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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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28

∙【字 号】武政[2010]2号

∙【施行日期】2009.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政〔20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

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十二五”时期是积极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重大变化,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是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深化主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攻坚时期。编制和实施好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对于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实现在我国中部地区率先崛起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现根据国家、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规划编制的原则和程序

  (一)规划编制原则

  1.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突出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坚持理论结合实际。既要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又要注重从实际出发,突出武汉特色。

  3.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决策。要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要做到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4.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既要重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的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规划编制程序

  编制全市“十二五”规划,应当履行前期工作、起草、征求意见、衔接、论证、批准、公布等程序。

  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由规划编制或者起草部门负责,包括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工作。

  规划草案编制或者起草完成后,规划编制或者起草部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规划草案的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公布规划草案、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规划编制或者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规划草案送相关部门进行衔接。规划的衔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下级规划符合上级规划。

  2.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符合本级及上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上级主体功能区的规划要求;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城乡规划相衔接。

  3.专项规划不得互相矛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规划草案报请批准之前,应当由规划编制或者起草部门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专家论证报告;规划编制或者起草部门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后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

  规划草案在经过征求意见、衔接、论证后,由规划编制或者起草部门提交规定的批准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生效,并按规定公布实施。未经论证、衔接的规划草案,不得报请审批和公布实施。

  规划编制或者起草部门向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同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专家论证报告和发展改革部门的衔接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规划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规划的编制过程。

  2.履行征求意见、衔接和专家论证等程序的情况。

  3.征求意见、衔接和专家论证中未予采纳的重要意见及其理由。

  二、规划编制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总体规划

  我市“十二五”总体规划分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级总体规划。其中,市级“十二五”总体规划是“十二五”期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的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其他各类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其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区级“十二五”总体规划的规划期根据需要确定。

  市级和区级“十二五”总体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将本级“十二五”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之前,应当先送上级发展改革部门,与上级“十二五”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当送上级有关部门与有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市发展改革委在将市级“十二五”总体规划草案送市人民政府审定之前,还应当听取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市级和区级“十二五”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专项规划

  “十二五”专项规划分为市级专项规划和区级专项规划。市级专项规划一般应称为“武汉市××发展“十二五”规划”,它是以“十二五”期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特定领域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其规划期根据需要确定。

  下列领域可以编制专项规划:

  1.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

  2.土地、水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

  3.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应对气候变化、低碳经济、防灾减灾、应急能力建设。

  4.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

  5.产业结构调整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

  6.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建立开放型经济体系等有关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任务。

  7.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8.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

  9.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

  “十二五”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专项规划,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项规划一般应当明确特定领域的项目布局并列明该领域的重大项目。列入专项规划的重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发展战略及有关产业政策。

  专项规划由市级和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编制;与其他部门职责相关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编制。

  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在编制专项规划之前拟订编制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专项规划草案编制后应当送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其负责与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进行衔接。同时,专项规划编制(起草)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草案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涉及其他领域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编制或者起草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裁决。

  对专项规划进行专家论证时,应邀请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参与。

  (三)区域规划

  全市“十二五”区域规划是以“十二五”期间全市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全市“十二五”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是政府指导所规划区域的发展、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决策重大工程及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

  下列地区可以编制区域规划:

  1.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

  2.根据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确定的各类区域。

  3.对全市发展总体布局或者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有重大影响的地区。

  4.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地区。

  全市“十二五”区域规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和对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的预测。

  2.区域战略定位。

  3.区域空间布局框架。

  4.城镇体系及主要的功能定位。

  5.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及其他统筹建设的重大工程。

  6.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7.其他需要统筹规划的事项。

  规划编制或者起草部门在将市级区域规划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之前,应当送省、市有关部门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

  三、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安排

  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大体上分为以下3个阶段:

  第一阶段,研究形成规划基本思路(到2009年12月)。组织开展规划重大前期课题研究,理清发展思路。研究提出“十二五”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计划,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筹备建立“十二五”规划重大项目库,积极做好重大项目策划工作。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向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政协汇报。

  第二阶段,研究起草规划纲要基本框架(2010年1月到6月)。继续深化重大问题研究,明确发展定位、目标要求、基本原则、政策走向、战略重点和重大举措,组织开展为“十二五”规划建言献策活动,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的基础上,起草形成“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基本框架。加强规划衔接,同步做好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三阶段,组织起草规划纲要的草案(2010年7月到2011年1月)。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十二五”规划建议的精神,组织起草“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向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政协汇报,征求各区、各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面的意见。做好与国家、省“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衔接工作,组织完成全市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衔接和审查发布工作。2011年初,市级“十二五”总体规划草案提交市人大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四、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

  各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按照上述3个阶段的安排,细化相关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好各个阶段的任务。

  (一)坚持锐意创新,改进规划编制方法

  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必须进一步树立战略思维,立足国际视野,更新规划编制理念。各区、各部门都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找准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找准规划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使规划更能反映人民的意愿。要坚持与时俱进,在继承以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增强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和前瞻性,真正做到高、新、深、实。高就是要把握全局,高屋建瓴;新就是要开拓创新,耳目一新;深就是要深谋远虑,体现战略思维;实就是要增强可操作性,能解决实际问题,使“十二五”规划真正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二)加强衔接协调,做好规划统筹工作

  各级各类规划要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这是加强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工作十分重要的原则。要做到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同级规划相互协调。要进一步加强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衔接协调,保证规划目标、生产力布局、投资安排、政策措施等有机对接,切实推进规划项目化、项目进规划。未经衔接初审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实施。各区、各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协作,积极主动地做好规划衔接工作,特别是做好与上级规划的对接,争取将我市有关重大项目纳入到国家和省的规划之中。

  (三)规范规划程序,推进规划编制法制化

  规范规划编制程序,是提高规划科学性的重要基础。要进一步规范规划程序,严格遵循规划编制各个环节的要求,保证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各区、各部门在编制和审批规划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要建立规范化的前期工作制度、论证制度、衔接制度和批准公布制度,规范规划编制行为,实现从依惯例编规划向依规、依法编规划的转变。

  (四)加大民主参与,提高规划编制质量

  编制规划不仅是政府行为,也是社会行为。实施规划不仅要靠政府组织协调,更要靠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规划编制的各个环节,规划编制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了解和参与规划编制的权利。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划,要采取公布规划草案、召开座谈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要利用我市高等院校众多、科教实力雄厚的优势,建立健全规划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要广泛开展建言献策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真知灼见,把各方面的研究成果作为规划编制的重要参考,不断提高规划编制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划编制保障

  “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各区人民政府和各个市直部门,任务重、时间长。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证。对此,各区、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明确专门负责“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同志,组建强有力的工作专班,选派知识结构好、业务能力强的业务骨干,成立得力的规划编制队伍。要加强规划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规划编制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要根据规划编制的任务,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规划编制经费,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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