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3-06-24 网友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2.23

∙【字 号】遵府办函〔2022〕19号

∙【施行日期】2022.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确定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遵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加强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保障力度,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遵义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经省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行政区域内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推进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和建设管理工作。

  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重大办)。

  市财政、国资、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能源、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教体、卫生、林业、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确定

  第五条 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的项目库,推行一库多用。

  各项目单位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的项目库选择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国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安全、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要求的项目进行申报。

  第六条 禁止纳入国家和省规定的楼堂馆所范围项目、禁止纳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禁止建设类项目、禁止纳入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

  第七条 列为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上应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直接涉及重要民生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总投资规模限制。

  第八条 申报列入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且在遵义市辖区内的项目须纳入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申报列入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项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重大办)有关规定及每年度申报通知文件执行。

  第九条 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本部门、本地区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于每年10月中旬至12月2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市重大办)申报;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重大办)根据申请项目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下年度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三)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名单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重大办)印发执行。

  第十条 申请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依托贵州省项目云系统进行,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报送下列材料:

  (一)各建设项目基础信息、投资构成、资金筹集来源、建成后主要成效、项目单位信息、各项相关审批信息、招标投标情况、项目投资完成及工程进度等信息;

  (二)各项目年度需开展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目标及投资目标。

  第十一条 申报工作结束后,经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的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及工作目标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正式行文申报,同步标识需申报列入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市管国有企业申报的自营性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及工作目标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同意后申报。

  各地、各部门申报的项目一旦列为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当年不能对项目及目标建设任务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按照项目在建设中的不同阶段,划分为收尾项目、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和预备项目:

  (一)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计划安排,本年度应完工的项目列为收尾项目;

  (二)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计划安排,本年度继续实施的项目列为续建项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审批或项目已完成核准、备案,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本年度应开工建设的项目列为新建项目;

  (四)已纳入经济和社会相关发展规划,项目单位和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建议书已批准、或有关部门已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或项目已备案,正在开展有关前期准备工作,本年度应争取开工建设的项目列为预备项目。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工作负责,积极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为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四条 县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做好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对本部门难以协调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并加快办理土地报批和规划审批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项目用地要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坚持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严禁涉及土地用途性质改变的项目未取得土地手续前实质性动工建设。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项目立项、规划及用地、生态环境保护、消防、林业、节能、人防、水保、文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施工许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多规合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加大并联审批办理和“容缺”授信力度,加快对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的审批和行政许可工作进度。对“容缺”授信办理的项目单位按时履行“容缺”事项行为纳入诚信体系监督范围。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各项目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保证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促进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投资商和金融机构的合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有效合规解决项目融资问题。

  第十九条 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所在地公安及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施工现场、物资仓库等部位,应当加强治安、安全和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以及提供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优先保证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顺利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刁难、阻挠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不得在国家、省规定之外自行出台向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收费的各种政策。

  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项目单位有权拒绝非依法设立的各种名目的收费、罚款和摊派。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总责。严格落实工程招投标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落实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采购及安装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并明确合同变更、安全质量要求及违约责任等。

  纳入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实施代建的,应依法选择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签订代建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职权和承担责任。严禁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严禁以建设-移交、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纳入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投资决策质量、投资回报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依法应当由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变动、退休或者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二十四条 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调整产品方案、调整项目投资的,必须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需变更的,一般变更由项目单位审批实施,较大和重大变更由原初步审批单位审批实施,总投资超过概算投资10%以上的,需重新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变更初步设计审批实施。严禁擅自扩大投资及建设规模内容,防止无效投资、低效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需变更的,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需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事项外,其余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严禁行业管理部门以各种名义变相审批,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投资主体决定性作用。

  第二十五条 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的手续,实现“投转固”,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的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开展项目完工验收,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经过试运行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原审批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企业投资的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一般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进行。法律、法规对竣工验收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依法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以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共同参与的审计体系。按照审计管理权限,项目在进行竣工验收前,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内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基本建设资金应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市重大办)年初下达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单位,年终纳入市级综合考核范围。

  第二十九条 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三十条 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实行信息调度制度。各地、各部门(单位)每月通过贵州省项目云平台报送一次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的相关信息,信息数据实行分级审核负责,动态更新相关信息。要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对重大、紧急问题可通过专报形式实时报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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