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或委托)单位名称:
咨询(或委托)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对该事项的情况分析:
律师对该事项的处理意见:
律师对相关事项的附带意见: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年 月 日
致:中国建设银行 市分行 支行
作为中国建设银行 市分行 支行的委托指定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法律事务承办机构,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 、仇 对贷款申请人A先生提供的借款中请资料进行了审查,依据国家和 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借款申请人A先生,购买 花园 号房屋,房屋面积 平方来,总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购房合同编号为 ,并选择了“开发商保证”担保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 市分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提供了相关的贷款资信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三)《借款合同争例》
(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五)《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担保细则》
(六)《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七)《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八)《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承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有关法律事务的规范意见》
(九)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与北京市公证处签订的《委托协议》
(十)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与房地发展商签订的《住房贷款合作协议》
(十一)国家和北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所述资信文件(包括复印件)和第二条所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议的规定,并根据我们与A先生的谈话,确认如下事实:
(一)借款申请人A(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 , 学历),现住 市 区 路 号,具有 市城镇正式常住户。
(二)借款中请人A先生具备必要的还款能力。借款申请人A先生自 年 月起在 公司工作,任经理职务。其 年税后月平均收入为 元人民币; 年 月至 月税后月平均收入为 人民币。借款申请人现持有 公司 的股份。该公司于 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 万元人民币。
(三)借款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
1.借款申请人填写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申请20年 万元个人住房贷款,约占购房价款的70%,其余30%的购房款 万元已支付给发展商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借款中请人自愿选择“开发商保证”的担保方式申请贷款,并愿以其所购买的 花园 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于 年 月 日在我们面前分别签署了《承诺书》、预售房屋登记《授权委托书》、办理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借款中请人所填《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中的担保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印鉴属实。
3.抵押物的保险符合《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个人住房担保细则》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借款中请人A先生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备,基本符合中国建设银行 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且初步申贷手续已履行完毕,具备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借款中请人A先生向贵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并由贵行办理申请抵押贷款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共三页,其后之附件均为本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相关法律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无异。
王 律师
年 月 日
送单位名称:
该单位咨询事项:
律师阅读研究的相关文件:
律师对该事项的情况分析:
律师对该事项的处理意见:
律师对相关事项的附带意见:
律师事务所
律师 :
年 月 日
致: 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承销商)
敬启者:
股份有限公司以供股形式向股东配发(以下简称“供股“)。
我们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顾问的身份作如下法律意见书 。本意见书是依据 年 月 日公司与承销商间达成的承销协议第 条 款指明的中国法律作出的。
本意见书仅以协议签署之日前生效的法律与规定为准。
为出具本意见书我们审阅了:
我们假定:
(1)所有提供给我们的文件副本都与正本一致,所有提供给我们的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都是确定的,所有我们审阅的文件上的签名都是真实的;
(2)本次供股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履约的行为能力。
本意见书的出具受下列条件的制约:
(1)我们对供股协议和其他文件中的事实、保证和陈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评论;
(2)公司在供股协议项下的义务必须始终遵守中国有关破产、资不抵债或清算的法律和其他事关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和司法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本意见书呈送给各位,仅供各位参阅,未经我们事先同意,本意见书不作其他用途。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公司(发行人):
按照《股票发行与管理规定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贵公司与 律师事务所签定的委托协议书, 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贵公司 年度向社会定向发行股权证工作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委托协议书》,本律师审查了如下事项:
(1)发行人发行股权证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的章程(草案);
(3)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4)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5)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7)本次募股资金的运用;
(8)本次股权证发行的批准;
(9)本次定向发行股权证的实质条件;
(10)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等。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声明以下事项:
1.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2.本律师已证实过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3.对于那些对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重要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权证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 公司上报申请材料中招股说明书的附录,并依法对我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发行人 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附则:
1.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2.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副本一式 份。
3.本法律意见书在加盖 律师事务所公章且在经办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
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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