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异议人(被执行人):***,*,**********,**,住*********。
申请执行人:******财政局(原*********财政局),住所地:*****************。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执行人:**********,住所地:********************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出生,**,住******。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位于******××小区××号楼××号网点,***向**提出执行异议。**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立案执行后,于**********作出***********执行裁定书,不得对异议人名下房屋采取拍卖执行措施,不得向买受人交付房屋。
**查明,区财政局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名下位于***××小区××号楼××号网点上所有的查封及抵押,该房屋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认为,首先,区财政局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生效判决,并确认区财政局对***名下位于***××小区××号楼××号网点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52万元担保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故**作出执行裁定,拍卖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拍卖涉案房屋,**合法,异议人亦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应当撤销拍卖的法定事由。异议人以涉案房屋系其唯一生活来源为由,主张撤销拍卖,于法无据。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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