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合同范文

时间:23-06-02 网友

供热合同模板

  篇一:热力供用合同

  供热人: 。

  用热人: 。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 。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 吨/小时;生活热水为 吉焦/小时; 用热量为 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 月 日起至次年 月 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 政府 (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 月 日前将热费以 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 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丁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 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 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 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 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 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供热人(盖章):  用热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篇二:城市供用热力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问:

  供热人: 。

  用热人: 。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 月 日前将热费以 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三)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四)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六)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 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 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篇三:供用热力合同-范本

  供热方:内蒙古蒙泰不连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用热方:

  为明确供用热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鄂政发[2005]23号《鄂尔多斯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所用的几个概念的定义:

  1、一次网 本合同中一次网含义是:指从供热方热源车间到换热站、产权归供热方所有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供热管网设施。

  2、二次网 本合同所指的二次网是指:从换热站出口到具体用户、产权归用热方所有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供热管网设施。

  3、直供式 本合同所指的直供式是指:供热方不通过换热站直接用自己所有的管网设施向某一栋楼、某一户或几户平房用户供热的供热形式。

  二、合同条款:

  (1)行政事业性质   平方米。

  (2)企业及商业性质   平方米。

  用热面积共计

  (一)管网建设配套费

  1.计算标准:管网建设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合计元。换热站建设费用由用热方承担/㎡,合计 元。其他费用 元。共计   元。

  2.付款方式:用热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一次性交清管网建设配套费后,供热方在三个月内完成供热方管网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三个月后供热。

  (二)热费价格及收取

  1.供热方根据用热方的建筑面积,按鄂尔多斯市物价局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热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热费在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3.用热方的热费由用热方直接向具体用热户收取或由管辖物业公司统一收取后交供热方,供热方不直接对单个住宅热用户收费。负责。

  (三)供热通过换热站由二次网供热的,双方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在换热站二次网的出口处,从供热方热源车间到该出口处的管网设施包括换热站归供热方所有; 从换热站出口阀门处到用热方各个具体用热户的设施归用热方所有。

  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承担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责任。

  本合同的供热方式属于上述 种。

  55㎏/m,以上的聚氨酯或更加优质的保温材料,阀门、伸缩器等关键材料,必须使用优质合格产品;

  4.供热方认为用热方不符合上述要求时,有权要求用热方限期整改并暂不供热,热费照收。

  (四)用热方用热设施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在约定时间内拒交热费的,供热方有权中断供热,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用热方负责,并且在停暖期间的热费正常收取。

  (五)属供热方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方应当通知用热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在此期间的热费正常收取。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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