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3-07-06 网友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9.0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各预算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实际情况,对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工作要求

  1.各区(市)、各部门应按照财库〔2019〕38号文件要求,对应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逐条对照清理和纠正。对发现的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对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政府修订或废止;对单位内部制度规定,于9月30日前修订或废止;对尚未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及时纠正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理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理工作报告。清理工作报告要对本区(市)或本单位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发现的问题、清理和纠正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并对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出意见建议。

  2.关于第二项“资质入围”问题,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除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外,各单位自行设立的资质入围供应商库。以上入围库按照以下两种情况予以清理和报送,一是对于确定供应商资格,没有同时确定服务标准和定价原则的,一律坚决予以清理;二是对于在组织入围过程中已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的,可以在补充明确二次选择规则的前提下,继续执行至原协议期结束。上述情况在报送清理情况时一并予以说明。

  自即日起,凡不属于青岛市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我市所有预算单位一律不得使用资质入围方式确定供应商。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以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的供应商。

  二、报送要求

  1.各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将清理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请市级预算单位将汇总的所属单位清理报告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9月30日前发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送至“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邮箱。

  2.行政审批服务局清理报告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清理报告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9月30日前发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送至“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邮箱。

  各区(市)财政局汇总本区(市)及所属预算单位、本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清理报告,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10月10日前发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子版通过财政办公系统发送至“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邮箱。

  3.各采购代理机构应由总公司统一组织青岛辖区内所有分公司进行清理,请将汇总清理报告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9月30日前发送至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子版发送至*************** 邮箱。

  各区(市)、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的重要意义,按照财库〔2019〕38号文要求,抓紧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一步提高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我市政府采购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附件: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pdf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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