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社会学读书笔记

时间:22-10-27 网友

支配社会学读书笔记

【篇一:第七讲 支配社会学读书笔记】

读书报告 第七讲

左志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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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卡里斯玛型支配(卡里斯玛的基础)对个人及他所启示或制定的道德规范或社会规范之超凡、神圣性,英雄气概或非凡特质的献身与效忠。

第二章介绍了官僚制支配(主要是法制型支配)的本质、前提条件及其展开,第三章和第四章介绍了传统型支配,第五章介绍了卡理斯玛型支配,第六章介绍了政治支配与教权制支配的关系。

第二章可分为三个问题来讨论,即官僚制支配的本质、前提条件和产生的影响。

一、官僚制支配的本质

在我看来,韦伯所称的官僚制支配指的是法制型支配在官僚制中的施展。

官僚制支配的功能模式有以下特点:(1)部门有依据规则制定的明确的权限;(2)官僚制里存在明确的官职层级制和审级制;(3)职务运作是以文书档案和部门即一个个办公室的形式为基础的;(4)职务活动通常都以彻底的专业训练为前提;(5)职务活动需要官吏全力投入;(6)业务的执行须遵照一般规则。

官僚的职务被作为志业来看待,这意味着官僚需要接受明确规定的训练过程和特殊的职务忠诚义务。

官僚在官僚制中的地位有以下特点:(1)官僚通常能享有一个卓越的身份的社会评价;

(2)官僚是由上级任命的,而不是由被支配者选举出来的;(3)官僚的地位通常是终身制的;(4)官僚通常可以得到以固定薪俸形式给予的货币报酬及年老退休金;(5)官僚有提升职位的期望。

二、官僚化的前提条件

1.货币经济与财政等前提条件

某种程度的货币经济发展,即使不是建立一个纯粹官僚制行政的基本前提,至少也是保持其不致变质的正常前提。根据历史的经验,缺少了货币经济的支撑,官僚制结构很难避免内在本质的变化,或者根本就转变成另一种结构。在实物配给的时代,官僚在经济上的地位类似于企业化的包税者。这意味着将官职纯经济的视为官僚私人的盈利泉源。这种组织被称为俸禄制官职组织。俸禄制官职组织会使得官僚制的机制松弛。货币经纪能为官僚制带来维持其运作的经常性收入,因此,具有成熟货币经济的国家的行政官僚化程度会更高。

2.行政事务之量的扩展

大国家和大政党是典型的官僚化的样本。传统的大国的存在和文化的统一性,并不一定依赖于官僚制结构。这些大国往往呈现出不稳定的势力均衡状态。出现在中世纪的集权的近代国家之萌芽,经常是与官僚制机构的发展相结合的,其结局则为官僚制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粉碎了基本上奠基于不稳定之势力均衡状态的混合物。而且,官僚化的程度与国家的对外扩张之动力间,具有某种直接的关联性。大规模的近代国家在技术上极端依赖官僚制之基础。此外,所有真正的大政党也拥有与日俱增的官僚制性格。

3.行政事务之质的变化

行政事务内在的质的扩展是促成官僚化的更强的因素。在近代国家,由于文明之日益复杂所引起的对行政的需求,也促成了官僚制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日益增加的消费型财货之支配使用以及对形塑外在生活样式之日益洗练的技巧需要日渐扩大的官僚化;社会秩序的维持导致了对官僚化持续的需求;各式各样的社会福利政策也有助于导向官僚化;近代特有的交通手段也成为官僚化的先导。

4.官僚制组织的技术优越性

官僚制组织能有所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其纯粹技术上的优越性。这一优越性表现在精准、迅速、明确、熟悉档案、持续、谨慎、统一、严格服从、防止摩擦以及物资与人员费用的节省,所有这些在严格的官僚制行政里达到最理想状态。官僚化提供了贯彻行政职务专业化(根据纯粹切事化的考量)之原则的最佳可能性。切事化的处理事务主要指的是根据可以计算的规则、不问对象是谁的处理问题,即秉持非人性化的原则。

5.行政手段的集中

官僚制结构的发展通常是伴随着物质经营手段之集中于支配者手中而进行的。韦伯首先以军队为例展示了物质经营手段集中会导致官僚化的发展。其他领域也和军队组织一样。官僚制国家将所有的行政费用都编入预算,并提供下级机构所需的、经常的经营手段,这些费用的使用也受到国家的节制。

6.社会差异的齐平化

官僚制组织之取得支配权力,通常是基于经济与社会差异之相对的齐平化。官僚制乃是近代大众民主制之必然的伴随物。这是因为官僚制特有的原则:基于抽象规则的支配权行使。大众民主制将行政之封建的、家产制的以及金权政治的特权一扫而空,因此不得不以支薪的职业劳动者来取代相沿成习的、兼职性的望族行政。国家行政本身的官僚化是伴随着民主制的发展而来的,而民主制又不免会与官僚制的趋势产生冲突。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面对官僚制组织之支配团体的、被支配团体的齐平化。

三、官僚支配制的影响

1.官僚制机构的永续性

官僚制一旦确立,就成为社会组织中最难摧毁的一种。官僚制是将“共同体行动”转化为理性且秩序井然的结合体行动的特殊手段。在同样的情况里,结合体行动要优于共同体行动。只要行政管理已彻底官僚化之处,支配关系的形态实际上即无从摧毁。首先,个别的官僚无法脱离其所属的机构。其次,公共和私人经营的一切秩序都日益仰赖档案与官僚纪律。

最后,官僚制机构的非人格性使得其很容易变更效劳的对象,而自身结构不发生改变。

2.官僚化的经济与社会的影响

官僚化的经济影响取决于掌握官僚制机构的实力所指示的方向。其结果经常是一种隐秘的金权政治的权力分配。官僚化的社会影响表现在确保小市民利益所在的传统的生计,甚至采取国家社会主义的路线,从而限制了商人利得的机会。

3.官僚制的权力

首先韦伯强调官僚制度的不可或缺性并不能构成一个判断官僚制权力的决定性因素。发展成熟的官僚制拥有极大的权力,不同的支配者面对官僚体系时都会受制于官僚体系的专家身份和对消息的控制和保密措施。官僚希望面对一个资讯贫乏因而毫无力量可言的支配者,因为这种无知能符合官僚本身的利益。在向立宪制政府转变过程中,中央官僚的权力会集于一元制支配下的首长之下。君主和官僚有共同合作以对抗议会政党领袖的利益,但君主要对抗官僚却显得无力,不得不依靠议会的支持。

4.理性的官僚制支配结构的发展阶段

这一部分韦伯分别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展开。中央层面,依次出现的有:支配者身边常置的、合议性的备询与决议的团体;支配者主持的针对重要事件的由专家讨论和决议之后交付支配者决定的合议体;由专家综合而成的合议制机关;永续性的长老会议。地方层面,依次出现的有:城市团体中产生的望族支配的合议制参议会;经济社会上最有权力的阶层的人才组成的咨询委员会。

5.教养与教育的理性化

任何支配结构的官僚化都会极端强烈的促进理性的切事化以及职业人和专家的发展。其对于教育和教养的影响就是教养和教育的理性化。近代意义的专业考试并非官僚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因为在职训练和政党组织中的训练可以替代。只有近代完全成熟的官僚化才促使专业考试制度的持续发展。这一发展因为通过此种专业考试而获得的教育文凭所拥有的社会威信而得到强力的推动。传统支配类型之下的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有教养的人”而非“专家”,关于“文化人”类型与“专家”类型的斗争是官僚制和传统支配结构的明显区别。

【篇二:《韦伯作品集:法律社会学》之读书笔记】

《韦伯作品集:法律社会学》之读书笔记

看完了马克思.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一书,感觉懵懵懂懂,整本书的框架给我的感觉就像搭积木一样,在差不多完工的时候一瞬间就塌了,就是说一章节好不容易看进去了又似懂非懂的时候,章节结束进入下一章......我只能从“皮毛”这个肤浅的层次来简单谈一下我读完这本书的感受。韦伯深邃的思想、广博的知识给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他不愧是“欧洲文明之子”、“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他关于法律理性化的论述,深刻地揭示了法律从非理性的状态逐步跃升为理性的法律这一复杂、专业、系统的演变过程。同时,韦伯的理论对于今日中国法律理性化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

我想先简单的介绍一下韦伯的生平,这对他完成这个作品集是有极大影响的。韦伯生活在柏林郊区的中产阶级家庭,父亲是一名富裕的律师,母亲是一名富有的女性,热衷于宗教与社会问题。这样的家庭背景造就了韦伯今后的功绩。再加上韦伯自幼喜好读书,阅读了40卷的歌德。18岁到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两年之后进入柏林大学攻读法律,随后取得博士学位。本应从事法律教学的韦伯放弃了柏林大学的法学教职,到弗莱堡大学教授经济学,又担任海德堡大学的经济学教授。韦伯从1910年到1914年的左右的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支配社会学,在韦伯整个社会理论中开始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法律社会学的论述恰恰是整个支配社会学的一部分,而且是核心的部分。从韦伯的理想类型的角度来看,法理权威在韦伯的支配社会学的概念体系中占有枢纽地位。因此理解本书时应该注意韦伯是以法理权威及其制度化为其核心问题。韦伯的法社会学理论一方面来源于其法学和经济学教育,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在欧洲在法律史方面受到的训练,然而,他并不是像以往的法学家那样从法律入手,而是以社会学的眼光和经济学的视角来探求法律的社会根源,以“社会行为”作为其基本单位,从而来对法律与社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不仅如此,韦伯在研究社会本身与法律的关系后,并没有停下,而是又将目光转向了法律本身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进而来研究法律本身,这其中也包括了政治、经济等范畴,从而深入说明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社会中的功能与作用。

一.韦伯心目中的法律与经济

马克思.韦伯在《法律社会学》一书中,首先从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刑法等为现代人所熟知的法律概念的演化过程与界分标准入手。进而指出了在公法领域的国家管理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法创制、法发现与公家机构的活动中扣除这两个部分后的其他部分,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统治”。在此过程中韦伯主要关心的是促进法律理性化过程的因素,而不是法律发展的一般过程。如韦伯接下来讨论了经济因素在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作用,经济因素便是影响法律理性化过程中的因素。经济与法律的关系成为他法律社会学的最重要部分,韦伯认为法律的发展高度取决于法律的技术及政治团体的结构,而经济因素仅占间接的地位。按照韦伯的观点,把法律解释为经济因素的直接产物是令人难以接受的。法律构成了独

立的社会实在的一部分,它又反过来影响社会中的经济过程。他不同意把法律系统任何特殊的方面的发展都解释为对经济需要的反应,“缺乏经济要求绝不是过去缺乏某些法律制度的唯一解释。正如工业的技术手段一样,法律技术的理性模式---法律对此给与保障---必须在可以服务于现行经济利益前首先被‘创造’。经济条件并不自动产生新的法律形式;他们只是为法律技术的传播提供机会,如果没有技术被创造出来的话。”韦伯的结论是“一般来说,无论如何法律组织结构的发展绝不主要由经济因素所决定。”比如英国,他是第一个出现现代资本主义的国家,但其法律系统的结构并未理性化,而“适应”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法律却首先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欧洲大陆发展起来。虽然韦伯否定经济力量作为法律的一般决定因素,但他也常常指出经济力量对法律发展的特殊方面所起的特别作用。首先韦伯所说的法律对经济产生的影响的方式有:1.法律作为一种相对稳定的规范,可以为个人的利益特别是通过合同而享有的权益提供一种保障。2.法律提供了有助于某些形式的经济活动开展的具体概念,技术和制度。如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流通证券等等。3.通过制定具有明确的促进某种经济组织和活动的法律来影响经济。例如美国国内税收法制定的目的就在于以减少某些税收的手段促进国内投资的增加。其次韦伯也同意经济因素反过来也对法律发展有相应的影响:1.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要求有可以供经济活动参加者预测的法律。2.经济活动要求有专门的法律顾问,专业的法律职业者由此而产生。但是韦伯也曾谈到竞技队法律的影响只是间接的。他认为经济条件不会自动地产生新的法律形式,他们只是提供了某种法律技术能够得以传播的实际机会。最后韦伯关于法律与经济关系的论述有以下几点:1.法律不仅保护经济利益,也保护最基本的个人安全及个人荣誉,首要的是保障政治的,教会的,家庭的以及其他权威的地位。2.当经济关系经历重大转变时,在某种条件下,法律秩序仍然不变。3.经济利益是影响法律形成的最强的因素之一,因为保证法律秩序的权威有赖于社会群体的合意,而社会群体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物质利益群。4.按照理性建立起来的法律和规则进行调整和管理,是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条件。因为资本主义是由市场取向的理性经济行为构成的,这样的理性行为需要在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方面都打到最高程度的法律保护,而法律中的逻辑形式理性则可以打到最高度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可见,在韦伯看来,法律与经济即是各自独立的实在,同时二者又相互依赖,他们之间不存在谁决定谁的问题,而是极复杂的互动关系。当然,韦伯所展示的经济与法律的互动是正确的,但遗憾的是,他没能在互动的更深层中揭示出经济对法律的最终决定意义。

二.韦伯心目中的法律和法律思想类型

韦伯运用理性化和非理性化,形式和实体这两组概念,将法律和法律思想分了四种类型:

1.形式非理性化法律:这种法律有严格的程序,但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原则可循。它主要表现为人类社会早起所采用的的根据神谕处理纠纷的原始程序。它的里发布首理性支持,而是由非理性的因素决定;其执行则受严格的吹毛求疵的程序控制,在这种程序中,一方诉讼当事人的任何一个微小的程序上的失误都会带来整个案件的失败。

2.实体非理性化法律:它的非理性化表现在他不按法律处理案件,而是建立在具体案件具体处理的基础上。它的实体性表现在它处理纠纷所依据的是把法律,道德,情感和政治因素混在在一起的不确定的标准。其典型形式为卡哈迪法律和古希腊雅典的城邦民众法庭。

3.实体理性化法律:理性化是指它严格执行确定的原则。其实体性体现在这种原则是由家族头领或统治者按照某种政治,经济或道德的实体原则制定的。其特点是不区分法律和道德规范;所遵循的是理性化而非形式化的原则。他的典型形式是家长制社会中的法律制度。

4.形式理性化法律:它是古代罗马法的基础上,经过十九世纪德国的法律大全学派的宣传和推动而形成的法律思想。它要求运用抽象的逻辑分析和解释的方法,建立一套高度系统化的成文法体系。

韦伯认为行是理性化法律能够使人们以它为根据,预测自己行为的效力和后果,预测他人的行为,从而更合理的规划自己的行为。这种预测性正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此外,它所要求的法律逻辑分析使人们有可能从具体的案例中抽象出法律原则,从而使真正系统的法律体系有可能出现。

三.韦伯心目中我国的法律制度

韦伯把政治支配现象分为三种类型:法制型、卡理斯玛型和传统型。所谓传统型是指:固有权力的神圣性是支配团体中大部分人之所以服从的理由,即传统被视为是神圣的。按照韦伯的这一划分,中国古代的法律显然是属于传统型的。因为中国古代最为神圣的权力来源是唯一的---专制君主的皇权。韦伯认为,中国的法律以一种典型的方式显示出两方面的交互作用:一方面是家族与氏族在作为个人社会地位的保障者的意义下绵延不断,另一方面则是家产制的君主支配。按照这种说法,中国保留了很多氏族社会的遗迹。这种皇权的历史来源在于氏族社会中首领的权威,也即韦伯所讲的家父长制的性格。而且这种政治形式在中国两千年来绵延不绝,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只是统治者的姓氏发生了变化而已。关于中国古代的司法情况,韦伯又提到,中国的司法以家父长制的权威,解消掉存在于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区隔。从韦伯的以上论述可知,中国古代的法律在实质上是

非理性的。因为,案件裁判的实质标准并不是规范化的理性的规则之治,而是以皇帝为代表的权威。在除了巫术裁判的情形下,中国古代的法律又是形式理性的法律。因为,至少在形式上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有制定出的成文法典。司法的依据是法典的条文规定而非某些不具形式的圣者之言。皇帝的权威只能在个案上改变法律,而整个法律体系至少在形式上是一直存在的。按照韦伯的观点,中国当代的法律在实质上究竟能否称得上是理性的法律呢?至今未得到乐观的答案。中国现在远未形成韦伯所说的“具有严密的逻辑性的、通则化的特质别具的法律规范的统治。”也并未真正实现富勒所说的“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我们今天的“法治”从表面上看,已经制订出了一套形式合理、体系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法律的实际适用以及人们行为的具体实施,在某种程度上仍不能说完全是由规则决定的。这种法律理性还不能被称之为实质上的理性。中国法律的实质理性化之路任重道远。

正如林端先生归纳的,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有两大面向,一方面阐述法律的理性化过程,另一方面则阐释法律为一个社会行动的过程,强调理解、经验,将习惯和习惯法纳入法律社会学的考察范围,体现为一种法律多元主义。在《法律社会学》这里,韦伯更多展现的是其第一个面向。如何理解韦伯的这两大面向及其产生原因呢?我想,从法律史和因应资本主义经济生活的角度,韦伯做出前一种论述,旨在强调一种“除魅”与理性计算的历程与重要性,而他作出后一种论述,不无我在这里不厌其烦引用伊麦尔曼小说所描绘的现实原因。也可以这么说:韦伯的第一个面向,在洞察历史与学术思考的同时,还在于表明一种立场,而其第二个面向,则在于理解一种现实。

论者有指出,韦伯的理论里,有相互抵牾处。即就这两个面向来说,似确亦如此,给人们理解他的思想制造了难度。我想,这种矛盾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学术人思考甚至理想---与现实生活之间的矛盾。但这里有矛盾,也有统合的地方。就对于法律人的思考而言,韦伯坚决地奉行其形式理性与职业训练的立场,断无疑义。可以说,正如法学院的毕业生伊麦尔曼前往明斯特地区就职一样,韦伯一方面尊重第二个面向,另一方面决不放弃对于第一个面向的信念,尤其是对于法律人专业素养的重视。对法律人职业特质,韦伯的阐述里,没有向“本土资源”妥协。甚至可以说,法律人专门和理性化的思考以及对于非理性的拒斥,具有对第二个面向的某种专业上的引领意义。

事实上,即便是先于韦伯的萨维尼,在相当强调民族精神的同时,也还是承认“法律的双重生命”,就是说法律一方面是整个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则属于法律人对于民族信念的专家建构,是作为一种特殊科学而存在的专家生活。相较于萨维尼,韦伯显然更加强调,法律人不但在归纳民族生活,也在思考和专门训练的过程中形成一种甚至乖违于大众的东西,但即便如此,这种专家生活只能坚持。这是一种骄傲,也是一种吁求和捍卫理性与责任的坚定和勇敢。

马克思.韦伯的法律社会学虽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但内容覆盖面比较广泛,难以把它的所有内容都谈及到,但从内容上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1.法律是社会系统中的一部分,它是同其他各种社会现象的互动中不断发展变化,因而只有把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相联系,才能正确的全面的理解法律。2.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是复杂的,而不是单线条的,并非任何法律现象都是经济因素的直接反

映。3.应当不断促进法律理性化。把经济及社会管理的个人任意干预降低到最低限度,使管理活动规范化。应当提高规范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以提高规范的调整水平。

【篇三:杜娇的社会性书单】

韦伯

《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

《支配社会学》

《经济与社会》(上卷)

《社会科学方法论》

《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

《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

齐美尔

《时尚的哲学》

李晓林

《审美主义:从尼采到福柯》

南怀瑾

《论语別裁》(上卷)

阿瑟?伯格

《涂尔干死了》

涂尔干

《社会分工论》

《自杀论》

《原始分类》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孟德斯鸠与卢梭》

韦伯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宗教社会学》

卢梭《论语言的起源》

乔恩?威特《社会学的邀请》

孔飞力《叫魂》

《全球通史:从史前史到21世纪》(上、下册)斯塔夫里阿诺斯 著

《资本论》(二、三卷) 马克思 著

《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韦伯 著

达尔文 《物种起源》

梯利 《西方哲学史》上、下册

邱觉心 《早期实证主义哲学概观》

斯宾塞:《社会静力学》(节略修订本)

《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

《斯宾塞教育论著选》

《社会学研究》

穆勒 《功利主义》

马克思 《1844年政治经济哲学手稿》

《共产党宣言》

《资本论》第一卷

戴维?麦克莱伦《马克思传》

韦伯 《伦理之业:马克斯?韦伯的两篇哲学演讲》

《西美尔文集——哲学的主要问题》 西美尔 著,钱敏汝 译.

《西美尔文集——历史哲学问题(认识论随笔)》(接上次读)西美尔 著,陈志夏 译. 《现代人与宗教》西美尔 著,曹卫东 译.

《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西美尔 著,林荣远 译.

《西美尔与现代性》陈戎女 著.

《论实证精神》孔德 著,黄建华 译.(重读)

《超越利益集团》刘仰 著.

《论语译注》杨伯峻 译注.

2011年12月中旬至2012年1月8日

《金钱、性别、现代生活风格》齐美尔 著

《宗教社会学》 齐美尔 著

《货币哲学》 齐美尔 著

《历史哲学问题——认识论随笔》(完成1/2) 齐美尔 著

《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 柯文 著

《历史学与社会理论》 彼得?伯克 著

《历史社会学的兴起》 丹尼斯?史密斯 著

《治史三书》 严耕望 著

2011年11月中旬至12月13日

1、《国史大纲》(上、下册) 钱穆 著

2、《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钱穆 著

3、《国史新论》 钱穆 著

4、《中国文化史导论》 钱穆 著

5、《中国史学名著》 钱穆 著

6、《钱穆评传》 郭齐勇 汪学群 著

7、《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 梁启超 著

8、《清代学术概论》 梁启超 著

2011年10月中旬至11月9日

《中国历史研究法》梁启超 著

《中国大历史》黄仁宇 著

《中国农民变迁论——试探我国历史发展周期》孙达人 著

《中国社会史论》熊得山 著

《中国通史》吕思勉 著

《历史解释的性质》帕特里克?加登纳 著

《精神分析纲要》 弗洛伊德 著

《探索心灵奥秘的现代人》 荣格 著

《幸福之路》 罗素 著

《废弃的生命》 鲍曼 著

《组织社会学十讲》 周雪光 著

《基督宗教》 哈维?寇克斯 著

《佛学基本知识》 广超法师 讲述

2011年3月

《社会学的想象力》 米尔斯 著

《代沟》 米得 著

《礼物的流动》 阎云翔 著

《论现代市民社会的城市治理》 鲁哲 著

《中国社会思想史》 王楚辉 主编

《阅读城市: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都市》 孙逊 杨剑龙 主编

这次又把《社会学的想象力》捡来读了读,同第一次相比有不一样的体会,它作为一本社会学的入门书籍,的确有其意义所在。也许现在我对这本书的理解还停留在一个比较狭隘的层次上,但是那一点点进步我相信还是有的。

现在,读书的意义已不用多说,嗯,抓紧时间,好好读书

2010年12月

《贫困与饥荒——论权利与剥夺》 阿玛蒂亚森

《人口原理》 马尔萨斯

《发展社会学与中国现代化》童星

《现代化新论——世界语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罗荣渠

《晚清新学史论》 陈国庆

《晚清政治思想史论》 王尔敏

2010年11月

《文化论》 马林诺斯基 著

《社会静力学》 斯宾塞 著

《人生的起点和终站》 南怀瑾

《原始分类》 涂尔干 等著

《功利主义》 穆勒

《疯癫与文明》 福柯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康德

《民主四讲》 王绍光

《长河落日:中国近代的政治演变》 邹牧仑

《哲学问题》 罗素

《历史决定论的贫困》 波普尔

《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 亨廷顿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卢梭 著

《社会契约论》 卢梭 著 (重读)

《卢梭评判让—雅克:对话录》 卢梭 著

《道德理想国的破灭:从卢梭到罗伯斯庇尔》 朱学勤

《孟德斯鸠与卢梭》 涂尔干 (未完)

2010年4月

《现代性的碎片》 弗里斯比

《资本主义与自由》 弗里德曼

《马克思传》 麦克莱伦

《中国共产党宣言》

《中国站起来》 摩罗

《自杀论》 迪尔凯姆 《权力精英》 米尔斯

《韦伯:法律与价值》 (思想与社会 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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