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相对性
含义: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突破:债的保全制度、买卖不破租赁、涉他合同、第三人侵害债权等。
三、合同的分类
(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1.区分标准:法律对合同关系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
典型合同/有名合同:法律对其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的名称。
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未设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
2.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
典型合同:《合同法》分则/其他相关法律——《合同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
非典型合同:《合同法》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区分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
2.区分意义
(1)双务合同以同时履行为原则
(2)适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区分标准: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对价。
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必须向对方支付对价。
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不必向对方支付对价。
2.区分意义
(1)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及责任轻重不同。
《合同法》第189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406条第1款:“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诺成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客运合同:《合同法》第293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3)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制定
(一)三足鼎立时期
《经济合同法》(1981、1993)、《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技术合同法》(1987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起草经过
(三)《合同法》的内容
共23章、428条。
1. 总则:共8章129条。
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
2. 分则:15章298条。
转移财产权的合同: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合同。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租赁、融资租赁。
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承揽、建设工程、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3. 附则: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二、《合同法》的成功之处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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