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申请执行人:***财政局。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执行人:*************。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249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财政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依据已经生效的***********裁定指定由**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借款逾期利息30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律师费48243元、仲裁费19652元及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案号为***********]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到位金额1234627.81元,已按照相关规定全部上缴**市财政局,由**依法处置。**另案已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市***在建工程,经一拍、二拍、变卖后均已流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权人书面向**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格8380万元接受拍卖标的,以物抵债的方式受偿部分债权。被执行人*************名下********市场其他土地存在抵押并已大量分户转让,产权不清,暂不符合处置条件。另**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包括调查金融机构、不动产、车辆管理所、工商**等。还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调查措施。**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以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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