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24
∙【字 号】宁政发[2008]96号
∙【施行日期】2008.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8)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
(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 2008年5月)
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稳步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广场、隧道(含过街通道)、地铁(含轻轨)、公共交通设施、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城市防洪、城市内河湖堤岸、城市照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工程。
三、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政监督站)依法对我市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凡在本市市区(含主城区、新区、撤县改区区域等)、开发区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在企事业单位院落内、区属村镇建设3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到市政监督站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高淳县、溧水县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督机构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套的各类杆管线工程应当纳入市政监管范畴。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建设单位应支持和配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五、市政监督站应当完善专业化监管体制,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监管效能,确保监管全覆盖;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依法监督,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加大稽查力度,努力提高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文明程度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六、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移交手续,纳入正常维护管理。
七、未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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