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炭购销合同(公路出境)
月度()/季度()/年度()
合同编号:J-13-D-07-0412
出卖人:山西省焦炭集团长治焦炭运销股份有限公司 签约地址:长治 发货地(市):长治
买受人: 签约时间:2013年 月 日 到达省、地(市):
结算人:
鉴证人:山西焦炭(国际)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一、品种、规格、单价、数量、总价 计量单位:吨、元/吨
品种
规格
单价
数量
冶金焦
30-80mm
1150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总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单笔金额合计小写:
季度/年度金额合计小写:
单笔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季度/年度金额合计大写(人民币):
二、质量要求:
灰分(Ad%)
含硫(St%)
挥发分(Vdaf%)
抗碎强度(M25或M40)
耐磨强度(M10)
反应后强度(CSR%)
反应性(CRI%)
水分(MT%)
焦末含量(%)
其他
≤13
≤0.75
≤1.5
≥90
≤7
≥55
≤30
≤8
≤8
三、质量惩罚:
四、计量及检验标准:以出卖人计量,检验为准。
五、焦炭价格及期限:出厂含税价。价格随行就市,以双方确认的补充协议为准。
六、运输方式、交货时间、费用承担及收货单位: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要求洁净车底、不混杂物。收货单位: 运费承担:由买受人联系货物承运方并承担运输费用。收货单位/地点: 。
七、付款方式及结算办法:付款方式根据约定采取 方式,付款采用承兑汇票方式。结算办法:采用增值税发票(税率17%)一票制。
八、结算人的权利义务:
九、纠纷解决方式:若买卖双方出现产品质量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由鉴证人调解解决。任何一方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依法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违约责任:
十一、风险与不可抗力: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理由,根据不可抗力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责任。
十二、其他事宜:
十三、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结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鉴证人鉴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结算人
鉴证人
出卖人名称(章):
山西省焦炭集团长治焦炭运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治市城东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
授权代表人:周长生
电话:
邮箱:czyxht@126.com
邮编:046000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长兴街分理处
账号:146711682565
纳税人登记号:140411664451170
买受人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电话:
邮箱: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被授权(或被委托)结算人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电话:
邮箱: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鉴证人名称:山西焦炭(国际)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滨河东路劲松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荣海涛
合同鉴证(章):
有效期限:2013年 月 日至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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