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7.27
∙【字 号】宁政办发[2005]79号
∙【施行日期】2005.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79号)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建委拟定的《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意见
(市建委2005年6月)
施工现场是工程参建各方的主要活动场所,也是反映城市环境面貌的重要窗口。由于众多施工现场处于城市繁华地段,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环境,因此,施工现场围挡的规范、整洁、美观与否,不仅代表着企业的建设形象,而且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具体体现。为进一步落实《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37号令)的要求,加强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护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依照《关于落实〈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意见》(宁建基字[2005]206号)文件精神,现就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今年是我市“建设新南京,迎接十运会”的决战之年,也是我市创建全国首批文明城市的关键之年。随着社会经济和文明程度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贯穿于工程建设的一条主线。加强施工现场围挡管理,作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政府令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应在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分工协作,做好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工作。市建委负责对全市各类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监督管理实施综合协调,市建工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市政公用局负责对市政公用工程及市政养护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市房产局负责对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交通、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各部门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要严格依法行政,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全面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各部门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要严格依法行政,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全面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二、明确对各类施工现场围挡的具体要求
根据《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试行)(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请各部门和单位严格按标准要求,明确各级责任,坚持长效管理,狠抓各项具体目标的落实。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以“迎接十运会,展示南京新貌”为契机,督促和指导企业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置施工现场围挡,使之在造型、景观上提挡升级,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艺术性和观赏性,成为城市靓丽的风景线,向四面八方的来宾展示南京城市建设的新风貌。在日常检查和巡查过程中,要建立定期督查和交流制度,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要积极培育、发现和树立典型,并把工地围挡的建设质量作为关键来抓,督促企业提高标准化围挡的建设质量,达到建设一个达标一个、达标一个带动一片的效果。要做好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实体、不同作业环境,及时给予指导,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
各部门对于违反《标准》规定的责任单位要及时查处、敦促整改,该罚款的罚款、该曝光的曝光,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建立月报制度,在每月10日之前将前一个月对施工现场管理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对施工现场围挡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时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情况统一汇总后进行通报,并上报市政府。
四、切实转变观念,提高管理水平
工程参建各方、特别是施工企业要深刻认识加强施工现场围挡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针对企业实际和特点,制定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将创建目标层层分解,层层落实,把实施要求传递到每个职工,落实在每个环节,通过狠抓施工现场围挡管理来落实工程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带动企业管理体系、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施工现场监督体系不断完善,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落实施工现场设置围挡的各项费用,将此费用计入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并督促施工企业合理使用该项费用,确保施工现场围挡按规定的要求设置。
工程参建各方特别是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围挡的管理将与各种评优评先工作进行挂钩,凡施工现场围挡不符合要求、施工现场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的,其工程项目不得申报各类优质奖、文明工地等荣誉称号,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也不得申报各类先进资格。对施工现场围挡不符合要求、被有关部门查处的,由相关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手册。
附件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试行)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1、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封闭围挡作业。
2、施工现场围挡的高度不得不低于1.8米;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围挡不得低于2.5米;因特殊情况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3、围挡的材料应采用彩色、定型钢板或者砖、砼砌块等墙体;不得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4、围挡的设置必须沿施工现场四周边连续进行,不得留有缺口;围挡应按设计要求每隔一定距离设置一道加强垛,保证围挡安全;顶部必须加檐,墙体应刷涂料,其色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证围挡坚固、美观和整洁,城区主干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围挡应体现绿色、环保、绿化、文化等特色。
5、一个施工现场一般只设置一个主要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对开铁门或者推拉铁门,门扇应封闭并设置本企业标识,门侧应悬挂五牌一图及有关公示牌,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制定并执行门卫管理制度。
6、施工现场出入口内侧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处理,设置冲洗设施(或设备),配备清洁人员,保证车辆出入不污染路面。
7、施工现场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围挡内侧或墙角,不得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紧贴围挡设置食堂和厕所,或者利用围挡内侧设置临时工棚。
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
1、市区主要路段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周边必须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车站、广场以及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的围挡不得低于2.5米。
2、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中间采用高1.7米、长4.35米的彩钢板,上面使用高0.1米的彩钢板压顶,下面砌筑0.2米高的砖块(外贴0.2米高的彩钢板),彩钢板之间通过高2米、宽0.5米的彩钢板立柱连接,立柱通过斜撑和螺纹钢与地面固定。
3、围挡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依附道路实施的市政工程围挡在相邻邦路口之间连续设置,不能有除出入口之外的缺口。但在车辆、行人确需通行的地方,可以增加设置出入口,在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以保证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4、因交通组织、工期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三、市政设施养护作业现场
1、市政设施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工程出入口设置公示牌,在作业区域设置连续挡板围挡。夜间、雾天、骤暗天气还应当在围挡上方设置警示红灯,灯光亮度应大于环境亮度的0.3cd,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
2、在城市道路路段开挖沟槽,应在沟槽外沿1.5倍沟宽处(或批准的位置)设置围挡。主城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沟槽,应设置连续挡板围挡;主城区人行道沟槽人行道一侧、郊区道路沟槽,可间隔4米设置挡板围挡,挡板间隙采用弩带连接围挡。
3、各种工作井维修作业时,应在井上方和迎向来车方向延长线端点设置标志牌,延长线上设置锥桶。延长线长度:高速路、快速路100米;主次道路30米;支路街巷视情况而定。
4、养护作业车辆需要较长时间在道路上停靠作业时,作业车辆应当开启双跳警标灯和警用灯,沿规定行驶方向顺直停靠右边车道,从车尾部左边迎向来车方向间隔摆放L型锥桶,并在L桶底部设置提示标志牌。
锥桶摆放长度,按城市道路等级作如下规定,同时遇有大于30度斜坡时适当延长:高速路、快速路,不得少于100米;主次干道,不得少于30米;支路街巷,根据现场交通情况确定。
5、较长时间的固定区域零散市政设施养护作业活动时,应当对作业区域范围实施围挡。与车辆通行面的围挡,应采用连续挡板围挡;与行人通行面的围挡,可采用警带围挡。
6、因交通组织、工期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7、围挡设施标准:
①挡板:规格采用2×1.2米实板,板腿内置,绿底色,正中上下行中英文反光红色字标。字标为施工单位加施工项目,如:“××公司××管道敷设”、“××公司××维修”。
②警带:10厘米宽,绿底色,间隔中英文反光红色字标。字标内容同“挡板”。
③锥桶:警用制式1米高反光警示桶。
④井用标志牌:采用60×30厘米牌板,脚高1.1米,绿底反光红字,主题字标“检查井维修”,下字标施工维修单位。
⑤施工提示牌:“前方施工注意避让”。
四、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
1、拆除现场必须设置围挡,围挡所用的材料为硬质彩钢板或砌成砖墙及其它硬质材料,高度应不低于1.8米。
2、各拆迁现场,特别是位于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或繁华区域内及居民密集的地方房屋拆除时:现场周围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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