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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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1.12

∙【字 号】黑人社发[2011]8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8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29号)精神,现将《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自2009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办理和核发,此前我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核发的证书仍然有效。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验印、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的编码、打印、统计和发放。

  三、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季度前10日内向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提出下一季度证书申领计划,并按规定填写《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审核表》,各地市及鉴定机构应据实申领,据实发放,不得囤积空白证书。

  四、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其鉴定合格人员统一使用套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的职业资格证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证书,并在证书照片下角处加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五、改版后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职业技能水平的有效证件。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原所持非中英文对照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统一换证,并在证书照片处加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适应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需要,客观公正地评价劳动者的任职资格,促进劳动者的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

  第三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第四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从事技术职业的劳动者,中、省直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普通高校及社会职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全国、全省统考职业的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条 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地)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填写证书。初级、中级经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行政部门审核、验印后颁发。高级按照管理权限,经市(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验印后颁发。具备条件的县(市),可以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并经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验印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原所持非中英文对照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统一换证,并在证书照片处加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第七条 证书不准跨市地核发。

  第八条 证书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1、证书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格式采用计算机打印。

  2、证书各项内容所填写的汉字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数字使用仿宋小四号阿拉伯数字。姓名超过六个汉字的可以按照两行填写,职业(工种)名称超过八个汉字的可以按照两行填写。

  3、证书照片处须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黑白照片。

  4、出生日期、发证日期、证书编号、身份证号、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处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打印。

  5、职业(工种)名称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规定的名称填写,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其名称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批准后,方可使用。

  6、文化程度处填写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职高、大专、大学、研究生。

  7、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填写。

  8、评定成绩处填写合格、良好、优秀。成绩在60-79分为合格,在80-89分为良好,在90-100分为优秀;评定成绩按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两项中最低成绩确定。

  9、日期处应填写考核成绩审定的日期。

  第九条 证书编号必须按以下要求编号:

  1、证书编码采用16位数字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1)第1-2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

  (2)第3-4位为我省代码09。

  (3)第5-6位为发证市地、省农垦总局代码(见附件)。

  (4)第7位为鉴定机构标识代码,取值为0-3,0表示省、市(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1表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表示地方职业技能鉴定站,3表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5)第8-10位为鉴定机构编码,编码由三位数字组成,该编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由市(地)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该编码为000。

  (6)第11位为证书类别代码,取值为5-1,5表示初级,4表示中级,3表示高级,2表示技师,1表示高级技师。

  (7)第12-16位为证书核发顺序编码,每年度按鉴定机构分级别从00001-99999依次取值。

  2、遗失证书补证的编码按原证书编码。

  3、编码举例:

  (1)2010年牡丹江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颁发的第2580号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编码如下:

  10  09  03  0  000  4  02580

  核发 本省 市地 中心 中心 证书 证书

  年份 代码 代码 所站 所站 类别 序号

  代码 标识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2)2010年齐齐哈尔市中式烹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颁发的第680号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编码如下:

  10  09  02  1  004  5  00680

  核发 本省 市地 中心 中心 证书 证书

  年份 代码 代码 所站 所站 类别 序号

  代码 标识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第十条 根据证书核发权限,证书印章必须按以下要求验印:

  1、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处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发证机关处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证书照片下角处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2、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其鉴定合格人员统一使用套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的职业资格证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证书,并在证书照片下角处加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3、凡由国家统一命题或从国家题库提取试题鉴定合格者的证书,须在照片右上角压贴国家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

  第十一条 证书必须按以下要求管理:

  1、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对非法印制、使用假伪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须建立证书核发档案,逐步建立证书计算机信息查询系统。

  3、证书由于质量问题或填写损坏,必须交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集中销毁,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4、遗失职业资格证书者,须登报声明作废,向原发证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发,由同级鉴定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和新证书流水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5、违反本规定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 以前制定的证书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不同之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省、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名称代码

  省    00   鸡西市06黑河市12

  哈尔滨市 01   双鸭山市  07大兴安岭  13

  齐齐哈尔市02   伊春市08省农垦总局 14

  牡丹江市 03   七台河市  09省森工总局 15

  佳木斯市 04   鹤岗市10

  大庆市  05   绥化市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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