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合同的分类
1.以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6.以合同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特定主体之间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互相权利义务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责任不及于第三人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
二、调整对象: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相互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
1、商品交换关系
2、无偿性民事财产流转关系(单向流转)合同法
3、以智慧财产为客体的商品交换关系
4、物质财产的用益关系和担保关系
5、遗赠抚养协议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三节合同法的性质和意义
(一)合同法的性质
财产法(预期利益)
交易法(交易股则)
(二)合同法的意义
1、维护预期经济利益
2、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3、为人的生存发展提供广阔空间
4、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经济人)
第四节合同法与债法体系中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五节我国的合同立法
(一)合同法制定以前的状况
1982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985年3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7年6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少系统科学的合同总则性规定;
2.三部法律针对的是三个不同合同关系,内容不一致,互相不协调,存在空白和中间地带;
3.规定的合同种类过少,不足以规范各种经济交往;
4.规定过于简略,法律适用时常发生困难。
(二)统一合同法的制定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1.对合同订立制度的完善:合同主体、合同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
2.对合同效力制度的完善:确认了表见代理制度;
3.对合同履行制度的完善:抗辩权制度、合同保全制度;
4.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违约责任原则、损害赔偿范围
预期违约;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概念: 要约人 受要约人
性质:1.要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并能产生法律后果;
2.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效力,违反有效的要约将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二、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区分标准:
1.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
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区分;
4.根据交易习惯区分。
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案例:
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市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了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没有到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比较好,且价格比较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的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回函告知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经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我们之间的合同已经签订,拒收货物就构成违约。最后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三家水泥厂向食品公司回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第16条)
要约的期间:1.口头要约:约定要约期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要约期的即时生效;
2.书面要约:约定要约期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要约期的,合理期间作为要约期。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1.对要约人的效力: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
承诺的权利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转让;
受要约人是否作出承诺由受要约人自己选择,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第17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
要约的撤销:(第18条)
受要约人没有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要约不可撤回的情形:(第19条)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的失效
导致要约失效的原因:(第20条)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节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二、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三、承诺的期限
三、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
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
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签订合同的招投标方式和拍卖方式
招投标方式
招标---投标---定标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拍卖方式
拍卖邀请---竞卖---拍定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第三节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意义--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1.采用合同书形式--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
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可签字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
3.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4.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行为时。
地点:1.采用合同书形式,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
2.承诺生效的地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的主营地或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4.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节格式合同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
张某经营一个幼儿园。由于入园的孩子不断增加,原来的教室很拥挤。计划将幼儿园扩大。王某长期在外经商,自己经营一家企业。在2000年5月初回到家乡,听说朋友张某扩建幼儿园资金不足,正在四处筹集资金,便主动提出愿意借款80万元。二人在同年5月25日经协商,确定了资金到位的时间和开工的时间。王某提出其借款将在7月初到位,在此之前张某可作好开工准备工作,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
同年6月中旬,张某将原有做幼儿园四间平房拆除,在外租房临时使用,并于6月底向一家信用社贷款40万元,期限为一年。7月初,张某找到王某催要借款。王某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无力支付。张某提出可以减少借款,但王某表示仅能借10万元。为此,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张某将王某告到法庭,要求王某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张某的损失。王某辩解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借款,至于张某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他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二、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立及立法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先合同义务);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有过错;
4.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
5.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比较
与违约责任的比较
与侵权责任的比较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
六、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方式
1.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
2.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直接损失—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等
—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等
—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
间接损失: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效力判断的概念
二、合同效力判断的价值依据
三、合同效力判断的一般步骤
四、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效力判断
★合同生效的要件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形式。
第二节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51条
一、无权处分的内涵
二、我国有关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解释论
(一)完全无效说‘
(二)完全有效说
(三)效力未定说
三、无权处分合同应当效力未定,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节格式合同的效力
一、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表现形式
1、直接限制责任
2、赋予供应方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条款
3、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
4、就与契约无关的事项限制一方权利的条款
5、放弃权利条款
6、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手段的权利
7、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公平条款
二、对格式合同效力的立法控制
关于合同效力的拓展
★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条件成就--合同成立
附解除条件--条件成就--合同解除
附期限的合同:
附生效期限--期限届至--合同生效--始期
附终止期限--期限届至--合同解除--终期
一、附条件的合同
概念:是指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合同
效力发生与消灭的条件。
附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条件成就--合同成立
附解除条件--条件成就--合同解除
所附条件的构成要件:
1.是未来发生的事实;
2.是不确定的事实;
3.是合法的事实;
4.可控制合同效力的事实。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合同
概念: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限期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
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
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
附期限的合同:
附生效期限--期限届至--合同生效--生效期限(始期)
附终止期限--期限届至--合同解除--终止期限(终期)
所附期限的构成要件:
1.是未来发生的事实;
2.是确定的事实;
3.可控制效力的事实
★无效合同的种类:
1.因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无效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履行合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履行的要素
1、履行主体
2、履行标的
3、其他要素
(二)合同漏洞的填补
1协议补充的规则
2按合同的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则
3合同的推定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 (2)履行期限不明确
(3)履行地点不明确 (4)价款或酬金不明确
(5)履行方式不明确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4合同履行期间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
(或逾期付款的) 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
三、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主体及其变动
一、概述
(一)合同的履行主体
(二)合同的履行主体的变更
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法第65条)
三、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法第64条)
四、合同主体基本要素的变动
第三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概述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双方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的顺序
3.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提出履行债务的事实
三、安抗辩权--互负债务,有先后之分;先履行义务方权利;是一种自助权,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
四、先履行抗辩权--互负债务,有先后之分;后履行义务方的权利;是对违约的抗辩权,可称为违约救济权
第四节附随义务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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