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轮岗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人员配置,增强企业活力,全面培养和锻炼员工队伍,结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2轮岗范围
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3、轮岗周期
轮岗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4基本原则
4.1一般情况下,轮岗人员在同等级别的岗位进行轮岗。
4.2轮岗结束后,无特殊情况轮岗人员回原岗位。
4.3轮岗岗位和人员由公司指定,员工个人也可自愿报名。
5 轮岗纪律
5.1 必须贯彻落实公司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5.2 必须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把公司利益放在首位。
5.3 必须服从领导工作安排、恪尽职守,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6 轮岗待遇
6.1 轮岗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接收公司支付工资,并享受相关福利。
6.2轮岗到外地公司工作的人员,按相应职级标准享受外派补助。
6.3轮岗到外地公司工作的人员,可享有每月回家探亲一次的费用津贴,汽车票、火车票据实报销,自驾车凭加油发票按0.5元/Km标准报销,过路过桥费和高速费据实报销,单程最高不超过外派公司到接收公司之间的路程。
7实施要求
7.1各中心、分公司要积极配合轮岗工作,并全面负责轮岗工作的实施,明确轮岗岗位和轮岗人员明细,负责本单位员工轮岗工作的检查与监督等工作。
7.2行政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轮岗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和评估轮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定期或不定期与轮岗人员所在部门及参加轮岗的人员进行沟通,及时了解轮岗人员的工作动态。
7.2为避免因当事人轮岗造成原岗位工作出现紊乱,轮岗前要严格按公司制度进行工作交接。
7.3轮岗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晋升;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实际情节处理。
7.4轮岗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轮岗的,应直接给予停职处分,情节严重者应给予辞退或开除处理。
7.5轮岗者无故延迟报到的一律按旷工论处,根据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7.6轮岗者轮岗期间消极涣散、工作不作为,或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给予从严、从重处罚。
8附则
8.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在试行中不断完善和修订。
8.2本制度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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