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限贷政策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作者:杨莉艳 范超超
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1期
摘要:“契约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亘古不变的原则,其意义在于确保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能够依诚信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缔约之后,如果出现一些当事人凭自身条件无法预见的情况,从而造成契约无法正常履行,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加以调整。本文将以当下限购限贷的楼市调控政策为切入点,首先介绍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发展,然后分析该原则的构成要件,最后探讨限购限贷政策下该如何适用该原则。
关键词:情势变更;公平;限购限贷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77-02
作者简介:杨莉艳(1987-),女,汉族,安徽公安职业学院,硕士研究生;范超超(1988-),女,汉族,硕士研究生,任职于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及在我国的发展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原定权利、义务所依据的基础丧失或改变,若令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为了保证交易双方的公平性,当事人可以依据一定的原则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该原则即为情势变更的原则。
(二)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发展
按照通说,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释》中的“情势不变条款”,当时合同之约定就已经注重双方当事人之利益平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英美法上与情势变更类似的表述是“合同落空”。
在我国司法上,1992年审结的“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三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就适用了情势变更原则。
在我国立法上,《合同法》未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不过《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可以看做是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间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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