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改造工作讲义
一、《监狱法》关于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规定
《监狱法》第五章是关于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规定,共13条。分别规定了教育改造的原则与方法,教育改造的内容、教育规划与教育设施、组织罪犯开展文体活动、运用社会力量教育罪犯以及罪犯参加劳动的制度。 所谓教育改造,是指刑罚执行机关为实现行刑目的,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依法对罪犯强制实施的转变思想、矫正恶习、传授知识技能的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性活动,教育改造是改造罪犯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基本手段之一。是在惩罚管制强迫劳动的前提下,以“既改造人,又教育人”为目标,以转变世界观、矫正恶习和灌输文化科学知识、培养生产技能为内容,所实施的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特殊性教育活动。教育改造的涵义:
(一)教育改造是一种特殊教育。
首先,教育改造属于教育范畴,它与社会上所进行的各类教育,如学校教育等有共同特点,其共同特点表现在:
1、在阶级社会中,教育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用自己的世界观向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教育。
2、为社会培养人材。
3、教育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
4、传播知识和技能。
5、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遵循教育学的原理、原则和方法。
其次,教育改造作为一种特殊教育,它与社会上所进行的各类教育又有明显的区别,其区别在于:
教育的目的不同。社会上各类学校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身体健康的劳动者;教育改造的目的指向性强、其目的单一,即是为了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废物”为有用之材,以“既改造人,又教育人”,把罪犯教育成为新人为目的。
教育对象不同。社会上各类学习教育的对象,一般都是青少年学生,他们都是遵纪守法公民,都有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能够积极愉快地参加各类教育;教育改造的对象则是依法被剥夺自由判处刑罚正在被迫接受服刑改造的罪犯,他们对教育改造的态度有个发展转变过程,一般要经过由抵触、对立被迫接受到逐步愿意接受、自觉接受的思想转化过程。
教育内容的重点不同。社会上各类学校教育主要是在德、智、体、美、技全面发展的前提下,以主要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知识和技能教育;教育改造主要进行以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为主的政治思想教育。
教学的过程不同。社会上各类学校教育的教学过程,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的学所组成的双向活动过程,作为这个活动的中心并贯穿始终的东西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用人类积累起来的精神财富丰富自己的头脑,从而获取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而教育改造,虽然也是教与学的双向活动过程,但是这个过程是个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严格监管的条件下,紧密结合罪犯思想、进行有计划性、有针对性的矫正和挽救过程,是个消极因素逐步缩小,积极因素逐步增长的过程,整个过程无不体现出对受教育者的强制性和再教育性。
教育方式不同。社会上各类学校教育一般根据学制长短,在比较集中的时间安排教学,采取固定的组织形式和环节进行教学;而教育改造,因受到刑期长短、年龄大小、文化程度高低,犯罪性质不一,恶习深浅程度不同以及服刑改造的客观要求等因素限制,因而对学制、教学活动等都有特殊要求。
实施机关不同。社会上各类学校教育的实施机关是国家教育部门和社会上各类学校;教育改造的实施机关则是国家监狱。
法律地位不同。社会上各类学校教育的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而教育改造中的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则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作为教育主体的监狱机关,是依法对被剥夺自由、强迫进行服刑改造的罪犯实行教育改造的国家机器,而作为被教育者的罪犯则是被迫接受教育改造的犯人。
(二)教育改造是阶级社会特有的历史现象。
教育改造制度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一种阶级社会特有的特殊教育制度。与犯罪现象一样,它也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历史现象,它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犯罪现象的出现而出现,也必将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犯罪现象的消亡而消亡。 教育改造的性质:
法定性。这是教育改造的本质属性。即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是我国《监狱法》等法律赋予监管改造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强制性。即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是通过作为国家专政机关的监狱以强制力量来实现的,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改造是在严格监管的条件下进行的。
再教育性。也称再社会化性。教育改造的过程是罪犯再社会化的过程,是对已经接受
社会普通教育却背离了这种教育宗旨的罪犯的专门矫正。
二、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79号令发布的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已经于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全文共十章六十三条。既明确规定了教育改造工作的地位、任务、方法、手段及原则;又明确规定了教育改造的内容、形式、途径以及顽危犯的认定标准、转化措施。还明确规定了罪犯思想动态分析、干警个别谈话制度、罪犯激励措施、社会帮教、监区文化建设、心理矫治及改造质量的评估等详细内容。(具体内容略)
三、教育改造工作的现状
(一)教育改造的主体地位未能充分体现 。
教育同监管、劳动并驱被监狱法确定为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教育改造手段的主体地位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之后,由于受监狱经济困难和监管形势严峻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教育改造工作的法定原则和主体地位被其它工作所削弱,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二)教育观念滞后,对押犯构成的新情况缺乏足够的认识 。
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而相应变化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领导和部分民警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思想上墨守陈规,不思进取,工作上创新意识不强,习惯用多年的传统教育模式开展教育工作,对涉黑、涉毒、涉枪罪犯增多的趋势认识不足,致使教育方式、方法、手段和应对措施缺乏针对性,教育效果不佳。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干警从传统型的教育模式中解脱出来,应对押犯构成的新情况,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上下功夫。
(三)注重形式和结果,轻视内容和过程,导致了教育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和虚假现象。
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目前教育改造工作的考核机制缺乏活力,考核方法不够科学、严谨,只注重结果的考核,忽视教育过程的量化考核,与实际工作衔接不紧,形成了“数字”教育、“形式”教育。从事对罪犯教育的同志都有这样的体会,即教育是两张皮,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重要,其原因就在于教育指标不像劳动和狱政管理指标来得“硬”。入学率、到课率、及格率以及规定的课时数等指标,都可以作假和虚报,对此,经历过特殊学校上等级和现代化文明监狱验收的基层干警,大多数有切身体会。正是这样只重形式上的结果,轻视整个教育过程的落后考核方法制约了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重入监教育,轻出监教育,缺乏针对性教育。
对罪犯进行入监教育和出监教育是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两道程序,二者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实际工作中,一般对新收押犯的入监教育重视程度较高,认为这是稳定监管秩序的有力措施。所以教育时间、教育内容能够予以保证,罪犯通过两个月的入监教育,经考核达标后方可分流到其它监狱。而出监教育由于主观上认为罪犯即将回归社会,教育强度相对减弱,针对性不强,尤其是在出监教育中缺少罪犯由“监狱人”向“社会人”过渡的再社会回归教育、再就业指导和遵纪守法教育。
(五)重视监管,轻视教育,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
部分民警在治标与治本的问题上思路不清,不能正确地处理好监管稳定与教育改造的关系,认为只要监管不出现事故,教育改造工作只是监管工作的配角。为了稳定抓监管,忽视了教育工作的长效治本功能,因此,分析研究监管安全多,制定针对性施教措施少,使短期的稳定蒙蔽了民警的视线,导致狱内犯情动态复杂,长此以往,给狱内秩序稳定埋下了潜在的隐患。标本兼治才是确保监管秩序稳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治本之策。
(六)重生产经营,轻教育改造,教育改造工作屡受冲击。
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方面,国家财力有限,监狱法所确立的财政保障一时难以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监狱生产对监狱经费的补充作用日益弱化,由此,导致监狱经费紧张,生产与改造矛盾突出。不仅教育改造所需经费得不到保证,而且教育所需要的时间、场所常被挤占。更为严重的是,监狱的经济压力,还引起了监狱工作重心的严重偏移和要求的降低;在一些监狱,本是改造罪犯手段的生产劳动,成了监狱获取维持其生存所需经费的主要手段。
(七)重强制,轻规律,教育改造工作的实际效果大受影响。
惩罚是刑罚固有的属性,因此,监狱的整个行刑无不体现着法律强制性。包括对罪犯的教育也是在对罪犯惩罚的前提下进行的,但我们不能由此否定对罪犯的教育也必须遵循规律。长期以来,一些民警错误地把犯人当成教育的客体,教什么,怎么教,很少考虑罪犯的需要,总是以“我所想,即是犯人所想”的单向思维,为罪犯强制安排教育内容、形式和进程等,由此,严重违反教育的渐进性规律、内化规律等,导致教育效果不佳,教育者的教育积极性和罪犯接受教育的积极性都受到了挫伤。
(八)民警素质与提高改造质量不相适应的矛盾 。
近年来,民警的整体素质通过种种手段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面对押犯构成的新情况、新特点的变化,在施教方法和手段上还相对滞后,尤其是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全力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工作上,加大了防范工作力度,采取死看死守的方法,换来了暂时的稳定,但对深层次的犯情动态了解甚少,不愿在教育改造工作中投入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存在着以管代教,以罚代教的现象。工作仅满足于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对于改造好的问题,缺少研究,仍延续过去经验型的教育方法,面对罪犯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应对施教措施,使教育改造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也向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
四、教育改造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一)创新教育模式,实施罪犯教育专职制度。
罪犯教育专职制是指监区或分监区选出数名具有一定工作经验、事业心强和政策业务水平较高的民警专门负责对罪犯进行常规性集体教育和特殊个别教育的一项教育制度。实施罪犯教育专职制度的好处主要有:
一是可以提高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稳定监管改造秩序。当前,在押犯人数不断增加,押犯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重刑犯、暴力犯、流窜犯、“三假犯”增多;涉黑、涉毒案犯也不断增加。这些罪犯恶习深、思想顽固、心理阴暗、行为怪僻、危险因素多,增加了改造难度,给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都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为此,监狱必须认真研究新情况,分析新特点,采取新对策,以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稳定监管改造秩序。
二是可以加强民警队伍建设,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思想,又可以优化教育资源,有利于实现监狱职能专职化。一是现有民警队伍主要由八十年代部队转业回来的军人、内部招干的家属以及近几年从各高校招收的非监所管理专业毕业生和司法警官学校毕业的科班人员组成,大部分人员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更多的教育管理理念来自传帮带,知识结构的更新落后于狱情的变化,教育管理方式、方法缺乏科学性,因此施行教育专职制,可以转被动局面为主动局面,进行教育资源的重新整合与分配,鼓励民警积极进行知识更新,有利于加强民警队伍建设。二是民警因文化水平、工作经验、性格等方面存在个体差异,从而在工作中表现出工作水平不一,方法手段不一,所取得的效果不一,施行教育专职制则可以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民警的教育资源,避免民警主、客观因素所带来的改造负面影响,更好地体现民警队伍建设中的以人为本精神。
三是可以全面提高改造质量,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罪犯的改造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有的把罪犯改造成为认罪服法、自食其力的公民目标中逐渐融入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避免对社会重新构成危害等内容。另外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有外显和内隐之别,有的罪犯改造表现好只是表面上,是为了获得更好的待遇、减更多的刑,其骨子中并没有改好,因此评价改造质量的提高要从外显和内隐两方面综合考虑。施行罪犯教育专职制,可以提高民警业务素质,教其遵循教育改造规律,科学地运用心理学等改造手段,对罪犯戒之以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增加教育改造工作的主动性和进攻性,确实使罪犯改过自新,自觉遵规守纪,进而保证监管秩序持续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实行罪犯教育专职制是教育改造罪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是实行罪犯教育专职制可以更好地实现监狱行刑目的和宗旨。《监狱法》明确提出我国监狱工作宗旨就是把罪犯改造成知法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现在提高罪犯适应社会能力也逐渐成为衡量监狱改造质量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监狱应当围绕这些内容深入展开各项工作。罪犯之所以犯罪,和其人生观、价值观及个性等方面存在偏差有很大关系,再加上因其罪行轻重、刑期长短、家庭支持等方面存在差异,要想把罪犯改造好就要科学地实行针对性教育,提高教育效能。教育改造工作是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之一,随着进一步贯彻现代化文明监狱要实现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的工作精神,教育改造工作要与时俱进,进一步创新工作模式和思路。因此,施行罪犯教育专职制可以适应上述工作要求,可以更好地保证监管改造秩序持续稳定,是教育改造罪犯发展趋势中的必然选择。
二是实行罪犯教育专职制能更加适应监狱体制改革的需要。目前监狱体制改革正在全国稳步、有序地开展,,监狱职能化、专职化目标将逐步实现,但是受各地方经济发展等原因影响,要向西方国家那样全面实现监狱职能化、专职化要有一个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监狱管理模式的先进工作理念和方式,探索适合我国现有国情的一种教育管理模式,作为一个承上启下的过渡。施行罪犯教育专职制可以很好地完成过渡职责,为以后工作的全面开展积累宝贵经验,为监狱职能化、专职化奠定一个良好基础。
三是实行罪犯教育专职制也是科学化管理的必然要求。传统管理模式要求监狱民警人人什么都懂,违背科学化管理要求,与贯彻以人为本精神相去甚远。根据科学发展观,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不可能全面发展,只可能在某些方面甚至某方面有所擅长,作为现代化文明监狱在民警的使用上应当进一步体现以人为本精神,充分挖掘民警工作潜力,进行人才资源优化组合,发挥集体力量,而不能再要求一个人工作全面开花,把民警当作“万金油”来使用。实行罪犯教育专职制虽然没有完全达到上述要求,但是它给全体民警带来了新的理念为以后监狱实现科学化、职能化管理铺平道路。
当然,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职教育队伍,要想有效地保证专职教育效果,就需要在教育管理人才上下工夫。教育专职制对专职教育民警要求较高,它要求专职民警:要具备监所管理、心理学、教育学、法律等相关知识,对工作认真负责有耐心,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亲和力,能够掌握现代的相关科学运用技术,并且能够不断实现知识更新。因此要想建设一支高素质队伍,就需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是选择那些有进取心、责任心、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采取各项激励措施,充分调动这部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为队伍建设提供人源保证。
二是利用警衔晋升、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或地方司法警官学校进修的、外出交流、外聘老师开设专题讲座、自学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专职民警加强法学、监狱学、管理学、经济学、哲学、心理学、伦理学、犯罪学、矫正教育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更新民警知识结构,提高认识水平和管理水平,减少工作中盲区;
三是可以以监狱或分厂为单位,开展专职教育民警大比武,通过开设论坛、案例讨论、现场观摩、交流等活动,加深专职民警对各项技能技巧的学习和运用,提高专职民警实际教育能力。四是对刚从事监狱警察工作的新民警或其他想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首先进行系统的知识培训,然后让专职教育民警以传帮带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提高业务素质,从而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教育后备队伍。
(二)创新教育内容,提高教育针对性。
既要坚持不懈地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和前途教育,又要在教育内容中注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时代气息,使之丰富多彩,入耳人脑;既要坚持正规系统的课堂化教育,又要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的需要,结合罪犯的思想改造、生活实际组织起有效的系列化的专题教育和辅助教育;既要剔除僵化教条的陈旧教育内容,又要防止忽视思想教育、本质改造的偏向;既要重视抓好现有分类教育,又要认真研究涉黑、涉毒等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要通过课堂灌输、个别教育、技术培训、知识竞赛、主题演讲、文艺创作诸种形式,融法制、道德、行为规范、形势、前途教育于一体,打破罪犯的犯罪心理结构, 强化罪犯的悔罪意识、改造意识和重做新人的意识。
思想教育在内容和时间上要与社会同步。现实中绝大部分罪犯法纪观念淡薄,道德水平低下,价值取向偏颇,思想偏激,头脑空虚,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因此,对他们的思想教育要根据《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和《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针对他们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社会政治导向、社会规范,有效地开展教育活动,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将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分若干主题,传输渗透到罪犯的生产、生活中去,固化到罪犯思想中去,只有这样,才会让他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趋向符合社会要求,被社会认同。
文化教育要注重社会性。监狱要努力突破体制瓶颈,进一步加大与社会教育部门的协调,力争教育教材、考试考核、证书发放与社会同步、接轨,争取各类准入条件,使监狱的教学得到教育部门的承认,允许罪犯参加各类统一考试,教育部门统一发放证书,增强教育的权威性。要通过联合办学、远程教育,使教育的内容、方法、效果具备较高的社会化程度,保证教育质量。
技术教育要突出适用性。要改革传统教育与罪犯将来的生活实际、生存环境、生存技能相割裂的弊端。既要摒弃教育内容大而空,又要纠正只顾教育内容的近期效益。即要组织岗位技能培训,根据现有的劳动车间和技术岗位,综合罪犯刑期、年龄、文化、体质等因素,开设相应难易程度和培训周期的岗位技术教育班,并伴随罪犯改造全过程持续进行等级工培训。又要开展专业资格教育。与省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建立常态的培训考级机制,选择一批与罪犯素质相适应的具有一定社会需求前景的项目,开展培训、组织考级,由省劳动厅颁发证书,凭此证书在招工定级中可被录用单位承认,为罪犯释后求职创造有利条件。在专业技能训练的同时,要强化职业意识、责任意识、效率意识、竞争意识和合作意识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塑造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社会劳动者。
(三)创新教育形式,实现“四个转变”
要自觉地克服传统教育中某些僵化、刻板模式的束缚,开拓创新教育形式,科学划分罪犯管理单元。传统的罪犯基层管理单元是班组或分队,划分的依据是罪犯的生产劳动组合,目的是便于民警组织、计划、协调、指挥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活动,但是从现代教育改造罪犯角度来说,其划分依据和目的缺乏科学性,对有效实现包括劳动教育在内的针对性教育改造均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设想如果成立学习型罪犯管理单元不失为一种崭新的思路,是对传统教育改造罪犯形式上的一种突破,为真正走个性化矫治道路提供有益的探索。
努力推进狱务公开,大胆运用亲情帮教,组织签订帮教协议,主动聘请社会帮教志愿者,筹建社会帮教互助基金,开展“法律援助在监狱”等活动。运用这些丰富多样的教育形式,将无形的教育融入到有形的活动之中,实现工作方法由单向灌输向双向互动,由居高临下向平等交流,由单一层次向立体交叉,由耳提面命向自我教育的“四个转变”,努力体现出教育改造工作的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力量,引导罪犯去体会、去感悟,在潜移默化中实现教育改造的目的。
(四)创新教育方法,顺应行刑个别化
要注重教育改造方法的科学性,顺应现代行刑个别化的趋势,创新罪犯教育工作方法,以增强教育改造工作的时代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积极探索罪犯个别化改造,以教育人改造人为出发点,根据罪犯的身体、心理、个性、经历、改造的需要等因素,实施个别教育改造措施,以促进个别教育的广泛性。
传统意义上的“个别”大多指民警与罪犯“一对一”式的交谈,而现代意义上的“个别”应该包含有“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等几种不同的教育形式,具体运用哪种形式要因人、因事、因时、因势而异,做到用最佳的教育形式取得最好的教育效果。
要转变“教育”主体的角色定位观念。通常情况下的教育,民警为主体,罪犯为客体,但科学意义上的教育,民警与罪犯应相互为主、客体,不应有固定的角色定位。施教与受教是互动而存在的,因而角色应在动态中定位。
要重视个教环境的氛围。个教的对象不同、内容不同、目的不同,决定了开展个教的环境氛围也不一样。如“训导教育”、“批评教育”、“鼓励教育”、“宣传教育”等要求的环境、氛围就不一样,选择什么样的个教环境,要根据需要而定。有的“和谐”、“轻松”,有的“庄重”、“严肃”。民警不能一层不变地在办公室里开展个教。
要更新教育理念,增强教育的互动性。常规教育的本意为“我说你听”“我推你动” 式的灌输,而少尊重受教者的个人意志,未充分发挥受众的主观能动性和参与性。必须更新观念,树立现代教育理念,充分尊重罪犯意志,发挥罪犯的主动性和参与性,强调“公平”、“平等”“互动”的教育意识,建立和谐的交流方式,充分体现教育的互动性。
把个别教育措施拓展到个别化的管理、劳动、生活、学习等方面,把教育改造的主要对象从顽危犯拓展到所有罪犯,把教育改造贯穿每个罪犯改造全过程。实行对罪犯个别教育承诺制,推行“一警一箱”制,达到罪犯有事找民警,把个别教育落到实处,充分体现民警对罪犯实施个别教育的直接性和及时性。
(五)创新教育手段,提高科技含量
新世纪监狱工作在尊重其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应继续改进和完善法定的三大传统改造手段,并注重借助现代矫正技术和先进的科技手段,改变过去教育手段的单一性,注重教育手段的多样性,努力提高教育改造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科学化水平。
一是要积极采用先进科技成果,积极开展罪犯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工作,努力开辟教育改造罪犯的新途径。从上到下建立和形成心理矫治工作网络,针对罪犯在服刑过程中遇到的诸如人际关系、婚姻家庭危机干扰、情绪控制等心理问题,注重短程精神分析疗法的运用,做好个案分析研究,使罪犯在双向互动、平等交流中,实现心理危机干预,化解矛盾,促进罪犯心理疾患的消除。
二是大力加强监区文化建设。良好的监区文化建设,既有利于活跃罪犯的改造生活,调剂情绪,稳定思想,又有利于陶冶情操,启迪良知,矫正恶习,是教育改造的一种重要的辅助性手段。在当今世界由传统工业时代向知识经济时代转变的过程中,文化对一个国家和民族就更为重要。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更需要用先进文化占领这块阵地,诸如:建三室(图书室、阅览室、活动室);办三报(墙报、黑板报、改造小报);开展读书、演讲比赛;举办监区文化节活动;规范监区口号、标语、名言警句;组织收看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意义和有其他教育意义的电视、录像片;举办书法、绘画工艺美术作品展等,监区文化建设应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有更大的发展和创新,主要表现在监区文化建设的教育性、启发性、矫治性功能的发挥,监区文化活动应追求其普遍参与性、社会互动性效果,以便在知识经济时代全面提升监区文化的特色和特质。
三是要适应信息社会网络化迅猛发展的趋势,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教育改造中的作用。要充分运用电化教学手段,充分利用教学时空,扩大教学的覆盖面,减少工学矛盾,提高教学质量。要坚持因材施教,着眼于罪犯回归社会的生存与发展,设计教育方案,努力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值。
(1)建立以狱部为中心辐射押犯单位的电化教育系统,充分发挥电化教学形象、直观、生动、快捷的作用,实现由分散教学向集中授课转变,使民警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对罪犯的教育之中,弥补师资力量紧张的矛盾,实现政治、文化、技术教学时间和内容的统一,提高教学质量。
(2)建立以狱部为中心的心理测试和心理咨询可视电话网络。
(3)运用数据技术构建教育改造体系,开通罪犯局域网,建立服刑人员生活指导网,构建查询、咨询、远程教育、网上学习、广播宣传、电视教育等系统,开辟狱务公开、道德教育、时事教育、普法教育、法律援助、社会帮教、心理咨询、教育、回归就业指导、监狱文化、社会发展和国际局势等栏目。紧紧把握时代发展的脉博,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及时跟踪科技发展动态,将最新信息充实到教育内容中去,实现罪犯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学习、自我教育,使罪犯置身于数字化的学习环境熏陶之中,以培养罪犯的独立性及自我规范、自我发展和自我调控的素质。
(六)创新教育时空,抓好综合治理
以往,罪犯刑满释放或是假释出狱,监狱就不再对其进行跟踪教育,至多也就是搞一些刑释人员改造质量调查,没有参与罪犯的释后再教育、就业指导等工作。
当今社会就业形势严峻,市场竞争激烈,失业人员有所增多。罪犯出狱后面临生活来源、经济保障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一些年老体弱缺乏竞争力而又没有什么亲人的罪犯,刑释后难以生存,重走犯罪老路的可能性很大。一来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二来给监狱增加多进宫罪犯,增大教育、管理、改造罪犯的难度。
监狱工作社会化要求我们必须创新教育时空,延伸教育时间和教育环节。配合当地公检法司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教育、民政、劳动等部门,共同做好罪犯回归后的就业安置、再教育等工作,加强综合治理,预防重新犯罪。
总之,只有不断创新、与时俱进、突出特色,才是教育改造工作生机和活力的源泉;才能开创教育改造工作的崭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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