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系统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电信经历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企业正沿着“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向纵深发展。为我国的社会主义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全国全省电信企业的职务犯罪也时有发生,如何正确、深入地解析企业滋生职务犯罪的水源头性问题,不断拓展治理领域,加强内部管控,已成为电信企业反腐败斗争中应当重点抓好的工作。因此,教育必须是经常性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危害是极大的,乃是全球的公害,它破坏经济、削弱民主和法制、扰乱社会秩序,并使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更加猖獗,给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带来更大的苦难,因而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意义重大。就连由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的于2006年6月23日至27日在贵阳市召开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事法治的协调完善”学术研讨会,也将预防职务犯罪与反腐败做为首要学述问题加以研讨,并且定论:“预防与打击并重,预防为先”!我今天宣讲的内容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二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渊源,预防机构的配置及工作情况;三是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出台的九条惠农措施;四是全国、全省、全市职务犯罪发展态势;五是商业贿赂及基本特征和危害;六是电信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一、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的什么罪,以及依据特定的罪刑关系确定行为人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与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特征。
⑴在所有的法律中,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⑵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
⑶刑法是国家规定越轨行为的最后手段。刑法好比下游的坝,它是最后手段了,再没有别的办法了。实质上,刑法是一个国家民族价值观的抑射物和价值观的体现。
3、刑法的基本原则。
⑴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和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或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判断,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以及依据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也即:重罪重责重罚,轻罪轻责轻罚;刑当其责,罚当其罪,罪责刑相称,罪责刑相应。
⑶适应法律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宪法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反映。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犯罪的概念。
⑴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⑵犯罪的特征。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二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严重违法并经过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构成犯罪。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⑶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⑷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有四,缺一不可。
一是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杀人罪所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贪污罪侵犯的是社会经济秩序等。
二是犯罪客观方面。就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三是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实施犯罪行为,依照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它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职务犯罪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四是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5、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
⑴职务犯罪概念。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
⑵职务犯罪预防概念。
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一定社会历史发展时期职务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和条件,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国家工作人员产生职务犯罪的因素,以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渊源,预防机制的配置及工作情况
对职务犯罪进行预防的提出,从全国来看已近二十年,尤其是南方经济发达地区早有认识,但在我们这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式纳入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责,只有三、五年的时间,尽管过去也在搞,但仅仅是通过个案进行警示,通过查办和公诉职务犯罪案件,达到教育、警示的效果和目的。此项工作纳入检察机关的职责以后,在短短的时间内,起步良好,效果明显,社会反响好。之所以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是因为除去宏观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外,还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立法的原意,原本是在打击和惩治职务犯罪行为的基础上,重点起到教育和挽救的作用,但实际上在打击和惩治之后进行的教育和挽救却不如在提前预防的基础上进行的教育和挽救,由此可见,预防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二是从保护干部的角度考虑,职务犯罪一旦发生,必须使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方法,才能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但是若提前预防,则能将违法犯罪行为制止于萌芽状态。因此,职务犯罪预防是对我们干部的负责和保护。三是借用纪检监察部门常用的一句话:“常举刀,少砍人”,使我们的干部在职务犯罪方面“不愿犯,不能犯,不敢犯”,这才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真实目的和意义。四是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堵塞漏洞,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武威市职务犯罪预防机构配置工作情况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领域广,牵扯面大,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才能健康运行,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的效果。
二00二年四月,经中共武威市委组织部批准,在武威市检察院组建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处,八月二日人员到岗开始工作,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中共武威市委批准,成立了中共武威市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任命组长一名,副组长三名,成员单位十五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检察院预防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到二00三年八月,各县(区)相继组建成立了预防机构,都建立了党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配置了工作人员。全市共配置预防机构五个,工作人员十一名。
二00三年三月,制订出台了《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度》、《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同年九月、十一月又制订出台了《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中共武威市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二00五年三月,在武威监狱建立了武威市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
二00二年至二00六年七月,全市开展了以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系统预防工作。建立协调组织十一个,工作联系点三十一个,与三十个单位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
2、专项预防工作。介入重点建设项目三十项,涉及金额1,509,732,114.00元。
3、个案预防工作。市院及各县(区)院每年平均开展一项个案预防工作,累计开展二十项个案预防。
4、法制讲座44次。
5、法制宣传157次。
6、发检察建议74份。
7、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十三场(次),接受教育者2180余人。
三、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出台的九条惠民措施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医疗卫生系统也不例外,是我们贯彻市委加快“四个变革”,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结合全市检察工作实际,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20日制订出台了以下九条服务措施。
1、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加大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犯罪的打击力度。
2、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活动。
3、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4、认真查办发生在乡镇、村组的职务犯罪案件。
5、认真受理涉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6、用心处理涉法涉检信访案件。
7、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加大对常住和居住在农村的监外执行罪犯和考察帮教力度。
9、积极调研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四、全国全省全市职务犯罪发展态势
建国初期,在中国发生过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职务犯罪案件,那就是已被搬上银幕的张子善、刘青山职务犯罪案,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对二犯判处了极刑。就在1953年,全国人大颁布《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条例》,此后,职务犯罪有所下降,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改革开放以后,职务犯罪有所上升,在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职务犯罪急剧上升,特别是大案、要案,并且愈演愈烈,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从这几年全国全省以及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情况看,职务犯罪呈以下发展态势。
1、在行为的严重性上,大案要案急剧上升。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称为大案,现今的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的屡屡出现,有的甚至上了亿元。
2、在行为的主体上,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卷入腐败行为的人数有上升趋势,虽然所涉及人员的绝对数量不大,但由于卷入者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极大。陈希同、王宝森、褚时健、成克杰、胡长清、李真等案件就是典型。2005年,我省查处腐败案件(主要贪污、受贿案),涉及县级干部65人,厅级干部4人。2006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呈上升趋势。我市查处的原天祝县国土局局长徐海元贪污、挪用公款案、原凉州区公安局经文保大队队长潘竞英贪污、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受贿案,以及去年至今年查处的市财政局局长于××案、外贸公司总经理潘××案、建委资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案、省建九公司总经理金××案、市群众艺术馆馆长王××案等,都是本市近几年以来的大要案件。
3、有组织的团伙作案日益增加。近年来发生大量窝案和串案,一些腐败分子部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力。如湛江走私团伙大案,令人触目惊心。
4、在腐败现象发生的领域,职务犯罪广为蔓延。腐败不仅在经济管理分配部门大量发生,而且在文化、科技、教育等传统上认为是“清水衙门”的部门也不断出现。如教育系统、艺术部门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时有发生。
5、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在任何社会,对腐败行为的判断都有一定量的标准,这些标准构成了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起点。但我们知道,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底线往往高于这一基点。于是在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之间,形成了一种未达到违法责任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并不干净的空间,这种状态被称为“准腐败”。“准腐败”的大量发生,使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而其严重性是它成为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丰厚土壤。
五、商业贿赂及基本特征和危害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商品质量等参与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济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2、目的明确化。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3、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也是商业贿赂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帐可查或者帐目虚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侵犯客体复杂化。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蚀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3、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4、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消费者深受其害。
5、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使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本有的价值。
6、行贿的经营者作假帐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帐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7、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其后为保官或晋升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8、受贿者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造成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困难,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9、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国际评估机构对我国腐败程度的印象。
10、商业贿赂加大贫富差距,一部分人一夜暴富,更多的人却困在市场竞争中受到不公正的排挤而收入减少,从而使得贫困人口增多。
11、商业贿赂滋生洗钱和有组织犯罪,其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又会加剧社会冲突,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动荡和犯罪率上升。商业贿赂泛滥将使国家陷入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12、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贿赂导致的竞争不公、市场混乱和违法犯罪使得政府监管力不从心,政府部门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难以实现。
13、商业贿赂导致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
14、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妨碍了法律政令的实施,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之,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和国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无一利,绝非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商业贿赂的持续盛行将使市场经济陷于毁灭,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六、电信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一)电信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集中。根据对历年全国电信企业已经结案的职务犯罪案件看,犯罪主体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掌握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大权的企业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二是负责企业采购或工程项目的人员;三是企业中直接管钱管帐的人员。
2、作案时间长,涉案数额大。
3、“群蛀”现象十分突出。
4、犯罪手段复杂化。
(二)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
造成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除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法律观念淡薄,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化堕落、损公肥私的腐朽思想侵蚀外,客观上有企业用人不当,管理不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也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1、企业人事任免和管理体制不合理。据不完全统计,我省检察机关近几年来立案查处的企业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中部门经理,业务管理等中层干部占立案数的50%。企业在任用人员时,只看任用人员的工作能力,只重视对他们工作能力的考核,忽视了思想方面的监督和把关,致使所任命出来的干部抓生产经营有方,治廉洁建设无力。企业在选择部门负责时缺乏全面考察,往往被一些人的表面假象所迷惑,出现重才轻德的倾向,甚至对个别思想品质不好的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委以重任,给企业放进了“蛀虫”,有的在选择部门负责人时任人为亲,无论能力业绩如何,接连提拨重用,使其得意忘形,陷入贪污腐化的泥坑。例如辽宁大连市华录集团花几十万元将一个叫孔祥的人引进,认为他是财务方面的专家,结果这位专家连什么是特种转帐支票都不懂,把企业财务弄得一团糟。另一方面引进的人才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电信企业把老技术人员全部打发回家,但新引进的高学历年轻人没有实践经验,使企业在设备出现故障时,无法及时查修,又不得不从别的地方花钱请人修理。
2、企业管理疏漏,各种法规、制度不健全,是导致企业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
一是经营管理松驰,资产管理混乱。资产帐目不符,资金管理失控,对营业款的上缴,购货款的支出等缺少必要的和有效的规章制度,甚至无人问津,放任自流,从而导致贪污、挪用企业公款案件的发生。二是财务管理制度混乱。实践中,根据我国现行会计体制企业财会人员的任用和聘用,完全由企业“一把手”决定,这种隶属关系势必带来财会人员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观上不想,不敢监督,客观上不能监督,实际上也监督不了的被动局面,进而保护和掩盖了企业内部犯罪。三是政治思想工作薄弱。一是有的企业法制教育只有形式,没有内容,法制教育局限于一般方法,不抓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致使一些人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走入歧途。有的干部看到别的企业的领导坐好车,天天灯红酒绿,认为自己贡献大,回报少,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已经湿了鞋干脆洗个澡的想法,出现了心理不平衡,进而发展到只顾小家,不顾国家,利用职权钻企业的空子,捞取个人好处。我们都只知中国第一贪成克杰,他从一个“不太拿钱当回事”的好干部蜕变成广西“腐败王”不能不令人痛惜。唐朝张悦在《钱本草》一文中写道“钱,味甘,大热有毒。”成克杰就中了钱毒而堕落的,正应了《红楼梦》中的一句话:“身后有余忘缩手,眼前无路始回头”。一切都悔之已晚。
3、企业内部的监督制约不得力,是产生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一是企业负责人独揽大权,摆脱监督,企业中盛行家长制,个人 说了算,缺乏科学决策的机制、群体监督不力。二是企业负责人调动、轮岗时,对他们所掌握的财物审计不够,或者根本没有审查,致使个别人员乘机大捞一把。
(三)预防电信企业职务犯罪的对策
电信企业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不仅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在社会和国际投资环境中也容易造成不良的负面影响,破坏电信企业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大局。因此,预防与控制电信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对保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深渊的意义。
1、 坚持不懈地抓好经营者的管理与教育。
加强对企业经营者"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是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的首要问题。结合现代企业依法用人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制度、干部任用公示制度、试用期制度、干部竞争上岗制度,以及干部推荐、考察、任用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度。通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营造正确的用人导向,使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杜绝了跑官、要官和提拔人情关的现象,用好的制度来选人用人。其次是通过完善经营者的业绩评价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来管好人,逐步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干部管理机制。三是教育好人。通过坚持不断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以及开展党的性质教育、宗旨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组织党纪政纪条规知识的学习,使党员干部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经受住了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考验,巩固了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的防线,从源头上预防了腐败的发生。
2、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等现象,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对过于集中的权力进行适度分解,对适宜集中的权力合理集中,不断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度,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才能作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其次,强化审计监督,建立负责人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依法对企业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经营状况和廉价自律情况进行审计。第三,通过定期召开"通气"会和在内部信息网上公示的方式,定期通报企业阶段性工作内容和进展情况,深化企务公开工作,增加权力的透明度,避免“幕后交易”和“暗箱操作”,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发生的条件。
在财务和资金监督管理方面,要强化财务和资金运作的管理,严格财务资金监管,严肃财经纪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乱担保、乱投资、乱立项、乱挪用、私设银行帐号等情况的发生。 同时在全体财会人员中开展"重视思想教育----使之不想腐败;加强制度建设----使之不能腐败;强化会计资格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规----使之不敢腐败"的专题教育活动,提高全体财会人员的思想觉悟,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另外,要强化企业预算管理工作,通过预算系统建立成本费用预警制度以及关键费用监控制度,及时对异常现象进行分析,落实整改,从制度管理入手,从流程控制入手。
3、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现任制。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全面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把解决自身职务犯罪等腐败的源头性问题,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式落实到各级领导干部,层层抓落实,并积极探索责任制的落实形式,推行一岗双责,落实双目标管理,把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与企业经营管理"两个目标"融为一体,既有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又有责任目标和履行职责的程序规范,调动各级领导干部落实责任制的积极性,特别是行政、业务干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注意查找职责范围内存在的源头性问题,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管理制度,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性。其次是分解任务,狠抓落实。将涉及源头预防的相关工作项目排除计划,象分解生产经营指标一样,形成"硬指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范围,分解到人头,有责任人制定措施抓落实,并将其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落实。再次,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为保证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重点工作的落实兑现,要建立相应的制度。要求部门负责人必须定期报告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自觉接受组织监督;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在向职代会述职时,必须讲述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另外,还定期对各级责任人落实责任制和预防腐败重点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录进《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拨作用的重要依据,以此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积极开展。
总之,预防电信企业职务犯罪,要积极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体系的建设,强化内控流程,不断加强电信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拒腐防变的能力,杜绝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为企业的改革、发展与稳定保驾护航采取的对策。欢迎大家举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市院举报电话为:2252000。
七、强调三点
1、人的主观意识的变化与职务犯罪的关系。
2、算两笔帐:⑴国家帐;⑵个人帐;
3、建议三条⑴敢于守住清贫;⑵乐于奉献;⑶远离生活的“高压区”。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以上是我今天宣讲的内容,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最后衷心祝愿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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