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11.13
∙【字 号】哈财采〔2020〕949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哈尔滨市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哈财采〔2020〕949号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黑财采〔202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并提出有关要求,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事先沟通确定)。
二、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
项目
集中采购 (带★符号不设限额)
分散采购
货物类
单项品目年预算累加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
单项品目年预算累加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
服务类
单项品目年预算累加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
单项品目年预算累加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
工程类
单项品目年预算累加金额30万元(含)以上工程类项目
单项品目年预算累加金额60万元(含)以上工程类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通过网上商城等方式实施;网上商城等暂时无法实现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按照单位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也可以通过网上商城等方式实施。
三、集中采购目录
国家政府采购的品目名称及品目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确定(可在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目中查询)。根据财政部关于全省设立一个政府集采目录要求,参照省集采目录规定,制定我市集中采购目录如下:
序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码
范围
备注
一
货物类
1
服务器
A02010103
★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
4
打印设备
A02010601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不包括热式打印机和条码专用打印机
该品目范围内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范围外实行分散采购。
5
计算机网络设备
A020102
交换设备、路由器
该品目范围内项目全年累计10万元(含)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范围外实行分散采购。
6
扫描仪
A0201060901
指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该品目范围内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范围外实行分散采购。
7
基础软件
A02010801
单品目全年累计10万元(含)以上。
8
信息安全软件
A02010805
单品目全年累计10万元(含)以上。
9
复印机
A020201
不包括印刷机
该品目范围内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范围外实行分散采购。
10
投影仪
A020202
★
11
乘用车
A020305
★
12
空调机
A0206180203
单机空调及多联式空调
★
13
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
A020808
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MCU)、视频会议终端、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录播服务器、中控系统、会议室音频设备、信号处理设备、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图像采集系统
该品目范围内项目全年累计10万元(含)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范围外实行分散采购。
14
视频监控设备
A02091107
包括硬件设备及系统集成
该品目范围内项目全年累计10万元(含)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范围外实行分散采购。
15
仪器仪表
A0210
单品目全年累计10万元(含)以上。
16
家具用具
A06
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铝制或铝制为主的家具
该品目范围内项目全年累计10万元(含)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范围外实行分散采购。
17
被服装具
A0703
单品目全年累计10万元(含)以上。
二
工程类
18
室外体育和娱乐设施工程
B021501
投资预算400万元以下的室外体育和娱乐设施工程,以及40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室外体育和娱乐设施工程
投资预算累加30万元(含)以上。
19
装修工程
B07
投资预算40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
投资预算累加30万元(含)以上。
20
修缮工程
B08
投资预算40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以及40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
投资预算累加30万元(含)以上。
三
服务类
21
定点服务
包括展览服务(C0602)、定点会议场所、定点维修和保养(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保险(机动车保险服务)等
定点会议场所、定点保险(机动车保险服务)参照省定点制度执行;其他单品目全年累计20万(含)以上实行集中采购。
21
软件开发服务
C0201
单品目全年累计20万(含)以上。
23
中介咨询服务
包括法律服务(C0801)、会计服务(C0802)、审计服务(C0803)、税务服务(C0804)、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C0805)、广告服务(C0806)、工程造价咨询服务(C1008)、工程监理服务(C1006)
范围内单品目全年累计20万元(含)以上 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24
印刷服务
C081401
单品目全年累计20万(含)以上。
25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单品目全年累计20万(含)以上。
26
金融服务
C15
银行服务(C1501)
该品目范围内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范围外实行分散采购。
27
政府采购PPP服务
C9901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
28
云计算服务
C9902
单品目全年累计20万(含)以上。
四
网上商城类
29
网上商城
集采目录货物类所有品目、办公消耗品及类似物品(A09)
最末级品目全年累计10万(含)以上。
四、采购方式和特殊情况审批
(一)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单项或批量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国家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2.竞争性磋商。单项或批量金额200万元以下,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
3.竞争性谈判。单项或批量金额200万元以下,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
4.询价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选择询价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组织适合项目特点、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专家论证,并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工程类项目采购方式
1.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范围之外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法政府采购,具体包括:
(1)单项投资预算4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2)投资预算2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
(3)投资预算1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2.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必须依法政府采购。单项投资预算4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投资预算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三)网上商城(电子卖场)。网上商城品目范围包含集采目录货物类所有品目、办公消耗品及类似物品(A09)。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在网上商城选择直购;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采购人可在网上商城选择竞价方式采购(多品目单品牌);10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采购人可在网上商城选择竞价方式采购(多品目多品牌)。直购商品不能满足需求或竞价未成功的采购项目按规定选择其他采购方式。
(四)高校或科研院所经自行组织论证确认用于科研项目的仪器设备后,依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等相关规定,可根据采购需求自行决定采购方式,并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五)长期服务类(如车辆租赁、定点供货、运维、商务服务、物业等)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按照当年采购预算累加最长一次性采购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二年或第三年视财政预算安排及供应商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签。第二年或第三年项目预算变动幅度不超过第一年10%的,可直接续签政府采购合同;超过10%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非政府采购范围项目和涉密项目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采购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涉密项目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采〔2019〕12号)执行,其中:绝密级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机密级和秘密级的项目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特殊情况确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委托符合保密要求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六、有关要求
(一)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要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将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要切实做好需求编制和需求公示工作,提前做好前期论证和需求调研工作,不因采购需求编制不到位而影响采购计划申报和执行;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市财政局将继续开展预算单位履约验收情况抽检,对无故拖延履约、验收和支付采购资金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二)界定政府采购资金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法规制度;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法规制度。
(三)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对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的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应按时限要求于3月31日前完成采购计划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采购计划将在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中锁定。年中追加的采购项目在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之日起30日内申报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年9月30日;财政部门9月30日后下达预算指标的采购项目,应在下达之日起15日内申报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一经审批,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调整。
(四)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哈财综〔2020〕314号)要求,采购人根据需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服务项目的特点申报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相关规定,依法选择采购方式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按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报程序执行。
(五)履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职责。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政府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对本级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举报和投诉等问题进行处理。
(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等方面的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方法等方面充分体现对绿色环保、节能产品、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采购进口产品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论证的,按照《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哈财采〔2017〕375号)规定执行;采购人自行组织论证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论证材料报财政部门批准。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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