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甲年已六十,膝下无子女,有路边平房2间。某乙为本村青年,常帮助甲打理日常生活。为从长计议,现甲、乙经村委会主持达成书面协议如下:(1)乙对甲负责生前扶养、医疗及死后埋葬;(2)甲百年之后,路边平房2间归乙所有。现甲将平房借给邻居丙使用,乙因与丙不和,不同意丙使用,甲坚持借给丙,乙为此不再扶养甲达1个月。甲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协议。
问: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可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本合同为遗赠扶养协议,虽然规定在继承法中,应首先适用继承法的规定,但其实质主要为财产关系的合同,因此笔者认为,在继承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法完全有补充适用的余地,不受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关于身份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限制。
[案例二] 私企老总甲因其妻无法怀孕,与乙自愿达成借腹生子(租借)协议如下:甲支付乙定金2万元;乙在租期两年内一直居住在甲的高级别墅里,并自愿与甲进行性生活,直到为甲生下孩子才能离开高级别墅;两年后,如果乙为甲生男孩可获得报酬20万元,生女孩可获得报酬10万元;乙生完孩子,拿到钱后,双方以及乙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问: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题要点:该协议无效,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
[案例三] 2004年6月,甲经朋友乙介绍,与丙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丙将其面积为60平方米的临街房屋一间租给甲开办游戏厅,月租金为2000元;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甲承担,与丙无关;甲应先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以后按月付租。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7月、8月的租金,但以后并未按月支付租金。同年12月,李某开办的游戏厅因涉嫌赌博活动而被公安机关查封。后丙多次催要9月至12月的租金,甲皆置之不理,2005年3月,丙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中查明,丙在签订合同前,曾向介绍人乙询问过甲的情况,丙亦亲自问过甲租房的目的。甲告诉他:麻将大家都玩厌了,游戏机还较新奇,这个游戏厅就是给大家一个寻刺激的地方。丙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遂要求在合同中规定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甲承担,与丙无关。
问: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依据是什么?租金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合同无效,因为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租金应收缴归国家所有。
第二章 合同内容与合同形式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外贸公司向乙毛纺厂发出一份传真,询问乙是否有1703号毛呢,如有,希望乙报价,甲欲购买5 000米。乙立即答应甲有现货出售,每米价格为15元。如欲购买,需要付10%的预付款。甲复函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签订合同书。乙立即寄去该厂拟定的合同文本,甲在收到文本后立即在合同上签字,并将毛呢价格由每米15元改为每米14.5元,同时汇去预付款7250元,但在合同的最后款中写明“交货时间以我方确认为准”。乙收到该书面合同后,立即组织货源,于10日后备齐毛呢5000米,于是乙向甲发函要求发货。甲提出因无仓库存放,暂缓供货。乙再次去函,如甲不能立即收货,该批货物将另作处理。甲复函,希望推迟1个月交货。乙认为时间太长,遂将该批货物转售他人并退回预付款。甲在1个月后得知该批货物已经转卖他人,而乙又不能很快组织货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问:甲、乙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题要点:合同成立。甲签字并交付预付款的行为只能视为新要约,因为其改变了价格,但乙收到合同后对价格没有异议且组织货源的行为应视为承诺,至此合同已有效成立。至于交货时间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应视为没有约定,可依法定确定交货时间,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案例二] 乙超市周围到处贴有“本店商品不二价;绝对真货,假一罚十”,甲到乙超市购高档毛料西装1套(百分之百羊毛),价值4 000元人民币,后经市质检局检验,羊毛含量仅占40%,现甲要求乙超市按照“假一罚十”的规定支付甲4万元。
问:乙超市应否按照“假一罚十”的规定赔偿甲4万元?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应按“假一赔十”的规定赔偿。因超市自愿在欺诈时高于法定的双倍标准进行赔偿,对消费者并无不利,应尊重其意思自治,法律自无不许之理。也就是说,约定可以高于法定的赔偿标准,但不能低于法定的赔偿标准。
[案例三] 乙超市基于常有顾客在买回商品后再返回来要求商店承担质量责任的状况,在超市周围到处贴有“商品出门概不负责”的标语。甲到该超市购手机1部,当场检验信号没有问题,但回家使用1个月后,就发现手机电池待机时间太短,经检验电池存在重大缺陷。甲要求乙依合同承担商品不合格的责任,乙则以有“商品出门概不负责”的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问:乙能否以有“商品出门概不负责”的告示为由不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题要点:不可以。因为该格式条款的约定无条件地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
第三章 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于夜间9时从机场回家,此时机场公交车因为客源太少拒绝拉客;后甲只能打出租车回家,但此时出租车仅剩1辆,按里程估算其价格刚好到出租车的起步价10元,因此出租车司机乙提出不按照计程器计价,如果甲愿意支付50元的价格,则载甲,否则拒载,甲只好同意。事后甲要求乙返还多付的40元,乙以甲自愿出价而拒绝,双方发生争执。
问: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多付的40元,为什么?
答题要点:有权要求。因为乙的行为是乘人之危的行为,可以撤销。
[案例二] 甲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其所属的一客运线路发包。甲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对承包的形式、原则、对象、条件、期限、金额以及招标、竞标投标规则、原则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中标原则为“投标额最高者为中标人”。在甲召开的招标大会上,乙以高于其他投标人的承包金7750元/月投标,但甲却宣布低于乙所投标金额的人中标。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乙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招投标为特殊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依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为要约,中标为承诺,合同自乙中标时成立。但招标人应严格依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人,而不能在招标文件之外另定标准,否则即违反招投标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行政责任。
[案例三] 甲听乙说某高档自助餐厅(同时兼营炒菜)近期八折酬宾,便约请朋友到餐厅就餐。甲自己从自助餐厅摆放的牛肉、鸡肉、红烧鱼中各盛一盘,其中牛肉标价一盘15元、鸡肉一盘18元、红烧鱼一盘20元;另外在炒菜部点一菜一汤,按照打八折计算共计72元(实价90元)。在就餐过程中,服务员端上一盘清蒸排骨,甲虽没有点这道菜,却招呼朋友一块吃了这道菜。后来餐厅发现原来上错菜,为此向甲索要一盘清蒸排骨的价金20元,甲认为我没有点这道菜,但是你们却上了这道菜,因此餐厅的行为构成赠与;而餐厅认为,我上了清蒸排骨,你们未加拒绝并吃了这道莱,购买清蒸排骨这道菜的合同已经成立。另外,乙告知甲餐厅打八折酬宾实为玩笑,其实自助餐厅上的标价都是实价,而不能再打折。因此,甲在结账时与餐厅发生争执。
问:甲应按何种价格交付就餐费?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甲应按原价付费,因甲虽因乙的玩笑而对价格有误解,但不构成重大误解。清蒸排骨甲不应付费,因双方没有意思表示的合意,没有形成合同关系;但甲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但因为没有剩余利益,所以不用返还。也有人认为甲应付费,因为双方都以行为作出了要约和承诺,合同成立。笔者认为,应区分甲对上错菜是否明知,不知时为前一种观点,明知时为后一种观点。
[案例四] 甲公司(经营空调商)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空调100台的合同,约定每台空调价格为1900元,于5月4日交货,合同订立后,乙当即支付预付款19000元。甲提供40台空调后,乙经检验认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甲认为自己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提供合同约定的空调,于是建议由丙公司供货,货款由乙向丙支付。双方约定最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但之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而是直接通知丙向乙供货。同年5月16日,丙向乙交付空调100台,价款共计190000元。但乙仅向丙支付货款171000元,扣除了已经向甲支付的19000元。丙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问:丙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合同成立。因为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本题的关键在于是甲乙之间对原合同的变更,还是丙与乙之间成立了一新的合同。笔者认为,题目中的“双方约定最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中的“双方”到底是指甲和乙还是乙和丙有歧义,如果是指甲和乙,则应视为原合同内容的变更,使原合同变更为涉及第三人的合同,丙同时为利益第三人和义务第三人。此时丙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向法院起诉。如果是指乙和丙,则乙和丙之间成立了一新的合同,甲和乙之间的合同解除,乙应向丙支付全部空调价款,乙已向甲支付的预付款可向甲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后一种理解可能更符合出题者的本意。
[案例五] 甲外贸公司向乙毛纺厂发出一份传真,询问乙是否有1703号毛呢,如有,希望乙报价,甲欲购买5 000米。乙立即答应甲有现货出售,每米价格为15元。如欲购买,需要付10%的预付款。甲复函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签订合同书。乙立即寄去该厂拟定的合同文本,甲在收到文本后立即在合同上签字,并将毛呢价格由每米15元改为每米14.5元,同时汇去预付款7250元,但在合同的最后款中写明“交货时间以我方确认为准”。乙收到该书面合同后,立即组织货源,于10日后备齐毛呢5000米,于是乙向甲发函要求发货。甲提出因无仓库存放,暂缓供货。乙再次去函,如甲不能立即收货,该批货物将另作处理。甲复函,希望推迟1个月交货。乙认为时间太长,遂将该批货物转售他人并退回预付款。甲在1个月后得知该批货物已经转卖他人,而乙又不能很快组织货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问:甲、乙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题要点:合同成立。甲签字并交付预付款的行为只能视为新要约,因为其改变了价格,但乙收到合同后对价格没有异议且组织货源的行为应视为承诺,至此合同已有效成立。至于交货时间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应视为没有约定,可依法定确定交货时间,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第四章 合同效力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火车乘务员甲在车上向乘客兜售商品,并高喊“红塔山烟”15元一条。乙闻讯购买2条,并当即打开一包与周围的朋友分享,朋友们抽完后说烟的质量太差。乙于是找到甲要求退货、赔偿损失。甲拒绝了乙的请求,说“15元一条的红塔山只能达到这个水平,你是烟民不可能不知道这一情况。”乙下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甲违反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他与甲之间的买卖香烟合同无效,请求法院判决甲返还其购烟款30元。
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题要点:本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因为甲的行为构成欺诈。欺诈的构成只考虑欺诈方是否为故意,不考虑被欺诈方是否明知,也就是说,只考虑欺诈方的主观状态,被欺诈方的主观状态不影响欺诈的构成。
[案例二] 甲十分喜欢收藏古董,一日见同村人乙家中有一花瓶,甲认为该花瓶为宋代的,就商量购买。乙表示,该花瓶是祖上传下来的,也不知道是何朝何代的,但不能卖。甲几次与乙商谈,最终乙以3万元价格将花瓶卖给甲。甲买回花瓶后半年,其好友丙见到该花瓶,就告诉甲,该花瓶并非宋代的,至多值1万元。又过了2年后,丁见到甲,告知甲其所买的花瓶是复制品,此时,甲认为自己吃了大亏,就以其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为由,要求撤销该合同,而乙不同意。
问: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题要点:合同自始有效。因为本合同虽为重大误解的合同,但已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不能再主张撤销。
[案例三] 甲家中饲养了耕牛3头,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牛闲置不用,遂出租给同村农民乙,双方约定租期2年,每年租金为200元。在乙租用10天以后,耕牛突然走失,乙寻找一天无果,于是乙与甲双方协商,如果乙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乙赔偿甲15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几天后,乙终于找到了耕牛。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乙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涨至2000元,乙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丙,获价款2100元。乙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甲交付了约定的1 600元。不巧几天以后,甲到邻村做活,在丙家发现了其耕牛。甲要求带回耕牛,遭到丙拒绝。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返还耕牛,赔偿损失。乙辩称已向甲支付了1600元,甲的请求没有道理。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乙还应向甲返还不当得利500元,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共600元,并赔偿甲的损失。因为甲和乙关于赔偿的约定为一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牛找到,条件未能成就,合同不生效,因此不存在依约定赔偿的问题。甲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在牛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只能要求乙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损失。
[案例四] 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向乙出售一套价值2 000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电话,甲嘱咐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留,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待甲回来。后来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代替甲出售该西服。双方经过协商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1800元的价格被出售,觉得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乙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问: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题要点:合同有效。因为丙虽然超越代理权,为无权代理,但第三人乙有理由相信丙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甲应承担丙行为的法律后果。
[案例五] 甲因按揭购买预售商品房,于2004年8月22日向乙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在其填写的借款申请表中载明:“本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并办理抵押财产保险。”同年9月13日,甲与乙及开发商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借给甲69万元;借款期限从2004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30日;甲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并由丁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等。乙提供的该合同第8条第5款约定:甲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并承担保险费,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保险单证由乙代为保管。甲对该条款提出异议,但乙提出如不同意该条款并交纳保险费,将不予贷款。合同签订后,甲交纳了保险费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乙也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了69万元。甲认为乙强制自己参加保险的行为违反了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故诉请法院判决确认所签借款合同第8条第5款无效。
问:借款合同第8条第5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题要点:有效。因为乙并没有强制甲购买保险,只是将甲参加保险作为贷款的条件,这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 合同变更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每月向乙供衬衣1000件,每件50元,每月月底结账。合同订立履行两个月后,乙见该衬衣销售情况极好,就给甲公司发函称:每月增加供货1000件,价格可降低一些。甲回信称,同意增加供货。于是,甲即于当月向乙交付衬衣2000件。但于月底结账时,甲坚持按原价结算,而乙认为应按双方重新议定的低于原价的价格结算。双方发生争议。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应按原价格结算。因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约定不明时,视为没有约定。
[案例二] 甲商贸公司与乙服装厂订立某种类布匹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于2004年10月30日前向服装厂交付布匹10万米,每米价1元,价款总额10万元,交付方式为乙到甲仓库分批验收自提。合同签订之后,乙因内部承包,新承包人认为此种布匹市场销路不好,遂向甲提出减少货物数量,但该提议未得到甲同意。恰好乙得知丙贸易公司需要该批货物销往外地,遂与丙达成协议,由甲将货直接发到丙的仓库。合同订立后乙遂向甲发函,称该批货物已经转让给丙,请甲直接将货于同年10月30日前运到丙的仓库。甲收到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同年10月20日,甲给丙发函,请丙前去提货,丙于同年10月28日将货提回,并同时付清了货款10万元。但布匹经检验发现规格不符合规定,且有质量问题,丙遂要求退货,甲予以拒绝。于是,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和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承担运输保管等费用。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本案中,乙向甲提出减少货物数量,但甲未同意,因此合同内容没有变更。乙将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丙,应经甲的同意方可,甲虽然未予答复,但其同意丙将货物提走并接受货款的行为视为同意,因此乙与丙之间的转让合同成立。转让合同成立后,乙退出与甲的合同关系,丙取代乙成为合同当事人,因此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 甲与乙合伙做红枣生意,但由于经营不善,两人不仅亏了老本,还一共欠了别人5000元的债务,由于乙已没有积蓄,因此,由甲先偿还了5000元的合伙债务,这样乙就欠甲2500元。甲考虑到乙孤身一人,就对乙的侄子说:“你就替他还了吧?”乙的侄子表示同意,当即写了书面协议,约定一个月内向甲偿还2500元债务。事后,乙的侄子因与乙发生纠纷,遂翻悔其与甲达成的以上协议,不愿意替乙还钱,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的侄子履行协议,替乙还钱,乙的侄子辩称,自己并未欠甲钱,自己答应替乙还钱只是出于好心,现在其已不再想替乙还钱。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乙的侄子应向甲偿还2500元。因为虽然不是乙将其债务转让给其侄子,其侄子的单方偿还承诺依然具有约束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其不得反悔。
第六章 合同履行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4年3月,甲供销社与乙副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干辣椒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特定质量的干辣椒5 000公斤,单价每公斤2.4元,货款总计1.2万元。交货日期为:2004年9月上旬交付3000公斤,10月中旬再交2 000公斤;交货地点为乙仓库,甲负责运货,乙验收后付款。合同签订后,2004年9月,甲按期交付干辣椒3000公斤,乙验收后付款。9月下旬,甲电告乙,由于集中收购的干辣椒数量较多,库房十分紧张,为保证干辣椒质量起见,恳请乙能够提前接收第二批干辣椒。乙接此电报后,由于主管人员均出差在外,未作答复。甲未见到乙的回音,考虑到由于自己库房紧张,可能因长期挤压严重影辣椒和其他货物的质量,遂于9月26日向乙发出了第二批货物即2 000公斤干辣椒。货抵乙后,甲要求验货付款,乙则认为甲擅自将货物运来,未经其同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同时自身的库房也紧张,于是拒绝接收货物。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乙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因为乙自身的库房紧张,接受履行会损害其利益。
[案例二]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乙公司未按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构成违约;甲公司拒付第三期款项是行使后(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案例三] 2004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同年9月2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于同年9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答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其行为不构成违约。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交货,也不是其责任,而是因为消防部门要求其停工。并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甲公司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消防部门要求其停工不是不可抗力,不构成免责事由。乙公司没有在约定期间支付加工费,违反了合同约定,且在此期间尚未发生不安抗辩的情形,因此也构成违约,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合同终止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父)、乙(子)二人合伙做生意,经常去北京出差。2004年2月14日,二人在北京逛超市,正值超市开展情人节降价促卖戒指活动,乙欲为其妻子购买戒指1枚,却发现忘带钱包。甲对乙说:“我给你付钱”;并对售货小姐说:“这2000元由我替他付账。”售货小姐收了2000元后,将戒指交付于乙。2005年3月9日,甲、乙之间因故解散合伙,经亲属中介调解,分割合伙财产时,对于甲以前欠乙的借款1000元,乙当场表示免除甲所欠这笔债务。后乙又反悔,并多次向甲索要1000元欠款,甲一怒之下将乙打伤,乙为治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甲、乙发生纠纷,请村委会调解。甲提出:2004年2月14日,乙在北京买戒指,我给他付账2000元,现在乙受伤医药费花去2000元,两下抵销,我们互不欠账,合伙做生意我欠他1000元,他已将我欠他的此笔债务免除。乙说,甲2004年2月14日替我在北京付账,纯属赠与;因合伙终止结算甲欠我1000元,虽然我曾表示免除,但后来我又反悔不同意免除。后甲旧病发作去世,只有继承人乙1人。
问:本案中,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是否终止?因何原因终止?
答题要点:甲代付戒指的钱为赠与,交付后非因法律事由不得撤销。免除为形成权,不得附条件,也不得撤销,因此乙对甲1000元借款的免除不得反悔。侵权之债属不得抵销之债,因此2000元的医药费不得抵销。
[案例二] 2004年4月8日,甲受乙胁迫将一块古怀表(价值5000元)以1000元价格卖给乙,乙当日给付甲1000元,并约定甲于同年10月1日将古怀表交付给乙,2004年8月1日,乙下落不明,10月1日甲将古怀表提请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该怀表在公证机关保管期间遭遇大火而灭失。2004年12月1日,乙向公证机关提请领取提存物,甲同时向法院提起撤销买卖怀表之诉。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甲请求乙赔偿怀表价金,乙以自己对怀表灭失无过错为由给予拒绝。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甲应当向乙返还1000元,乙因怀表灭失无法返还,但因其胁迫行为有过错,故要赔偿甲的损失。本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在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有效。甲将怀表提存即履行完毕,提存期间的风险由乙承担。甲行使撤销权后,与乙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应当相互返还,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案例三] 2003年9月,甲资产管理公司聘请乙为其总经理,乙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甲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乙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乙)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甲发现乙能力有限,不能满足甲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乙,乙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乙交房,遭乙拒绝,后甲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丙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丙当时并不知情,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乙,但丙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乙搬出,乙不同意,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归还房屋。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租赁合同没有解除,依然有效,丙不能要求乙搬出。在乙没有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乙可以继续租赁到5的的租赁期满。因为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是乙不愿意再受聘于甲,但本案中是甲不愿意再聘乙,不符合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
第八章 合同保全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2002年12月6日还款。丙因购买甲的房屋欠甲7万元,应于2002年12月1日还款。但在甲对乙的借款到期后应偿还借款时甲无钱还款,甲也不向丙索要欠款。乙得知丙欠甲房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丙向乙交付欠款5万元。
问:乙可否对丙提起诉讼?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因为甲对乙的债务和丙对甲的债务都已到期,且甲怠于向丙行使债权,危及乙债权的实现,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案例二] 甲为盖房子借乙5000元、丙4000元、丁8000元,其中乙为甲的亲戚。甲对三人借款的还款期均到2004年10月5日。2004年7月,甲的房子造好,但甲并未将借款全部用于盖房,所建房子只值1万余元。2000年10月,债务清偿期届至后,乙、丙、丁一起到甲家里讨债,甲声称无力还债,只有借钱盖的房子1栋。实际上,2004年9月1日,甲与乙已就该房屋为乙的债权受偿订立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登记。丙与丁知道这一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
问:丙与丁能否撤销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丙与丁不可以行使撤销权。因为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只有在债务人无偿赠与、低价转让或放弃债权三种情况下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本案不属于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第九章 合同担保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问:本案中保证责任如何确定?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丙、丁共同对甲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戊提供的物的担保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乙可以在甲、丙、丁、戊之间任意选择要求清偿债务,债务清偿的范围都包括主债权、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案例二] 甲、乙签订一份总价金为5万元的购货合同,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同时甲依约定向乙支付定金2000元。后因乙未履行合同,导致甲损失3000元。
问:本案中甲能要求乙向其支付多少元?为什么?
答题要点:甲能要求乙支付5000元。因为定金与违约金只能择一行使,甲的损失没有超过违约金不能再要求赔偿损失。也有一种观点认为乙应向甲支付7000元。因为乙在向甲支付5000元违约金后,虽不能再适用定金罚则向甲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但仍应向甲返还2000的不当得利。应当说,后一种理解更符合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也更为公平。
[案例三] 甲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甲又向丙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丙占有。甲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丁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甲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价款总额的10%计算,甲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丁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丁将良种鸡送交甲,要求支付运费,甲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甲预计的收入落空,甲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乙、丙及丁发生纠纷。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题要点:甲与乙的抵押权成立,但因未办理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乙就甲的音响设备应后于丙的质押权受偿。在没有约定履行地点的情况下,应在卖方丁所在地履行,买方甲应支付运费。甲对丁违约,丁可在违约金与定金之间择一行使,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
第十章 合同的解释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4年5月10日,乙拍卖行发布公告,声明将于5月28日拍卖某型号管材5000吨。甲股份有限公司到存放现场看过管材后,于5月28日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乙向所有竞买者颁发了拍卖目录及拍卖规则,其中载明:“拍品:管材;数量:5 000吨(验磅数为准);质量:进口”等内容,拍卖规则第3条订明:“拍卖目录是对拍卖品的外形、特征等进行有关说明的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本行不作任何担保,竞买人应在拍卖展示期间亲自查看拍卖标的,一旦参拍即表示接受该拍品之现状。”拍卖中,甲竞买成功,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上载明:标的:管材;数量:5 000吨。双方并约定,按实际过磅数为准。之后,甲交付保证金10万元,又交付定金300万元,并再交付货款690万元,共付1000万元。2004年6月上旬提货时,甲却发现管材数量只有1800吨。后乙在扣除货款和佣金后,将余款退还给了甲。甲遂以乙不能提供5000吨货物为由向法院起诉。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按实际过磅数为准”。仅从字面上解释,乙似乎没有违约,但依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我们一般所理解的“按实际过磅数为准”只是指可能存在少量的误差,不可能出现本案中这么悬殊的差错,显然乙对此存在过错,因此不能从字面上解释,而应依习惯和诚信解释。
[案例二] 甲承租乙渔船1艘,双方约定:(1)承租人如果从事违法使用而导致损害,则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2)合法使用因不可抗力所生损害,承租人免责。后承租人利用该渔船从事走私活动,遭遇台风而毁损。双方因赔偿发生争议
问:本案中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题要点: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双方没有约定违法使用而发生不可抗力时责任如何承担,应如何解释?笔者认为,应依合同目的解释。法律之所以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是因为在双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让所有权人出租人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比让只有使用权的承租人承担更具有正当性,但在承租人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时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让有过错的承租人一方承担意外风险比让没有过错的所有权人出租人承担更具有道德上的说服力,更符合人们的公平正义理念。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为庆祝丙的生日,向乙定作一件玉器,该玉器为独山玉,造型为两匹奔马。在订货单上,乙应甲的要求特别注明,于2004年11月5日前将该玉器交付给丙。在订货当时,甲向乙支付了定金1000元,预付款1000元,在玉器制作完成后,乙委托丁将该玉器送交给丙,丁在乘车途中不慎将玉器碰坏,丙拒绝收货,并要求乙重作。甲得知该情况以后,与乙协商赔偿和双倍返还定金事宜,因不能达成协议,甲遂向法院起诉。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丁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甲和乙订立的是一个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丙为利益第三人,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只能由甲追究乙的违约责任,丙无权要求乙重作。同理,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尽管是因为第三人丁的原因导致玉器损坏而违约,仍应由乙对甲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乙在对甲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基于与丁的委托合同追究丁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 某大学附近的旅社甲有4间客房门窗需要整修,以迎接3月15日开始的博士生入学考试住店高峰(按照惯例住店高峰期于考试前10日开始)。2月10日,甲旅社经理与个体装修工乙达成协议,由甲旅社供料,乙负责在2月11日至2月25日期间将房间内门窗、地板整修合格,包工工酬计1 000元; 2月25日甲旅社经理检查乙承包的房间工程时,发现门窗、地板严重不合格,无法对外出租,甲旅社未向乙支付其工酬。为不耽误出租高峰期的营业,某甲只好另雇用4人于2月25日至3月1日白天、夜晚两班轮流施工,以赶上3月5日开始的住店高峰期,因为原工程质量太差,4人虽加班加点最终于3月7日完工,甲支付4人工酬2000元,另支出材料费2000元,3月8日开始对外出租,4间客房立即爆满,此时每间房租已从3月5日的每间每天100元攀升至每间每天150元。现甲旅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
问:本案损失应如何确定?
答题要点:损失包括多支付的工酬1000元和3月5日至3月7日四间房三天应得的房租1200元。因为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实际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案例三] 甲酒店与乙家具厂于4月签订了一份豪华床具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乙于8月1日、9月1日,分两批每批250套交付甲。合同订立后,乙如期交付第一批床具。此后,乙因资金困难,未能按时交付第二批沙发。9月11日,甲以乙违约为由,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在10月20日之前交货,并承担甲营业损失1万元。法院查明,甲所需的豪华床具,本地计有六家大型家具店有存货。
问:本案中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答题要点:不能要求继续履行,且不能要求赔偿1万元的营业损失。因为甲完全可以及时采取措施从其他家具店进货以避免其营业损失。但甲可以要求乙赔偿因从其他家具厂进货的价格高于原合同约定的价格的差额损失。
[案例四] 2001年1月12日,甲购买日本乙公司在中国出售的越野车1部。同年4月5日,因甲在正常行驶时突然刹车失灵,导致甲撞上正常行走的行人丙。经鉴定,事故的原因是刹车油路存在潜在质量瑕疵。事故造成甲的越野车车头损坏,花去维修费用8000元;甲车祸受伤支付医药费6000元;甲支付丙医药费2万元;其他财产损失4万元。现甲起诉乙要求承担维修费用、其他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共计26.8万元。
问:本案损失应如何确定?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乙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维修费用不在产品质量责任赔偿范围之内,不能要求赔偿,若提起违约之诉,可以要求赔偿。甲受伤的医药费6000元和甲支付丙的医药费2万元及其他财产损失4万元应赔偿。可适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过高。
第十二章 买卖合同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乙二人成立一合伙企业,以10万元的价格购得货车1辆,后二人发生矛盾,甲私自将该车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并于成交当天到有关部门谎称乙出差未归,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甲、丙二人并未立即交付货车和车款。几天后,甲觉得11万元的价格太低,又将该车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丁,丁当即交付车款,甲也将货车交付于丁,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乙发现此事,扣下该车的相关证件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货车给予确权。
问:丙或丁是否取得甲所出卖的货车的所有权?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丙取得货车的所有权。货车为甲、乙的共有财产,对其处分应一致同意方可,甲未经乙同意卖给丙,为无权处分,乙可主张合同无效,但丙基于善意取得仍取得了货车的所有权。货车为特殊动产,应办理过户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因此丁虽然交付了货款,也取得了货车,但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仍不能取得货车所有权。
[案例二] 甲果品公司与乙农贸公司签订购买莱阳梨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乙出卖给甲莱阳梨100吨,分5次送交;每公斤3元,最后一批到货后20日内付款;质量为二等果以上,由甲于收货时验收。合同签订后,乙于约定的时间将100吨莱阳梨分5批每批20吨送到甲的仓库。前4批甲在收货时经验收,认定送交的梨符合约定的标准,并向乙出具了收条。但在第五批梨送到时,因正值收购果品的忙时,甲的业务员忙不过来,未予以检验,仅清点了数量就让乙将梨放到仓库中并为其开具了收条。15日后,甲的业务员在搬运果品时,发现乙送到的第五批梨不合标准,其中有不少腐烂果。于是,在付款日到期,乙要求付款时,甲以第五批果不合标准应减价为由拒付。双方发生纠纷。乙诉至法院,要求甲按约定价格付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问:农贸公司送交的第五批梨不合标准,果品加工厂有无权利要求减价?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果品厂无权要求减价。因为双方约定在甲收货时验收,甲因自身的原因在收货时没有验收,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对第五批梨的质量提出异议,视为交付的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
[案例三] 乙到甲车行购买自行车。经过一番挑选,乙决定购买单价435元的“永久”牌自行车2辆,单价399元的“飞鸽”牌自行车1辆,总计价款1269元,当时,乙付款800元,讲妥欠款469元在第二天取货时全部付清。为了防止这3辆车再被别人买去,乙要求车行将其挑选出的车子另行存放,车行随即将这3辆车推到了后院的走廊下。不幸,这3辆车当晚全部被盗。第二天,乙拿469元来取车时,车行说:你的3辆车昨晚全部被盗,我们不能给你车,你还得交清欠款469元。乙听后大吃一惊,与车行发生争吵。双方争执不下,乙诉至法院,要求自行车行返还预付款800元。
问:乙有权要回预付款800元还是应交清欠款469元?为什么?
答题要点:乙有权要回预付款800元。因为买卖合同虽然有效成立,但自行车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本案中,自行车虽经乙选择已特定化,但仍然没有交付给乙,所有权仍然没有转移,因此应由所有人甲承担意外损失的风险。
[案例四] 甲饲养一头母猪,在发情交配后,因急需用钱,就卖给了邻居乙。但在出卖时,该母猪并无怀胎的迹象,双方以未怀胎的母猪价格成交。乙买回后,见该猪一直未发情,也就未予以交配。后来发现该母猪已怀胎,后生下10头小猪。甲见该母猪生下猪仔,认为自己卖的是未怀胎母猪的价钱,乙应再加价钱。但乙不同意再加钱。甲就要求乙起码还给自己5头猪仔。双方发生纠纷,要求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问:张某有无权利主张增加出卖母猪的价钱或者要回猪仔?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张某无权要求。因猪仔为孳息,在买卖物交付前归卖方所有,交付后归买方所有。
第十三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电业局与某居民小区的居民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中约定,供电电压为220伏,上下浮动不超过5%。但—日,该居民区内的供电电压突然升高,致使部分居民家中的家用电器损坏,共计损失5万元。居民要求甲赔偿,而甲以此事故纯属意外为由,拒绝赔偿,并以停止供电相威胁。双方发生争执。受损失的居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问:甲电业局应否赔偿因其所供电的电压不正常而给居民造成的损失?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应赔偿。因为在没有约定免责任事由的情况下,只有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就算纯属意外也不能免责。
[案例二]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转供电合同。合同规定,甲每月向乙转供电1100万千瓦时。在合同履行中乙连续几个月都超计划用电,甲多次对其进行劝告让其按计划用电,但乙并不听劝阻。甲决定对其采取断电措施,并按规定期限通知乙,但乙未加理睬。于是甲停止向乙供电。乙以甲单方终止供电合同为由,要求甲赔偿损失;而甲不仅拒赔,而且要求乙支付违约金和超计划用电的罚款。
问:乙因甲停止供电的损失应否由甲赔偿?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乙的损失不应由甲赔偿,因为乙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属专违章用电,且甲已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了乙,因此甲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第十四章 赠与合同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电视台为支援抗洪救灾,组织了一场大型募捐义演晚会。在晚会现场直播时,晚会组委会公布了捐赠热线,号召单位和群众捐款。甲公司根据晚会公布的热线电话发来传真,称:“为弘扬抗洪精神,支援灾区建设,我公司自愿捐款50万元,转账支票明日送到组委会。”晚会主持人在电视上向广大观众公布了甲捐款的消息,并代表组委会和灾区人民向甲表示感谢:但次日晚会组委会未收到甲的转账支票。3日后,组委会专门派人到甲公司落实捐赠款兑现的事,甲公司经理说自己当时纯属一时冲动,不能按50万元兑付,最多只能给10万元。组委会坚持要甲支付捐赠款50万元。双方协商不成,晚会组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晚会组委会能否要求甲支付捐赠款,甲可否不按答应的数额交付捐赠款?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甲应按答应的数额交付捐赠款,因为甲的行为属于公益捐赠,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案例二] 甲与乙系好朋友,甲因购买了一台新冰箱,就将原来的旧冰箱送给乙,并说:我有了新冰箱,就将这台旧冰箱送给你用。乙表示感谢,当即将旧冰箱搬到家中。不久正值春节期间,乙将冷冻食品放于该冰箱中,后发现该旧冰箱制冷系统有故障,导致存放的食品变质。乙找到甲,提到甲所送的冰箱是坏的,甲则说:“我送的冰箱是好的,只是你不会用才坏的。”双方因言词不合发生争执,乙就要求甲赔偿,甲拒绝,并认为乙是不知好歹。乙以甲所送冰箱有瑕疵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问:甲是否应赔偿乙的损失?为什么?
答题要点:甲不应赔偿乙的损失,因为赠与人只有在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本案中不存在这两种情况。
第十五章 借款合同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因出国需要,就向乙借了5000美元,并答应回国后1个月内偿还。双方无其他约定。甲在出国归来后,未向乙还款。乙在甲回国1个月后向甲提出,要甲归还出国时所借的5000美元,甲对乙说:实在对不起,没有美元偿还,愿归还人民币。而乙不同意甲归还人民币。双方争执不下,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归还5000美元的本金及利息。
问:本案中,甲可否向乙归还人民币?乙可否要求甲支付利息?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可归还人民币,不能要求利息。因为民间借款没有约定有偿的,视为无偿。
[案例二] 甲公司因购进一批货物需要资金,与乙银行订立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300万元人民币;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借款用途为支付货款;借款期限为1年。乙按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甲提供了借款,甲及时支付了货款。因甲的进货销路很好,资金回笼快,甲就于借款后的第7个月向乙还款,但乙拒绝接受,提出只能于借款期满后还款。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收取其返还的借款。
问:甲可否提前还款,乙应否接受甲的还款?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可以提前还款,乙应当接受,且甲只按实际借款期限支付利息。
[案例三] 2004年3月,甲因建房向邻居乙借款3万元,约定3年后还款,利息按10%的年利率计算,其他事项未作约定。乙在向甲提供借款时先扣除第一年的利息3000元,仅给甲2.7万元。2005年6月,乙因儿子结婚用钱,就向甲提出,让甲将后两年的利息6000元先付给他。而甲提出,自己仅借款2.7万元,现在无钱,只能在期满后一并还本付息。因甲拒绝支付利息,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支付利息6000元。
问:本案中,甲应否依乙的要求支付利息?为什么?
答题要点:甲只应按实际借款数额2.7万元支付利息,因为合同法规定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只能按实际借款数额支付利息。
第十六章 租赁合同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4年1月3日签订门面房10间的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将其门面房10间出租给乙,期限3年,每年租金10万元,年初时一次付清;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依约将10间门面房交付给乙,乙预付了2004年房租10万元。2004年9月,法院对乙所租用的10间门面房发出拍卖公告。此时,乙方知,甲早在2001年3月已将该10间门面房抵押给银行,其裁判文书业已生效。2004年10月初,法院将此10间房拍卖给丙,法院遂通知承租人乙限期腾房。10月15 日,乙搬出,并要求甲退还所交的剩余房租及支付违约金3万元。甲同意退还剩余房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双方形成纠纷。
问:甲应否向乙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甲应支付违约金。因抵押在先,买卖破租赁,但甲违约,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甲因离家在外地工作,就将其原住房4间出租给邻居乙。合同中约定,租期为10年,年租金1000元,每年初交付当年租金。合同签订后,乙即搬进租赁屋中居住。前三年乙均于年初就将租金交付给甲。但在第三年的夏季,乙发现房屋漏雨,就通知甲,让甲维修房顶,甲对此未予理会。无奈,乙就找人对房顶进行维修,花去费用300元。到第四年初,乙向甲给付700元房租,并称另外的300元以维修费冲抵。甲认为,谁住房谁就应负责维修,仍要求乙支付租金1000元。双方发生纠纷。
问:乙维修租赁房屋的费用是否应由甲负担?为什么?
答题要点:应由甲负担,因为《合同法》规定,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案例三] 2004年5月,乙租用甲的街面房两间开个体饭馆,双方约定每月租金400元,水电费按实际用量交付。乙经营了一段时间,嫌开饭馆太辛苦,于2005年初将房屋转租给了丙,双方约定:丙每月支付乙租金400元,房屋租金由乙支付给甲。随后,丙将房屋重新装修后,经营服装生意。2005年4月,甲碰巧路过此处,发现饭馆已改成—服装店,便进去询问情况,见店主已不是乙,经询问现在的店主丙得知,乙已将房屋租给了丙,甲非常气愤,便马上找到乙质问其原委。乙称自己已于2005年初就将房屋租给了丙。甲当即表示乙未经其同意擅自转租,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同时要求丙将房屋返还给他。乙称房屋租后,他仍按月缴纳房租,末损害甲的利益,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甲遂将乙告上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甲可以解除与乙的合同并追究乙的违约责任;丙可追究乙的违约责任。在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合同法》规定必须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方可转租,否则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就算出租人解除了与承租人的合同,承租人与转租人的合同依然有效,只是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 融资租赁合同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公交公司为解决城市交通问题,与乙租赁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由乙按照甲的要求,购进10辆大轿车,租金自甲收到租赁车辆之日起计付。乙按照甲提出的供货商和车辆型号、规格与供应商订立购买该批车辆的合同,约定先支付货款90%,其余10%在收到甲收到货物的通知后支付,并规定到货时间为2004年11月30日。后甲于2004年11月20日收到供货商已发货的通知,办事人员将此情形通知了乙,但称“已到货”。乙收到甲的通知,就向供货商支付了剩余货款。而实际上,甲于同年的12月20日才收到购进的车辆。因甲坚持从12月20日支付租金,而乙坚持应从11月20日计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甲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问:甲应当从何时起交付租金?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甲应当从12月20日起支付租金,因为按照约定,应从甲收到租赁车辆之日起计付,但甲应承担实际收货日期的证明责任。
[案例二] 某私营企业乙与某租赁公司甲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投资购买日本的一条生产线出租给乙。合同签订后,日本供货商按照约定的日期将生产线设备交付给乙,乙出具了验收证明并将受领设备的事实通知了甲。乙利用该生产线进行生产1个月后,发现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不能进行正常生产。乙就向甲提出,要求减少租金,并由甲对该生产线设备进行维修。而甲则认为,它只是投资为乙购买设备,设备存在缺陷属于供货商的责任,不应由它承担责任。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对设备存在的缺陷承担责任。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乙向甲提出了进口生产线的要求,甲根据乙的要求经选择确定购买日本供货商所供的该设备。
问:甲应否向乙承担租赁生产线缺陷的责任?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甲不应承担,因为在甲依据乙的指示购买设备的情况下,甲不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乙应直接找供货商。
第十八章 承揽合同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装潢公司承揽了乙个体餐馆的门面装修业务。合同签订以后,甲开始施工。在施工中,由于甲制作霓虹灯的人员突然生病,无法进行工作,为了按期完成任务,甲又将该任务交给了另一家装潢公司,但是并没有通知乙。工程验收时,乙发现甲擅自转让工作任务的事实,于是拒绝向甲支付全部的装修费。双方经过数次交涉,乙均拒绝支付全部的装修费,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全部的装修费,并且支付迟延支付装修费的利息。
问:甲将制作霓虹灯的工作交给第三人的做法是否违约?为什么?
答题要点:违约,因为承揽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承揽人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
[案例二] 甲公司与乙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乙为甲设计一则电视广告和一则报纸广告,甲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提出广告的要求,乙应在1个月内将广告设计完毕。合同中还规定了广告设计费、支付方法,与期限等。合同签订后乙几次向甲询问对于广告的要求,但甲皆以经营部门正在讨论为由,拒不提供。因得不到甲的具体要求,乙无法开始工作。在经数次通知甲提供广告要求,甲拒不理睬之后,乙向甲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赔偿其损失。甲表示,虽然没有及时向甲提供广告的具体要求,使乙不能开始工作,对此表示歉意,但不同意向乙赔偿。
问:乙可否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赔偿损失?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乙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赔偿损失,因为《合同法》第259条规定:“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九章 建设工程合同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建设发展公司签订一份《铁路承发包合同》。合同约定:乙将全长22公里范围内的路基、桥梁、涵渠、隧道、轨道、通信、信号、电力、房屋、设备及建筑物发包给甲施工。合同签订后,甲与丙公司订立一份铁路施工合同书,约定甲将其承包范围内的一段范围内的路基土石方、路基附属工程、挡土墙、路基排水挖石方、电缆槽、涵洞等工程发包给丙。丙承包后又与丁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将其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的工程发包给丁。在建设过程中,因丁的施工质量不合要求,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而甲则要求由丙承担责任,丙主张由丁承担责任。
问:丁公司施工的质量问题应否由甲公司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题要点:由总承包方甲公司和分包方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丙与丁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
[案例二] 甲开发公司与乙设计院签订设计合同。合同中约定:由乙对甲开发建设的一住宅小区进行规划设计,并负责单体建筑的施工图设计。乙按期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任务。甲按照乙的施工图进行建设后,丙单位发现甲建设的房屋结构合理,就借用甲用的施工图建了两栋住宅楼。乙发现其为甲完成的施工图为丙所用,就要求丙付设计费,丙称其是从甲处借来的施工图,与乙无关;于是乙要求甲赔偿损失。甲称其已为施工图设计付费,该图纸为其所有,不发生赔偿损失的责任。
问:乙可否要求甲赔偿损失?为什么?
答题要点:可以。因为乙对施工设计图享有著作权,甲与丙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章 运输合同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于2003年购买了一辆中巴客车,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甲用该车从事个体载客运输。2004年春节后的一天,甲去亲戚家做客,并在午饭时饮了大量白酒。由于春节期间客流量大,生意好做,甲在当天下午神志不清的情况下仍执意出车。在招揽顾客的过程中,乙趁甲恍惚之际未买票就上了中巴车。甲等乘客坐满后就发动汽车上路。途中,甲所雇售票员发现乙未买票要求其补票,乙慌称自己已买票,只是票已弄丢,拒绝补票。正在售票员与乙争执间,甲因为酒精麻醉、判断失误,错打了方向盘,汽车撞上路边的大树,乙以及另外两名乘客丙、丁受伤。事后,甲同意对丙、丁的损失进行赔偿,但不同意赔偿乙的损失。
问:甲对乙的损害应否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题要点:甲对乙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因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依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无票不是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案例二] 甲贩运服装乘乙运输公司的旅客班车返回。在进站时因其所带行李包过大,车站工作人员让其办理托运手续。甲无奈将行李包打成两件,一件小的自己携带,另一件办理了托运手续。旅客托运的行李由车站放在车顶的行李包架上。当天中午,班车到站后,甲发现自己托运的行李包丢失,向乙索赔,乙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甲遂向法院起诉。
问:乙是否对甲行李的丢失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题要点:应负责任。因为依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主张免责,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
[案例三] 甲贸易公司与乙运输公司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乙将甲的50吨果品运送到A市的一家公司,运输时间为4天。在乙装车起运后1天,甲接到B市一家公司的电报,称急运果品50吨。于是,甲立即电告乙,将原运往A市的果品运到B市。因途中改变路线,致使乙因此变更而造成损失1万元。乙将货送到后要求某甲赔偿1万元损失,而甲认为自己有权变更到货地点,不同意赔偿。双方发生纠纷。
问:甲对于乙因其变更到货地点的损失应否赔偿?为什么?
答题要点:应赔偿。因为依据合同法第308条规定,托运人有权变更到货地点,但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章 技术合同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五金材料厂与乙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中约定:由乙为甲进行技术设计,厂方负责提供全部设计费、实验费、厂房,于产品投产后付给乙2000元报酬,并从该产品第一年的销售额中提成1%付给乙。乙于合同签订后4个月设计出一种新型节能保温气炉,并完成了产品试验。其后两个月甲正式进行生产,并按合同付给乙2000元报酬。后来,丙保暖器材厂经人介绍与乙洽谈转让新型节能暖气炉技术,双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乙前往该厂进行技术指导,丙在收到全部技术资料后付给乙报酬1万元,并准备批量生产。甲得知后,多次向乙提出不应擅自转让该技术,要求其停止转让,乙不同意,甲因此拒付1%的销售提成。丙生产出该产品后,甲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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