熟悉合同的订立程式,掌握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以及一些特殊的缔约形式;通过对合同的成立要件和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的研究,了解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掌握合同的各种形式要件,知道什么走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在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地位与意义;了解格式合同的概念特别是其特点;同时应对缔约过失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有一定了解。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概述
一、 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订立过程其实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过程,也就是指订约当事人使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作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因此,合同订立的过程也就表现为一种通过要约和承诺来使双方当事合意。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般认为,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也就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二)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是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的。《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这也即意味着:当事人还应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如果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即不可能形成要约和承诺并达成合意,无疑,也就不能使合同得以成立。
简而言之,就合同的内容而言,合同的成立要件强调的是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协议;而从意思表示的角度看,合同的成立要件强调的则是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即要约的内容必须和承诺的内容相互一致

三、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是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也就是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广义上,是指合同的有效,是具有了一般的法律约束力,狭义上,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是: 
1.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 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 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第二节 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一、合同订立的主体要件
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其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就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订立合同,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如果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人订立了合同,可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则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合同的主体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代理法律制度。

二、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便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生活,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 缔约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或意思表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由于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前提的。所以,就自然人这类主体而言,其行为能力按照其意思能力的状况,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只有在实施纯受利益而不负担义务的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行为,其他所有的行为则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才有效。完全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即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四、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代理问题
代理是指当事人一方依照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或者自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合同过程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的人实施意思表示的人,即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依据"契约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而把法律效果归于自己。


第三节 要 约
一、要约的概念及其法律拘束力
(一) 要约
要约在国际商贸实践中亦称为发盘或出盘,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也叫发价、出价或者报价。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不是法律行为。
要约作为订约要素,是一方当事人以一定的条件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通常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相对人则被称为受要约人。
需要注意的是,要约作为意思表示,其内容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而法律行为的内容则必须是合法的
(二) 要约的拘束力
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具体体现在:
1.对要约人而言,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其必须受自己发出的要约的拘束。《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和撤销要约的内容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一)要约是有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三)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三、要约邀请
(一) 要约邀请的概念和意义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一种预备行为,但不是订立合同的一种必经程序。要约邀请仅仅在于促成对方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在相对人发出要约以后,在经过自己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有效成立。
(二)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几个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
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作出区分
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确定
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使承诺人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
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方式进行区分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一)要约的生效时间
(二)要约的存续时间
(三)承诺适格
(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五、要约的失效
(一)概念:所谓要约失效就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少年宫的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
(二)要约失效的原因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 要约人依法撤销或撤回要约
3、 承诺期限届满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错处实质性的变更
5、 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撤销。


第四节 承 诺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一)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作出,即承诺人应为受要约人。
(二)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
(三)承诺必须在合理的期间内作出的。
(四)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实质内容一致。
(四) 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三、承诺的生效
承诺生效时间,即承诺从什么时候生效,大陆法系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受信主义。英美法系采取的是发信主义。

四、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一)承诺迟延
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二)承诺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承诺撤回的程序和要求,实际上与要约撤回的程序与要求完全相同,所以,如果承诺业已生效,合同已经成立时,受要约人即不能再撤回其承诺了。

五、合同的成立
(一) 合同的实际成立
实践中常常会有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却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的情形,这时,人们就可以从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已经形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并建立了合同关系。
(二) 合同确认书的意义及其性质
(三) 合同成立的时间或地点
1、 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2、 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不要式合同是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要式合同则是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五节 特殊的缔约形式
一、招投标程序
(一)招标
(二)投标
(三)开标和验标
(四)评标和定标
(五)签订合同
二、拍卖程序
(一)签订拍卖合同
(二)发布拍卖公告
(三)竞买
(四)拍定
三、强制缔约
四、 附合缔约与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对长期进行、经常进行和交易次数频繁的交易所采用的一种事先拟定并印刷好的合同,这种合同体现了拟定者的意志,可能会忽略相对人的利益。所以在使用格式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一些限制:
1. 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2. 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3. 具有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合同或该条款无效。


第六节 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权利与义务
(一)合同权利
(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条款
(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合同的普通条款
1.通常条款
2.偶尔条款
3.特意待定条款


第七节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有:
1、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 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
3、 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4、 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缔约过错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3.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合同概述》相关文档:

酒店合伙经营合同(7篇)09-01

餐饮店合伙经营合同(7篇)09-01

饭店合伙经营合同6篇09-01

餐饮合作合同范文7篇09-01

餐馆经营合伙合同(精选7篇)09-01

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精选15篇09-01

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精选15篇09-01

承包经营合同(15篇)09-01

委托代理销售合同09-01

委托代销合同(范本)09-0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