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ha n
市管网建设管理站
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集团)
二零一四年六月
为贯彻落实《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
号),推进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按《市城建委关于加强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和审查管理的通知》 (武城建〔〕
号)的要求,经广泛的调查研究,依据现行有关法规、标 准和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 综合设计技术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以规管线综合设
计,明确管线综合设计技术审查相关要求。
本规定共分章、个附图和个附表,主要容包括总则、 术语、规和标准、设计技术规定、文件编制深度、设计 审查要点和附图、附表等容。
由于编写时间和水平所限, 规定中难免有不妥之处,
请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 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函告市 城市管网建设管理站 (地址:市江汉区常青路号建设大
厦;邮编:;传真:),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市管网建设管理站
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
参编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市燃气热力规划
供电
邮电规划院设计
电信
市给排水工程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第三分公司
总则
术 语
规和标准
设计技术规定
一般规定
直埋、保护管敷设
综合管廊敷设
工程管线穿越河道
工程管线穿越铁路、公路 ..
工程管线穿越其他重大工程设施 地下管线标识系统
文件编制深度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初步设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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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错误!未指定书签。
初步设计阶段 错误!未指定书签。
施工图设计阶段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图 平面线型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图 断面图例标注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表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 (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
平净距()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表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表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 错误!未指定书签。
本规用词说明 错误!未指定书签。
1. 0. 1为推进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和新 (改、扩)建城市道
路工程同步建设、完善城市道路建设前期管理工作,加强 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的管理、 统筹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工程
的建设与维护,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按计划实施、安全运 行,根据《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号 )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1. 0. 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新 (改、扩)建城市
道路(含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景观路、桥梁、隧道、轨 道交通等)。
1. 0. 3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的城 市道路规划红线和管线专用走廊控制红线 围的给水、排
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通信 (含通讯、广播电视、
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等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1. 0. 4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必须结合城市的发展
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 0. 5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近、 远期结合,并考
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 0. 6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保证地下管线的施 工和运行安全。
1. 0. 7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布置必须和城市现状或规划 的地铁、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1. 0. 8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 原则,确保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 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
1. 0. 9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和涉及地下管线新 (改、
迁)建的其他市政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 位编制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专篇, 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作为下阶段设计或工程实施的依据。
1. 0. 10本市围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审
查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 规定。
2术语2. 0. 1城市道路
指本市城区围 (三环)的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景观 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
2. 0. 2地下管线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管线专用走廊控制红线围的给
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通信等工程管线 及其附属设施。
2. 0. 3工程管线
随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 各种地下管线的总称。
2. 0. 4水平净距
管线外壁之间或管线外壁与建 (构)筑物外侧面之间
的水平距离。
2. 0. 5垂直净距
管线外壁之间或管线外壁与建 (构)筑物外顶 (底)
之间的垂直距离。
2. 0. 6覆土深度
管线外壁到地表面的垂直距离。
2. 0. 7直埋、保护管敷设
地下管线直埋敷设或在管壁外加设保护措施 (套管、
渠道等)后敷设。
2. 0. 8综合管廊
城市地下建造的市政公用隧道空间,将两种或两种
以上不同性质或不同用途的管线集中敷设在该公用隧 道。
2. 0. 9地下管线标识系统
用于标识和储存地下管线网络信息, 提高管理水平,
并随地下管线同步埋设的电子信息识别系统。
3规和标准1)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号主席令)
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号)
3) 《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号)
4) 《市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
5)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
6)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
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
8) 《城市桥梁设计规》()
9) 《室外给水设计规》()
10《室外排水设计规》(版)()
11《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
12《城镇燃气设计规》()
13《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
14《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
1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
16《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
17《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18《建筑抗震设计规》()
19《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版)》
4设计技术规定4.1一般规定4.1.1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高程必须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 系统和高程系统。
4.1.2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 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 侧。
4.1.3应优化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工程管线布置,减少交叉口处车 行道围检查井数量。
4.1.4路灯电缆宜规化,敷设于人行道或城市绿化带下。
4.1.5工程管线检查井和附属设施的横向尺寸应在满足使用功能 前提下尽量缩小,不应建在其它管线之上,不应妨碍相邻管线通 过和影响附近建 构)筑物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4.1.6工程管线检查井与道路衔接应平顺,设置于人行道上的井 盖宜采用隐形井盖(井盖上贴面与人行道铺装一致),在车行道上 的检查井井框与路面高差不应大于土 5mm井盖与井框高差不应大 于±3mm检查井盖上应在醒目位置标注专业管线类型和权属单位 名称。
4.1.7通信管线宜同沟埋设,不宜共用检查井;并不宜与电力管 线布置在道路同一侧。
4.1.8燃气管线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或在电缆沟槽敷设,并不得 穿越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
4.1.9压力流管线宜保持顺直,避免急弯,减少压力损失。
4.1.10在隧道、沟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 置热力管线,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
4.1.11现状管线资料不得有遗漏,平面位置调查误差不应大于 ±15cm竖向高程调查误差不应大于土 10cm。
4.1.12现状架空杆线入地宜就近同侧安排管位。
4.1.13敷设非金属管线时,必须同步敷设示踪线或其他相应技术 措施。
4.2直埋、保护管敷设4.2.1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根据规划道路的横断 面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位置受限时,可布置在机动车 道下和城市绿化带,在城区(三环)主干道、重要景观道路或设计 行车速度> 50km/h时,机动车道下不宜布置工程管线。
4.2.2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 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 设深度等确定。分支线少、埋深大、检修周期短和可燃、易燃和 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布置 次序宜为:电力、通信、燃气配气、配水、热力、燃气输气、输 水、再生水、雨水、污水。
4.2.3当燃气管线在道路两侧中任一侧布置均满足要求时,燃气 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4.2.4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配水管线、
燃气配气管线和排水管线。
4.2.5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 合附表的规定。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 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 水平净距。
4.2.6 对于埋深大于建(勾)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
word/media/image1.gif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公式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后 与附表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h ――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
――开挖管廊宽度(;) ――土壤摩擦角(°;
4.2.7 本市冻土深度仅为8cm10cm故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
荷载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工程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附表的规定,如难以满足表 中
规定值时,应对管线进行加固处理。
4.2.8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 电力、通信、热力、燃气、给水、再生水、雨水、污水。
4.2.9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当条件受
限必须重叠敷设时应采取安全措施;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 其他工程管线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4210 当各工程管线竖向高程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临时性管线让正式管线;
拟建管线让现有管线;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4.2.11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和管线 最小覆土深度确定,排水管线高程应根据其专业规划和设计文件 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 附表的规定。
4.2.12给水管线与污水管线或输送有毒液体管线交叉时,给水 管线应敷设在上面,且不应有接口重叠;当给水管线敷设在下面 时,应采用钢管或钢套管,钢管或钢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 端不得小于3m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4.2.13再生水管线与生活给水管线、合流管线和污水管线相交 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线和污水管 线的上面。
4.2.14热力网管沟不得穿过燃气管线,当热力网管沟与燃气管线 的垂直净距小于0.3m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燃气泄漏进入 管沟。
4.3综合管廊敷设4.3.1 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积极推广综合管廊的 使用,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廊集中敷设。
•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 道以及配合修建地铁、立体交叉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地段;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道路与铁路、河道及高等级公路的交叉处;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规划建设标准高、发展潜力大的城市新区道路。
.2综合管廊宜收纳通信管线、电力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 污水管线、雨水管线和再生水管线,综合管廊敷设燃气管线时, 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3为避免道路的反复开挖,减少道路交叉口检查井的设置,在道 路交叉口处宜设置小型综合管廊,收纳通信管线、低压配电电缆 管线、以下给水管线、以下热力管线和照明、监控等公用管线。
.4综合管廊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廊的同一舱室,相 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管廊的不同舱室。
.5综合管廊在道路红线围优先选择布置顺序宜为城市绿化带、人 行道、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下。
4.3.6综合管廊宜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其转弯半径应满足管廊 收纳管线的转弯半径要求。
43 7综合管廊和邻近建 构)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m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确保邻近建 (构)筑 物安全。
4.3.8综合管廊的埋设深度,应根据管线综合竖向规划确定,标 准段应保证覆土深度不小于2m特殊段覆土深度不得小于im纵 向坡度应维持以上,以保证管廊排水。
4.3.9综合管廊的部结构净高一般不宜小于 2.1m,与其他地下构 筑物交叉的局部区段的净高,不得小于 1.5m,当不能满足最小净 高要求时,宜改为排管连接。
4.3.1 0综合管廊的部结构净宽应根据管线运输、安装、维护、
检修等要求确定。当在综合管廊两侧设置支架时,人行通道最小 净宽不得小于im当单侧设置支架时,人行通道最小净宽不得小 于 0.9m。
4.3.1 1综合管廊属于城市生命线工程,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抗震设防类为重点设防类,结构安 全等级应为二级,防水等级标准不应低于二级。
4.3.1 2综合管廊应按相关规要求设置给水、 排水、消防、通风、
照明、报警、标志和电磁电力干扰防护等附属设施。
4.3.1 3综合管廊建成后,应由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指
导日常维护和管线安装检修,邻近工程建设时应对其采取监测和 保护措施。
4.4工程管线穿越河道4.4.1工程管线穿越河道可结合桥梁架设、采用管线桥或经河底 穿越。
4.4.2工程管线穿越河道,当经济技术可行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穿越。
4.4.3工程管线与河道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宜采
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 叉角宜大于°热力管为°。
4.4.4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线、压力大于的燃气管线和其他可 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线。条件许可时,在桥上敷设的 通信电缆、热力管线、给水管线、电压等级不高于配电电缆、压 力等级不大于燃气管线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4.4.5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4.4.6工程管线结合桥梁架设跨越河道,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
计相结合,不得影响桥梁使用功能和景观。
4.4.7单独架设管线桥跨越河道,必须满足河道通航、河道整治
及养护的要求,并确保管线安全。
4.4.8经河底穿越的工程管线可根据河道规模、 水深、通航等要
求选择施工方式,优先采用非开挖施工技术。
4.4.9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 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原则确定。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 线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在至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 2.0m以下;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 1.0m以下; 在灌溉渠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 0.5m以下。
44 1 0穿越河道工程管线,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敷设,必须满足
各专业管线安全保护要求及航道、河道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4.4.1 1工程管线穿越河道,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的同 意,采取相应的保护和安全措施,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 实施。
4.5工程管线穿越铁路、公路4.5.1工程管线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公路,宜采用暗埋敷设, 不宜架空敷设。
4.5.2工程管线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公路,经济技术可行时,
宜采用综合管廊穿越。
4.5.3热力、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管线穿越铁路、高速公路
和公路,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管或钢管套管,电力、通信管线穿越 铁路、高速公路和公路时宜采用管群或隧道形式。
4.5.4工程管线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公路,宜采用非开挖施工, 当所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公路为规划待建或现状交通允许临时 中断时,可采取开挖施工。
4.5.5工程管线与铁路、高速公路和公路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
必须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 叉布置,其最小交叉角宜大于°热力管为°。)
4.5.6工程管线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公路,埋设深度应按不妨
碍铁路、高速公路和公路的运行及维护、确保管线安全原则确定, 应符合以下规定:
在铁路下面敷设时,应在轨顶设计高程 5.0m以下;
在高速公路下面敷设,应在高速公路路面设计高程3.0m以下; 在公路下面敷设,应在公路路面设计高程 2.0m以下。
4.5.7工程管线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公路,必须满足各类管线
安全保护要求和铁路、高速公路及公路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4.5.8工程管线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公路,管线建设单位应征 得相关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的保护和安全措施,并经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6工程管线穿越其他重大工程设施4.6.1在道路规划红线建设人防工程、地铁车站、地下通道、地 下空间等构筑物,不应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直接通过有困难, 宜采取适当工程措施,确保地下管线通过。
4.6.2非人防工程、地铁车站、地下通道、地下空间自身需要的
管线,不应穿越相关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直径150mm 以下的给水、热力管线通过,但应在入口处安装阀门。
4.6.3严禁在各类地下通道敷设电压等级高于配电电缆、燃气管
线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气体管线。
4.7地下管线标识系统4.7.1在实施城市道路工程管线时,应同步埋设地下管线标识。 地下标识器宜埋设在下列位置:多管线交叉穿越处、三通、四通 和阀门、弯头、端堵、保护套管两端、管线穿越河流、穿越铁路 公路以及重大工程设施位置点等。
4.7.2地下标识的埋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的规定,依据不 同管线的特点,管线埋设深度、施工现场地质情况等选用不同的 标识器和埋设步骤。
4.7.3地下标识埋设后,应对标识器进行现场电子录入,并对标 识器埋设位置、管线属性、附近管线的路由信息进行现场采集。
4.7.4现场信息采集完毕后,应对埋设的标识,进行现场校验, 明确是否按照计划要求进行了有效的埋设。
5文件编制深度5.1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概述
5. 1. 1概述
说明工程项目的地理位置,道路建设规模和规划简况,并简
述管线综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过程和主要结论。
5. 1. 1编制依据
)业主的委托书和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文件
)有关方针政策性依据文件
)米用的规和标准
)其他相关设计基础资料文件
5. 1. 1编制围和容
合同中所约定的围和容或经方案分析需增加的研究围和容。
编制原则
现状简况
5. 1. 3现状道路简况
新建道路可简述工程沿线现状用地和地形简况, 改扩)建道
路需分析道路现状平面线形走向,断面布置和道路现状使用简况。
5. 1. 3现状管线简况
根据现状测量成果和现场调查资料,详述工程实施围所包含
电力、通信、路灯、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等管线现状简况, 包括管线规模和平面走向布置,各类管线的使用状况,存在的问 题。
规划编制
5. 1. 4道路规划
简述道路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包括平面线形走向和布置、 断面布置,工程沿线的一些关键节点的布置 地道、立交和其他重 大基础设施等),改(扩)建道路需阐述规划道路和现状道路的相互 关系。
5. 1. 4管线综合规划
)管线专项规划和本工程管线建设计划
简述本工程所属区域的各类工程管线专项规划(含综合管廊 规划),并根据各专项规划和管线权属单位初步建设计划确定各类 工程管线建设规模。
)管线综合规划方案
根据确定的各类工程管线建设规模和规要求,合理安排其平 面、断面布置,需明确修建围的现状管线废、改、迁、扩建方案, 规划管线容量、管径、位置、走向、长度和重力流管线控制点高 程,以及影响管线布置的管线附属设施 检查井、设备箱等)的平
面位置和尺寸。
存在问题与建议
说明需进一步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
附图
)工程地理位置图
可在区域路网图中标示本工程所在区位,比例示意。
)现状工程管线平面图
图纸比例:,图幅或加长,图上需标明现状管线规模、检查井 位置和检查井处,管道转折处、支管接入处管道和地面高程等。
)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平面图
图纸比例:,图幅或加长,图上需标明规划管线规模、平面间 距和重力流管线的控制点高程。
)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横断面图
可根据道路红线宽度,图纸比例::,需标注道路红线围所有 工程管线断面布置(含管线间距和大概埋深),需包含道路全线所 有不同类型断面。
5.2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说明书
概述
)设计依据
业主的委托书和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管线综合规划批准文件
有关方针政策性依据文件
采用的规和标准
)主要设计资料
道路初步设计文件
各类工程管线专项初步设计
其他相关设计基础资料文件
)设计围和容
同修建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围和容。
设计原则
现状简况
)现状道路简况
容基本同管线综合修建性详细规划,新建道路可简述工程沿 线现状用地和地形简况,改(扩)建道路需分析道路现状平面线形 走向,断面布置和道路现状使用简况。
)现状管线简况
根据现状测量成果和现场调查资料,详述工程实施围所包含 电力、通信、路灯、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等管线现状简况, 包括管线规模和平面走向布置,各类管线的使用状况,存在的问 题等。
)道路设计方案
简述道路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平面走向,断面布置,工程沿 线的一些关键节点(地道、立交和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等)的平面布 置和竖向设计,改(扩)建道路需阐述规划道路和现状道路的相互 关系;并应明确道路初步设计方案与规划方案的调整容及其对管 线布置的影响。
)对上阶段(管线综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管线专项规划)的 响应与调整
简述上位规划及管线综合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重点说明本 次初步设计须针对其所做调整之处。
)管线设计方案
根据道路初步设计方案和各管线单位提供的管线专项初步设 计,详述各类工程管线设计方案,明确其规模和布局,现状管线 废、改、迁、扩建设计方案,并细化各类地下管线平面定位、断 面控制、地面附属设施的尺寸和定位,明确架空杆入地和现状地 下管线的迁移方案。
明确管线竖向设计的原则、管线交叉节点的竖向高程和间距 以及特殊节点的结构处理措施。
明确现状管线 保留)保护措施及方案。
)地下管线标识系统设计方案
根据管线综合设计方案,明确各类管线的地下标识器的埋设, 需标识管线类型、安装位置、型号类型、埋深、安装工艺。
存在问题与建议
设计图纸
)工程地理位置图
可在区域路网图中标示本工程所在区位,比例示意。
)现状工程管线平面图
图纸比例:,图幅或加长,图上需标明现状管线规模、检查井 位置和检查井处,管道转折处、支管接入处管道、地面高程等。
)管线综合初步设计平面图
图纸比例:或:,图幅或加长,图上除标注修建性详细规划所 要求容外,尚需增加各类工程管线规模、平面定位、平面间距、 各类地下管线、管线交叉点的竖向高程和间距,地面附属设施的 平面尺寸和定位等。
)地下管线标识系统设计图
图纸比例:或:,图幅或加长,图上需标明地下标识器的安装 位置、型号类型、埋深等。
)管线综合初步设计横断面图
可根据道路红线宽度,图纸比例::,需标注道路红线围所有 工程管线断面布置(含管线间距和大概埋深),需包含道路全线所 有不同类型断面,容基本同管线综合修建性详细规划。
)管线交叉特殊节点结构处理详图及现状管线保护措施
按相关规要求出具管线交叉特殊节点结构处理详图,现状管 线保护措施(可不出图)。
主要工程数量
)根据各专业管线初步设计主要工程数量和管线综合设计成果, 形成管线综合初步设计工程数量表,可用于管线综合概算的编制。
)管线综合编制过程中因交叉节点处理或现状管线保护而产生 的主要工程数量。
工程概算
)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围,并明确项目总概算 中所包括和不包括的工程项目和费用,同时应分别说明各类工程 管线分工编制的情况。
)编制依据
国家和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 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审批文件; 初步设计设计文件和图纸;
部门或地区发布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热力、燃气等 工程相关定额;
部门或地区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设备价格等; 与概算有关的合同、委托书、协议书、会议纪要等; 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技术、经济条件等资料; 其他有关资料。
)概算总表
概算总表应包括项目投资建设的所有费用组成和概算总金 额。
)概算书
概算书应包括各专业工程的工程数量和单价组成的分析和人 材机数量和单价汇总。
5.3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说明书
)设计依据
摘要说明初步设计文件批准的机关、文号、日期和主要审批 容。
施工图设计基础资料。
采用的规和标准
)主要设计容
各类管线专业设计容,包含各类管线的规格、走向、埋深、 附属设施、地面箱柜定位和使用材料等设计容。
管线交叉节点处理措施,满足规要求部分以表格形式表示, 不满足规要求部分需叙述管道交叉加固和保护措施。
各类管线施工工艺、工法的阐述,施工时序、工期初步安排。
管线标识系统,地下标识器的标识管线类型、安装位置、型 号类型、埋深、安装工艺。
)施工注意事项和加强生产质量安全等的说明。 主要材料和设备表
根据各类工程管线施工图设计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管线综 合施工图设计成果,形成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主要材料和设备表, 可用于工程预算的编制。
设计图纸
)工程地理位置图
图纸容同管线综合初步设计。
)现状工程管线平面图
图纸容同管线综合初步设计。
)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平面图
图纸比例:,图幅可根据图纸容确定,图上需标注初步设计所 要求容外,尚需增加各类管线和其支管的规格、走向、埋深,检 查井尺寸、定位,地面设施尺寸、定位等。
)管线标识系统施工图设计平面图
图纸比例,图幅或加长,图上需标明地下标识器的标识管线 类型、安装位置、型号类型、埋深、安装工艺。
)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横断面图
图纸容同管线综合初步设计。
)管线综合施工图节点设计详图
针对部分管线平面布置、垂直交叉等不能满足规要求的情况, 根据相关规要求绘制节点设计详图。
)综合管廊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国家相关规、规程要求。
工程预算
)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围,并明确项目投资建 设总预算中所包括和不包括的工程项目和费用,同时应分别说明 各类工程管线分工编制的情况。
)编制依据
国家和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 工程概算文件和相关审批文件;
设计施工说明和图纸;
部门或地区发布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热力、燃气等 工程相关定额;
部门或地区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设备价格等; 与预算有关的合同、委托书、协议书、会议纪要等; 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技术、经济条件等资料;
其他有关资料。
)预算总表
包含项目投资建设的所有费用组成和预算总金额。
)预算书
包含各专业管线的工程数量和单价组成的分析和人材机数量 和单价的汇总。
6设计审查6.1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6. 1. 1资质审查
管线综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的相应资质文件是否满足
相关规定要求。
6. 1. 2依据审查
)所使用规、规定、标准是否准确;
)上位依据是否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获得批准;
)道路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
)各类工程管线专项规划和批复文件;
)现状管线调查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
6. 1. 3围审查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新(改、扩)建城市道路 含城市快速 路、主干道、景观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的管线综合修建 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对于成果中涉及的各类工程管线,除了应用 本规定之外,尚应依据相关的规、标准和规程进行审查。
6. 1. 4文件深度审查
)审查管线综合规划是否达到了本规定第章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审查管线综合规划专篇是否有漏项、缺页;
)文字说明容是否包含本规定第章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的相关容;
)规划图纸组成和深度是否达到了本规定第章文件编制深度的
要求。
6. 1. 5规划方案审查
)现状管线废、改、迁方案是否合理;
)各类工程管线规划规模是否明确;
)重力流管线控制点高程标注;
)管线综合平面和断面布置的审查;
)影响管线布置的管线附属设施检查井、设备箱等)的布置是 否合理。
6.2初步设计阶段6. 2. 1资质审查
初步设计阶段管线综合设计编制单位的相应资质文件是否满 足相关规定要求。
6. 2. 2依据审查
)所使用规、规定、标准是否准确;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管线综合规划是否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并获得批准;
)道路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建设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对道路初 步设计的具体要求和意见;
)各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综合初步设计的具体要求和意见;
)其他相关资料。
6. 2. 3围审查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新(改、扩)建城市道路 含城市快速 路、主干道、景观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的管线综合修建 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对于成果中涉及的各类工程管线,除了应用 本规定之外,尚应依据相关的规、标准和规程进行审查。
6. 2. 4文件深度审查
)审查管线综合初步设计文件是否达到了本规定第章文件编制 深度要求;
)审查管线综合初步设计专篇是否有漏项、缺页;
)设计文本是否包含本规定第章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的相关容;
)设计图纸组成和深度是否达到了本规定第章文件编制深度的 要求。
6. 2. 5设计方案审查
)现状管线资料调查是否完备;
)现状管线废、改、迁方案合理性;
)各类工程管线建设规模和布局,管线平面定位、断面控制、
管线交叉点的竖向高程和间距;
)地面电力、通信等管线附属设施选址的合理性。
)地下管线标识系统是否完整、正确。
6.3施工图设计阶段6. 3. 1资质审查
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线综合设计编制单位的相应资质文件是否 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6. 3. 2依据审查
)所使用规、规定、标准是否准确;
)初步设计阶段管线综合设计是否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获得 批准;
)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方案以和建设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对道 路初步设计的具体要求和意见;
)各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的具体要求和意见;
)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
)其他相关资料。
6. 3. 3围审查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新(改、扩)建城市道路 含城市快速 路、主干道、景观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的管线综合修建 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对于成果中涉及的各类工程管线,除了应用 本规定之外,尚应依据相关的规、标准和规程进行审查。
6. 3. 4文件深度审查
)审查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了本规定第章文件编 制深度要求;
)审查管线综合施工图设计专篇是否有漏项、缺页;
)设计文本是否包含本规定第章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的相关容;
)设计图纸组成和深度是否达到了本规定第章文件编制深度的 要求。
6. 3. 5设计方案审查
)现状管线废、改、迁方案合理性;
)各类管线的规格、走向、埋深、附属设施和使用材料等;
)管线交叉节点处理;
)地下管线标识系统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要求,同时能够为 地下管网地理信息平台的信息录入提供所需信息。
)各类管线施工工艺、工法;
)施工时序、工期初步安排。
种类
线型
颜色
线宽
纟合水
现状
规划
排
水
雨水
现状
规划
—— ——
污水
现状
规划
电力
现状
规划
热力
现状
规划
—— ——■
通信
现状
规划
燃气
现状
规划
—— ——
注:本图例仅规定常规管线,如有特殊或专用管线,请设计
单位自行增加。
附图断面图例标注种类
图例
种类
图例
纟合水
通信
雨水
热力
污水
燃气
电力
注:本图例仅规定常用管线,如有特殊或专用管线,请设计 单位自行增加。
附表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序 号
管线及建筑)物名称
建 筑 物
给水管
污水 雨水 管
燃气管
热力管
电力管道
通信管道
再 生 '水
乔 木
灌 木
地上杆柱
道 路 侧 石 边 缘
铁路 钢轨 (或坡
脚)
>
低 压
中压
次高压
直
埋
地 沟
直
埋
保 护 管
保护 管(塑 料、 管)
保护 管(钢 管)
通言 照明 及<
高压铁塔 基础边
>
建筑物
给水管
<200mm
>
污水雨水管
燃 气 管
低压
W300mm
>300mm
中 压
次 高 压
热力管
直埋
地沟
电力管道
直埋
()
保护管
通信管道
保护管(塑料、
砼管)
()
保护管钢管)
再生水管
乔木
灌木
地上 杆柱
通信照明及V
高压铁j
基础边
塔 <
>
道路侧石边缘
铁路钢轨(或坡脚)
注:、除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距离为至其外墙面外均为至建筑物基础,压力大于的高压燃气管道及其他液态石油气等管道参见〈〈城镇燃气设计规》();
、括号数字为“〉”电力电缆最小水平净距;
附表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序
号
电力管线
通信管线
热力管线
管线名称
直埋
保护管
保护管
(塑料、
砼管)
保护管
(钢管)
直埋
管勾
燃气
管线
给水
管线
雨水
管线
污水
管线
再生水
管线
最小
人行
覆土
道下
深度
车亍
()
道下
给水
管线
污水
雨水
管线
助管
燃气
管线
通信管线
电力管线
再生水
管线
保护管
(塑料、砼管)
保护管
(钢管)
直埋
保护管
给水管线
污水雨水管线
热力管线
燃气管线
通言
管线
保护管(塑料、砼管
保护管(钢管)
电力
管线
直埋
保护管
再生水管线
*
*
沟绸基础底)
涵洞(基础底)
电车(轨底)
铁路(轨底)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 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本规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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