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炭采购合同(模版)

时间:23-03-07 网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协议:

1. 采购范围及收货人

1.1 产品名称: 。

1.2 产 地: 。

1.3 收 货 人: 。

2. 质量标准

2.1产品执行标准

2.1.1产品符合国家 GB/T 1996—2003《冶金焦炭》 级焦炭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安全环保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2.1.2依据GB/T 2001—1991《焦炭工业分析测定方法》,平均水份≤ ;平均灰份≤ ;依据GB/T 1996—2003《冶金焦炭》中的附录,抗碎强度(M40)≥ ;耐磨强度(M10)≤ ;依据 GB/T 2286—1991《焦炭全硫含量测定方法》,硫分≤ ;依据GB/T2005—1994《冶金焦炭的焦末含量及筛分组成的测定方法》,焦末≤ ;热反应强度 。

2.2产品规格

依据GB/T2005—1994《冶金焦炭的焦末含量及筛分组成的测定方法》,粒度 mm。

3. 采购期限

本合同采购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双方继续该项业务的,应重新签订合同。

4. 需求计划数量及价格

4.1需求计划总量 万吨,此数量为计划需求数量,最终以实际发生为准。

4.2价格选择下列第( )种:

(1)含税到站价 元/吨,含铁路运杂费等相关费用,合同计划总标的额 万元。

(2)含税车板价 元/吨,另有铁路(公路)运杂费 元/吨(暂估)。

4.3 双方约定的焦炭价格可根据市场价格调整,以双方签订的价格补充协议为准;如双方就价格调整无法达成一致,则本合同解除。

5. 交货

5.1收货人指定交货地点(到达站):

序号

交货地点(到达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2

5.2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收货人指定交货地点,具体到站如有变更以收货人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向收货人均衡交货,具体月、旬交货数量、交货期限、交货地点,以收货人当月书面或电话通知为准。

5.3乙方在货物发出后到达前,将货物名称、数量、质量、车数、车皮号码、发货站、发货日期等资料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收货人。

6. 运输及费用负担

6.1运输方式选择下列第( )种:

(1)铁路运输;

(2)公路运输。

6.2费用负担: 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运输费用,专用线取送、卸车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承担到达本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前货物的毁损、灭失等风险。

7. 验收

7.1验收标准执行本合同第2条标准。

7.2数量验收:以 检斤结果为准。发生亏吨时, 方承担铁路运票标重的 途耗,超出部分由 方承担;

7.3质量验收:以 检验结果为准。

7.4验收异议处理

7.4.1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 应在收到货物后五日内向 提出书面异议,共同到收货人现场取样,送交 权威机构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如 未按前述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则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7.4.2如收货人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应在接到书面异议后七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乙方认可收货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8. 结算方式及货款支付

8.1结算

8.1.1结算周期选择下列第( )种:

(1)按月结算:每月 日结算上月 日至当月 日的货款;

(2)按数量结算:每 吨结算一次。

8.1.2结算方式:乙方凭 出具的质量验收单及 发票到甲方办理结算, 票结算。

8.2发票开具

乙方于 时向甲方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应合法有效,如发票在抵扣税款或税务稽查中出现虚开、假冒或其他违法情况,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3付款

8.3.1付款时间: 。

8.3.2付款方式: 。

9. 所有权保证

乙方必须保证对交付的货物享有所有权,保证任何第三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货物的所有权自货物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时转移。

10.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或解除须以书面的形式方能生效:

10.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10.2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0.3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对方。

11. 违约责任

11.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收货人书面通知完成当月、旬交货量,否则甲方有权依本合同10.3解除合同。

11.2乙方交付货物与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其中任何一项质量标准存在差异时,按下列标准结算:

11.2.1平均水份:当水份> 时,超出部分扣量。

11.2.2平均灰份:当灰份< 时,每降0.1%,单价加 元/吨;当 <灰份≤ 时,每超0.1%,单价扣 元/吨;当灰份> 时,超出 部分按每超0.1%,单价扣 元/吨。

11.2.3抗碎强度(M40):当 ≤M40< 时,每低0.1%,单价扣 元/吨;当 ≤M40< 时, 至 部分,每低0.1%,单价扣 元/吨;当M40< 时,低于 部分,每低0.1%,单价扣 元/吨。

11.2.4耐磨强度(M10):当 <M10≤ 时,每超0.1%扣 元/吨;当 <M10≤ 时, 至 部分,每超0.1%,单价扣10元/吨;当M10> 时,超出 部分,每超0.1%,单价扣 元/吨。

11.2.5当硫> 时,每超出0.1%,单价扣 元/吨。

11.2.6焦末(粒度<25mm):当焦末> 时,超出部分单价按 元/吨结算。

11.2.7热反应强度 ,当热反应强度低于 时每降低1%扣 元/吨;

11.3如因收货人未及时收取货物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收货人承担。

11.4乙方将本合同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有权依本合同10.3解除合同。

12.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对合同条款如有变更或补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4. 合同附件及合同组成文件(须骑缝加盖公章)

本合同附件及组成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附件2:

合同组成文件:

15. 其他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乙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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