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配合集团和子公司的发展,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之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材,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根据需要在集团内部进行员工的调动,配置人力资源,更好的发挥员工的才能和作用。
第二条子公司和各职能部门需要增加员工而内部能够进行调配时,由子公司或各职能部门经理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协调确认报总裁批准,调任员工填写《人员调动单》派调。
第三条调任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该员工若是部门经理以上级别人员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其他人员应于四个工作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第四条调任员工由于所管事务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情予以延长,最长以10个工作日为限。
第五条调任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或部门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手续者应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留的职务可由其直属领导暂时代理。
第七条调任员工到岗后按照该岗位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中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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