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学基础理论

时间:23-04-04 网友

监狱学基础理论

1. 监狱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2. 马克思主义认为,监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并成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阶级统治的专政工具。

3. 奴隶制国家监狱:以复仇主义为目的;封建制国家监狱:以威吓主义为目的;资本主义国家监狱:以报应为目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狱,其本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4. 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问世,对监狱改良起到重要促进作用。英国约翰·霍华德《英格兰及威尔士的监狱状况》(《监狱事情》)标志着监狱学正式诞生。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1791年出版《监狱学》一书,认为监狱执行刑罚的目的在于对罪犯进行教育,为此要使罪犯进行强度劳动,使他们反省、领悟刑罚的痛苦,促使他们悔改。

5. 监狱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6. 监狱学的研究对象:

(1) 研究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基本理论(最核心);

(2) 研究监狱和监狱制度的历史发展;

(3) 研究监狱法及监狱法律关系;

(4) 研究监狱行刑及改造活动;

(5) 研究监狱运行机制和保障体系;

(6) 研究罪犯改造的综合治理。

7. 监狱学的学科体系:

(1) 基础理论研究:监狱学基础理论、监狱法学、监狱史学、罪犯改造心理学、比较监狱学;

(2) 应用理论研究:狱政管理学、狱内侦查学、罪犯教育学、罪犯劳动改造学、罪犯行为学、监狱经济管理学。

8. 监狱学的指导思想:

(1)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

(2) 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

(3)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

9. 监狱学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调查研究、比较研究。

报应刑主义:把刑罚作为对犯罪人因其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进行报复的强制措施,因果决定论为哲学基础,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社会报应观念为理论基础,以刑罚是对危害社会的公正报应求得解除犯罪人罪责的唯一方法为核心思想。(采取对等的同害规则)。

10. 威慑刑主义:以用残酷的刑罚手段惩罚犯罪人,展示刑罚威慑作用为目的,使人们产生恐惧心理,不敢犯罪。其理论依据为:人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只有经过慎重思考权衡利弊后才会实施某种行为,犯罪行为的事实也是如此;刑罚可以通过人们对它的畏惧而直接阻止人们犯罪。(重刑主义原则)

11. 教育刑主义:是指把对犯罪人执行自由刑作为对犯罪人的教育矫正,使之不再犯罪,以达到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目的的行刑思想。(强调人的价值的人文主义,主张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归责原则)

12. 广义的刑罚执行:是指根据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按照法定程序,刑罚执行机关把所确定的各种刑罚内容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13. 狭义的刑罚执行:是指根据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按照法定程序,监狱把法院裁判所确定的各种刑罚内容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14. 刑罚执行的特质:强制性、规范性、目的性。

15. 刑罚执行的意义:

(1) 刑罚执行是对罪犯实行刑罚惩罚的实际落实;

(2) 刑罚执行是教育矫治罪犯的前提条件;

(3) 刑罚执行是实现国家刑罚目的的基本措施。

16. 行刑权(刑罚执行权):是指特定机构根据法院的判决将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付诸现实执行的权利,属于刑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罚权的最终体现和落实。

17.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其特征如下:

(1) 刑罚消灭以行为人构成犯罪为前提;

(2) 刑罚消灭由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所引起;

(3) 刑罚消灭以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消灭为结果。

18. 刑罚消灭制度:时效制度、赦免制度、其他事由。

行刑效益:是指执行刑罚的活动发挥行刑效力的作用,实现行刑预防犯罪目的的程度,是行刑目的实现的现实状态。

行刑原则:(1)行刑教育化原则;(2)行刑个别化原则;(3)行刑民主化原则;(4)行刑效益化原则(是指监狱行刑应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取尽可能大的行刑矫正囚犯的效果,要求避免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19. 行刑制度:是指行刑机关对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所凭借的制度。包括死刑执行制度、自由刑执行制度、财产刑执行制度、资格刑执行制度等。(以常规行刑为原则,以延期行刑、中止执行为例外,以减刑、假释为变更)

20. 行刑制度的特点:法定性、过程性、有序性

21.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剥夺或限制自由刑罚的罪犯,根据其服刑期间的良好表现而减轻刑罚的行刑制度,或表现为刑种的减轻,或刑罚处遇的减轻,或刑罚时间幅度的缩短。

22.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23. 1951年三公三个为了方针: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

24. 1954年《劳动改造条例》颁布,是新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监管改造法规。

25. 1981年八劳会议,监狱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会议。1994年12月29日,《监狱法》颁布。

26. 监狱工作的经验:

(1) 正确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

(2) 采取正确的政策和方法;

(3) 组织好监管生产,进行科学的生产管理;

(4) 实行革命人道主义,把犯人当人看待;

(5) 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对罪犯改造实行综合治理;

(6) 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建设。

27. 监狱工作的基本特色:

(1)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新中国监狱工作的指导思想;

(2) 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领导,是监狱工作取得巨大成功的根本保证;

(3) 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政策;

(4) 生产劳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5) 实行人道主义政策,依法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6) 坚持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利用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帮教,实行综合治理;

(7) 坚持从严治警,重视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专业素质教育和文化知识教育,建设一支政治上强、业务上精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

28. 罪犯改造的可能性:生理学及心理学依据、行为学依据。

29. 马克思主义关于罪犯改造的理论:

(1) 改造罪犯是无产阶级伟大历史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罪犯是可以改造的:改造罪犯是监狱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目的。

(3) 罪犯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改造好的:①人民民主专政是改造罪犯的必要条件②正确的方针、政策是改造罪犯不可缺少的条件;

(4) 罪犯必须在劳动中改造:马克义主义的劳动观、实践论以及我国五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劳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5) 罪犯是能够教育好的:罪犯教育是我国监管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30. 罪犯改造实现的一般条件:

(1) 有明确、突出的改造罪犯目标:明确、突出的改造罪犯目标的确立是实现改造罪犯的首要条件;

(2) 有一套科学的改造罪犯的手段;

(3) 有科学运用改造犯罪手段的原则:①劳动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②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③劳动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这是监狱正确执行刑罚,有效惩罚和改造的组织保障。

31. 狭义的监狱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系统规范监狱行刑与罪犯改造的监狱法典。

32. 监狱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监狱行刑活动中所涉及的有关主体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3. 监狱法的基本特征:

(1) 人民性。由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反映在监狱法中的国家意志便是人民的意志;

(2) 改造性。改造性是人民性的法律化和具体化;

(3) 科学性。监狱法强调惩罚改造罪犯同时要求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科学、文明管理原则;

(4) 说理性。把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根本任务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决定了说理性必然成为我国监狱法的一个显著特征。

34. 监狱法的制定根据:

(1) 宪法是制定监狱法的最根本依据;

(2) 以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为宗旨的刑事政策是制定监狱法的政策依据;

(3)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尤其是监狱工作的实践是制定监狱法的实践依据。

35. 监狱法的立法原则: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监狱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主要有:

(1)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3) 稳定性、连续性与可变性相结合的原则;

(4) 法制统一的原则;

(5) 比较借鉴的原则。

36. 监狱法属于公法、刑事法、刑事执行法

37. 监狱法律体系:监狱法的渊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条款,是监狱法最高的表现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了监狱行刑活动的基本范围,是监狱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制定的监狱行刑工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是监狱法的重要表现形式;

(4)《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罚适用和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条款,也是监狱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5)有关监狱行刑与改造罪犯工作的法律解释,也是监狱法的表现形式。

38. 监狱工作方针:

(1)“三个为了”的方针:1951年三公三个为了方针: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

基本内容: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根本目的和任务是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2)“两个结合”的方针: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

(3)“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

(4)“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现行的监狱工作方针。(刘少奇)

监狱工作政策:是党和国家为了实现其行刑思想,为监狱工作确定的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坚持的行动准则和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行为标准。

39. 监狱工作政策的主要内容:

(1) 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2)劳动生产与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相结合;(3)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4)社会主义人道主义;(5)区别对待:管理、教育、劳动、奖惩上的区别对待。

40. 监狱工作原则: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41. 监狱行刑法律关系:是由监狱行刑法律事实引起,并由监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监狱与服刑罪犯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42. 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特征:(1)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定性;(2)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强制性;(3)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确定性;(4)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对应性。

43. 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监狱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是监狱和罪犯。特征:法定性、地位的不平等性、主体意志的特殊性。

44. 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监狱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物、精神财富。

45. 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6. 监狱的权利和义务:

(1)监狱的权利:①刑罚执行权,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监狱的最基本的权利②监管罪犯权,是监狱依法对被监禁的罪犯进行管理的权利③改造罪犯权,是监狱运用多种形式对罪犯进行改造的权利

(2)监狱的义务:①刑罚执行方面的义务②监管罪犯方面的义务③改造罪犯方面的义务

47. 监狱权利义务的特点:

(1) 权利是一种职务上的权力,是一种职权;

(2) 监狱在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同国家的权利联系在一起,代表的是国家整体利益;

(3) 权利的行使不可以转让,不可以放弃,其相对义务人必须服从,不得违抗;

(4) 权利是一种必须行使的权力,否则就是失职或违法;

(5) 义务的履行与职权的行使是同时进行的。

48. 罪犯的权利:是指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依法未被剥夺的权利和基于罪犯特殊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49. 罪犯的义务:是指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应当履行的义务。

50. 罪犯权利义务的特点:

(1) 权利义务的不完整性。指罪犯部分地或不完全地享有公民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

(2) 权利义务的特定性。表现为罪犯享有某些社会上自由公民不需要享有的权利,罪犯必须某些社会上自由公民不应履行的义务;

(3) 履行义务的刑事强制性。表现为罪犯义务属性的刑事强制化和罪犯义务履行的刑事强制化;

(4) 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对应性。罪犯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对应性,两者互为前提、互相贯通、互相促进。

51. 监狱行刑法律事实:是指由监狱行刑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52. 监狱行刑法律事实种类:(1)法律行为,指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有意识进行的能引起法律后果作为与不作为。(2)法律事件,指不以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引起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53. 监狱:是指国家依法设置与管理的,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刑罚执行机关。

54. 监狱的特征:

(1) 法定性。《监狱法》对罪犯的收押到释放都做了严格的规定;

(2) 阶级性。监狱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是统治阶级的重要专政工具,必然打上了阶级的烙印;

(3) 惩罚性。惩罚是刑罚所具有的天然属性,监狱作为刑罚执行的场所,必然体现法律的惩罚性;

(4) 防范性。指监狱所具有的预防犯罪的能力与作用。

55. 监狱的性质:(1)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2)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56. 监狱的任务:

(1) 执行刑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监狱最基本的任务;

(2) 惩罚罪犯。这是由刑罚的天然属性决定的。

(3) 改造罪犯。监狱通过多种手段完成改造罪犯的改造任务。

(4) 预防和减少犯罪。主要通过特殊预防来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任务。

57. 监狱人民警察:是指依法从事管理监狱、执行刑罚、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的人民警察,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组织实体和主体力量,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力量。

58.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在执行刑罚时所具有的职务上的各项权利。主要有:

(1) 执行惩罚罪犯权;(2)执行罪犯改造权,主要有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狱政管理。

59. 监狱人民警察的特征是:(1)功能的特殊性(2)角色的多重性(3)任务的艰巨性(4)环境的特殊性。其执法保障首先是法律保障,其次物质条件、社会力量的支持与协助(可靠保障)

60. 监狱人民警察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岗位培训、晋升职务培训、晋升警衔培训。

61. 罪犯(狭义):是指触犯了我国刑法,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狱内服刑接受惩罚与改造的受刑人。

62. 广义罪犯:一切触犯我国刑法,被人民法院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

63. 罪犯构成:是规定并反映特定时期罪犯人口自然状态的各种罪犯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静态或动态比例关系。

64. 划分罪犯类型的意义:

(1) 罪犯分类是矛盾特殊性原理的体现和要求;

(2) 罪犯分类是对罪犯实行分押、分管、分教的基础;

(3) 罪犯分类也符合现代监狱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普遍特征。

65. 罪犯分类原则:

(1) 依法进行的原则。《监狱法》对罪犯分类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

(2) 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原则。罪犯分类应当符合并且服务于监狱改造罪犯的目的。

(3) 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的原则。罪犯分类工作应当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循序渐进,不能急于求成、一蹴而就。

66. 罪犯法律地位: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

67. 明确罪犯法律地位的意义:

(1) 明确罪犯法律地位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2) 明确罪犯法律地位,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3) 明确罪犯法律地位,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取得主动权;

(4) 明确罪犯法律地位,有利于增强执法者人权保护的观念。

68. 罪犯权利的特点:广泛性、真实性、不完整性。

69. 罪犯的特定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的义务;(2)服从管理的义务;(3)接受教育的义务;(4)参加劳动的义务。

70. 罪犯义务的特点:强制性、局限性、可变性

监管改造:是指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监禁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来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其功能有:(1)约束功能:环境约束、行为约束、管理约束(2)保障功能:安全保障功能、组织保障功能(3)养成功能:行为养成功能。

71. 狱政管理,是指监狱对在狱内服刑罪犯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有规范、激励、导向等功能。

72. 教育改造:是指监狱对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进行的以转变罪犯犯罪思想的教育为核心、以文化知识教育为基础、以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有系统的整体性影响活动。其基本特征:法定性、长期性、再社会化性。

73. 入监教育两个月,每月至少一次个别谈话教育,三个月出监教育。

74. 教育改造的原则:①因人施教原则②以理服人原则③循序渐进原则④注重实效原则。

75. 教育改造原则:①集体教育与与个别教育相结合②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③常规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④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功能:矫正、感化、塑造等功能。

76. 劳动改造:是指我国监狱对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通过组织其参加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劳动而进行改造的一种执法活动。特征:改造特定性、强制性、人道主义特性、多样性。作用:转化思想、矫正恶习、学习谋生技能。功能:揭示功能、矫正功能、培训功能、健康功能。

原则:

(1) 从“改造人、造就人“出发的原则;

(2) 劳动实践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 按照经济规律组织监狱生产的原则;

(4) 监狱生产与罪犯实际相适应的原则。

77. 未成年犯:是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犯罪分子。

78. 未成年犯的改造表现特征:

(1) 未成年犯的恶习较浅,可塑性强;

(2) 未成年犯在改造过程中反复性大;

(3) 未成年犯思想敏感,求知欲强。

79. 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特点:

(1) 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无期确悔未成年犯执行一年六个月即可提出减刑建议,有期确悔执行一年以上。两次减刑间隔应在六个月以上。减刑起始时间、两次间隔时间均比成年犯适度放宽。

(2) 未成年犯会见得时间、次数,可以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

(3) 特许离所。在家期限最多不超过七天。探亲时间五至七天(不包括路途时间),两次间隔时间至少在六个月以上。

(4) 对未成年犯禁闭期限为三至七天。禁闭期间每天放风两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5)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劳动应符合其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80. 未成年犯入所教育不少于2个月,出所教育不少于2个月。禁止从事外役劳动,禁止组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参加生产性劳动。保证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8小时。劳动时间每天不准超过4小时,每周不准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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