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16]5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9.06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6〕57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养老保险省直管的行业、企业: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6〕1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将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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