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5.16
∙【字 号】黑人社规〔2017〕12号
∙【施行日期】2017.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关于转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人社规〔2017〕12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公示和备案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等,执行事前公示和事后备案制度。其中,在单位内部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选派或同意申请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将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总体情况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做好与我省现行政策衔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其保留人事关系期限、离岗创业期间待遇和管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等问题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73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待遇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36号)规定执行。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中,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需申请设置特设岗位的,按照《关于各层级事业单位自主设置特设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7号)执行。事业单位设立流动岗位有关问题按照《关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自主设立流动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8号)执行,其中对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从核拨的财政专户资金、科研项目经费等资金渠道自行解决,或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
三、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细化落实措施,加强政策指导,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要引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考核,规范落实各项政策规定。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问题和创新创业典型经验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16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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