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受让委托合同
上海市产权交易受让托付合同
示范文本
(2018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暂行方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治理方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纳。
二、为更好地爱护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晰,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差不多概况的填写:按合同要求载明清晰,如托付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 、 、开户银行帐号等。
四、“受让托付业务”一样包括:
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
2.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
3.提供策划投资咨询服务;
4.制作投资分析报告;
5.查找受让标的;
6.办理申请摘牌手续;
7.制作受让方案(投标书);
8.参与受让洽谈;
9.参与合同签约;
10.参与受让标的的交割;
11.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办理合同审核的有关手续);
12.办理有关权证变更的手续;
13.其他。
五、专门托付,是指托付人将特定的一项或数项托付业务交由受托人处理。
六、概括托付,是指托付人概括地将上述托付业务全部交由受托人处理。
七、托付标的名称:能够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能够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
八、托付标的的受让方式:能够是协议受让、竞价买受、投标受让等。
九、提交的文件:一样应当提供资格证明(包括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自然人的有效证明)、受让决议、有批准权限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及复印件。
十、、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房产、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权证变更费用。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除协商和调解方式外,合同当事人还能够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但选择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约定其他方式。
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托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宅: :
: :
开户银行帐号: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宅: :
: :
开户银行帐号: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托付合同。
第一条 托付事项
1.甲方托付乙方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以下托付业务:
(1)专门托付业务(托付业务应当具体约定)。
(2)概括托付业务(托付业务应当具体载明)。
2.甲方托付的期限:
(1)托付标的名称 。
(2)托付的期限 。
(3)托付受让标的的出价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最高不能超过人民币(大写) 万元。
3.甲方托付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提交的文件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式内容。如为复印件、甲方须加盖证明章。
第三条 权益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市产权交易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自觉同意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2.甲方承担托付事项中涉及实地考证、评估等相关费用。
3.乙方同意甲方的托付,按照甲方的托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托付业务活动。
4.甲、乙双方均具有对对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第四条 相关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交易手续费:
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按照成交价格×相应差额计费率运算,如按标准运算低于1000元的(单向收费),则按最低手续费1000元收取。
交易手续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按照相关规定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前统一结算。
2、其他服务费用:
(1)专门托付业务的服务费用,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概括托付业务的服务费用,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按总资产额或按净资产额×相应差额计费率运算)。
3.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下列方式支付相关费用:
(1)专门托付业务:甲方应在本托付合同签订后 日内先期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作为预付费用;甲、乙双方依照托付业务内容确定服务费用,甲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 日内付清余款。
(2)概括托付业务:甲方应在本托付合同签订后 日内先期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作为预付费用;甲、乙双方依照受让标的价格确定服务费用,甲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 日内付清余款。
4.若交易不成或甲方在托付期限内要求解除托付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因托付业务而发生的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5.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托付合同的约定支付交易手续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每逾期 天,应按约定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如未经甲方同意,不按照甲方的托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托付业务活动,并由此而造成甲方缺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缺失。
3.甲、乙双方若违反法律法规及产权交易相关规则的规定和本托付合同约定的,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本合同托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订立补充合同。
在本合同托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终止托付关系,应向对方提交书面要求,经结清已发生的费用后即可解除。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缺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缺失。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可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或上海市产权交易治理办公室申请调解;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甲方向乙方承诺,所提供的与受让产权相关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属真实、完整。如有不实,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托付事务;需要甲方变更指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
第九条 其他
上述条款未尽事项的约定。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使用须知”和合同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并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一份。
附件:
托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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