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适用

时间:24-05-17 网友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适用
作者:徐大森
来源:《学理论·下》2019年第12期

        摘 要:在我国建设工程行业中,“以审计为准”条款是一项涉及项目履约管理、 工程结算的特别条款,通常情况下是指建设单位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由于该条款的适用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饱受质疑而又无定论,因此引起了一定的争议,本文拟从该条款的认定出发,结合工程实务的现状,试图解决该条款适用的困境。

        关键词:工程结算;以审计为准;总承包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2.29 ; 文献标志码:A ;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12-0092-03

        国际EPC合同①通用条件中明确规定工程款的支付应以总额合同为基础,合同价格除因法律改变的调整外,不应因任何费用进行调整。但我国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中,将“工程结算以政府审计为准”条款纳入承包合同,经常对合同总额产生实质影响。政府审计本质上系行政监督行为,与承包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所以“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适用应做严格认定。

        一、关于“以审计为准”条款的理解

        (一)肯定说

        我国《宪法》第91条②及《审计法》第16条③规定,政府审计机关对工程结算的审计行为,是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同时,政府为了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廉洁性及维护公共利益,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可以随时发现问题,保证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控制工程造价,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经营管理。因此,应当承认“以审计为准”条款的适用的合理性。

        据各地出台的审计条例结果来看,许多地区形成了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上将“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审计计算模式。例如,2012年上海市出台的《上海市审计条例》第14条:“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依规应当审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2012年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审计条例》第23条:“将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双方应接受审计,审计结论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文件中载明上述内容。”表明审计作为监督施工单位遵守法律和加强经济核算在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也正面回应了“以审计为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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