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房地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3-08-05 网友

司法鉴定中房地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临汾信誉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王勇

[摘要]:随着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的增加,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司法鉴定评估由于其独具的“公正性、严肃性、复杂性、精确性"区别于其他评估业务。由于司法鉴定评估往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从而产生了房地产评估中的诸多问题。本文从工作实践出发,按评估工作流程对司法鉴定进行了探讨,从而分析针对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司法鉴定 房地产评估 问题 对策

随着经济纠纷、诉讼数量的增加,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作为我们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的中介机构,非常重视这类业务的发展。由于司法鉴定评估往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从而产生了房地产评估中的诸多问题本文从工作实践出发,按评估工作流程对司法鉴定进行了探讨,从而分析针对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司法鉴定评估的定义

所谓司法鉴定评估就是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运用专业的估价知识和方法,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与司法案件有关的涉讼标的房地产价值进行专业判断的一种活动。

我国的司法鉴定评估业务不过短短几年的历史。随着经济纠纷、诉讼数量的增加,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由于法律制度完善、权利意识增强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共同影响,房地产评估鉴定已逐渐成为司法环节中一项不可或缺的技术工作。

二、司法鉴定评估的特点:

司法鉴定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是一种司法鉴定行为,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对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其次才是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是具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派出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估算、判断估价对象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活动。这些特殊的因素决定了司法鉴定评估区别于其他评估的特点,总结如下:

1.目的的“公正性”

与国有资产转让评估的保护性、抵押贷款评估的谨慎性不同,司法鉴定评估当事人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原则,为人民法院妥善处理经济纠纷提供参考。

2。行为的“严肃性"

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一经当事人认可及人民法院确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将作为司法审判和执行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当事双方的切身利益。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必须建立在对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的充分了解上展开,严肃的对待每一个评估环节。

3。过程的“复杂性”

司法鉴定评估过程的复杂性源自于案件本身和估价对象两个方面.司法行为的特点决定了估价师在估价目的确定、现场勘察、权属资料取得、评估解释等过程中必然会受到各种复杂关系的影响和限制;另一方面,司法鉴定的估价对象往往存在权属不清、面积不明等复杂情况,这都给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带来了挑战。

4。结果的“精确性”

司法鉴定评估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使得估价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双方的切身利益,许多估价结果不可避免的要接受当事各方对其精确性的严格审查。这和我们估价行业以往常常强调的“估价结果允许有±10%的误差”有着明显的矛盾。

三、司法鉴定房地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首先,司法鉴定涉及的房地产评估具有特殊性。它首先是一种司法鉴定行为,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对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其次才是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是具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派出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估算、判断估价对象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活动。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房地产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估价师除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执业规范以外,作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出庭义务,就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接受法官、双方当事人的质证。

实际工作中,司法鉴定房地产评估主要为确定房地产拍卖底价、确定抵债协议金额、延迟履行的执行等目的服务。

2、由其特殊性决定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充分认知司法鉴定房地产评估业务的严肃性,从前期现场勘查、房地产权属的调查认定、房地产估价师的签字等细节上都不能有半点疏忽。评估工作的微小瑕疵可能轻则延误法院的执行程序,重则给双方当事人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比如当法院通过摇号确定评估公司后,评估公司没有特殊原因应该立即承接业务,并在工作中与委托法院保持联系,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同一项目尽量不更换估价师,保证评估工作的连贯.

另外,在现场勘察时估价人员一定要认真对待,严格按照估价程序作业。如最基本的应按照约定准时到达现场;当事人不予配合不能入户勘查、拍照时,应及时与委托法院联系、沟通情况,以便尽早想办法解决问题;现场勘察应该细致,避免出现漏评现象;评估公司最好派两名估价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保证现场勘查人员与评估报告的签字估价师一致。

3、关于评估报告的具体内容,是双方当事人最关注的部分。评估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应语言清晰明确,没有错别字;评估依据充分,提供对委托方有价值的参考信息;价格内涵准确;最终价格水平客观合理;报告附件全面,所附照片应为彩色;另外报告中注明的提交报告时间应与实际交付报告时间一致.

4、关于增值服务的问题。按照评估规程,一个评估目的出具一份估价报告,相应的出具一个评估价格。司法鉴定房地产评估业务中有些特殊情况,如为抵债目的进行评估,因为抵债协议确定后房地产要过户,委托方除要明确抵债房地产价值外,还需要了解房地产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种类、数额,尤其是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对于拍卖后需要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委托方需要了解出让金大致数额等。笔者认为,在评估工作前期应充分了解委托方的评估目的及房地产拟处置方案,就委托方的需求,在工作量不大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可以为委托方提供类似的增值服务;如果工作量较大,可以与委托方协商适当增加评估费用.

5、评估机构在工作中应与委托法院相互配合,积极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如目前一般由评估公司持法院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到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房地产权属的工作,但有的区、县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对评估公司提供这项服务,给房地产权属认定工作带来不便。如果法院能与市一级的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这项工作,具体操作仍由评估公司来做,权属认定工作将更为顺畅.

6、时限短.正常资产评估有充裕的时间调查取证,而司法鉴定评估在时间上受限制,这就为评估造成不便。

7、取证难度大。正常资产评估由企业配合收集资料,有的企业甚至成立专门的配合评估班子,这就大大的减少了取证难度.而司法鉴定评估就不一样了,被告方不配合,甚至销毁资料;司法评估是追索性评估,现在评估前两年的资产,这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调查当时的物价,当时的资产状况,因此更需慎重的取证.

8、估价报告有效期的问题,目前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有效期一般为半年,而法院的工作程序中如送达不顺利或拍卖公告等需要一定的时间,通常案件未结但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这就需要评估公司充分理解法院的工作特点,双方协商解决好这个问题。

四、司法鉴定房地产评估中的问题解决对策

1。明确估价目的和范围

在做鉴定报告时,应要求委托方说清鉴定目的,并说清鉴定范围,提醒委托方签定范围要合情、合理、合法,明确委托方要求鉴定的是标的物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或两者兼有,在此有三点应注意:

(a)要注意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范围的确定,一定要由委托方确定,中介机构无建议权。

(b)如果委托方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评估范围,应有权说明情况,认真对待,因为提出不合理的评估范围有可能把责任推到鉴定人身上,鉴定人无必要承担。

(c)一旦确定了鉴定范围;就要严格把鉴定约定在范围内,不可随意超越。

2.合理的价值定义

价值定义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估价结论的可靠性。与其他评估业务价值定义的相对确定性不同,鉴定评估的价值定义往往依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的不同,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控制估价机构的法律风险至关重要。举例来说,拍卖目的情况下往往评估的是其合法转让条件下的市场交易价值;但对于很多分家析产目的下的鉴定评估,估价对象往往权属资料不齐或受限制(例如宅基地),这就需要估价师与法官根据估价目的,坚持客观、公正、合情、合理的原则,本着解决矛盾纠纷、维护正当权益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定义。

合理的价值定义需要估价师在遵循估价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与估价的根本目的相结合,避免不假思索的“市场价值”,深刻地理解“市场价值”仅仅是价值的一种形式,从根本上去规避司法鉴定评估的潜在法律风险。

3。谨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估价师应当谨慎对待假设和限制条件。司法鉴定评估结果必须同价值定义严格对应,才能真正实现估价目的。原则上,估价报告中的每一项假设和限制条件都应得到法院的事先认同,由法官协助判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合理性及是否会对审判和执行产生影响。除法院允许外,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中应避免出现对权属、面积、使用标准等重要因素的假设,防止估价报告失去期望的使用价值。

4.科学的估价方法

司法鉴定评估应当紧紧围绕价值定义,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而在市场比较法使用过程中,必须注重选择与估价对象具有较强可比性的实例,科学地设定价值定义条件下的各个比较因素,使得估价结果不偏离价值定义的内涵。

5。严谨的技术路线

(1)现场踏勘

估价师在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有法官陪同,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律师共同到场.现场踏勘过程中,估价师应公开收集各种权属资料,并要求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估价师必须拍摄估价对象及其环境照片,并与踏勘基本数据填写现场踏勘登记表,注明踏勘日期和踏勘人员,并要求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

(2)基础资料校核

对于取得的估价对象权属等基础资料,估价师应当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校核.对于存在权属不清、基础数据不明的,估价师应当与法官沟通,共同协商解决方案,不得擅自做出假设。

(3)市场数据调研

估价师应当通过公开渠道调查各种司法鉴定评估过程所需的基础数据,并做好底稿的存档工作,对于一些电话咨询、专家咨询等数据应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阅.做市场调查还应考虑以下几点:

(a)自己有无能力承接业务,鉴定机构的规模与委托鉴定的标的物是否协调。

(b)鉴定机构有无该方面的资格,否则将会面临反被告。

(c)鉴定人有无该方面的专长,这就要求或放弃业务;或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d)有无最基本的资料来源,在鉴定业务中,资料来源是成功鉴定的前提,也是鉴定自我保护的重要依据,对于如无特别关键的资料,应主动放弃,无义务编造,由法院来解决。

(e)有无影响自己执业的强大的外界干预,因外界干预是不可避免的,执业中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有些压力是不好克服的。在鉴定中,有的委托人先定价,或不让看标的物,这就要引起高度重视,应做到心中有数,基本资料能否收集到,如出入大;最好不要接受。属暗箱操作的,决不能接受。总之,应按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保护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安定。

(f)接受委托应了解产权是否清晰,产权不清晰的,应由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千万不要做产权界定,因其应为政府有关部门做的,如无产权证明,最好不要出鉴定报告。放弃产权界定的风险的方法:

索要有关权威部门证明文件、证书,或临时性文件。

第一 不管产权定性,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揭示,提请报告使用人或有关部门注意。

第二 取得法院、原告、被告三方的认可,由法院牵头并签字、盖章。

(4)估价计算

司法鉴定中的每个估价计算过程和数据来源,必须严格遵循估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有理有据,避免“拍脑门”,确保估价计算过程的科学合理,确保估价结果做到准确无误。

6、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的特别事项说明

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的特别事项说明是执业评估师自我保护的重要措施,在做司法鉴定评估时应充分应用。在写特别事项说明应考虑:

(1)要说明产权界定的情况。产权界定是否真实、证明的来源委托方是否认同、各方是否还有异议,要明确说明是谁、谁做的界定,如无,应明确本鉴定机构不承担责任.

(2)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范围,应说明如超越了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后果应由委托方负责。写清该报告仅适用于××案件的索赔。

(3)明确报告的使用期限,司法鉴定评估的使用期限应与委托方在委托单上协商确定,一旦商定后,必须在特别事项说明中明确揭示。

(4)由于司法鉴定评估的特殊性,应明确揭示特殊的评估基准日是应委托方要求确定的。

(5)要声明报告书的附件和工作底稿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由提供方的当事人负责或委托方负责。收集的资料或附件要有当事人签字。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

3、王学哲《论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风险防范》

4、胡雪丽《浅谈房地产评估中的风险与防范》

5、戴静忠 蔡黛燕《浅议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作》

6、崔太平《论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性质与制度创新》

7、《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8、《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9、《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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