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同的概述
合同的分类
一、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或合同当事人所约定形式
2、法律对某些合同规定形式的原因及意义:
(1)是出于维护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的考虑
(2)能促使当事人慎重考虑合同的存在
(3)使当事人有充分的履约依据,确保合同履行
(4)有利于防止及解决纠纷
3、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形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4、区分意义:表明合同有效要件的不同
二、主合同与从合同
1、主合同: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而成立的合同
3、区分意义:明确从合同的效力具有从属性,即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主合同变更,从合同也随之变更;主合同消灭,从合同也随之消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
2、无偿合同:至当事人双方无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
(1)分类:
1)单向给付合同:即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为给付,而合同的另一方不向一方为给付
2)双向给付合同:即合同的双方都在向对方为给付,但双方的给付不存在对价关系
3、合同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1)有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较无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为高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无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仅作为获利方)进行纯获利行为,而无须他人作代理,也无须征得监护人同意
(3)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中,撤销对象若为无偿合同,撤销权的成立无须主观要件,若为有偿合同则需具备主观要件
(4)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无偿合同无对待给付规则适用地
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1、诺成性合同:又称诺成合同,指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
2、实践性合同:又称践成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施实践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五、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
1、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仅其中一方承担合同义务的合同
2、双方或多方承担义务的合同:指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中,各方都有向对方或其他放承担合同义务的合同
3、区别一方负担义务和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合同的意义
(1)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不属于双务合同,不适用双务合同抗辩制度
(2)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合同可根据是否构成对价关系,将双方负担义务的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不完全双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的适用双务抗辩制度,属于不完全双务合同的不适用双务抗辩制度
六、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一)双务合同
1、双务合同:合同各方均负担义务,且各方负担的义务构成对价关系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的区别:
在有偿合同中,构成对价关系的是双方的给付行为
在双务合同中,构成对价关系的是双方的义务行为
3、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的关联:
(1)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合同的义务是特定的给付行为
(2)有偿合同并不都是双务合同:给付行为并不都是义务行为
(二)单务合同
1、单务合同:合同一方有义务而合同另一方没有义务的,或合同各方都有义务但各义务没有对价关系的合同
(三)区分双核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
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的双务合同抗辩规则,单务合同则无此合同抗辩规则之适用
2、双务合同发生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其他效力,若双务合同一方以履行合同义务,二相对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为对待给付,履约方有权解合同
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束己合同:指不对外发生效力的合同
2、涉他合同:指以第三人为给付或以第三人受领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可分为利他合同和负担合同
(一)利他合同
1、利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合同,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2、与束己合同的区别:利他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束己合同并无使第三人取得权利的约定
3、与“经由第三人而为交付”的合同不同:“经由第三人而为交付”的合同当事人并无赋予第三人直接的债权的目的,第三人没有请求权,性质上属于代理当事人受领给付
4、作为受益人的第三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所不问的原因:受益人享有权利而不用承
担对价义务
5、利他合同具有的效力:
(1)受约人有义务按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受约人有权以对于约定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益人
(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
(3)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
(二)负担合同
1、负担合同:又称由第三人为给付合同,第三人给付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权利人为给付的合同
2、负担合同效力
(1)第三人不受合同约定的限制
(2)约定人无义务向相对人为给付,但第三人拒绝为给付的约定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约定人有权利向相对人为给付
八、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
1、有名合同:合同名称为法律所规定,且法律对其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的合同
2、无名合同:合同名称未被法律所规定,法律也未对其权利义务做出专门规定的合同
3、混合合同:即内容包括两个以上有名合同的事项,或兼有有名合同事项与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4、区分意义: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
九、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
1、划分标准:以合同内容是否由当事人磋商确定
2、附合合同:合同内容为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对方只得根据合同既定内容参加合同关系的
3、非附合合同:合同条款内容由双方协商而定的
4、区分意义:有助于考察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对于附合合同。法律往往对附合者提供特殊的保护
十、预约与本约
1、划分标准:以此合同签订是否以约定将来订立合同为目的
2、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签订某一合同的协议
3、本约:是指为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4、预约的效力:
(1)预约双方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本约内容的磋商
(2)预约双方必须按预约的内容订立本约
(3)预约双方必须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平磋商
5、区分意义:明确这两种合同不同的缔约目的和效力
十一、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
1、划分标准: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作为划分标准
2、一时合同:是指合同之债的给付总量不依赖于时间因素,可因一次性清偿而消灭的合同
(1)合同债务分期履行不是继续合同的原因:分期债务总额在合同订立时业已确定,时间因素不能确定给付的总量
3、继续合同:又称持续合同,是指合同之债的给付总量依赖于时间因素不能一次性清偿的合同
4、分期付款与分期结算
(1)分期付款:总额确定条件下的分期支付,属于一时合同
(2)分期结算:总额未确定下的债务债权的逐步清算,属继续合同
5、区分意义:明确合同变更的效力,一时合同的变更具有朔及力,继续合同的变更仅对未来发生效力
十二、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1、划分标准:合同给付的最终利益是否确定
2、实定合同:是指以现实、确定的最终利益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3、射幸合同:是指以不确定的最终利益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4、区分意义:,明确合同最终利益给付是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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