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模式需要多元化的风险分担方式选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解读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团体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001-2022)已经于2023年3月1日实施,对目前国内工程总承包中相关计价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长期困扰总承包计价过程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作出了回应。“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实施必将为总承包计价活动提供明确的指引。
工程总承包(在此特指承包人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作阶段,而非指传统的施工总承包)由于不同项目的发包时点、发包人要求、项目的技术成熟度都存在的明显差异,所以相对而言工程总承包的合同范本不像“施工合同范本”可以直接“拿来主义”,而更多只能起到参考性作用。
工程总承包模式所应采取的风险分担方式更接近于“一事一议”,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的”。“计价规范”提供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风险分担方式选择的灵活性,是推动工程总承包效率提升的重要举措。
01
两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及其选择条件
“计价规范”3.1.1条要求发包人根据“建设项目的特定、自身管理能力和实际需要、风险控制能力”选择合适的总承包模式,最主要的选择有两种: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和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选择条件主要包括两类:
(1)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时点。“计价规范”3.1.3条就发包时点与总承包模式选择的匹配做出了如下建议:
1)可行性研究阶段后发包的,适合采用EPC模式;
2)初步设计阶段后发包的,适合采用DB模式;
3)当发包时点居于二者之间时(方案设计阶段后发包),两种模式都可以选择。
众所周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时点越早,项目的不确定性程度越高,风险越大,反之风险越小。所以这一条也可以解读为,风险较大的时候,更适宜的方式是将风险向承包人转嫁,采用EPC模式。如果风险对于发包人是可控的,更适宜的方式是双方进行合理的分担,采用DB模式。
(2)风险可控性和发包人控制权转让意愿会影响总承包模式的选择。“计价规范”3.1.2条规定了不适合采用EPC模式的情况(基本与FIDIC银皮书中规定的相同):
1)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或信息仔细审核发包人要求,或没有足够的时间或信息进行设计、风险评估和估价;
2)施工涉及实质性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无法检查的其他区域工程;
3)发包人要密切监督或控制承包人的工作,或审查大部分施工图纸。
3.1.2可以看作是3.1.3条的一种补充(虽然从条款顺序上看,3.1.2条在前)。可行性研究阶段后发包,发包人的准备是不够充分的,应更加依赖承包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把更多的责任和风险向承包人转嫁,从而选择EPC模式。
但是发包人的准备可以不充分,却必须给予投标人充分的时间和条件对风险的大小和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进行充分研判,否则也是不适合选择EPC模式的。直白地说,如果发承包双方对于未来都是一无所知、一头雾水,就不适合采用EPC模式了。
与此同时,EPC模式必须给承包人充分授权(至少应于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相匹配),如果发包人不愿意让渡项目控制权,也不适合选用EPC模式了。
02
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的选择及风险分担方案
“计价规范”在总承包计价方式的选择上非常坚决,3.2.3条要求采用总价合同,并且“除工程变更外、工程量不予调整”。并且在条款中虽未明确,但可以看出“计价规范”倾向于推荐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计价方式。
“计价规范”中还透露出(虽未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选择结果与计价方式选择的匹配关系。即在EPC模式下推荐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而在DB模式下推荐采用可调总价合同。因为在风险分担原则上,DB模式更加接近与传统的施工发包(FIDIC的黄皮书与红皮书就采用大致相同的风险分担方案)。
也就是说,发包人的风险管理或者投资管控的能力越强,越能够接受各种调价事件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结果。最能够典型体现出EPC模式和DB模式风险分担方案差异的是对于“发包人错误”的处理。
(1)发包人提供数据的错误。“计价规范”3.3.2条规定:在EPC模式下,除非发包人在承包人通知数据错误后坚持不改的,发包人不对现场数据和参考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而在DB模式下,虽然仍要求承包人应及时将发现的数据错误通知发包人,但数据错误引起的承包人延误和费用增加是由发包人承担损失的。
(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与3.3.2条类似,“计价规范”3.3.3条规定:在EPC模式下,承包人如果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或未及时通知发包人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及工期延误;而在DB模式下,发包人应承担由于发包人要求错误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损失。
总结来看。虽然EPC和DB都归属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但在风险分担方案上却截然不同,EPC模式更加倾向于总价固定不可调(除非是“发包人要求改变”引起的变更),而DB模式则采取了与施工合同接近的风险分担方案。发包人应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03
风险分担方案的不同
在合同价款约定过程中的体现
“计价规范”4.1.1条规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由工程费用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组成。”但最能体现风险分担方案不同的是合同价款约定过程中对于预备费的处理。
“计价规范”5.3.5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采用可调总价合同的,预备费应按招标文件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并应计入投标总价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预备费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根据前两节的分析,这两种不同的预备费处理方式就不难理解了。在固定总价合同下(EPC模式),合同价款不予调整,但前提是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和能力对项目的风险进行预判,因此预备费由投标人自主报价,采取风险包干的方式;而在可调总价合同下(DB模式),合同中约定了可调价事件,履约过程中这些事件发生时允许调整合同价款,发包人承担了这部分风险。
因此预备费的报价方式与施工合同价款约定过程中“暂列金额”的处理方式类似,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投标人按照该金额直接计入投标报价,不得变动。
在这两种不同的报价方式下,合同履约过程中预备费的使用方式也就很明确了。在固定总价合同下(EPC模式),采用了风险包干的方式,那么预备费是归承包人所有的,无论各种风险事件是否发生,预备费都应向承包人支付,采用多不退少不补的方式;而在可调总价合同下(DB模式),预备费是由发包人掌握使用的,当发生可调价事件时,经发包人确认从预备费中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额,预备费的余额归发包人所有,这也和施工合同中暂列金额的使用方式是一致的。
总结来看,如果工程总承包是一种基于发包人提出功能需求的交易方式,并且给予承包人充分的风险研判时间和条件,则适合采用EPC,配合以固定总价合同的计价方式;如果工程总承包是一种基于产品定制的交易方式,承包人不承担其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则适合采用DB,配合以可调总价合同的计价方式。
另附:“计价规范”中明确排斥了工程总承包中采用单价合同的可能性,并认为“模拟清单”是一种采用施工图预算评审作为竣工结算的“事后算账”的计价方式,不符合工程总承包的逻辑,笔者认为这一条有些过于绝对了。
在工程实践中工程总承包确实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计价方式,“费率下浮”是一种比较明显的“事后算账”的合同价款形成机制,但“模拟清单+单价合同”并不必然导致“事后算账”。
从本质上说,在(模拟清单)形成的单价合同中需要描述的“项目特征”与总价合同中需要描述的“发包人要求”是同种性质的,当交易对象是整个的工程项目时,发包人对整个项目的需求描述即为“发包人要求”,当交易对象被细分为多个工程项目的子项时,发包人对每一个交易单元(子项)的“项目特征”描述可视为细化后的“发包人要求”。
因此采用“模拟清单”方式并不必然导致“事后算账”这一违反工程总承包逻辑的现象发生,并且在工程实践中,很多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模拟清单+单价合同”的计价方式也取得了不错的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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