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郑彦龙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教育中心 孟梅
2006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六项重点工作之一,强调要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对治理商业贿赂作出了总体部署。由此,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在全国迅速展开。
两年来,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整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到2007年底,全省工商系统共立商业贿赂案件1276件,结案973件,罚没金额2276.52万元,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我们还应当清醒地看到,商业贿赂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仍在一些领域和行业易发多发,我们所面临的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一、当前商业贿赂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存在误区。一是部分地方和部门认为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部门利益,而实行地方和行业保护。如一些地方政府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名,对一些当地企业采取“保护”政策,要求执法部门进入相关企业检查,必须先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批准后才能进入,而且检查的时间、次数都要受到限制,造成执法人员尽量回避对这类企业进行检查。再如卫生部门以保证医院的正常医疗活动为由,不配合或怠于配合工商部门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在我们进行的问卷调查中,55.1%的人认为行业、部门、地方保护是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遇到的主要问题。二是群众对商业贿赂认识存在偏差。我们的《商业贿赂及其治理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显示:近90%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在经营活动中给回扣、好处费和请客送礼是普遍现象,是市场交易中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已经形成“潜规则”,作为经营者只能去适应而无力改变。有61%的调查对象认为“为获取交易机会,会选择给回扣、好处费、请客送礼等手段”。同时被调查对象绝大多数不愿意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举报,51.4%的人认为事不关己,44.1%的人怕打击报复,22.8%的人认为商业贿赂是“潜规则”,12.5%的人认为这是“双赢”。从目前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看,从举报获取的线索并不多。而且不少人对专项治理信心不足,认为是“走过场”,不会取得明显成效。
2、法律法规不完善。现行的《刑法》对行贿、受贿主体范围规定过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形式的规定过于笼统,不便操作,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一定的局限性,给认定和查处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带来困难。在我们进行的问卷调查中,58.9%的人认为治理商业贿赂难的原因是“法律不健全”。当前商业贿赂犯罪已向多行业、多领域蔓延,商业贿赂的形式纷繁多样,呈现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商业贿赂范围的广泛性。商业贿赂的主体涉及与商业活动有关的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行业来看,商业贿赂在金融、电信、电力、交通等垄断性行业,以及市场开放度、透明度不高的医药、政府采购、建筑、教育等行业较为普遍。二是商业贿赂目的的明确性。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三是商业贿赂方式的多样性。有的以赞助费、信息费、科研费、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咨询费、礼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现金;有的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债券、服务票及各种卡、券、提货单等;有的向对方单位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免费娱乐、子女就业就学、各种荣誉及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四是商业贿赂对象的复杂性。商业贿赂往往不仅涉及交易双方的行为,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等行为直接相关,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3、多头监管,合力不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治理商业贿赂的执法权限散见于各个职能部门。例如,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分工,商业贿赂犯罪分别由检察和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按照《监察法》规定,监察部门也是惩治商业贿赂的执法主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部门是查处商业贿赂的执法主体。但其第三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所确立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优先适用的原则,致使其他一些行业主管部门也是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执法主体,出现了“群雄割据”和“十个手指打人”的局面。这种多头执法的局面,不仅与国际上较为通行的统一的专门机关对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集中查处的惯例不相符,而且由于不同部门对商业贿赂的理解和认识不同,掌握认定和处罚商业贿赂的尺度标准不同等,造成了对商业贿赂的打击面过宽或过窄,对商业贿赂的处理或畸轻或畸重。在我们的调查中,28.7%的人认为多头执法是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4、行政处罚幅度及案件移送标准较低。现行法律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规定不够完善,处罚力度不大。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是1万元到20万元的罚款,处罚额度偏低,不足以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数额5000元以上,个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1万元以上,就要移送,标准偏低。
5、执法手段单一。在我们的调查中,36.8%的人认为执法手段单一是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尤其是工商部门执法手段的单一性,直接导致商业贿赂案件的发现难、取证难问题。商业贿赂是双方“共赢”行为,多采用“一对一”的方式进行,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独立性和不可知性,所以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中很难得到案件线索。即使有知情人举报,也往往因行贿、受贿双方不记帐而调取不到证据,导致一些涉案单位轻易地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另外,由于执法手段的局限性,对那些采用实物或其他利益进行贿赂的行为很难及时取证,也导致一些涉案当事人逃避了处罚。
6、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商业贿赂涉及面广,表现形式多样,有些领域和行业专业性强,然而,目前执法办案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业务技能培训,真正懂财务会查账,懂统计会分析,懂电脑会操作的、能够适应办商业贿赂这种新型案件的一线执法人员不多。面对商业贿赂案件,显得力不从心,无从下手。
二、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意识。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始终高度重视。2007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先后多次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继续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强调:“商业贿赂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毒化社会风气。要按照中央的部署,继续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治理商业贿赂,务必取得明显成效。”何勇同志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座谈会上,要求各有关部门把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我们要认真学习中央和省领导的讲话和指示精神,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商业贿赂对经济健康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危害性,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执法执纪部门要强化职能作用,克服畏难松劲情绪,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坚持不懈地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观大经营者和群众。
2、加大宣传力度,筑牢拒“贿”堤坝。一是解决认识问题。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对商业贿赂行为危害性的共识,扭转错误观念,认清商业贿赂不是“潜规则”而是“反规则”,不是“润滑剂”而是“腐蚀剂”,形成反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大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各界、各行各业人们的守法意识。三是与廉政文化建设相结合,培植健康科学的商业道德文化。将重塑商业道德文化纳入到廉政文化建设总体规划之中,积极运用廉政文化建设的现有阵地和载体,加大对以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等为核心的商业道德文化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使崇尚民主法治、健康有序、公开透明等观念深入人心。四是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引导作用。重视新闻媒体在构建商业道德文化中的传播引导作用,积极引导健康廉洁的商业行为。支持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监督和揭露,调动更多的社会成员参与反商业贿赂,让群众享受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形成“人人喊打商业贿赂”的氛围。
3、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惩“贿”之章。一是加强立法,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应进一步整合、修改、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通过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人员、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完善资格刑设置等。从长远来看,关键要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商业贿赂概念,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升商业贿赂违法成本。另外建议提高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移送标准,行贿犯罪移送标准定为3万元,受贿犯罪移送标准定为5万元。二是完善会计监管制度。建议出台有关治理商业贿赂会计责任的具体规定,缩小惩罚作假账行为的自由裁量幅度,加大对公司、企业会计人员和中介机构出具账目行为的监管和惩罚力度。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实行严格的会计责任经济罚和资质罚,一旦账目失实或造假,实行高额经济罚款和吊销执业资格“双罚制”。三是出台适合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需要的信用管理制度,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体制,推行失信惩戒和退出机制,将有商业贿赂行为的经营主体驱逐出市场,让其永无立身之地。
4、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治理合力。一是整合现有执法资源,建立统一、高效的治理商业贿赂执法机构,变“十个手指打人”为“一个拳头打人”。二是加强协作配合。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检察以及公安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发现案件,联手查处。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三是搞好工作衔接。工商、公安、检察机关要做好治理商业贿赂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纪检监察机关、公安、工商要做好行政处罚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责任追究的衔接问题。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做好行政处罚与自查自纠工作的衔接问题。
5、深化制度改革,铲除滋“贿”土壤。一是全面推行透明化规则和程序,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资源开发等群众关注的问题,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社会监督,决不允许搞暗箱操作。二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尽可能减少权力对具体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渗透,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减少垄断,防止地方保护;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三是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实行“管”、“采”分离,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四是大力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按市场化原则清理和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引导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会员行为进行约束,进一步强化行业的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推动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5、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查办案件能力和水平。当前,商业贿赂不断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对各级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须积极适应这一变化,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一是强化岗位学习,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帮助执法人员掌握各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行为特点及有关国家政策。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工商总局治贿办《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的指导性意见》,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讲求策略,做到既要坚决果断,又要慎重稳妥。二是强化办案训练,通过召开办案经验交流会、以案说法、请专家讲课等方式,使执法人员掌握办案特点,熟悉办案规律,丰富办案经验。三是强化专业知识,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的财务知识,熟悉掌握会计法和各项财务制度。四是强化专家指导,聘请专业机构和专家协助办案,引导执法人员在干中学、学中干,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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