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座稿

时间:24-01-30 网友

落实科学发展观

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座稿

同志们:

大家好!

根据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的安排,我和同志们共同学习与预防职务犯罪相关的法律知识。今天的交流既不是开讲座也不是作报告,而只是从比较肤浅的角度说一说个人的一些看法。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今天,我们主要探讨三个问题:

一、质监系统职务犯罪概述;

二、质监系统职务犯罪特点及原因;

三、质监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和控制。

首先,我们来探讨第一个问题,质监系统职务犯罪概述。

在探讨之前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职务犯罪,最近,全球知名的反腐败机构、“透明国际”组织,公布了2008年度清廉指数排行榜。在全球173个国家和地区中,我们国家排名69位,以10分为满分,我国得分3.5分,属于腐败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然而在我国腐败往往又是职务犯罪的代名词和政治用语。那么什么是职务犯罪呢?为便于理解我们首先来共同学习以下几个法律条文。

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397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通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以上法律条文存在着共同特点: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都与职务有关。那么职务犯罪的概念也就基本明确了,简单的讲职务犯罪是基于职务所实施的犯罪。它并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指利用职务所实施的各种犯罪的一个总称。可见

①职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任命与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在行为界定上,必须是与行为人职务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③在行为方式上,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

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共有两大类;一类是贪污贿赂类案件,共有12个罪名由反贪污贿赂局负责侦查;另一类是渎职侵权类案件共有42个罪名由反渎职侵权局负责侦查。据统计:质量技术监督部分频发、高发的职务犯罪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非法拘禁罪等,其中贪污罪、受贿罪属于侵财类犯罪,也是在平时生活中最经常听说的罪名,大家也都比较熟悉,由于时间关系就不再展开讲述,下面我们重点学习我国《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如:郑州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所总工程师刘书彦、起重科科长刁立军被指派对江西火电建设公司报检的龙门吊进行验收检验,两人在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情况下,便向报检方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该所检验员苗爱民、王鹏在没有实际到现场参加检验的前提下,在该份检验报告的检验员处签了字,使原本不合格的该龙门吊取得了合格的验收检验报告,火电建设公司拿到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将该龙门吊投入使用。同月27日,该龙门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倒塌,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的严重后果。后来刘某等四人均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作出有罪判决。

    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

2、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3、客观方面实施了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

4、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如:江苏省镇江市句容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钱国顺、稽查大队长徐栋在处理一起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中,因徇私舞弊分别被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具体案情是:2000年11月23日晚,句容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工商、公安等对句容市金日莱保健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涉嫌正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便把工厂所有产品异地封存。次日句容质监局立案调查。该局稽查大队大队长徐栋等人初步估价,又经局长钱国顺签发,认定假冒伪劣产品案值20多万元,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主管部门。后来企业所在地的领导找到钱国顺说情。身为一局之长的钱国顺便把说情人带到徐栋面前,当面要求具体办案时从轻处理。徐栋见局长如此,也就置原则于不顾,不按规定对这批产品进行质量控测和价值鉴定,而仅以“利用食品标签弄虚作假”对这起典型案例作降格处理,还故意把封存的产品货价,从20多万元降到5.5万元。徐栋口头向钱国顺汇报,钱不仅未提异议,还让徐按此意见提交局“案审会”讨论,致使“案审会”仅对句容市金日莱保健品厂处以11万元罚款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决定,而没有把它移交司法机关。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钱国顺、徐栋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对依法应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不进行移交,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三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三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对制售伪劣商品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有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客观方面实施了不履行法定追究责任的行为。

4、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如浙江省余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稽查大队副大队长杨峥,2003年8月19日,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联合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地条钢”企业的消息泄露给余姚市超威金属制品厂业主马建军,同月20日,浙江省、宁波市和余姚市三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联合对该厂进行查处,当场查扣“地条钢”100吨及螺纹钢5吨,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随后,杨峥伙同该局监督稽查科工作人员戚军民利用共同承办该案的职务之便,为徇私情向有关领导作虚假汇报,并向该局案审会提出马建军被查扣的“地条钢”轧制圆钢用于生产外贸产品、处罚依据不足的案件处理意见,从而使马建军被查扣的100吨“地条钢”得以逃避处罚,并继续轧制成螺纹钢等伪劣钢材销售给他人。2004年3月4日,杨峥又向马建军通风报信,致使马建军将查扣的约100吨“地条钢”大量隐匿他处或销售给他人。后来,杨某、戚某均被法院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判刑。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质监系统职务犯罪特点及原因:

随着质监事业的发展壮大,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工作权威的不断增强,质监队伍受“糖衣炮弹”腐蚀的危险性和利用职务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检察机关研究发现质监部门职务犯罪案件易发环节,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行政审批(审核)环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对部分产品的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实行许可,制造、修理特种设备实行许可,对企业的产品标准进行审核、备案、注册,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质实行审核,以及计量认证认可等,如不按程序、标准、条件严格把关,也容易导致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浙江省桐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业务科科员蒋根元利用为企业修订产品企业执行标准、标准备案等便利,搭顺风车收费,雁过拔毛、中饱私囊,按他自己的话说活不能“白干”。2002年至2005年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部分收入不交本单位财务的手段侵吞公款173047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二是行政执法环节。稽查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不严格按程序规定进行执法,容易导致错案和诉讼的发生;现场检查中如不细致,就可能导致放纵假冒伪劣生产、经销行为的发生;因案件涉及亲朋好友等关系利害人,如不能正确把握,通风报信,泄漏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为行政相对人说情,隐瞒客观事实真相等也容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也容易导致贪污,受贿和渎职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如北京市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付金祥于2004年3月,在该局调查北京京龙石油化工销售公司销售不合格汽油案过程中,擅自决定以本单位名义收取该公司“委托检验费”40万元后,不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造成809吨不合格90号汽油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同月,付金祥在该局调查北京某公司无证生产、销售“IC”卡案过程中,擅自决定以本单位名义收取该公司“委托检验费”40万元后,没有进行行政处罚,使本应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138万余元、罚款12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没有执行。付金祥还涉嫌在该局查处的一起非法生产地条钢案,以及一起非法生产“建筑用包塑金属软管”案的过程中,擅自决定以本单位名义分别收取当事人“咨询服务费”3万元和4万元后,未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另外付金祥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7.2万余元,昌平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付金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

三是检验(检定)环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定)抽样出证的项目较多,有产(商)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检定),特种设备质量检测、棉花质量公正检验等,如不按规程、国家标准进行抽样,不客观、公正地进行检定、检验而出具检验(检定)报告,违规出证或伪造检验(检定)数据,极容易导致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犯罪的发生。如:“检测合不合格,就在我取样的小煤铲子,煤铲没长眼,人长眼。”被称为“劣质煤保护伞”的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质量监督处任主任科员张万明和北京市质监局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主任孙继永,分别负责煤炭专项治理和对煤炭生产、供应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和检验等相关工作。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煤商李建明撑起了保护伞,并多次为其高硫劣质煤出具了低硫优质煤的检测报告。经审理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万明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孙继永则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四是人、财、物管理环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内部管理时,由于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体制,如果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对管人、管钱、管物等重点岗位人员未能实施有效监督,也容易诱发贪污、行贿、受贿及渎职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海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伍庆瑶,在上任伊始,为了便于开支,征得其他副局长的同意后,决定在局里设立小金库,小金库资金由时任办公室副主任周某保管,并在银行开了一个专用账户,小金库资金来源于该局开展“3.15活动”、“质量月活动”时参展企业上缴的摊费、参展费及在查处违规商品过程中要求商家给予的赞助费。2003年12月,伍庆瑶以周某已不在办公室工作,继续保管小金库资金不合适为由,叫周某将小金库的余款取出交给他,再由他交给办公室。12月25日,周某将小金库余额3.9886万元全部取出,把账户注销,并将该款交给伍庆瑶,伍庆瑶将该款据为己有。经法院审理认为,伍庆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质监系统职务犯罪发案的原因

 质监部门出现职务犯罪,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思想认识、意志品德、执法理念等方面的因素,也有在执法环境和条件上亦存在不足,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社会改革及市场经济对价值观念的冲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都在随之变化,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时,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也在不知不觉中潜移默化,当单位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受“利益驱动”时,往往是单位利益、个人利益占了上风,因此,在质监部门就会出现职务犯罪等现象。如我们刚才谈到的蒋根元,起初工作起来从不计较苦累,大事小事抢着做,脏活累活争着干,深得领导的欣赏和同事们的信任,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蒋根元的心理就慢慢起了变化。“我这么卖命工作,既没当上科长,又没多拿钱,何苦呢!”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蒋根元道出了心里话。“我是个要强的人,看到以前的同学、曾经的同事从商的从商,下海的下海,纷纷做起了老板,能不羡慕吗?公务员的收入很有限,要成就大事业只有办企业。” 瞅准时机已经成熟,蒋根元便开始出手实施他的“致富计划”。大肆侵吞单位公款。

二是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监督不力。一方面多数发案单位的财务制度杂乱无章,管理混乱。一些发案单位尽管制定了详细的财务制度,但只是挂在墙上、写在纸上,落实不到位,长期不查帐、不审计,即便是审计也是走马观花,草草了事,致使一些贪污、挪用案件潜伏多年都不为人所发现。如:佛山市顺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单位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在财务管理上没有执行开票与收费分离的原则,允许从事检测业务工作的人员领用发票及自行开发票收取检测费;在业务管理上允许检测人员直接受理检测业务,而业务室和财务人员仅凭检测人员提供的情况作电脑登记和入账,管理不规范;室主任权力过于集中,自行检测仪器、自行定价、自行收费,以致该所出现电学室主任何锡伦在负责仪器设备检测和收费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利,采取“大头小尾”开发票和收取检测费不开发票的手段进行贪污。

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执法管理的复杂多样性要求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尽量作出具体的细则规定,这对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都是有利的,但目前法律还有不完善之处.这是我们行政处罚法规中的一大弊端,由于我们过去对行政处罚法条文科学性的研究不够,造成许多条款的规定不够严密。行政处罚的宽严幅度及弹性过大。比如在税收、工商等法规中都有“罚款50元至5000元”、“罚款一倍至五倍”等类似条款。这就给哪些别有用心的渎职犯罪分子有了可以以权谋私的伸缩余地。

再者由于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不够透明,加之个别干部、个别岗位的权力过于集中,造成了罚与不罚、罚多罚少全有一人说了算。极易出现个别执法者为所欲为的现象。在办案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正是由于发案单位的疏于内部控制,才造成了某些不该发生的渎职案件。

三是行政执法与政府职能间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及发展经济是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务。外来开发商到区域内“筑巢”,经商的根本目的是要赚钱,在创业或经营过程中,往往有部份工商业者在资质、环保、卫生、质量、经营范围、手段等方面不符合要求或不守规矩,甚至违规违法。按照处罚规定,依法行政是对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但在具体操作上如何把握尺寸比较难,执法力度大了会影响区域内的招商引资,执法力度不到位甚至不罚有悖职业精神和公正执法。因此服务经济大局为重还是依法行政为本形成矛盾。

四是某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不强,或多或少干扰行政执法。由于行政执法的对象基本上不会涉及刑事犯罪,行政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因而在查处行政违规违法案件中,领导干部出面为行政相对方求情、打招呼的也不在少数。种种请托、关照到了承办人那里,能不给点面子吗?俗话说“不看僧面看佛面”,虽然自由裁量权有空间,当然就低不就高,能不罚就不罚,既给了领导面子又不违法。行政执法中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仍未完全杜绝。少数领导干部认识不到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一些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渎职,他们的顶头上司却理直气壮地到处走动说情。据说,顶头上司不去说情,还会被本单位、本部门的干部群众看作“没有人情味”“不爱护干部”。对于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的调查,不少地方和部门百般隐瞒,极不配合。 正如安徽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陈晓燕说,当人们已经普遍将贪污贿赂看成是“罪”的时候,渎职犯罪还被不少人认为是“错”,实际上,从某种程度上说,渎职侵权犯罪比贪污贿赂犯罪的危害更大。一个漠视人民生命财产的干部,一个遇事全凭“拍脑袋”决策的干部,一个放过了安全隐患的干部,他所带来的危害更是难以估量的。更有甚者,不少渎职犯罪背后往往隐藏着权钱交易,行为人贪图行贿人送上的“小钱”而出卖国家利益,放任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打击不力也助长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肩负着计量、标准、质量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重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我们的职能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越来越受到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关注。自觉抵制“金钱”诱惑,恪守职业道德是对质监人员的起码要求,因此切实加强本系统内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县质监局也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完善了相关制度,加强教育宣传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其实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来自身以外的原因,也有自身内部的原因,要搞好预防工作,应围绕着《实施纲要》和《预防条例》规定的精神,把教育作为基础、完善制度作为保证、强化监督作为关键。执法先“治人”,充分发挥教育功能,加强廉洁教育,建立“不愿犯罪”的自律线;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筑起“不能犯罪”的“防火墙”;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监督制约力度,继续保持查处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筑牢“不敢犯罪”的防线。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再展开一一说明,下面重点从加强自身建设谈几点感想:

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防止私欲膨胀、贪欲膨胀。

马克思曾经引用著名英国政治家登林的话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的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这段话道出了人们犯罪的心理及思想根源。少数职务犯罪分子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往往超越自身条件与能力,梦想一夜致富成为“人上人”,一门心思想发财。如河南平顶山煤业(集团)物资供应总公司职工张仲伟和孟祥会迷上彩票,妄图一夜暴富。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短短两个多月就, 挪用单位资金4000多万元购买彩票。在事情就要败露之际,二人仓惶出逃,后来被警方抓获。今年4月17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二人累计挪用公款4600多万元,贪污518万元。张仲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同伙孟祥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其实腐败行为的发生需要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主观要件,即人的私欲;二是客观要件,即公共权力。公共权力一旦被扭曲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就会产生腐败,私欲便成了腐败的原动力。剖析腐败分子之所以走向犯罪道路,几乎都是由于人生价值观发生扭曲,导致个人私欲恶性膨胀而造成的。从查处的案件看,可以说许多腐败分子都不是急需钱而犯罪,而且很多人都是五子登科:出门有车子、手中有票子、社会有位子、家中有房子、单位有工资。为什么还大肆敛取不义之财呢,就是因为贪欲无度,价值观发生扭曲:

原伊利集团总经理现蒙牛集团董事长牛耕生是最会挣钱的人,也是最不把钱放在眼里的人,他个人股份占集团股份的80%,但他却全部捐给了社会,他对子女说:如果你们自己有本事,要钱干什么呢?如果没有本事,要再多的钱又有什么用呢?是什么观念促使他这样做呢,他说:“世界上80%的悲剧与钱有关,而80%的喜剧则与钱无关,前来源于社会,应还原给社会……”而腐败分子恰恰相反,由于人生价值观扭曲,为了自己和子女在今后能够过上更理想的生活,满足自己不平衡的心理,利用手中权力、不择手段敛取不义之财。原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李真,对金钱的欲望实在令人难以相信,在案发前,他明知有关部门要对他的问题进行审查,在转移赃款时,一个箱子里只有50万元现金,他嫌箱子还没有装满,就有向一个包工头索要了20万元现金,把箱子装满后才转移赃款。这种对金钱的欲望,在将要受到法律制裁时,还表现得如此强烈,可见拜金主义到了何种地步。俗话说:人不可能把金钱带入坟墓,但金钱去可以把人带入坟墓。李真“人为财死”均证明了这一点。

讲到这里我想起一篇文章《守住自己的井》:她在文章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曾给大臣们算过一笔帐,他说:“老老实实的当官,守着自己的俸禄过日子,就好像守住自己的一口井,井水虽然不满,但可以天天汲取,用之不尽。”这段话被后人称为“守井哲学”。现实生活中因贪污受贿而导致锒铛入狱,甚至丢了性命的腐败分子,他们最大的教训就是守不住自己的“井”,他们总嫌“水井”不满,于是就利用职权,不择手段的谋取不义之财,然而,当不义之财如江水般滚滚而来时,也常常就是连自己一同毁灭之日。这时候,不仅大量金钱自己享受不了,就连自己那口不满的井水也是去了。我觉得这个故事对后人很有启发和教育意义,尤其对手握重权的领导和公务人员,更具有现实教育意义,当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找到一份工作不易,找一份理想的工作更是不易,一旦出了事,贪污受贿的赃款就的被追回,还可能判处罚金,工作丢了,今后公务员不得录用,原本想生活得更理想一些,现在一下子,会到了零甚至是负数。一位西方哲人曾忠告世人,“贪婪可以撕裂信仰的肌肉,麻痹感知的悟性。它怀疑未来的前景,而只看中眼前的实惠。”无数的教训告诫我们,堵住每一个贪欲的缺口,坚守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永远远离贪欲之害。

二、强化责任意识,防止权力滥用

  职务犯罪是基于权力而实施的犯罪,往往表现为权钱交易和权力滥用。因此,预防职务犯罪就要防止权力失控,阻止权力与贪欲结合;就要培养强化公务人员责任意识,正确运用手中权力。

讲到正确运用权力时,往往有些同志容易简单得认为,这是给领导讲的,我们一般人员有什么权力,其实不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政府主管质量、计量、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职能部门,在履行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职能过程中,每个人手中都大大小小掌握有一定的权力,虽然权力大小不同,但都涉及到一个共性,那就是如何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要正确运用权力,必须正确认识权力,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风险意识。

1、责任意识,权力是一种责任,有权必有责、失职必受罚,这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力越大,责任越大,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后果,还要受到法律追究,有的同志认为,我一不贪污、二不受贿、职务犯罪与我无缘,其实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的,我们所说的腐败案件,不仅仅是经济犯罪,还包括渎职侵权犯罪,自古“昏官之祸大于贪官之害”渎职犯罪是不揣腰包的腐败,如果该履行的职责不履行或不认真、不正确履行,不该为而为之,该为而不为之,或者马马虎虎、敷衍了事,造成严重后果,就有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如果违反规定处理自己无权处理或者有权处理,未按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如原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计划处处长周熙民因玩忽职守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被告人周熙民于1991年12月至2000年 3月在担任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计划处处长期间,在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财务管理、财务计划、会计核算及内部审计等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本单位长期存在的财务管理严重混乱的状况熟视无睹,致使该局财务系统的银行印鉴、支票长期违规集于一人保管,历年内部审计工作放弃职守,走过场,流于形式,致使两名会计,采用收入不入帐、虚减支出和空减暂存款等手段,挪用公款162余万元,贪污公款241余万元,并在历年的内部审计中均未能发现。案发后,仅追回赃款10余万元。 财务处长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2、法律意识:许多职务犯罪发生的一个重要主观原因就是缺乏法律意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知其行为是犯罪,去铤而走险,如权钱交易、贪污受贿都只知道是犯罪,确保着侥幸心理去冒险;如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市某支行出纳陈某,在新旧领导交替时,没有将自己保管的10万元现金交给下任出纳,而是装进了自己的腰包,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分析不难发现,陈某就是法制观念淡薄,无视财经法规,将个人利益取代了国家利益,丧失职业道德,最终伦为阶下囚。试想,如果当他拿着10万元国家财产的时候,想一想国家的法律,想一想作为一名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如果他具有很强的法制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他还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吗?二是不知法、不懂法而导致犯罪,或者是法制观念不强、执法不规范而导致渎职侵权犯罪。不少质监工作人员存在错误的观念,认为“决策失误不犯法”、“改革开放难免交学费”、“不入腰包不算腐败”……,他们只看重“权力”,而忽视了“责任”,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其实渎职犯罪祸国殃民,据统计自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6.3亿元。一次广东省兴宁市大兴煤矿透水事故,即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00多万元。安徽、福建、浙江、四川等地工商、质监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和放纵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导致出现安徽省阜阳市假奶粉案,人民群众深受其害;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农业执法人员放任假农药在市场销售,玩忽职守,导致4000亩小麦绝收。再如睢宁县土管局副局长魏某挂牌出让矿山土地,当时被作为经验在全市推广,按出让规定办理了两家单位出让手续,有关单位在清理地面时,砍伐了山上的林木约90多亩,违反林业方面的法律规定,出让矿山在办手续之前,必须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否则土管部门无权出让,因此,魏某被立案处理。所以,公职人员要培养和锻炼严格的法律意识,无论是从事公务活动还是做其他什么事情,要首先考虑一下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要求,这些规定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本部门、本行业的法律,又包括执法中涉及的相近法律。对质监执法人员来说仅要学习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政策,还要学习行政处罚法、其他法规政策及有关刑事法规等,做到执法中不越权。

3、服务意识:当前无论是干部使用还是公推公选、竞聘上岗,党的宗旨是不变的,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尊重和支持。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好干部,如:河南省登封市公安局局长任长霞,送葬那天出现万人空巷、十万群众送长霞的场景。这告诉我们,为人民做好事,人们才能永远记住他,所以被一名公务人员都应强化服务意识。

4、风险意识:权力是把双刃剑,用权得当,造福于民;用权不当,会伤及自身,最终失去权力,甚至身败名裂。换句话说,权力可以使人书写光辉的篇章,也可以把人订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从政与发财,从来就是在两股道上跑的车,无法并行,无法兼得,谁要在这上面告结合,注定会像众多腐败分子那样身败名裂,人财两空。李真对此也有清醒地认识,他说:“那威力无比的权力是一把闪着寒光的双刃剑,贿随权集,只要你握有权柄,一些不法分子就会千方百计的收买你,权力越大,越容易成为糖衣炮弹进攻的目标。”当前市场竞争机制还不健全,特别是交通工程和建设领域,项目多,投资大,利润高,工程队伍素质参差不起,管理混乱,僧多粥少,为了揽到工程,有的不择手段、不惜重金,揽到工程又想资金及时到位多挣钱,因此资金管理、质量验收、工程监理、多环节层层跟进,利用逢年过节、生病住院、红白喜事,事前感情拉拢,事中重点攻关,事后感谢牵线,送钱时山盟海誓,案发后全盘托出,没有一个不说的。以至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出现了“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怪现象,成为反腐败重点查处的领域,交通领域先后出现18名交通厅长落马,河南省三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在被毁得的一大批干部中,有高级干部,也有一般职工,由数千万元特大案件丢了身家性命的,也有区区万元丢了饭碗的小案件,有晚节不保、泪洒黄昏的老同志,也有刚刚走上工作岗位、事业有成、如日中天的中青年干部,总之,从反腐败实践看,只要你有权,就会有人利用拉拢,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力越大,风险越大,重蹈一些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走向犯罪的覆辙,都是没有认清这一点,把权力等同了鲜花、美酒、掌声、笑脸和谋取私利的工具,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直至把自己送进了监狱,甚至断送了生命,损了自己,害了家人。

所以,必须要慎用手中的权力,正确运用手中权力。

三、要谨慎交友,不要为情所困

人生谁都有几个好朋友,朋友之间相互帮助,这都是正常的,但问题在于,一些别有用心者,在正面进攻拉拢领导干部难以奏效的情况下,采取迂回战术,把交友变成腐蚀干部的功关手段,再加上一些公职人员、领导干部本身世界观发生了扭曲,从而逐渐走向违法犯罪道路。有的干部刚开始也能洁身自好,但经不起朋友的死磨硬缠和围追堵截,于是就给自己松绑。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当官不发财,请我也不来”的处世哲学。思想上一旦决口,行为上必然作出违法违纪的事情。如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等一批领导干部正是所谓的朋友拉下水的。他在悔罪书中这样写道:“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整天与一些商人、老板搅在一起,他们总会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向你进攻,一不小心就会掉进他们设下的泥潭中,这就是李纪周走向自毁道路的原因。”他在任公安部副部长期间,赖昌兴等商人看中其权力。想法设法接近,送钱送物,而李纪周接受了钱款也动摇了公平、公正的意志,拿原则作交易,就这样成了金钱的俘虏。

浙江台州市委宣传部原部长苏建国从部队转业到地方,先后担任过三门县委副书记、临海市委书记、台州市政法委书记、市委宣传部长、市委常委。随着地位的升迁,身边的朋友开始多起来,特别是在台州这样一个个体经济发达地区,众多朋友当中,不仅有上下左右的领导,同事部下,更有无数的老板,这些老板把苏当成朋友有其深刻用意,但苏却错误地认为这是自己的人格魅力的体现。但到了开庭那一天却给他当头一棒,他认为会有很多朋友会来看他。尤其是帮过忙的老板们,可是让他意想不到的却只看到十几个部队战友和妻子孩子。那些对他信誓旦旦的所谓“铁杆朋友”居然连个影子也没有见到,于是他由衷的感慨,在狱中写下了“一旦失去了权利,我究竟还有几个朋友”的忏悔。举不胜举的案例,很多都是因为错把友情看得高于一切,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最终走向犯罪道路。

四、杜绝机会主义,克服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不但是职务犯罪产生的一个重要思想根源,也是其他犯罪产生的一个重要思想根源之一。前两天,全县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上,2名职务犯罪分子作了现身说法,其中一名正科级干部说:看别人在这样做,自己不这样,不近人情,特别送钱的都是熟人,来求自己办事的人,不会被告发。其实这种侥幸心理的存在是极其危险的。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发的原因有各种不确定性,又带出来的案件、也有骗出来的案件、还有偷出来的案件等等,在办案中往往会办理许多窝案、串案,实际上就是在办案中扩大线索,带出来的案中案,我县近年来办理的水利局机桩公司贪污受贿窝案、欢口医院受贿窝案、发改委副主任、粮食局局长贪污受贿均是带出来串案,特别是2005年以来在办案方式上,实行“系统查、查系统”的办案模式,带出来窝案串案更多。如:沛县新华书店一个线索,带出沛县教育系统69名涉案人员,黑龙江绥化一个线索带出260多人、广东交通系统特大受贿案件带出80多名官员,湖南郴州雷渊利案带出153人,四川开县医院一个线索带出128人。再如陈跃南受贿案就是中纪委在调查安徽省副省长王怀中受贿案牵扯出来的,王怀忠在被调查期间,心里非常着急,正好遇到一个姓陈的骗子,自称是某某大人物和某某关系非常等等,让王给钱为其摆平,王怀中信以为真,结果上当受骗,后来王供出这个骗子,骗子被抓后,有供出陈耀南,这种情况陈耀南无论如何也是想不到的。徐州市建设局原局长王同山家里被偷,后来小偷被抓,供出在王同山家偷了大量现金珠宝等,于是王受贿案发。

麻痹心理的存在也是极其危险的,一些领导干部在领导岗位上待久了,就会失去警惕性,把下级或其他人逢年过节送的钱不当回事,认为社会风气就是这样,收点也没啥,不收白不收,越积越多,最终由昔日的领导成为阶下囚。

原徐州市建委主任许太学受贿案。许太学在担任建委主任期间共收受贿赂62万余元,其中四分之三以上是一些建委科室领导、下属单位及其其他人员,在逢年过节,以过节费或者过节看望的名义送的。按照许太学自己的话说:每年中秋、春节两个节日,平均每个节日收到5万元是没什么问题的,在开始的时候收别人的钱,心里还是有点想法的,但后来一看整个社会风气都是这样,慢慢地心里麻木了,认为这都是别人的一点心意,不收也不好,反正每次数额都不大,最多也就是违纪,怎么也没想到这是犯罪,最后许太学恰恰就是因为在这种麻痹思想的支配下,收了这些钱,换取了15年有期徒刑。

古人云,“家有金山银山;一日不过三餐”。这说明职务也好,金钱也罢,都是身外之物,对待这些东西必须要超脱一些。把官看透了,不过是个责任;把权看透了,不过是个义务;把钱看透了,其实也“无所谓”。因为平安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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