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现有加工焦炭的需求,乙方现有焦炭加工设施。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同意利用其所有的焦炭加工设施、设备,为甲方一方有偿加工焦炭服务,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代加工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精煤,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指标把精煤加工成焦炭及副产品。
第二条 加工数量
在甲方保证乙方焦炉安全生产所需的必要用煤量的基础上,乙方根据甲方月初提交的精煤数量计划组织生产。(每月甲方向乙方提供加工3.5万吨焦炭所需的精煤,如果遇到市场原因或特殊情况,甲方只能提供保证焦炉安全所需煤气量的精煤约600吨左右/天)。
第三条 加工费及付款方式
3.1 加工费以焦炭出厂过磅数量为基础,以用户结算单为结算依据,包干加工费用为75元/吨焦(不含税价),加工费包括精煤进厂后直至加工成合格品焦炭出厂及副产品生产的所有费用。
3.2付款方式:加工费用以月进行结算,次月的1号结算,5号付款。
第四条 焦炭及副产品所有权
4.1 合作期间,乙方厂内所有的原料、焦炭及副产品(包括焦油、粗苯、煤气)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由甲方自己销售。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 甲方需保证乙方焦炉安全生产所需的必要用煤量。
5.2 甲方所提供的精煤应符合甲方要求加工焦炭的质量指标。
5.3 甲方负责精煤的进出厂汽车调运,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5.4 合作期间,甲方委派总工及其他管理人员常驻乙方,对甲方的原料生产产品及乙方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提出整改建议并做出备忘录。乙方负责甲方驻厂人员的安全、办公及食宿。
5.5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管、校检和提出更换。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6.1 保证焦炉及相关生产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证生产工艺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参数要求;保证化验、计量相关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保证配煤、装卸设备正常运行;保证产品质量、数量的保全、储存;乙方员工要有热情的服务态度,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故意刁难而收受财物。
6.2 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甲方的原料及产品能够正常出入。
6.3乙方应充分配合甲方人员工作,并无偿提供必要的工作及生活设施及其它便利条件。
6.4 双方合作期间,乙方不得自行购入煤炭进行加工销售,也不得再和其它任何第三方合作,开展加工或经营。
6.5乙方必须保证各种计量设施准确无误。
第七条 违约条款
7.1 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按甲方下达的生产计划加工订单(包括生产品种、数量、质量指标和完成时间等)保质保量地完成加工任务,由于乙方加工货物的质量、数量不符合约定造成甲方在与客户履约过程中违约,查清造成损失的责任方,由责任方承担造成的损失。
7.2由于乙方的设施设备或工艺指标不符合加工生产的要求而造成副产品停产,停产5天之内(包括5天),甲方每天应支付的焦炭加工费用按约定费用的 %执行,以弥补甲方的损失;停产5天以上,乙方全额赔偿甲方所受到的损失(损失以正常标准应生产的副产品的市场价确定)。
7.3 合作期间,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双方各由自身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正产履行时,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间根据本合同应生产的焦炭及副产品所能产生的预期利益(甲方所能产生的预期利益以每月能生产3.5万吨焦炭,每吨焦炭以 元计算,副产品每吨以 元计算)。乙方的损失为所约定的加工费用。
7.4 在合作期间,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原料及产品的安全,如因偷盗等造成甲方原料及产品丢失,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7.5 乙方保证焦炭代加工业务的正常运行,非甲方原因造成不能生产或影响生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运走甲方的所有原料及产品。
7.6 在合作期内,乙方把加工的产品及副产品交付甲方,如果没有按时交付或对现有货物进行扣押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的损失。
第八条 其它
8.1本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需补充或变更内容的,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
8.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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