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市场及法律风险,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合同主要为工程建设合同、工程服务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含:公司范围内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 订立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节约资源原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合同预算部为公司合同的综合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公司与工程建设相关项的合同工作,工程管理部及其他业务相关部门负责技术服务类工作的审核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反馈,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2.合同文本宜选用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已颁布的规范文本或指导文本,制定、修改完善公司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制度并制订合同格式文本,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负责根据建设工程实际现场需要及项目类型编制合同。
4.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核工程建设合同,并组织谈判、流转及合同签订工作。
5.负责合同档案资料的整理、存档,并建立合同台账。
6.由xx公司招标办公室主导的招标项目,招标完成后按要求将签订完成的合同上报xx公司招标办公室(运营管理部)。
7.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检查,调解处理合同纠纷。
第三章 合同管理范围
第六条 项目合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大于2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相关合同,组织公司内部进行合同审核,提请公司总支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合同签订程序
第八条 合同签订程序适用于达到本制度第七条金额以上的项目。
第九条 达到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制度第八条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由公司招标办公室视项目情况起草拟发售招标文件的合同内容,按合同审核表(附件1)完成公司内部合同审核工作后向xx公司招标办公室(运营管理部)上报;未达到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制度第八条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由公司招标办公室自行组织开展招标工作、自行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的项目(部分项目可直接询价)签订合同前需按合同审核表(附件1)完成合同审核工作后,就合同主要条款提请公司总支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上会通过后签订合同;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的,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其中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由公司招标办公室负责起草,其中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由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公司招标办公室审核(控制价流转程序详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制度)。招标文件整体按招标文件审核表(详见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制度附件5)程序完成流转后,就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提请公司总支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上会通过后作为后期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十条 合同按照公司内部会审流程执行。工程建设合同会审流程:
合同发起人并排发给→法律顾问→专业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工程管理部部长→合同预算部部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财务总监→项目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合同发起人应按照合同会审过程中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最终确认后,进行打印、装订,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后,在公司综合办公室进行统一编号,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章。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完毕后交公司综合办公室保存原件一份,财务管理部付款使用一份,剩余合同配发及保管由合同预算部统一管理、归档。
第五章 合同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宜选用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已颁布的规范文本或指导文本。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或定金,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或酬金的30%,定金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或酬金的20%。
2.合同中原则上须扣留质保金,质量保证期限不得低于一年,质量保证金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3%(低值易耗品除外)。
3.招标文件中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督促中标单位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第十七条 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审判管辖地,并优先选择由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九条 合同台账分为电子台账和纸质基础台账。合同台账应对合同编号、名称、双方当事人、履行期限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询价单、询价评标报告、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等资料归档、建立合同档案台账,变更、解除、异议处理(如果有)等有关合同履行的往来函件等。
第六章 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由承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经公司总支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后,将办理相应变更或解除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能履行;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存在根本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客户名称或主体资格变更,应提供工商登记机构或原客户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工程管理部应当催促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同时要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六条 如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未能按约定全面履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形成合同纠纷。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中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1.对方拒绝履行;
2.对方迟延履行;
3.对方履行不适当;
4.对方不能履行,但拒不返还定金、预付款;
5.因我公司原因,不能接受对方履行;
6.其他导致合同纠纷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承办部门应向分管领导说明与纠纷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材料。
第三十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交涉期间,承办部门未与分管领导协商确定,不得向对方出具任何书面承诺,如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在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合同预算部。
附件1:
合同审核表
填写日期: 年 月
合同编号
对方单位
合同摘要
合同金额
大写:
小写:
执行日期
附 件
法律顾问意见
工程管理部意见
专业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工程管理部部长
营销策划部意见
财务管理部意见
合同预算部意见
财务总监意见
项目负责人意见
总经理意见
董事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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