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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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6.12

∙【字 号】遵府办发〔2015〕52号

∙【施行日期】201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5〕52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遵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2日

  

遵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

  为大力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加强绿色建筑管理,促进城乡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以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城中心城区等行政区域内新建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新建建筑(不包括临时建筑)应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所属范围内建筑工程的项目单位、规划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检测单位以及从事绿色建筑的咨询、审查、评价的第三方机构等,均应遵照实施。

  第三条 市推进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工作,负责绿色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组织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和实施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绿色建筑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项目分期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自2015年7月1日起,尚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政府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博物馆、体育馆、科技馆、图书馆、影剧院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中心城区内尚未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单体2万平方米以上(含地下建筑面积)大型公共建筑(商场、写字楼、机场、车站、宾馆、饭店等)、10万平方米以上(含地下建筑面积)住宅小区,必须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鼓励已经完成施工图审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交由设计单位按照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进行优化设计。2016年底,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面积占全市绿色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2017年,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城中心城区内所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面积占全市绿色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2018年,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面积占全市绿色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第五条 绿色建筑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建筑特点,合理制定地区绿色建筑规划和技术路线,建立健全地区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绿色建筑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建科〔2007〕205号)、《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460,贵州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2/T0652013以及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建立从业单位资质、能力和信誉的监督和管理信息平台,记录信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组织绿色建筑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培训,培养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大绿色建筑的宣传力度,发布国家、省、市绿色建筑的政策、规范和标准等信息。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将各地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列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按年度对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二章  项目审批与规划设计

  第十条 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备案申请表等相关项目文件,在相关章节中应增加绿色建筑的相关内容:

  (一)对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技术方案章节中应明确提出绿色建筑建设指标和初步技术方案,在投资估算章节中应明确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在效益分析章节中增加绿色建筑效益分析;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

  (二)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方案分析章节中增加绿色建筑方案分析简述,主要包括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初步技术方案、效益分析。

  (三)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申请表》资源综合利用措施中增补绿色建筑简要阐述,主要包括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及简要技术方案和效益分析。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新建绿色建筑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评报告中应包括:建筑场地是否存在危险源和污染源、土壤放射性检测、场地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人口居住区环境噪声等内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环评报告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相关要求,并将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及相关要求纳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进行公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应把规划设计条件中的绿色建筑建设指标及相关要求作为主要条款。对于企业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通知书中载明绿色建筑建设指标及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本中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初步设计方案及预期效益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设计单位应对项目满足绿色建筑建设目标情况进行自评估。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委托设计合同中,应载明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设计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的方案设计应包括绿色建筑技术方案专篇。绿色建筑技术方案应作为项目单位评标的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组织专家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列出绿色建筑审查结论。审查不合格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不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向市、省或国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申报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审,通过评审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公示,并颁发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报经市、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评审。

  

第三章  建设施工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对绿色建筑施工的管理,在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工程材料供应等单位关于绿色施工的责任。对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施工准备、建筑工程材料采购、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明确绿色施工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编制绿色施工技术措施,并将绿色施工技术措施的增量成本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项目单位应将绿色施工技术措施作为技术标评审条件,绿色施工方案评审分值在技术标中的权重应当不小于 20%。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方案专篇,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对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应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应建立完整的绿色施工档案。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对施工单位制定的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对绿色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未经检验合格或不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应禁止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中对绿色建筑的要求负责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绿色建筑工程投入使用一年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申报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审,通过评审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公示,并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报经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审。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运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规定对项目资源消耗量实时分项计量监测,保留建筑运营过程中的有关数据信息和文件,监控数据应定期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门管理机构。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绿色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扶持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研发、标准制定,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宣传普及、相关配套能力建设等工作。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

  第三十条 申请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获得三星级的绿色建筑,其按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咨询委托费用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绿色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

  第三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探索制订各个星级绿色建筑在土地供应、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每年省级以上部门下达的绿色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按照上级规定整合匹配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安排专项改造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 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本市建筑物提供节能改造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定期发布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技术和产品目录。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目录中的绿色技术和绿色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推荐目录。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应当将绿色建筑共性、关键和重点技术的开发和绿色建筑技术平台建设纳入科技计划。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执行我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各部门要根据细则要求尽快制定相应管理政策和执行程序。各地方政府要履行职责,加强指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推动城市建设向绿色、节能、环保的方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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