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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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0.20

∙【字 号】遵府办发〔2021〕21号

∙【施行日期】2021.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市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遵义市市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是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和贵州省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对市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审核、论证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按程序公布。指导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备案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具体范围,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范围确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市人民政府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编制、同推进、同检查。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本级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决策时间安排;

  (四)决策需履行的程序;

  (五)其他需要列入的内容。

  第八条 市直相关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申报的时限和要求,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专题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拟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由市级具体承办单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

  申报工作应当于每年一月底之前完成。

  第九条 对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征求决策事项相关实施单位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由申报部门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第十条 对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法律顾问及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拟定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进度。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相关实施单位以及其他参与机构和人员,对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报送而未报送、未及时报送、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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